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653-2012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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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应以文件公布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4.4.1.2应制定、公布符合单位实际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员工学习。 4.4.1.3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4.4.1.4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4.4.2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4.4.2.1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应存在封堵、分隔、占用、锁闭等现象,不应设有障碍物;常 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 4.4.2.2检查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数量应符合要求,指示方向正确,醒目无遮挡,完整好用。 4.4.2.3实地测试,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在火灾时应能保证人员疏散畅通。 4.4.2.4实地查看房间、走道、厅堂等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安全疏散路线图;查看客房,宾馆、饭 店应向住宿旅客提供了书面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4.4.2.5检查公共娱乐场所卡拉0K厅或包房,应设置有声音或视像警报系统,模拟火灾情况,系统应 能正常报警。 4.4.2.6检查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数量、照度应符合要求并完整好用
4.4.3自动消防系统
4.4.3.1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抽取探测器进行故障报警及感烟、感温试验,系统应正常运行。 4.4.3.2检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末端放水试验,管网水压应符合要求,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 支楼层报警装置应向控制器反馈报警信号:洒水喷头不应设有悬挂物。 4.4.3.3检查消防控制室,要求值班人员操作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按钮,值班人员应具备基本操作技 能;要求值班人员将消防控制设备设为自动状态,触发手动报警按钮或按联动关系对探测器加烟、加温水利标准规范范本, 相关联动设备应自动投入运行,检查完毕后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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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检查自动消防系统维修保养情况, 月维保公司出具的维修保养报告书, 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4.4室内消火栓系统
4.4.5.1查看灭火器选型应正确,数量充足,无锈蚀、损伤、过期等现象,压力指针应在绿色区域范 围。 4.4.5.2查看灭火器放置位置应合理,便于取用。
4.4.6.1检查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不应在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4.6.2检查单位,应按要求设置了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安装了室外消火栓并保持完整好用。 4.4.6.3检查建筑物,室内、外装修、装饰、节能改造使用材料应符合要求;室外不应设置影响逃生 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铁栅栏等障碍物。 4.4.6.4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内容,
5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据DB37/T1645进行建设和验收,达到标准要求,
主管和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现场指导、 至达标。
6“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1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出口、公共区域的外窗不得设置影 散逃生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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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室内、外装饰装修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室内确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的,面积不 间顶棚或墙面面积的10%
6.1.5室内、外装饰装修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室内确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的,面积不得超过该房 间顶棚或墙面面积的10%。 6.1.6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1.7依据DB37/T1645中“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标准进行验收,达到标准要
7多产权多家单位合用同一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
7.1.1统一设置值班室(控制室)
1.1.1已经委托物业管理的建筑,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设置值班室(控制室) 1.1.2未委托物业管理的建筑,由各单位分别确定值班人员,明确值班职责;值班人员统一协 ,组织报警、引导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7.1. 2 统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1统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防火巡查等规章制度。 1.2.2建筑物内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与租赁使用单位之间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的 全责任。
7.1. 3 统一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可由消防安保人员承担,巡查内容包括: a) 营业期间,至少每两个小时对建筑物内所有部位巡查一遍。 b 检查安全出口是否锁闭、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形。 d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e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统一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共用建筑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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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2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租赁、使用单位维护疏散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7.1.5统一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依据DB37/T1645进行验收,达到标准要求,
依据DB37/T1645进行验收,达到标准要求。 7.1.6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7.2.1检查值班室(控制室)固定资产标准,应设置了统一的值班室(控制室),值班室(控制室)内醒目位置悬 挂了火警处置程序。 7.2.2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制定了统一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各单位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 明确了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7.2.3检查防火巡查记录,应统一组织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填写详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2.4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统一管理,不应存在堵塞、分隔、占用、锁 团等问题。 7.2.5检查自动消防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等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应统一维护管理并完整好用。 7.2.6检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应统一组织开展并达到标准要求。
8监管部门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8.1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8.1.1检查发现单位组织制度、档案建设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单位3日内进行修订和完善;未参加火 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督促单位参加。 8.1.2检查发现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8.1.3检查发现消防疏散设施、自动消防系统、灭火器材配置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基坑标准规范范本,责令单位立即 改正,并依法处罚。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或强制执行。 8.1.4检查发现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 法给予处罚。 8.1.5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8.1.6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未达标的,要现场辅导、培训,直至达到标准要求。 8.1.7多产权多家单位合用同一建筑物未统一设置值班室、组织制度建设不符合要求的,要指导、督 促单位3日内改正;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及建筑物内各单位之间未按照要求互相签订责任书、消防安全 责任不明确的,要督促整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存在火灾隐患的,依法对有关责任方给予处罚,
8.2公安派出所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8.2.1公安派出所负责“九小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惠及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立 即或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 8.2.2检查发现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未达标的,要现场辅导和培训,直到达到标准要求。 8.3上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惠,应及时通知、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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