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652.1-2012 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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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货标准DB37/T 652.12012
6.12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查阅资料并进行功能测试,自动消防设施应保持完整好用,管理单位应 与消防设施维保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定期维修保养。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对系统进行 欠全面检测。 6.13对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地查看、现场提问,消防控制室的醒目位置应悬挂有火警处置程序,值 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每班不少于2人,并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 6.14检查社区内的“九小场所”、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应落实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措施。 6.15实地查看,社区内不应存在违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燃放烟花爆竹的 现象。 6.16实地查看,社区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17实地查看,居民住宅楼内不应设置有公共娱乐场所、厂房、仓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 场所。
7.1消防安全组织不符合要求及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居民防火公药》的,居委会应完善和落实。 未按要求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的,居委会应及时整改。 7.2室内外消火栓、消防器材达不到要求的,居委会应协调解决。 7.3社区的志愿消防队伍不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开展消 防宣传教育技能的,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民警应进行指导培训。 7.4对占用消防车通道,在居民楼道、汽车库、停车场内设置障碍物或堆放物品影响安全疏散,未落 实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措施的,居委会应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依法 处理。 7.5对自动消防设施未完整好用、未定期维护、检测,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达不到要求的,公安派 出所(社区警务室)应依法查处,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协调解决。 7.6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不符合要 求,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厂房、仓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居委会应 及时制止,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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