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导则(试行)(赣自然资发[2019]10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12月7日).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江西省城市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导则
(试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
地下空间开发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08 号)、《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GB 50808-2013)的要求,以及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44 号文)文件精神,细化《江西省城市地下空间暨
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中人防设施配置相关内容,促进人防规划向详细规
划层面传导,引导详细规划落实人防专项规划要求,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及江西省人民防
空办公室委托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以国家和江西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参照国内其他城市的同类技
术文件,结合江西省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导则共有五章,包括:1.总则;2.术语;3.编制要求;4.人防设施配置;5. 其
他。
本导则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及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南昌市城市规
划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南
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 599 号, 邮编
330038)。......
指关系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的重要资源和设施,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 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2.0.13人防警报设施civilairdefensealarm
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 鸡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2.0.14人防工程建筑面积floorareaofcivilairdefenceworks人防工程各层外边缘所包 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将交通、商业及其他公共服务等多种功能有机结合,形成综合功能的大型地下空间 公共建筑。
1.1详细规划应设人防设施规划专「门章节,图则应落实人防工程相关要求桥梁标准规范范本,建设项目 地规划条件中包括地下人防设施配置要求。
3.1.2详细规划应落实人防专项规划中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 程、配套工程以及人防疏散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要求。 3.1.3详细规划落实人防设施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战时人员疏散比例,确定人均指标以及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 2 明确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要求。 3 明确配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重点人防工程的地块,落实到地块编码 及地块指标。 4 确定人防警报设施的配置原则及位置,落实人防疏散通道的空间分布。 5 提出地块开发配套人员掩蔽和配套工程的控制要求,明确相邻人防工程联通及地下 空间兼顾人防要求,
2.1详细规划成果中, 明书设 卓 图集应包含人防设施布局规划 图则应包含人防设施的配置要求 明确位置、功能和建筑面积等
4.1.1人防设施配置应当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居住区等人口密 集区域作为重点防护区域。 4.1.2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 建防空地下室: 1国家I、II、Ⅲ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 六; 2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经济发达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白分之四。 4.1.3为进一步促进医疗救护工程和各类专业队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规划或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可按170%的比例折算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修建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或者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可 按140%的比例折算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 4.1.4按人防通信警报布点规划需建设防空警报器的新建民用建筑,同步建设建筑 面积不少于25m的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每个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 可折抵100m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 4.1.5新建医疗卫生设施应依法配套建设医疗救护工程,各人民防空专业队组成机构新 建地面民用建筑应依法配套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 4.1.6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兼顾 人防要求。
4.2.1人防工程功能宜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性质相匹配。 4.2.2详细规划根据城市防护级别,按城市规划人口的留城比例落实各类人防工程人均 指标要求如下:
表4.2.2不同城市类别配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指标配置表(m/人)
4.2.3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其布局要求应符合表
表4.2.3医疗卫生设施配建医疗救护工程
表4.2.4医疗救护工程布局指引表
定的安全距离,避免与保障目标一同遭受破坏,同时应保障救援时间。防空专业队工 程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 1保障范围宜为4km~7km,单个防空专业队工程规模宜在2000m~ 5000m之间。 2距离易产生次生灾害目标500m~1500m区域内;距离重要基础设施、 指挥工程、生命线工程目标300m~1500m区域内。 3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km,消防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 宜大于2.0km,医疗救护专业队和治安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km。 4.2.6人员掩蔽工程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 1居住区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非居住区或跨居住区服务的人员 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m。 2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和其他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 的建筑应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他建筑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4.2.7人防配套工程重点落实人防物资库、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警报站等的空间布 局,其它人防配套工程按人防专项规划要求配置。 4.2.8人防物资库应均衡布局,宜与商业设施配套建设,宜与相邻人防交通干(支) 道、人员掩蔽工程连通,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 1距离重要经济目标不宜小于200m,距离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不宜小 十100m,距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不宜小于50m。
2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省级人防重点城 市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10000m的项目,人员相对集中掩蔽,可配套修建 人防物资库。 4.2.9人防警报设施应结合人口密集区、城市中心区、商业繁华区和重要政治、 经济、军事目标周边区域及易发生重大灾情的区域设置。警报器布点间距宜为 1200~2000m。规划范围内的警报器音响覆盖率应达到100%。 4.2.10区域电站宜结合建筑面积大于5000m以上的人防工程设置,其选址应符以下条 件: 1靠近负荷中心: 2具有较好的交通运输和取水条件: 3具有良好的管线进出条件: 4.2.11区域供水站宜结合市政工程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合并设置。 4.2.12人防交通十(支)道宜结合地下轨道交通、地下快速路等城市地下交通十线设 置
5.0.1人防疏散场所应避开重要政治、经济、军事等目标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关 应位于易发生气化次生灾害源主导风向上方向。 5.0.2疏散基地应按照人防专项规划要求落实,疏散点宜结合地下空间、公园、广场、 学校、体育场馆等开敲空间设置。 5.0.3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防专项规划确定的地面疏散主干道不宜规划建设人行天桥、高架立交、高架道 路,宜建设地下立体交通设施。 2地下疏散通道宜结合地下轨道交通、地下快速路等设置,并宜与周边地下空间连 通,其口部设置应满足两侧建筑倒塌后安全通行需要。 3水上疏散通道宜结合通航能力五级及以上的城市内核设置,沿线宜设置符合人员 集散要求的码头
5.0.1人防疏散场所应避开重要政治、经济、军事等目标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 应位于易发生气化次生灾害源主导风向上方向。 5.0.2疏散基地应按照人防专项规划要求落实,疏散点宜结合地下空间、公园、广场 学校、体育场馆等开散空间设置。 5.0.3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防专项规划确定的地面疏散主干道不宜规划建设人行天桥、高架立交、高架道 路,宜建设地下立体交通设施。 2地下疏散通道宜结合地下轨道交通、地下快速路等设置,并宜与周边地下空间连 通,其口部设置应满足两侧建筑倒塌后安全通行需要。 3水上疏散通道宜结合通航能力五级及以上的城市内核设置,沿线宜设置符合人员 集散要求的码头。
5.0.4相邻人防工程之间、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应按照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等专项规划要求相互连通,或者在适当位置预留地下连通接口。满足下列条件 的地下工程宜互相连通: 1间距≤50m的人防工程。 2人防工程与地下轨道交通站点、地下商业街、地下综合体等间距50m以内的。 310000m及以上的人防工程与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地下商业街、地下综合体等间距 100m以内的。 5.0.5重要经济目标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要求配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和防空专 业队工程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止面词采用 “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本导则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 定”或“应按····执行”
江西省城市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导则
为便于详细规划编制人员在落实人防专项规划使用本导则时,能正确地理解和执 行条文规定,按《江西省城市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导则》中的章、节、条顺序 编制了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 明,仅供使用者参考。
1 总则 2术语 15 3编制要求 16 4人防设施配置原则.. 20 5 其他
1.1随着城市建设的加速发展,人防建设往往滞后于城市建设,人防设施体系不完 善、人防设施类型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省城乡规划相关规范体系中缺乏人 防设施相关规定,详细规划作为规范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法定依据,将人防设施的 配置纳入到详细规划中,有助于落实人防专项规划要求,提高城市防空防灾能力,具 有重要现实意义。本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城市居住区人民防 空工程规范》、《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定,指导详细规划落实人防设施的编制内容和配置指标。 1.2适用范围 1.2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 室关于积极推进人防工作向经济发达镇延伸的若干意见》,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 点城市、重点镇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 (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中按照本导则要求。本导则制定 通过比对江西经济发达镇相关数据研究,为使导则更适应城镇实际发展需要,建议经 济发达镇现状人口规模达到5万人,国民生产总值 (GDP)达到30亿元后按本导则实施。 1.3总体要求 1.3.1详细规划中的人防设施配置,一方面必须落实人防专项规划的要求,把详细规戈 范围内的人防设施与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人防设施建设相结合,坚持种类齐 全、功能配套、布局合理、平战(灾)结合等原则;另一方面又要根据详细规划范围 的用地主导功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并且应根据地面用地规划的调整进行相应调 整,保障人防设施有效落地。 规划设计单位在进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中,必须把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作为规划依 据之一,在其规划区域内落实其中的相关指标和要求。城镇设防等级的不同、规划区 域人口规模、人口疏散以及规划范围的区位等因素,均影响城镇人防设施的配置标 准。目前在详细规划阶段,其它公共设施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划标准或规范,本导则将 人防设施纳入详细规划体系中,保障人防设施与其它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1.3.2人防设施是城市公共设施之 详细规划中的人防设施配置内容除应符合本标准 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其它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术语是本导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非人防专业的规划技术人员,理解 掌握基本的人防专业术语,是进行人防设施规划配置的前提条件。本章选取了导则 中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规范化解释,以利于对本导则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详细规划在文本、说明书中专门章节阐明如何落实人防专项规划要求,图集中应 包含人防设施布局规划图,并在图则中落实人防设施相对应的地块,地块指标应包含 人防设施的类型、建筑面积等要求
3.1.2本条主要说明详细规划落实人防专项规划的重
人防专项规划是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层面的专项规划,根据其城市和镇的战略地 位,对规划区进行防护片区划分,对规划区内的防护体系、人防工程、人防疏散设 施、人防警报设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内容作出总体部署,并对重大人防设施进行 规划布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 在详细规划阶段,根据人防专项规划要求,在详细规划中将人防专项规划确定的人 防设施进行落位,对人防工程中的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予以重点考虑。 3.1.3本条对详细规划落实人防设施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1根据人防专项规划要求,对详细规划范围内疏散比例、人防设施人均指标有明确 要求,根据范围内规划人口及人均指标,确定规划范围人防设施总建筑面积。 2根据人防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范围内是否有重要经济目标,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 护要求应在详细规划文本、说明书中明确,由于重要经济目标本身涉密,详细规划中 只要求明确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要求。 3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重点工程,是战时人防工程是否能高效发挥作 用的关键设施,人防专项规划作为总规层面的专项规划,对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 队等重点工程无法准确落实地块。详细规划作为实施层面的规划管控,其用地性质和 地块指标与人防设施的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详细规划图则中落实医疗救护工程、 防空专业队等重点工程可有效落实人防重点工程。 4人防警报设施有一定的音响覆盖范围,详规中应明确人防警报设施的服务半径及 位置,保障防空警报辐射范围全覆盖
5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原则上以人员掩蔽工程为主,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相关要求进行配建,切实保障战时人员可就近掩蔽。3.2成果形式3.2.1本条对详细规划落实人防设施的成果表达形式进行说明,1在详细规划文本和说明中应设专门章节表述人防设施规划内容,在说明书技术文件中形成XX详细规划人防工程规划指标一览表并进行汇总,详细说明详细规划范围内应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类型、数量以及规模,参照表1。表1人防工程规划指标一览表序数量建筑积人均指标工程类型号(处)(m)(m/人)中心医院01医疗救护工程急救医院救护站抢险抢修专业队医疗救护专业队消防专业队02防空专业队工程治安专业队通信专业队运输专业队防化防疫专业队一等人员掩蔽工程03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工程人防物资库区域电站04配套工程区域水站警报站05总计19
备注:人均指标=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规划人口*留城比例) 2详细规划图集中应有人防设施规划图,详见图1所示。
备注:人均指标=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规划人口*留城比例)
图1人防设施布局规划图
3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以及人防警报设施等重点人防设施应纳入详细规 划地块图则中的地块指标表,在配套设施中注明,参照表2,各项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及相关要求在详细规划图则条文中进行表述。
4人防设施图例应符合规范要求,详见表3。表3人
地面疏散道路圆圈内为道路宽度地下疏散通道12圆圈内为内部净宽度水上疏蔬散通道~圆圈内为水面宽度4人防设施配置原则4.1一般规定4.1.1本条确定详细规划布局人防设施的重点防护区域。根据《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将学校、医院、车站、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作为重点防护区域,在详细规划编制时,根据用地布局规划,将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重点工程布局在人员密集区域。4.1.2本条确定详细规划中地块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地下室的具体要求。《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8年7月27日经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从多个方面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完善,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本配置导则即根据该规定确定各类建设用地配建人防工程的标准,如今后人防法规对配建比例予以调整,而本导则未修改时,则按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4.1.3本条确定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与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建筑面积折算比例关系。根据《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发(2018)1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医疗救护工程和各类专业队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可按170%的比例折算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修建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或者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可按140%的比例折算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为科学合理确定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的规划布局,并有效推进其建设步伐,弥补现状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队较为缺乏的情况,在详细规划中通过明确折算比例,方便规划人员确定地块配建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的类型和建筑面积,因此本条予以采用。22
4.1.4为使人防警报设施布局科学合理及易于维护管理,规划地块设置屋顶人防警报 器和控制室,警报控制室建筑面积宜为25m左右,单独设置的警报控制室建筑面积可 按相关规定计入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4.1.4为使人防警报设施布局科学合理及易于维护管理,规划地块设置屋顶人
4.1.5本条确定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布局要求
空的需求。《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 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统筹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其 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 40%。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平时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进行管理,战时应当 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对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鼓励社会资金开发 建设主要用于平时使用同时文符合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
4.2.1人防工程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 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指挥工程不在详细规划中表述。根据各类人防工程战时的 更用功能和相关要求以及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确定各类人防工程与规划建设用地适 建范围表,以便详细规划编制人员科学合理布局人防工程。表4.2.1各类人防工程 与规划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4.2.2本条确定各类城市的人均人防工程配建指标,
4.2.3本条确定地面医疗卫生设施配置医疗救护工程的要求。
4.2.3本条确定地面医疗卫生设施配置医疗救护工程的要求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规定,医疗救护工程结合地面医疗设施进 布局,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
4.2.4本条确定人防医疗救护工程的配置标准
4.2.5本条确定防空专业队工程的设置标
防空专业队伍,是根据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需要,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系统组 成的群众性组织,对于战时迅速消除空袭后果,最大限度地减少遭敌空袭的损失,恢
4.2.6本条确定人防人员掩蔽工程的配置标准。居住区内人员掩蔽工程是主体,从防
致,其出入口与所保障的人员生活、工作区的距离应按掩蔽人员听到警报10min内步 行进入工程,根据不同人群平均速度计算,10min正常步行500m左右。考虑下楼的距 离,居住区内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200m,非居住区或跨居住区的人员掩蔽 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800m。 掩蔽工程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可分为二个等级:一等人员掩蔽工 程指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和其他战时有 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指战时留城的一般人员掩蔽工程, 4.2.7本条确定人防配套工程的配置主要内容。配套工程主要包括:人防物资库、区 域电站、区域供水站、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检 测中心等。结合需求特点,在详细规划中,重点落实人防物资库、区域电站、区域供 水站、警报站的空间布局及建筑面积要求,其中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一般不会单独 建设,而是结合规模大于5000m的人防工程建设。其他配套工程按照人防专项规划要 求落实。
4.2.8本条确定人防物资库的配置标准
4.2.9本条确定人防警报设施的配置标准
人防警报设施包括人防警报器(含基座)和控制室,其布局应根据城市地形条件 和居住区分布,以及详细规划的用地性质与建筑高度确定,按照警报音响覆盖半径设 置,重点应结合人口密集区、城市中心区、商业繁华区和重要政治、经济、军事目标
周边区域及易发生重大灾情的地域设置。人防警报设施设置在现实中存在困难,特另 是设置在已建建筑物困难更大,在详细规划中,应落实人防警报设施设置地块,宜 合规划新建、改扩建地块落实,优先结合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设置。规划款 围内的警报音响覆盖率应达到100%。 人防警报器覆盖半径与警报类型、功率和警报所属周边环境有关。目前在用的 固定警报器为电动警报器和电声警报器,新装固定警报器宜优先选用电声警报器; 电动警报器和电声警报器功率不同,其覆盖半径会有所区别;相同警报器所属周边 环境不同,其覆盖半径不同,位于城市高强度集中建设地区(高层建筑多、建筑密 度大),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等公共中心地区,其覆盖半径会减小;位于相对空 旷且高层建筑不多的区域,如多层住宅区、高校园区、工业园区等,其覆盖半径会 扩大。根据警报音响覆盖半径的实测情况,以2KW电声警报器为例,其覆盖半径一 般为600~1000m,其布点间距宜为1200~2000m
4.2.10本条确定人防区域电站的配置标
5.0.1疏散是指在发生战争灾害、自然灾害时,为避免和减少损失所采取的对人口、 物资和重要工业设备的转移和搬迁。信息化战争使得疏散掩蔽时间极其短促,重要政 治、经济、军事目标周边及高危险区人员伤亡较大。城市人口疏散有利于减轻城市负 担,是减少战时城市人口伤亡的有效途径。 人防疏散设施是指供战时(灾时)人口疏散的设施,包括人防疏散场所和疏散通 道。人防疏散场所包括疏散地域、疏散基地、疏散点等。为最大化减少战时人员伤 亡,除人员掩蔽工程外的人口疏散场所应避开重要政治、经济、军事等目标,避开地 质、洪涝、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并应位于易燃易爆、危 险化学品等易发生气化次生灾害源主导风向上方向。 5.0.2详细规划阶段,一般不涉及疏散地域,疏散基地应按照人防专项规划的要求 在城市集中建设区域结合省级、市级、区(县、市)级等大型城市公园、广场、体 育场馆、剧院等建设落实;在城市外围区域结合自然洞穴、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 和美丽乡村等建设落实。蔬散基地选址应避开重要政治、经济、军事等目标及易发 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宜结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疏散点以防空地下室为主,应 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 等公共开散空间,并对其适当加以改造,增加相应的生活设施,赋予人口疏散功能 作为短时间人口疏散(避灾)的地点。 5.0.3人防疏散通道一般包括地面疏散通道、地下疏散通道、水上疏散通道,应根据 人防专项规划要求,在详细规划范围内进行落实。主要地面疏散通道应充分利用现有 城市快速路或主干路,出现毁伤时能及时修复,且其附近有合适的道路供替代。为满 足地面疏散主干道战时畅通要求,人防专项规划确定的地面疏散主干道不宜规划建设 人行天桥、高架立交、高架道路,宜采用地下立体交通。 5.0.4国家相关战术技术要求规定:相邻人民防空工程之间,人民防空工程与城镇其 它地下工程之间应相互连通。有条件的城镇应通过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的建设或 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镇地下交通干线的建设形成城镇人民防空交通干道,重要人民 防空工程以及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附近的人民防空工程应与人民防空交通十 (支)道连通,逐步使城镇人民防空工程形成网络煤矿标准规范范本,提高城镇综合防护能力 状调班过程中发现一现实人防工程的连通专在诸多国难一加相邻人防工提的简距
人防专项规划要求,在详细规划范围内进行落实。主要地面疏散通道应充分利 城市快速路或主干路,出现毁伤时能及时修复,且其附近有合适的道路供替代 足地面疏散主干道战时畅通要求,人防专项规划确定的地面疏散主干道不宜规 人行天桥、高架立交、高架道路,宜采用地下立体交通。
它地下工程之间应相互连通。有条件的城镇应通过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的建设或 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镇地下交通干线的建设形成城镇人民防空交通干道,重要人民 防空工程以及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附近的人民防空工程应与人民防空交通干 (支)道连通,逐步使城镇人民防空工程形成网络,提高城镇综合防护能力。 现 状调研过程中发现,现实人防工程的连通存在诸多困难。如相邻人防工程的间距要求
问题,即多远距离以内的必须连通;连通道建设责任的问题,即由谁来建;统一规 划、预留接口的问题,都有待解决。 本导则的制定参照《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标准》(2018)相关 规定,把相邻人防工程的连通间距上限确定为50m。如果连通道宽度按3m计,则50m 的连通道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建设投入不会过大。其次对于与城镇地铁、地下商业 街、地下综合体、地下快速路等城镇重要地下空间,相邻的 10000m及以上的人防工程应与其连通,连通间距上限确定为100m。 5.0.5重要经济目标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敌方空袭的重点对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是指战时为保存战争潜力、保障人民生存及有利于战后恢复,平 时结合基本建设、城市建设对其要害系统和关键设备设施所进行的防护工程建设,以 及战时采取的应急防护工程技术措施。为更有效保障战时重要经济目标人员防护需 要,重要经济目标应配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重要经济目标是防空专业队工程的重点 保障对象,特别是其重点部位与关键设施。为保障战时重要经济目标基本功能的正常 运转和受损坏时及时修复,在重要经济目标周边应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印发
....- 相关专题: 人民防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