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21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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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维持自然排烟口现状,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面积的2%,或根据该场所火灾规模和安全疏散所 需最小清晰高度经计算确定; 2中庭、剧场舞台空间的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面积的5%; 3作为自然排烟口的可开启外窗,其开窗角度应大于30°。 4.2.3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宜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增设风机 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 护罩。 4.2.4住宅剪刀楼梯间原合用加压送风系统,由于送风井道建筑条件限制分设系统困 难时,可维持原系统形式。 4.2.5机械排烟系统改造,排烟口排烟量可按风口有效面积与风速乘积计算,风口风 速不宜大于10m/s
5.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改造区域内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消防与非消防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应 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
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1整体改造时,应按现行设计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2当整体改造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 控系统。 5.2.3局部改造时,改造区域内的新增及改造的电气消防设备应符合现行设计标准的 要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 统可维持原设计
5.2.4改造新增的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灰铸铁标准5.2.4改造新增的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5.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当整体改造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2局部改造时,改造区域内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灯具应符合现行设计标准的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可维持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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