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试行)(乌建防发[2021]173号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5月27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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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评估结论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5.1.1既有建筑改造,不应降低原有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6.1.2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留建筑构件不应降 低原有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6.2.1既有建筑改造后的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不应低于原有建筑设计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6.2.2既有建筑改造后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原有的相关消防技术措施。
6.3.1既有建筑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 下楼层,当改动泵房楼层位置或理深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但消防水泵房的其他防火措施, 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 6.3.2既有建筑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当改动机房楼层位置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 立置,但不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柴油发电机房的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现 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 6.3.3屋顶布局增加水箱间、设备机房、电梯机房等辅助用房,增加后的辅助用房面积不大于屋面 面积1/4者,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
6.4.1既有建筑的改造,在原建筑外立面为全幕墙体系时,改造范围为局部改造,且不含外立面, 消防救援窗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 6.4.2当既有土建排烟及加压送风井道难以改造为其他不燃材料管道时,可保留使用深圳标准规范范本,现状孔隙应 进行防火封堵,并保证井道内壁光滑。 6.4.3建筑外墙上新增或更换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和法规文件。 6.4.4外立面改造需改动外墙保温材料时,更换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 规文件。 6.4.5改造工程中采用的装修材料应符合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
7.1.1对于在“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单、多层民用建筑”中增设“展览、 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功能时,原建筑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按照 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消防软管卷盘)。 7.1.2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所有场所(不能用水扑救 的除外)都要设消火栓保护。考虑部分改造时,无权改造其他使用楼层(非改造部分)的实际情况, 允许仅在改造层增设,但应为其他非改造楼层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7.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对于单、多层建筑改建、扩建工程中功能为“展览、商店、餐饮、旅馆、医疗、幼儿园、老 年人照料设施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 7.2.2建筑内部净空在8m
7.2.1对于单、多层建筑改建、扩建工程中功能为“展览、商店、餐饮、旅馆、医疗、幼儿园、老 年人照料设施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 7.2.2建筑内部净空在8m
管理单位间订有授权使用协议的,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改造建筑消防水池储存 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标准可扣减15L/s; 3市政环状管网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在两路供水难于实施时,如两条室外给水引入管均 从同一市政管道引入,当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市政干管上设有检修阀门时,可视同为两路供水。 7.3.6 仅改造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时,消防水池容积的计算方式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
7.5.1除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外,原建筑防烟系统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增建筑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5.2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时,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7.6.1建筑部分改造排烟系统时,改造后继续使用的原排烟竖井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推,但原排烟竖井排烟量不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改造层排烟系统不得接入原排 烟竖井,排烟系统的其他要求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 时,原排烟竖并排烟量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排烟管道可接入原排烟竖井。 7.6.2建筑整体改造时,建筑排烟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6.3机械排烟系统改造时,排烟机房直通室外的排烟井可视为室外空间的延续,允许采用土建井 道;土建风道要求严密且内表面光滑,系统的总阻力计算时应计入土建风道的阻力。 7.6.4自然排烟系统改造时,原自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增自然排烟 系统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6.5消防补风系统改造时,原消防补风系统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增消防补风 系统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8电气专业消防改造措施
8.2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
8.2.1受功能变化影响,当消防负荷供电等级提高时,应根据相应负荷等级要求设置电源配电系统, 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8.2.2当申请备用市政电源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 源,但蓄电池不应作为消防动力的应急电源,电源改造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8.2.3既有建筑改造后,消防负荷供电等级未发生改变时,增加的消防设备配电应不低于原设计标 准。当消防电源要求为三级负荷时,应由本建筑内总配电系统处或由室外引入专用的供电回路至改 造区域的新增消防用电设备。 8.2.4当既有建筑消防供配电系统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时,改造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可接入原系统;当既有建筑消防供配电系统不满足或部分不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时, 改造部分消防供电系统不应直接接入原系统,应对原系统进行补充修改设计,使其满足现行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8.2.5既有建筑改造区域内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 的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选择非消防负荷配电线缆和通信线缆的燃烧性能等 级。
8.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1既有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属于电气消防整体改造的情形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体设计;当属于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电气消防局部改造的情形,且改造区域内 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且无联动控制要求时,无联动的区域报警器可设置在改造区域内合适位 置,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班场所,值班场所内设置声光报警器;当设置联动型区域报警器时应设置 在有人值班场所,改造区域内设置声光报警器。 2.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在新增消防控制室内,消防控制室 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预留通信接口。 8.3.2当既有建筑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 行检测和评估,确认接入原系统的通讯方式。当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已淘汰产品或不支持扩展的 产品时,应在原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当有联动控制要求时,区域报警控制器 应选用联动控制型,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8.4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系统
8.4.1既有建筑改造区域在不涉及消防水泵控制系统改造且需设置火灾目动报警系统时,当改造区 或消火栓箱内的报警按钮有启动消防泵和火灾报警两项功能时,应予以保留;当改造区域消火栓按 纽仅有启动消防泵功能时,应保留启动消防泵功能并增设火灾报警功能。 8.4.2既有建筑改造区域设置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时,宜采用消防 空制室集中控制。当既有建筑无消防控制室时,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壁应就地设置独立式火灾探 测器直接控制: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应与新增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8.5.1当既有建筑改造属于电气消防整体改造的情形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按现行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体设计。 8.5.2当既有建筑属于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电气消防局部改造的情形,且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满
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时,改造区域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可接入原有系统: 当既有建筑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不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时,改造区域设置的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利用改造区域的区域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或 增加现场手动控制。
8.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及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8.6.1当既有建筑改造属于电气消防整体改造的情形时,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及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应按 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体设计。 8.6.2当既有建筑属于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电气消防局部改造的情形时,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及消防电 原监控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1.当既有建筑改造区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当设置电气火灾监控主机时,主机可设于改造区域内或原消防控制室等有 人值班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接入火灾报警系统。 2.既有建筑有消防控制室和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时,在改造区域内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宜 接入原有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当既有建筑有消防控制室但无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时,在改造区域内宜 设置消防电源监控装置并安装在该区域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并做声光报警。
8.7.1当既有建筑改造属于电气消防整体改造的情形时,防火门监控系统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进行整体设计。 8.7.2当既有建筑属于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电气消防局部改造的情形,且已设计防火门监控系统时: 改造区域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并应接入原系统;当既有建筑未设计防火门监控系统时,可执行原 设计时依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8.8.1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8.8其他电气消防系统
当既有建筑改造区域设有可燃气体设施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当既有建筑有火灾报警 系统时,应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信号接入火灾报警系统。 3.8.2余压监测系统 当既有建筑改造属于电气消防整体改造的情形时,余压监测系统应结合7.5节的要求,按现行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体设计:当既有建筑属于局部改造的情形时,可不设置
9消防改造结构专业措施
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或检测报告, 9.1.2需要抗震鉴定的项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203进行抗震鉴定。 9.1.3设计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论和抗震鉴定结论进行建筑改造设计
10.0.1按照有关标准和本指南不能解决的建筑改造工程,以及城市连片改造中综合运用消防新技 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改造工程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应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消 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10.0.2一般既有建筑的改造,原则上鼓励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若几 种改造方式同时具备的,按其中防火要求较高的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10.0.3同一建设方对同一区域的既有建筑进行改造,所包含的内容需一次性设计、审查;不得按专 业分批报审。 10.0.4既有建筑改造属于以下情形,需先行完善土地变更手续或规划许可。 1.土地建设用途或不动产登记证使用性质发生改变; 2.建筑外立面材质、色彩、造型改变: 3.建筑内部面积增加不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的第十三章有关容积 率的要求。
10.0.2一般既有建筑的改造,原则上鼓励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若几 种改造方式同时具备的,按其中防火要求较高的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10.0.3同一建设方对同一区域的既有建筑进行改造,所包含的内容需一次性设计、审查;不得按专 业分批报审。
1.土地建设用途或不动产登记证使用性质发生改变; 2.建筑外立面材质、色彩、造型改变; 3.建筑内部面积增加不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的第十三章有关 率的要求。
1.非任宅建筑改为任宅的; 2.建筑用途改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等功能的: 3.公共配套设施,如社区用房、物管用房、蔬菜直销改做他用的; 4.利用违章建筑或建筑的违章搭建部分进行改造使用的; 5.其它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影响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改变用 金的。 10.0.6涉及既有建筑消防设施改造的设计业务,应当由具备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或者消防设施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接;还可以由具备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与具备其 也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联合体承接。 10.0.7在既有建筑消防设施改造中,不影响消防系统整体运行功能,仅涉及自动灭火系统喷头、火 穴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楼层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等)、室内消火栓箱、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机械排烟口或正压送风口的局部移位或少量 数量增减,且不属于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的,在建设单位和 设计单位承诺“未改动消防设施系统,且未破坏原有消防设计原则”的前提下,可由具备装饰装修 专项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以上消防设施变动的设计业务。 0.0.8既有建筑改造设计,应提供原建筑的蓝图或现场测绘图,作为设计、审查依据。对于租赁既 有建筑后,由抗震设防丙类改乙类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作为设计、审查依据。 0.0.9既有建筑的改造,除应符合以上要求外,尚应满足其它相关的安全要求。
附件 2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综合评估报告既有建筑现状权利人坐落产权状况口全部建筑产权口改造部分产权证全部建筑租赁使用合同改造部分租赁使用合同不动产证书号权利性质口出让口划拨用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面积M2竣工时间结构形式采用的消防技术标准原批准的层高计容标口1倍计容面积口2倍计容面积口3倍计容面积准注: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的第十三章执行拟改造情况改造名称建设单位改造分类口改建口室内装修口修口性能改善改造范围改造规模M2改造后的用途改造是否改变容积率口增加口减少口不变立面改造内容口色彩口造型口材质口不变结是否需要结构安口是口否构全鉴定注:详见指南4.0.4、4.0.5结构评估结论:口是口否内是否改变抗震设口是口否是否需要加固注:详见指南9.2容防类别注:详见指南9.2消防评估内容研究内容改造前情况拟改造适用标准改造措施备注建筑防火等级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口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形式)消防电梯
消防救援窗防排烟窗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泵房防烟系统排烟系统消防电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电缆及敷设方式其它依据《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指南》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布线标准,该项目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结论为:口可行斤口不可行报告编制人: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单位:法人签字:法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注:签章方需承诺以上填写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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