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01/T 232-2021 物业服务档案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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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应做好档案登记工作,统一登记格式,规范登记的时限要求,明确登记管理相关职责。 4.1.2物业服务档案信息应定期汇总整理,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宜以每月为周期,最长 一年。
6.4.1.3物业服务档案登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归档登记; 标准信 档案借阅登记; 档案销毁登记; 档案检查登记; 其他应予登记的事项。
借阅档案应履行规定的登记手续螺丝标准,使用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归还。
6.5.1.1应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定期对档案统计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对统计数据进行研究分析, 掌握现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6.5.1.2档案统计内容、指标、计量单位应保持一致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应随意更改。 6.5.1.3各类数据应实事求是,以原始资料为依据,不得随意估算、虚报,
应定期清扫除尘,保持清洁
6. 6. 2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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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1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宜采用抽查的方式,检查时应采用逐卷进行,应详细记录。 6.6.2.2档案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6.6.2.1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宜采用抽查的方式,检查时应采用逐卷进行,应详
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档案是否在有效期内; 档案的资料版本是否最新; 档案存放的安全性。
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档案是否在有效期内; 档案的资料版本是否最新; 档案存放的安全性。
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档案是否在有效期内; 档案的资料版本是否最新; 档案存放的安全性。
6. 7.1 基本要求
案交接应遵循以下要求: 交接时应根据档案目录进行清点,确保实际交接的档案与目录保持一致; 对于重要设施设备的档案资料,应现场进行核对确保一致; 对于实际档案与目录不一致、实物与档案不致的情况,应如实做好书面记录,明确责任 及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拍照或录像作为证据留存; 交接记录和现场查验结果应由各方共同书面签字确认
6. 7. 2 内部交接
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岗位变动时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档案交接,宜撰写档案移交说明。
6.7.3.1外部交接包括但不限于
与建设单位的交接; 一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的交接; 一与服务外包单位的交接。 6.7.3.2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的档案交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到文件材料 完整,移交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6.7.3.3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将物业服务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后编制移交清册,在规定的时间,同 业主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进驻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并在交接记录和协议上签字。 6.7.3.4服务外包单位更迭时,交接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做好移交、接收工作,做到帐物相符,手续齐 全,并要在交接文据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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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对保管期限已满和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销毁前履行销毁审批手续,销毁记录永久
应及时对保管期限已满和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销毁前履行销毁审批手续,销毁记录永久 保存。
附录A (规范性) 物业服务档案分类目录表 物业服务档案分类目录表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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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物业服务档案分类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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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结构形式宜采用五段制,编码由左到右排列,案卷码为字母,其余各段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各段之间用“一”隔开。其结构为:“案卷码”一“一级类目代码”一“二级类目代码”一“年度码” 一“案卷流水码”,编码结构见图B.1。
图B.1物业服务档案编码结构
电气标准规范范本图B.1物业服务档案编码结构
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见表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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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 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表C.1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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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标准规范范本DB3401/T23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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