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T 04-2021 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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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工伤预防项目实施
5.2.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就其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 目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实施工伤预防服务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5.2.2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需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 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应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5.2.3面向社会和申小微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 管理部门、工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选择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产品质量标准5.3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
5.3.1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 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 估验收报告。 5.3.2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公开招标实施的项目,由提出项目的单位通过适当方式组织评估 验收,评估验收报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5.4工伤预防项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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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行业协会和大申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填写《工伤预防项目费结算申请表》(见附录A 中表A.6工伤预防项目费结算申请表),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结算票据、 批复文件、总结报告、项目评估验收报告等所需要的结算材料。 5.4.2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公开招标实施的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者 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支付预付款。项目完成并经评估验收合格 后,支付余款。
6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按照《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GB/T16180 执行。
7协议机构管理和费用结算
7.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工伤 服务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告,录入信息系统并进行维护,定期公布协议机构 名单。 7.2工伤职工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享受相应的服务。 对已认定为工伤且符合待遇享受资格的参保职工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与协议机构直接进行联网结算。 7.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协议审核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申报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 具配置等费用。联网结算的工伤费用,包括住院和门诊医疗费和康复医疗费,可以采取月度 结算和年度清算方式进行结算,付费可以采用按项目付费、单病种付费、总额付费等多种方 式进行。 7.4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履约、救治、费用支出及服务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监
7.4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履约 及服务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监
7.4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履约
8.1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职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 疗机构急救。因紧急情况就近就医的,待病情稳定后转到协议机构,由协议机构继续提供治 疗服务
疗机构急救。因紧急情况就近就医的,待病情稳定后转到协议机构,由协议机构继续提供治 疗服务。 8.2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优先由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进行治 疗服务,参保单位需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 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地区,可直接 进行结算。 8.3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在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并在工伤保险 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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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 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 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见附录A中表A.7工伤医疗(康复)申请 表),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 2.2按照国家有关工伤康复服务规范的规定,职工住院康复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3)30号)规定执行。 9.3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在诊断时要区分“工伤伤情”与“非工伤 伤情”,从工伤职工“入院评估、方案确认、康复治疗、费用结算”四个阶段划分,将符合 工伤伤情及非工伤伤情相关费用进行分割,按照有关工伤康复服务规范和医疗卫生常规,切 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用材、合理收费。 9.4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统筹区外康复的,由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经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交通、食宿、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9.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 是供工伤康复待遇支付服务
表),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
10.1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 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27号 冷)核准,由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供配置, 0.2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提 共的配置服务记录,包括工伤职工信息、配置器具产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 实际配置费用等信息,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支付。 0.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保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的社会保险经 机构签订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的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安装、交通、食宿等费用, 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0.4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章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 助器具的,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 用。
11个人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服务
11.1工伤待遇审核服务
11.1.1工伤待遇资格确认
11.1.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关于工伤医疗、康复、辅 助器具配置费用、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先行支付等待遇申请后,核准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 并通过信息系统核查职工参保缴费、工伤认定信息、劳动能力鉴定信息,按规定确认待遇享 受资格。 11.1.1.2 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领取一次 性医疗补助金的资格及金额。 111 法于临同险甘±4
11.1.1.3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支付给待遇享受人员。
11.1.1.3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支付给待过
11. 1.2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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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需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见附 录A中表A.8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一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一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经办机构监督审核或网上 审核; 一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需提出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 11.1.2.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 院天数,核定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有 关规定核定交通和食宿费用。 11.1.2.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职工工伤(康复)待遇,汇总生成《工伤医疗(康 复)待遇审核表》(见附录A中表A.9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 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进行费用审核和联网结算,并对工伤保险目录编码进行管理和 维护,确保联网结算和基金支付的准确性
11.1.3.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由职工、用人单位或协议机构申报工伤职工的 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并提供以下资料: 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11.1.3.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根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限价标准等,核定工伤职工 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更换)费用,生成《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表》(见附录A中表A.10 捕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表),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后,支付费用给辅助器具配置机 构。
11.1.4工伤伤残待遇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生成《伤 浅待遇核定表》(见附录A中表A.11伤残待遇核定表)
11. 1.5工亡待遇审核
职工因工死亡或符合工亡待遇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工亡时间、上年度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工资等核定一次 生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并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一次性工亡、 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见附录A中表A.12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及供 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
11.1.6先行支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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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1工伤职工甲请先行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 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支付待遇。 11.1.6.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 采取措施及时救治。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 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并提供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11.1.6.3参保职工由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应由第三人进行赔偿,第三人侵权且无法确 人或第三人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 青,并提供所需提供的法律文书,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无法确认或第三人不支付证明 材料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规定执行。
11.2工伤待遇支付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根据工伤待遇、待遇调整、待遇审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工伤 职工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见附录A中表A.13工伤保险 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转财务部门。
12.1工伤保险基金信息管理
12. 1.1收入信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银行进账单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到账情况,确认用 人单位征缴收入信息。
12. 1. 2 支出信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月末根据基金支出计划制定下月用款计划,填制《工伤保险基 金使用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传来的支 付凭证复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考虑本年度预算 青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工作计划等因 素,编制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预算调整方案, 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12. 1. 4决算信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工伤基金决算草案,报同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审核汇总。经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会同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 定后,报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12. 2. 1 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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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保 障基金安全和有效运行,明确下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和分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立建立安全和风险管理机制,制定内部控制计划,加强工伤保险风险分析和评估,定期抽取 或筛选工伤保险业务开展复核检查,建立内部控制工作记录和台账。定期组织对本级工伤职 工、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格进行稽核, 并定期组织对服务协议机构进行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合同级或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按要求落实整改,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对检查 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落实整改,完善风险防控措施。
3.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14号)的规定,对工伤保险个人权益信息进行采集和审核记录、保管和维护、保密 和安全管理。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记录提供给本人,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 公共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渠道提供相关网上查询服务。 3.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调税务部门按照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管理原则, 已载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登记信息和缴费情况、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享受工伤待遇情况,以 及其它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3.1.3参保单位和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缴费记录和待遇记录信息
LD/T04—2021附录A主要业务表单(资料性附录)表A.1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项目序号统计报表工伤保险、职工人数1其中:在岗人数2不在岗人数3二、工资总额4其中:在岗人员工资总额5不在岗人员工资总额6三、月均工资总额7四、缴费人数8其中:工资超过缴费最高标准人数9工资低于缴费最低标准人数10五、工资合计11其中:工资超过缴费最高标准金额12工资低于缴费最低标准金额13六、缴费基数14表 A.22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上年度免免本工费于平于至因年本单单风伤工率缴支考均考四工行业度年序位位险保伤浮费出核缴核级死基准费度号编名类金险发动金支费工伤亡费率率费号称别支生档额额出人伤残人浮率缴率次金数人人数动率额次数甲栏12345678910111213141516
LD/T04—2021表A.3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本期核定金额本期应偿还序号征收区划合计本月应补缴滞纳小计利息欠费金额缴金额金额金小计合计表A.4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本期核定金额本期应偿还序号征收区划合计本月应缴小计补缴金额滞纳金利息欠费金额金额本页小计合计9
LD/T04—2021表A.5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本期核定金额本期应单经偿序征收位单位济合滞缴费方本月应补缴利还号区划代名称类计小纳式欠码型计缴金额金额息金费金额1234本页小计合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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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7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LD/I 042021
表A.8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018标准规范范本LD/T 04—2021表A.9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社会保障号码姓名性别年龄医疗机构名称医院级别住院号住院日期出院日期住院天数伤害部位门诊诊断入院诊断出院诊断项目序号申报金额不支付金额支付金额药品费1检查费2医疗(康复)治疗费3手术费4材料费5费康复费6其它7合计8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9费交通、食宿费10 支付金额合计(小写)11 支付金额合计(大写)1214
LD/T 04—2021表A.10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表社会保障号码姓名性别年龄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伤残部位(规格、型号)使用年限配置限额标准配置时间配置金额配置机构实际支付金额大写审核人:复核人:经办机构(章)年月日15
LD/T 04—2021表A.11伤残待遇核定表社会保障号码姓名性别年龄工伤时间伤残等级上年度职工当地最低护理等级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伤残津贴计发生活护理费比例计发比例一次性工伤医·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月疗补助金计发数月数解除(终止)本人工资劳动关系时间退休时间基本养老金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一次性工伤与基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养老金退补发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差额审核人复核人:经办机构(章):年月日16
LD/T 04—2021表A.12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社会保障号码姓名性别年龄停工留薪期一至四级工伤工伤(亡)时间截止时间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亡职工一次性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审核人:复核人:经办机构(章)年月日17
LD/I 042021
表A.13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
玩具标准LD/I 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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