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苏防规[2020]1号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1月3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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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苏防规【2020】1号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防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制定了《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民防务江苏酒人民120年11月级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 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129号)和国家、省有关 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及相关监督管 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 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人防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空地 下室的建设、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内新建 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5%至9% 的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具体修建比例见附件1。计算公式如下: 应建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设比例/(1+建 设比例)。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生产性配套设施等 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见附件2。 第五条地铁、隧道、地下公路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综合管

    备掩蔽工程可按1:1.2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食品 库、药品库等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一 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工程、救护站可按1:2.0 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生化监测中心、中心医院 急救医院可按1:2.5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 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 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人 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五)满足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 标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据本细则第十条(四)(五)项申请 易地建设的,无需提供技术说明材料:依据本细则第十条(一 (二)(三)项申请易地建设的,应提交以下技术说明材料: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提交 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门的相应依据材料: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的防雷标准规范范本,应 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因地形条件限制的

    应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原始地形图、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应的 情况说明;因建筑结构条件限制的,主要包括平时建筑功能、安 全距离、出入口、管线穿越等无法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和单位造 价极不经济合理的,应提交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的, 应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 说明。 第十二条各级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部门应根 据建设单位申请的易地建设条件进行审批,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第十条第(一)项审批的项目,除依据材料中明 确的禁止或限制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外,可开发的地下空间优先建 设防空地下室,不足部分方可易地建设; (二)按照第十条第(二)(三)项审批的项目,可组织专 家论证并作为审批依据,专家组成员由各级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审批的部门根据审查内容确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 少于3人; (三)按照第十条第(四)项审批的项目,应按整个项目规 划确定的建设指标一并计算项目应建面积,不得拆分项目; (四)按照第十条第(五)项审批的项自,以有权部门批准 的详细规划或已确定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指标的人防工程建设专 项规划为依据,且规划控制指标不得低于附件1要求。若相关规 划中未明确规划指标,以《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教学、教学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 学综合楼项目,具体清单见附件4)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 (三)经有权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非营利性的全额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半收取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有权部门认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 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具体清单见附件5) 减平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 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 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情形。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在审批阶段明确整个项目防空地 下室的配置要求,包括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和布局, 并满足服务半径等相关战术技术规范要求。 分期建设时,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 施工、验收。分期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防空地下室 与整个建设项自同步峻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记入相关 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失信记录。 第十六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负责防空地下室审批的部 门)在开展防空地下室审批(含建设、易地建设审批)以及易地

    建设费减免时,应当在政务服务网或人防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 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负责该项目审批的部 门应核实并提出明确意见,及时告知当事人。同时,防空地下室 审批及易地建设费减免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同步推送到江苏省 人防工程信息公开平台“阳光人防”,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防空地下室工程以及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地下工程的防护开展质量监督,并对防空地下 室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进行监督,具体按照《江苏省人 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竣 工验收备案阶段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核查,确 保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 第十九条各级负责防空地下室审批及易地建设费减免的 部门要加强监管,省人防办每年组织随机抽查,设区市人防主管 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对所辖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 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抽查和整改情况及时上 报省人防办。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防 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省人防办关 于明确物流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中与本细则不一致 的条文,以本细则为准。《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

    )》即行废止。 附件:1.全省防空地下室修建比例和居住区最低人均配建 指标一览表 2.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判一览表 4.符合减半征收规定的学校建设项目清单 5.符合减半征收规定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项目清单

    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建筑、办公建筑 家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 、科研建筑、交通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涂料标准规范范本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建筑、办公建筑、 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 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判一览表

    符合减半征收规定的学校建设项且清单

    符合减半征收规定为残疾入修建的

    守合减半征证收规定为残疾人修建的 生活服务设施项目清单

    车库设计规范和图纸2020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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