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45-201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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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45-201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和 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为15m~20m的灯杆上进行照明的一 钟照明方式,可按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配置灯具。通常 用于道路交会区等场所的照明
灯具安装在比较低矮(高度一般为1m左右)的栏杆或防撞 墙中服务质量标准,用于照明路面或起导向作用的照明方式。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65°之间, 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10cd/1000lm和
3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 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超过1000cd。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75°之间, 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50cd/1000lm和 10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 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超过1000cd
2.1.9非截光型灯具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 不超过1000cd的灯具。
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的1/10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 角)大于10°、作泛光照明用的灯具,通常可转动并将照射方向 指向任意方向。
2.1.11灯具效率luminaire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 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所输人的功 率之比。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2.1.13 维护系数
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 匀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同一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或平均亮度之比。
2.1.14光源光通量维持率 maintenancefactoroflamplumi nous flux
用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标准色度系统所表示的颜色性 质,由色品坐标定义的色刺激性质。
每个三刺激值与其总和之比。在X、Y、Z色度系统中 三刺激值计算出色品坐标、、。
表征一批光源中各光源与光源额定色品或平均色品的偏离 用颜色匹配标准偏差(SDCM)表示。
灯具的光中心至邻近一侧缘石的水平距离,即灯具伸出或 进缘石的水平距离。
从灯杆的垂直中心线至灯臂插入灯具那一点之间的水平 距离。
2.1.22路面有效宽度effective road width
用于道路照明设计的路面理论宽度,它与道路的实际宽度、 灯具的悬挑长度和灯具的布置方式等有关。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置 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一个悬挑长度。当灯具采 用双侧(包括交错和相对)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 宽减去二个悬挑长度。当灯具在双幅路中间分隔带上采用中心对 称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道路实际宽度。
沿道路恰当安装灯杆和灯具,能为驾驶员提供前方道路的走 向、线型、坡度等视觉信息,是道路照明设施的一项评价指标。
按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 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 2. 1. 25路面亮度总均匀度overal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
surface luminance
路面上各车道的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的最 小值。
按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 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
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
nance(illuminance)ofroadsurface 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 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维护系 数)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
2.1.30灯具的上射光通比upwardlightratio
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 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
2. 1.31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 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 觉状态,
2.1.33阈值增量 threshold 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 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 分比
2. 1. 34 环境比
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带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路缘石内 侧等宽度机动车道上的平均水平照度之比。带状区域的宽度取机 动车道路半宽度与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无遮挡带状区域宽度二者 之间的较小者,但不超过5m
2.1.35半柱面照度
光源在给定的空间一点上一个假想的很小的半个圆柱体的曲 面上产生的照度。圆柱体轴线通常是竖直的,半圆柱体的朝向为 半圆柱体平背面的内法线方向。其计算方法为落在半圆柱体曲面 上的总光通量除以该曲面面积
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功率和灯的电器 附件的功耗)。
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采集、处理、发 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的设备,
2.1.38 浪涌 surge
沿线路或电路传送的电流、电压或功率的瞬态波,其特征是 先快速上升后缓慢下降。由于雷电等因素形成的电磁感应作用使 电网的输电回路中形成瞬态过电压,进而引起对电器设备很大的 中击电流,
一定时间内,变压器平均输出的视在功率与变压器额定容量 之比。
综合功率损耗率接近变压器经济负载系数时的综合功率损耗 率的负载区间
Eh,av 路面平均照度; Eh.min 路面最小照度;
3.1.1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 使用的机动车道照明和交会区照明以及主要供行人使用的人行道 照明
3.1.2机动车道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 三级。 尔
3.1.2机动车道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
3.2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3.2.1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 面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 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3.2.2交会区照明应采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和眩
3.2.2交会区照明应采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和 光限制为评价指标。
3.3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
3.3.1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道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 的规定。
得路面平均亮度而在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 照度。
3.3.3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
第4.2.9条确定维护系数。
表 3.4.1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注:1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分别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 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3.5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
3.5.1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使用的道路的照明标准
注:最小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均位于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 1.5m高度处。最小垂直照度需计算或测量通过该点垂直于路轴的平面上两个 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注:表中给出的是灯具在安装就位后与其向下垂直轴形成的指定角度上任何方向 上的发光强度。
天体力懈日 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道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道有实 体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照度值的 1/2,但不宜小于相邻的人行道(如有)的照度。 3.5.3机动车道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照明,当人行道与非 机动车道混用时,宜采用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并满足机动车道路 照明的环境比要求。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分设时,人行道的平 均照度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的1/2。同时,人行道照明还应执行 本标准第3.5.1条的规定。当按两种要求分别确定的标准值不一 致时,应选择高标准值。
4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1.1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和主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也可选择发光二极管 灯或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2次干路和支路可选择高压钠灯、发光二极管灯或陶瓷金 属卤化物灯; 3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发光二极管灯 或金属卤化物灯; 4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 道路可采用发光二极管灯或金属卤化物灯; 5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 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可采用发光二极管灯、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或细管径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4.1.2道路照明不应采用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4.1.3当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灯光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源的显色指数(R)不宜小于60; 2光源的相关色温不宜高于5000K,并宜优先选择中或低 色温光源; 3选用同类光源的色品容差不应大于7SDCM; 4在现行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7921 规定的CIE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在寿命周期内光源的色品 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不应超过0.012。
4.2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道路形式及道路宽度等选择灯具的光度参数
4.2.3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工
4.2.4配置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光源
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 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灯具电气腔的防护拿 级不应低于 IP43
4.2.5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买
4.2.6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
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表4.2.9道路照明灯具维护系数
学免兔 vrwv xuet ut u. cor4.2.10当灯具采用发光二极管光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灯具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2灯具效能不应小于表4.2.10的要求;表4.2.10发光二极管灯具效能限值色温T。(K)T≤30003000
5.1.1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 式、半高杆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进行道路照明设计。 5.1.2任何道路照明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 5.1.3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 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图 5.1.3)。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道路宽 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 不宜超过15°; 2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5.1.3经计算 后确定。
图5.1.3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方式 a)单侧布置;(b)双侧交错布置;(c)双侧对称布置; (d)中心对称布置;(e)横向悬索布置
表5.1.3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5.1.4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位置、 高度、间距以及最大光强的瞄准方向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按场地情况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的灯具 配置方式(图5.1.4)。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 杆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 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 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 方式。对各种灯具配置方式,灯杆间距和灯杆高度均应根据灯具 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确定。 2灯杆不宜设置在路边易于被机动车刮碰的位置或维护时 会妨碍交通的地方。 3灯具的最大光强瞄准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 4在环境景观区域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 前提下与周边环境协调。 5.1.5道路照明方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 规定; 2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杆照明方式,并应 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的规定; 3在行道树遮光严重的道路,可选择横向悬索布置方式; 4楼群区内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选择横向悬索布 置方式或墙壁安装方式
图5.1.4高杆灯灯具配置方式 (a)平面对称;(b)径向对称;(c)非对称
络特殊区段及与道路相关场所照
1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 且交叉路口外5m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 的1/2。 2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 的灯具、不同的灯具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 3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和照明要求, 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并应根据路面 照明需要增加杆上的灯具。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设置附加照明,附 加照明可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半高杆照明方式,并应限制光
5.2.2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5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 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 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5.2.3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
应使灯具在平行于路轴方向上 的配光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 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应减 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应采用 截光型灯具。
技术标准5.2.4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
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道路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道路
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 生的亮度(或照度)有效地衔接。下穿道路桥下区段路面的平均 亮度(照度)应与其桥外区段路面相同。下穿道路上的灯具不应 在上跨道路上产生眩光。上跨道路路面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 均匀度应与相连的道路路面相同。应为上跨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 照明。 2天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 标准第5.1.4条的要求。 5.2.5高架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的照明应分别与连接道路的照明等 级一致,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要求; 2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宜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为道路 的隔离设施和防撞墙提供照明; 3下层道路的桥下区域路面照明不应低于桥外区域路面的 照明水平。并应为上层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照明: 4上下桥匝道的照明水平不宜低于桥上道路 5有多条机动车道的高架道路不宜采用护栏照明作为功能 性照明。 5.2.6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2 应提供无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 3交叉口、出入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的照明应符合本标 准第3.4节的规定;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 加强; 4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可选择常规照明或 高杆照明,当采用高杆照明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的 要求;
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 生的亮度(或照度)有效地衔接。下穿道路桥下区段路面的平均 亮度(照度)应与其桥外区段路面相同。下穿道路上的灯具不应 在上跨道路上产生眩光。上跨道路路面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 均匀度应与相连的道路路面相同。应为上跨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 照明。 2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 标准第5.1.4条的要求。
标准第5.1.4条的要求。 5.2.5高架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的照明应分别与连接道路的照明等 级一致管接头标准,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要求; 2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宜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为道路 的隔离设施和防撞墙提供照明; 3下层道路的桥下区域路面照明不应低于桥外区域路面的 照明水平。并应为上层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照明; 4上下桥匝道的照明水平不宜低于桥上道路: 5有多条机动车道的高架道路不宜采用护栏照明作为功能 性照明。 5.2.6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力
1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2应提供无于扰眩光的环境照明; 3交叉口、出人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的照明应符合本标 准第3.4节的规定;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 加强; 4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可选择常规照明或 高杆照明,当采用高杆照明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的 要求; 5不宜采用护栏照明方式作为道路宽阔的立交的功能性 照明; 6立交上道路的照明应与相连道路的照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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