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T 3119-2013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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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应当依法取得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5.6.2维修执业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建(构)筑物消防技师(国家职 业资格二级)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保养执业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 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5.6.3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维修、保养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从业。 5.6.4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等质量保障体系。 5.6.5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与消防设施管理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定 期进行维护保养,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并协助整改
DB65/T31192013
5.7.1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 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可参考附录A。 5.7.2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布执行。
建筑消防设施标识由安全色、边框、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少数民族区域的建筑消防 加本地少数民族文字。 6.1.1.1警示类标识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和告知公众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必要时可以辅助简单易 懂的图形符号, 6.1.1.2识别类标识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可以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和指向性标志。 6.1.1.3提示类标识应包含设置对象的使用功能、使用方法、位置、应保持的状态等的简要说明,可 以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和指向性标志。
起重机标准规范范本6.1.2标识的字体和颜色
6.1.2.1标识应采用与背景颜色有明显反差的对比色。 6.1.2.2识别类标识中的文字宜采用黄色底色,红色黑体字,图形符号采用红色,边框红色,用白色 将边框周围勾2mm至10mm窄边作为标志的衬底色。没有边框时,则用外缘颜色的对比色作为标志的衬 民色。 6.1.2.3提示类标识中的文字宜采用红色底色,白色黑体字,图形符号采用自色,边框黄色,用白色 将边框周围勾2mm至10mm窄边作为标志的衬底色,没有边框时,则用外缘颜色的对比色作为标志的衬 底色。
6.1.2.4警示类标识中的文字宜采用红色底色,白色黑体字,边框白色,用黄色将边框周围勾2mm至 10mm窄边作为标志的衬底色,图形符号采用白色底色,黄色衬底色,图形符号的颜色应符合GB13495 的要求。 6.1.2.5当图形符号和文字组合使用时,文字的底色应和图形符号的底色相一致。 6.1.2.6识别类标识和警示类标识联合使用时,识别类标识的颜色宜和警示类标识的颜色保持一致; 提示类标识和识别类标识联合使用时,提示类标识的颜色宜和识别类标识的颜色保持一致;三者同时使 用时,宜采用警示类标识颜色,
6.1.3.1地面设置的标识尺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室外设置的界限标线宽度不宜小于100mm,室内设 置的界线标线宽度不宜小于50mm。 6.1.3.2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规程和流程图、安全疏散指示图和消防控制室的提示类标识的尺寸在保 证清晰、醒目的前提下,根据设置地点面积合理确定。 6.1.3.3建筑室内出入口处、防火门和墙面设置的标识尺寸不宜小于宽160mm,高256mm的长方形幅 面。 6.1.3.4设备、管道上设置的标识尺寸不宜小于宽160mm,高100mm的长方形幅面。在保证清晰醒目 的前提下,可根据设备、管道实际尺寸合理确定。 6.1.3.5阀门设置的标识尺寸不宜小于宽160mm,高100mm的长方形幅面。 6.1.3.6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阀门井等室外设置的标识尺寸应符合GB13495的要求,不宜小于 宽400mm,高250mm的长方形幅面。 6.1.3.7建筑内部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尺寸应当由最大观察距离确定,测出所需的最大观察距 离后,根据GB13495附录A确定所需标志的大小。 6.1.3.8标识的偏移距离、偏移角应当符合GB15630的规定,对于超市、商场等受条件限制,无法满
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应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如金属板、塑料板、铝塑板等;有触电危险场所的 标识应当使用绝缘材料制作;对于照明条件差的场合,标识宜用荧光材料制作,可以加上适当照明;喷 涂、粘贴、镶嵌在地面上的标识应当采用耐磨性较好的材料制作;室外设置的标识应当采用不褪色的材 料制作,有条件的可采用逆向反射材料制作
6.1.5标识的参考式样
根据设置需要,警示类、提示类、识别类标识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在识别类标识远离 时,必须联用指示方向的提示类标识。标识组合方法应符合GB13495的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式样可参照本标准附录K执行
6.3.1消防供配电设施
6.3.1消防供配电设施
6.3.1.1消防配电
a)配电室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b)消防设施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其它设施配电柜(配电箱)的识别类标识;备用消防电 源的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主消防电源配电柜(配电箱)的识别类标识;不同消防设施的配电 柜(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的识别类标识。
6. 3. 2消防供水
6.3.2.1消防水池
a)消防水池应设置标明设计容量的识别类标识。 b)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 施”警示类标识。 c)消防水池的补水、排水和消防泵吸水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d)消防水池分池设置时,连通管的阀门井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 警示类标识,连通管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6. 3. 2. 2 消防水箱
a)消防水箱间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b)消防水箱应设置标明设计容量的识别类标识。 c)消防水箱的补水、排水和消防出水管路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d)消防水箱的补水、排水和消防出水管道应设置相互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并标明流向。 e)多个消防水箱并联使用时,消防水箱之间的连通管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6.3.2.3稳压泵、增压泵和气压水罐
)稳压泵、增压泵和气压水罐应设置区分所属系统、编号的识别类标识。 )稳压泵、增压泵和气压水罐的进出口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稳压泵、增压泵的控制柜应设置标明所属系统的识别类标识
6.3.2.4消防水泵
a)消防水泵房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b)消防水泵应设置区分所属系统、区域和编号的识别类标识。 c)消防水泵的进出口控制阀应设置区分所属系统的提示类标识。 d)消防水泵的控制柜应设置区分所属系统、区域的识别类标识,控制按钮应设置区别控制功能的标 只 e)消防水泵出水管、回流管、试水管应标明水流方向
6.3.2.5水泵接合器
a)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地点应设置区分所属系统和区域的识别类和“严禁理压、圈占消防设施 类标识,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 b)水泵接合器管路上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6.3.3.1室内消火栓
a)室内消火栓的门确需装修时,应设置识别类和“消防设施严禁圈占、遮挡”警示类标识。
b)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给水管道应设置与其它系统区分的识别类标 识,并标明流向。
6.3.3.2室外消火栓
a)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 b)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的阀门井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标识,给水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 类标识。
3.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3.4.1报警阀组应设置区分系统类型和保护区域的识别类标识。 6.3.4.2报警阀组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当未采用信号阀时,应设置具有可靠锁定装置的控制 阀。 6.3.4.3连接水力警铃的管道上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6.3.4.4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的道 地点应设置识别类标识
6.3.4.1报警阀组应设置区分系统类型和保护区域的识别类标识。
6.3.4.3连接水力警铃的管道上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6.3.4.4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的设置地点应设置识别类标识。 6.3.4.5水流指示器前控制闸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当隐蔽设置时,设置地点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6.3.5气体灭火系统
6.3.5.1管网灭火系统
a)储瓶间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b)储瓶间室内墙面明显位置应设置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等提示类标识。 c)储瓶间灭火剂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设置标明灭火剂名称、类型和编号的识别类标识。 d)选择阀应设置标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性识别类标识。 气体驱动装置驱动气瓶上应设置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性识别类标识
6.3.5.2预制灭火系统
a)预制灭火系统的机柜应设置和系统名称一致的识别类标识,并设置“消防设施严禁遮挡、移动 警示类标识。 b)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墙面明显位置应设置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等提示类标识。 6.3.5.3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与采用的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名称相一致的永久性识别 类标识。
6.3.6泡沫灭火系统
6. 3. 6. 2 泡沫液储罐
泡沫液储罐的罐体上应设置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禾 识别类标识。
6.3.6.3泡沫混合液管道
3.6.3.1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管道应涂红色油漆并标明流向,阀门井应设置识别类和 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控制阀应设置区分保护对象的提示类标识。
6.3.6.3.2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控制阀门或消防车接口应设置区分保护对象 的提示类标识
6.3.6.4泡沫消火栓
地下式泡沫消火栓应设置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并应和消火栓有明 的区分。 6.3.6.5泡沫灭火系统操作人员值班室或设置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房间应当在墙面醒目位置设置系统 作规程和系统流程图等提示类标识
6.3.7干粉灭火系统
6.3.7.2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装置间的入口处应设置和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 警示类标识。 6.3.7.3组合分配系统中,选择阀上应设有标明防护区的识别类标识。 5.3.7.4干粉灭火系统的所有手动启动装置应设置与对应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名称相一致的识别类 标识。 6.3.7.5干粉灭火系统手动启动装置设置地点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系统操作规程和系统流程图等提示类 标识。 6.3.7.6干粉预制灭火装置机体应设置和系统名称一致的识别类标识,并设置“消防设施严禁避挡, 移动”警示类标识,
6. 3. 8 灭火器
灭火器的设置地点宜设置提示类标识。
6.3.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 3. 9. 1消防控制室
a)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b)消防控制室墙面明显位置应设置以下10种提示类标识。 消防行政许可文书; 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一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一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流程图; 应急蔬散和灭火预案流程图: 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建筑总平面布局图;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示意图; 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表。
6. 3. 9.2手动报警按钮
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地点宜设置提示类标识。 6.3.9.3未设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在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部位的墙面明显位置应设置建 面布置图。
6.3.10防排烟系统
风机房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风机应设置注明 称和编号的识别类标识。
6.3.10.2控制柜
风机的控制柜应设置注明系统名称和与对应风机相同编号的识别类标识,控制按钮应设置区别控制 功能的标识。
6.3.10.3正压送风口
送风口应设置注明系统名称的识别类和 “消防设施严禁遮挡”的警示类标识
6.3.10.4电动排烟窗
电动排烟窗的控制柜和手动开启装置应当设置识别类标识。
6.3.11防火分隔设施
6. 3. 11.1防火门
a)常闭式防火门应当设置“常闭式防火门,请保持关闭”警示类标识 0)当防火门作为疏散用门时应当设置符合6.3.12.1的标识。
6.3.11.2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底部地面应当设置“防火卷帘下禁放物品”警示类标识。
6.3.12安全疏散设施
6.3.12.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
a)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当按照GB50016、GB50045设置“安全出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b)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期间需要供人员疏散的门应当设置“安全出口,禁止锁闭”警示类标识。 c)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应当设置标明使用说明的“紧急出口”提示 类标识。
6.3.12.2疏散走道
b)商场(市场)疏散走道与营业区 界线标识
6. 3. 12. 3 疏散楼梯面
疏散楼梯间每层平台应设置“禁止占用、堵塞楼梯间”的警示类标识,疏散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的 疏散走道应设置“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警示类标识。
6.3.12.4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在每层应设置识别类标识。
6.3.12.5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人员密集的公众建筑辅助疏散逃生设施设置地点应设置标明使用说明的提示类标识。
6.3.12.6安全疏散指示图
a)在宾馆、大型餐饮场所、商场(市场)、医院、公众娱乐场所等各楼层的主要入口明显位 叠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b)宾馆客房、公众娱乐场所包厢的房间门后或附近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6.3.14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
设置明显的界限标识,并设置“消防车道禁止停
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应设置明显的界限,并设置“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其它车辆禁止停放”警示 类标识。 建筑外墙上在每层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处,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识。
6.4.1: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标识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视读的 障碍物。 6.4.2除必须处,标识一般不应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地方。 6.4.3设置标识时,应避免出现标识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识把必需的信息表 达清楚。 6.4.4消防安全标识设置应牢固,避免倒伏、移位、脱落,以保证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6.5.1建筑墙面设置的消防标识可以采用钉挂、粘贴、镶嵌等方式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的墙面。 6.5.2设备上设置的标识可以直接粘贴或采用吊杆、吊链等方式悬挂在相应位置,并确保稳固, 6.5.3把标识固定在标志杆上时,应竖立于其指示消防设施附近。 6.5.4管道上的标识可直接用油漆喷涂在管道表面。 6.5.5地面设置的标识可以采取喷涂、粘贴或镶嵌的方式直接附着在地面。
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应纳入日常防火巡查和检查的内容,至少每月组织全面检查一次,破损、松动 退色、丢失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7.1.1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1.2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 7.1.3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 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修、保养职 能部门和人员, 7.1.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为委托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 维修时限、保养内容和周期、检测范围等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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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应同时报当地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备案。 7.1.6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应按规定协议向监控中心发送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7.2.1消防控制室值班
7.2.1.3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建(构)筑 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b)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每日检查和 接班、交班时,应填写《值班记录表》、(参见附录F)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 室内消防设备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c)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 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 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7.2.1.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a)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的方式确认。 b)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参见附录G)。
2.2无消防控制室的值
7. 3. 1一般规定
7.3.1.1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或单位实施,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 标情况,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工作岗位。 7.3.1.2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建(构) 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7.3.1.3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时应填写《建筑 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参见附录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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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频次应满足下列要
a)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 部分或全部纳人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C)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内容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合理
7.3.2.2下列内容为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必查内容:
7.4.1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 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将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 具的年度检测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7.4.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应当委托和本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承担,检测人员和检测单位对 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7.4.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按照GA503的规定执行。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由建筑消防设施管 对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应当委托具有资质 单位承担。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保资质的单位可承担本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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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相关人员应填写附录G, 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7.5.3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对需 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单位或生产厂家解决的故障,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 0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 7.5.4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维修情况应记入附录G。
7.6.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根据消防设施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维护保养要求制定保养计划,列明 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参见附录I)。 7.6.2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由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也可委托消防设施维保单位承担。 每次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进行维护后,维保人员应当填写附录J。 7.6.3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所用称重、测压等计量仪器仪表,以及泄压阀,安全阀等 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7.6.4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 供应。 7.6.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安装数量10%的备品;联动控制模块储备数量不少 于10只,打印纸不少于5卷,打印机专用色带不少于5张。 7.6.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7.6.5.1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7.6.5.2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 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 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7.6.5.3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气瓶检测规程》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 7.6.5.4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 7.6.5.5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7.6.5.6其他类型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7.6.5.7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对于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以及经 检查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产品设备应及时更换。 .6.5.8其他消防标准规定的维护保养内容
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应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 攻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原始技术资料和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参见附录E中表E.1~E.10。动态管理 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 养记录、自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
输电线路标准规范范本7.7.2.1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7.2.1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7.2.2《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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