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474-2015 省际道路客运站经营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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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客运站各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通风,地面、门窗、墙壁和设施设备不应留有污物、污渍和异 味;座椅、扶手、栏杆、卫生洁具等公用设施和部位,应每日清洁,定期消毒;各类标识、告示和图文 张贴物应规整、有序、清晰、美观,有破损的应及时更换,过时弃用的应及时清除。 7.1.2客运站应按照首都交通和城市环境要求,监督管理进站运营车辆保持整洁的车容车貌。非经主 管部门准许,进站车辆不应随意粘贴喷涂内外图文标识,不应挡车窗正常视线。车身破损、设施缺损、 标牌缺失和带有污渍污物的车辆不予报班运营。 7.1.3客运站内涉及公共使用安全、生产运行安全、内外环境安全的供电用电设备、燃气燃油储用、 玉力容器管道、电梯举升设施、防火防爆器械以及其他危险源,应分门别类实行专人专责管理并依法取 得相应资质,健全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实施技术检测,严格履行日常监护、检查、维护、报修 责任。 7.1.4客运站应配备安保值守和巡察力量,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秩序有关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全简雷太
组织定点值守和流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惠和突发事态: 制止客运经营者和非法运营者站内拉客组客、倒卖客票、欺诈旅客等违规违法行为; 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站内封闭管控区域; 协同公共服务岗位员工安全疏导旅客和运行车辆; 配合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清理整治客运站周边非法运营、违规揽客及其它扰乱公共秩 市场环境等行为。
7.2.1客运站直接为旅客、公众、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各级员工以及进站运营车辆的司乘人员,均 应规范穿着本企业工装上岗,修饰仪容仪表,佩戴服务标志(标牌)并表明岗位身份、姓名或工号; 不在工作岗位上穿着拖鞋、便装、无袖背心;不在公共场合衣着不整或工装与便装混着;不在禁烟场 折吸烟。 7.2.2客运站应实行全员首问负责制上海标准规范范本,各级岗位员工应遵循公共服务礼仪,文明礼貌地回应旅客和客
经营者的问讯或正当请求;对被问讯事项不明白的应代为转问明白,不生硬回绝;对力所不及 请求应明确告知或代为转告有关服务岗位,不嘲讽呵斥,
7.3.1客运站应根据一定时节内进出站车辆运营计划班次,确定和调整营业时间,并相对固定、对外 公布。营业时间内,由站长(或指定副站长)全面负责站务管理服务工作,各岗位班(组)长组织员工 覆行本岗位管理服务职责。 7.3.2非营业时间内,应设置值班站长岗位,由值班站长组织值班员工履行值守性管理服务工作职责。 非营业时间内仍有运营车辆正常进出站和旅客正常候车的,客运站应延长管理服务设施设备运行时间, 安排相应的轮班员工值守管理服务岗位。 7.3.3非营业时间仍有运营车辆和旅客进出站的,或夜间遇有班车延误进站及部分旅客滞留客运站的: 直班员工应为其提供落客卸载、出站安检和御寒、饮水、如厕等基本服务,其中安全管理环节程序不应 省略或简化。
7.4.1客运站应应用科技装备和手段,提高站务管理服务、旅客公共服务、运行保障服务水平,具体 要求如下: 一执行行业管理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建设统一部署,落实行业管理联网系统在本站延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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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支持行业管理基础数据信息采集和系统有效运行; 站内公共服务场所和运行保障场所,应装备使用并适时更新符合行业标准的联网售票、网售供 票、机读验证、电子音像、电子监控和站务管理一卡通等设施设备。 4.2客运站宜开发应用创新性科技信息化装备和互联网服务平台。
.5.1客运站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岗位职责、工作指标、服务规范、劳动纪律和相应的考评、奖惩制度; 一建立健全岗位工作台帐、记录、日志和业务流转清单、登记统计表单、各类资料档案;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岗位、各工序的操作规程、警示禁令和安全监管各环节、各层级的责任主 体、问责机制; 一建立健全年、季、月、周、日安全隐惠排查和安全点位巡查制度机制; 一一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应急储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制度机制。 5.2客运站应按照站长(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5.3客运站应遵循站务公开原则,建立健全站务管理服务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的公示制度和监督机
8.1.1客运站应开设站前广场,各类客运站宜充分开发利用立体空间资源。 8.1.2站前广场应优先满足进站旅客汇集、通行等公共需求。新建客运站主体设施建筑红线外延100 米以内,不宜设置社会车辆经营性地面停车场(泊位)。 3.1.3站前广场应设置明显的站名标志和导向标识;旅客汇集、通行区域应禁止社会车辆混行,应施 划标线,设置标志。 3.1.4客流高峰时段,可在站内临时设置或在站外临时征用售票检票、候车发车区域,并临时设置高 峰客流引导流线、应急隔离设施和安全缓冲空间,应禁止无关车辆随意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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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客运站主站房内应独立设置旅客购票区域和售票工作间,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售票处” )字样标志。售票窗口应标明相应的排序数字, 4.2旅客购票区域应设置旅客排队及安全隔离导流设施;设置儿童身高标尺;设置旅客应急疏 和出口,并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引导图文标志
,开任明业亚位直设直售宗处 厅)字样标志。售票窗口应标明相应的排序数字。 8.4.2旅客购票区域应设置旅客排队及安全隔离导流设施;设置儿童身高标尺;设置旅客应急疏散通 道和出口,并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引导图文标志。 8.4.3旅客购票区域应公示购票服务信息。客运站应使用电子显示设备作为信息公示载体,信息显示 内容如下: 一 一公示信息包括旅客购票须知、各类客票价目、车籍车型及座卧席别、营运班次等; 一一营运班次信息包括运营线路、运营车次、运营里程、发车时刻、预售期限、余票数量等实时信 息及临时变更信息。 8.4.4客运站应按照本市省际道路客运行业票务管理和实名制售票检票管理的统一规定,建立本站信 息化售票服务管理系统,具体要求如下: 一一应与行业信息化联网售票系统和实名制售票检票管理系统连接; 一应配置相应的售票、出票、检票、结算以及旅客身份核实、窗口语音对讲、服务过程监控等功 能设备; 应支持全行业网上售票、网上支付和客运站间互联互售等功能应用,配备站内自助售票取票及 查询服务等信息化设施设备。 8.4.5客运站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售票管理规章制度和售票岗位工作规程。售票员工应主动热情地倾听 旅客购票需求,回答旅客相关询问,通过实名制售票检票管理系统读取、核实旅客身份信息,唱收唱付 票款数额。 8.4.6旅客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又急需购票乘车的,售票人员可指引其在客运站警务室说明缘由、 自报身份,经警务人员核实、登记后办理《旅客购票乘车临时证明》,持该证明购票乘车;旅客持无法 机读的有效身份证件购票的,售票人员应手工录入有关信息;售票人员交付车票时应提示旅客当场核对 核对有误的应重新制票出票。 8.4.7售票网络系统出现故障时,客运站在组织修复的同时应启动人工作业,并及时向旅客通告。 8.4.8客运站应严格执行有关省际道路客运行业统一的票制票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一按客运班线京外到发站所在省(区、市)批准执行的不同等级车辆的客运价和行包托运价,确 定本站相应的客运价和行包托运价; 一一执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旅客站务费收取额度和客运代理费、行包运输代理费提取比 例。在规定的提取比例幅度内,提取额度应视客运站年度经营服务考核结果而定; 一一使用本市国家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旅客客票票据和行包托运票据; 一在规定权限内,自主确定一定时期客票价格和行包托运价格下浮幅度。
公示信息包括旅客购票须知、各类客票价目、车籍车型及座卧席别、营运班次等: 营运班次信息包括运营线路、运营车次、运营里程、发车时刻、预售期限、余票数 息及临时变更信息。
4.6旅客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又急需购票乘车的,售票人员可指引其在客运站警务室说明缘 报身份,经警务人员核实、登记后办理《旅客购票乘车临时证明》,持该证明购票乘车;旅客持 读的有效身份证件购票的,售票人员应手工录入有关信息;售票人员交付车票时应提示旅客当场 对有误的应重新制票出票。 4.7售票网络系统出现故障时,客运站在组织修复的同时应启动人工作业,并及时向旅客通告 4.8客运站应严格执行有关省际道路客运行业统一的票制票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一按客运班线京外到发站所在省(区、市)批准执行的不同等级车辆的客运价和行包托运 定本站相应的客运价和行包托运价; 执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旅客站务费收取额度和客运代理费、行包运输代理费提 倒左规定的提
8.4.6旅客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义急需购票乘车的,售票人员可指引其在客运站警务室 自报身份,经警务人员核实、登记后办理《旅客购票乘车临时证明》,持该证明购票乘车; 机读的有效身份证件购票的,售票人员应手工录入有关信息;售票人员交付车票时应提示旅 核对有误的应重新制票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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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客运站应为公安机关履行公共安全职责提供便利和支持,协同配合驻站警务人员对进出站旅客 行包进行安全检查。 8.5.2在旅客候车区入口、旅客抵达出站口和行包托运处、小件寄存处、到站行包卸载交接处,应分 别设置安检关卡,开辟封闭式安检导流通道和候车安全区、货位安全区、旅客出站侯检区。 8.5.3应按有关标准设置必要的安检设施设备、安全防控器具和安全隔离空间;应按有关规定对安检 设施设备和防控器具进行周期性检查、校准,维护,保证其有效功能和良好运行状态。 8.5.4在安检区域设置引导标志、图文告示和语音提示,明示严禁携行的各类危险品种类、名称、规 格、形态、数量及违禁处置等事项。 8.5.5安检值守人员在驻站警务人员指导下,对进站出站旅客随身行包、托运行包、寄存行包和卸载 交接行包逐一进行安全检查,未经安检或经过安检未准予放行的行包,不准予进入候车安全区和货位安 全区,不准予走(移)出客运站。 8.5.6对于携随身行包临时离开候车安全区或临时取出托运、寄存行包离开货位安全区的旅客,返转 时应重新予以安检。 8.5.7安检中发现疑似违禁危险品的,应当即拦截并复检核实,由驻站警务人员执机识疑或责令开包 查验,对确认的违禁危险品应依法收缴、登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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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候车区座席布局应为旅客流动和聚集检票留有充足空间。候车区应为老幼病残孕旅客设置一定 数量的专用座席或专用候车空间。 3.6.3客运站应在候车区配备安全巡视和公共服务人员。在岗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巡视、维护秩序、 帮扶旅客、解答问询、卫生保洁等公共服务职责。 3.6.4客流高峰时段,候车区内外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限流措施,增派安全疏导人员,组织流动巡视或 分片值守,预留安全应急疏散通道,随时防控拥挤、踩踏、火情、爆炸等突发事态。 3.6.5候车区及周边公共区域应设置免费的公共卫生间和盟洗设施,配备公用保洁用具,为旅客免费 提供饮用水和如厕、盟洗常用易耗品,并设专人管理服务,随时保持设施、环境、用具洁净完好,常 备防滑、防烫等安全防护措施。封闭式候车安全区应提供充分便利的旅客饮水、盟洗、如厕等条件。 3.6.6候车区及周边公共区域应配置影像屏幕、语音广播、电子显示、橱窗专栏等设施设备,为旅客 提供充分及时的公共服务信息和公共宣传信息。语音广播信息应覆盖站内各个公共空间及边缘区域。 3.6.7客运站在优先满足候车旅客基本服务需求基础上,可在候车区和站内空闲公共区域开辟旅客餐 饮、零售及其他附属增值服务空间和设施,但不应挤占客流高峰期公共安全和服务必需的有效空间, 不应堵塞站内各区域安全应急设施和安全救生通道。候车区内的附属空间和设施,不超过候车区公用 面积20%。 3.6.8客运站内餐饮、零售服务商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各类附属增值服 务应明示服务项目和消费价目,不销售假冒违禁商品,不侵犯旅客消费者权益
3.7.1客运站应在旅客候车区设立检票口和检票工位。检票区域应设置旅客安全隔离护栏、应急疏散 通道和优抚旅客专检通道;配备电子显示和产播设备,实时提供检票服务最新信息。 3.7.2客运站应提前通过广播和屏幕信息提示旅客作登车准备。提前检票时间不少于10分钟。 3.7.3检票服务员工应引导旅客有序排队检票,优先安排老、幼、病、残、孕旅客检票上车,维护检 票区域安全秩序,阻止无票人员、司乘人员穿行检票口,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发车区。 3.7.4检票工位应配置机读和联网设备,对旅客实名身份信息与客票信息进行比对验证。旅客身份信 息与客票信息不符或乘车班次不符的,不予放行登车。 .7.5客运站应设置独立封闭的旅客到站(落客)安检区域,严格执行本标准有关行包安检服务、行 包托运服务的各项要求,对出站旅客随身行包和随车托运行包实施安全检查。 .7.6客运站应在旅客出站区域设置班车到站信息显示设备,为公众提供接站信息服务
8.8.1客运站应设立行包托运和小件行包寄存服务项目和设施。 3.8.2办理行包托运,客运站应与托运人签订托运协议,明确托运物、起地、托运费用、运达期限 等服务标的和托运保全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纠纷处理方式等基本要素。 3.8.3托运协议条款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托运收费应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且出具制式发 票。签订托运协议应使用规范格式文本,宜使用行业统一推介的规范格式文本。 3.8.4托运行包一般应与旅客同车运达;非同车运达的,运达期限不超过7日。 3.8.5客运站应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具体制定并严格执行行包安检、受理、验收、搬运、码放、 装卸、清点、交接等作业规程以及文明作业、规范服务、工作纪律、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应完整保 留有关单据、存储数据和登记台帐。 3.8.6客运站应施行有效管理制度,避免行包错发、漏发、丢失、损毁。发生延误托运或行包损失的 应按行包托运协议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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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站行包自入库时间起,免费保管期为2日,超过2天的可依据公布的计重计件计价标准收取保管费; 对长期无人认领或出现货损货差的到站行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8.8客运站提供小件行包寄存服务,应明示服务项目、寄存价目、保管责任、禁存物品以及寄存物 丢失、损毁后责任承担等事项,并严格执行。 3.8.9行包经安检后进入的货位区,应设立为封闭式货位安全区。托运行包、寄存行包、到站行包应 经过安检方可进入货位安全区。货位安全区及周边区域应严禁使用明火,不予受理和收存易燃、易爆、 易腐蚀、易污染、放射性物品和危险活体动物。 8.8.10一级、二级客运站应建设和使用网络信息化行包管理服务系统。 3.8.11有条件的客运站可以为旅客提供行包包装、站外接续搬运等延伸增值服务,但应明码标价、 成信服务,建立健全过错承担和纠纷调处制度机制。实行劳务外包式延伸增值服务的,客运站负有监 督管理承包人诚信服务以及承担过错、调处纠纷的责任。 3.8.12有条件的客运站宜利用道路客运资源参与小件快运等物流服务。客运站之间宜依托网络信息 裁体,开展行包托运互助互运业务
9.1.1客运经营企业依据合法有效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安排本企业客运车辆进入指定的 本市客运站载客运营。 .1.2客运站应与各客运经营企业分别签订进站管理和运行保障协议(以下简称进站协议),依协议 对进站车辆和司乘人员履行管理和服务保障职责。进站协议应依据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和行业管理 规定,明确以下主要事项: 一一客运经营企业拟安排进站运营的车型、车数、车号、等级、座卧席数以及往返运营线路、途经 站点、起站、日发班次等事项; 客运站为其统一安排发班时刻、统一发售车票和受理行包、统一办理票款结算及有关费用核算 等事项; 一一客运站提供其他运行保障服务的具体项目及其免费或收费标准; 一对车辆及司乘人员进站、驻站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一一协议各方有关权利、义务以及争议处理原则和方式等。 9.1.3签署进站协议应使用行业规范文本;协议各方签字后应分别留存一份正本。
9.2.1客运站应登记、备存客运经营企业的下列证件(复印件): 一一客运经营企业持有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进站运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证(单,卡)、行驶证、绿色环保标志、保险单据:外 埠进站车辆的跨省市公路运输客运证、外埠车辆客运证; 一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受雇于客运经营企业从事运营客车驾驶的证明。 9.2.2客运站应对进站车辆、驾驶员及各类证件进行实际验证,验证无误的归集建档,并录入管理系 统形成备存电子文档,实行一人一档、一车一档户籍化管理。 9.2.3各类证件遇年度审验或重新换发时,应以年审、换发后的新证件(复印件)替换原备存件,客 运站应及时更改或补充相应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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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其报班运营;确属客车或驾驶员正常变更的,应由客运经营企业书面说明变更事由和事项,客运 站应相应变更原备存信息的有关内容。 9.2.5客运站应按照行业管理规章和进站协议明确的管理规定,建立对进站客运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机制,健全监管档案,及时记载站内监管信息和行业管理部门抄告的站外监管信息;每年度依据监管 言息对进站车辆及客运经营企业进行量化考评;同时,应主动接受进站客运经营企业对本站履行保障 服务义务情况进行评议,改进提高保障服务效能
逛点。运行计划和发车班点应兼顾班线运距、循环时序、运行安全和旅客便利,应公平公 运经营者之间的均衡利益
9.4.1客运车辆抵京进站驶入落客区后,客运站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有关要求引导旅客下车和随身行 包安检,组织托运行包卸载和安检入位,遇有可疑人员或物品应立即报告公安警员处理。 9.4.2客运车辆落客清理后进入洗车作业区,由客运站保障服务人员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和整理, 真体要求如下: 一一对车身外部和底盘、轮毂部位进行冲洗;对车内地面、门窗、设施进行清扫和擦拭; 一对车内座卧用具进行整理归位:对车厢和驾驶台前的堆积物、悬挂物、张贴物进行清理或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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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客频繁触及的把手、扶手、洁具、厕具等进行消毒处理; 对破损、污浊、异味的座卧具套装进行更换; 一车辆全面清洁整理后,由客运站保障服务人员填写合格单据,交由驾驶员报班备用。 4.3客运车辆清洁整理后进入安全检查作业工间进行安全例检。 4.4安全例检工间面积应至少保证一辆客车进退自如、完整入位并留有充足作业展开空间。 4.5安全例检工间内应设置作业地沟或车辆举升台;按车辆安全例检项目配备必要的工具、机具、 具和备用物料;完备必需的安全作业防护装具;张贴作业项目、流程、标准和安全规程;设置车辆 导标线、限速标识、安全警示和禁令标志。 4.6客运站应根据车辆安全例检作业内容和进站车辆密度,本着流程顺畅、操作有序、高效快捷的 则,合理配置车检人员编组。 4.7车辆安全例检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持证员工在客车驾驶员配合下进行操作,严格执行行业管理 门有关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规范。 4.8经安全例检后的客运车辆,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发动机、底盘运转稳定、正常、无异响; 制动、转向、离合、变速各系统操纵灵敏,工作可靠; 发动机润滑油、冷却液和蓄电池电解液加注量符合规定,通气阀(孔)畅通; 一 车架、车身、悬挂、轮毂和各传动杆(件)紧固可靠; 一各管路密封良好,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 一灯光、仪表、喇叭、信号装置齐全完好; 一轮胎完好,气压正常; 一车辆外观无明显损伤和缺陷; 一车辆原配设施齐全完好,附加设施装配完好。 4.9经安全例检后的客运车辆,应由主检人员填写(输入)安全例检记录,合格的出具一份交由驾 员报班备用;不合格的应明确注明,并告知驾驶员进行维护或送修后重新检查,应严禁客运车辆带 障投入运营。
各运站应位 停车场区面积按JT/T200要求执行。既有的停车面积和泊位不足的,应就近租用站外停车场 或停车位,保障进站运营车辆入位停靠。租用的停车场其面积计入客运站占地总面积,但租 用面积不应超过客运站总占地总面积30%,且应拥有一年以上合法使用权: 停车场区及周边延伸的车辆行进路径,应清晰施划安全导向标线,设置安全限速和导向标志 停车场区内应分组施划停车泊位,每组停车泊位不超过50个;相邻两组停车泊位间应预 应留安全应急通道,便于单车顺畅通行和紧急情况下快速移位; 停车场区应设置夜间照明、图像监控和消防设施设备,设置安全警示和禁令标志; 应配备安保人员昼夜值守,维护场区安全和运行秩序; 场区内应禁止明火作业和易燃易爆品进入,不准无关人员、车辆随意穿行和堆放杂物; 客运站对整体租用的站外停车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按站内停车场区规范要求进行管理;部 分租用站外停车位的,不应妨碍、危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安是车铺连消墨安全动 倍车场反佳出造泊
9.5.2客运车辆经清洗消毒和安全例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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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客运车辆驾驶员应按照排定的发车班点,提前1~2小时向客运站报班调度室登记报班;客运 站保障服务人员即时审核、办理报班事项: 一一收验车辆清洁、安全例检等工序单据。单据不全、填写缺项、不合格项目未整改完备的,不应 办理报班运营: 一查验车辆、驾驶员和各类资质证件,与备案信息核对。一级客运站应配备使用指纹识别或面部 识别设备。证件、牌证核对有误或逾期失效的,线路标志牌与运营线路不一致的,驾驶证准 驾车型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二级维护有效期逾期的,不应办理报班运营; 确认400km以上班次是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未按规定配备的,不应办理报班运营; 一一即时检测驾驶员是否处于酒后待驾状态。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应配备使用酒精测试设备。对确认 的酒后待驾者,不应办理报班运营; 一一车辆和驾驶员经审核准予报班的,客运站保障服务人员应根据李节、天气、客流、路况等即时 状况,给予安全提示。 9.6.2报班后的客运车辆应在发车前15~30分钟驶入指定的发车站台;司乘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佩 戴标志,迎候旅客上车,引导帮助旅客安放好行李物品,系好安全带,做好发车准备。 9.6.3客运车辆因故不能正点报班发车的,驾驶员应提前4小时报告客运站;遇突发情况无法正点发 车的,应即时报告。客运经营企业准备暂停某班次车辆运营不足30日的,应提前3日书面报经客运站 准许。客运站应视情临时调整发车班次班点, 9.6.4客运经营企业准备退出或暂停某班次车辆运营30日以上的,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客运车 辆报停班管理规定履行报审程序。 9.6.5客运车辆未经报告无故延误发车时间1小时以内的,记为误班事故;延误发车时间1小时以上 的,记为脱班事故。客运站应依据进站协议及管理规章制度,对误班、脱班事故进行问责处理。 9.6.6遇强雨雪或重雾霾天气,应延缓发车或视情取消、停发当日部分班次。凡无法保证班车始发运 行安全的,应严禁强行发车出站。 9.6.7遇客流高峰时段,客运站应按以下要求启动应急性运行保障服务预案: 提前进行客流预测,制定或调整运行保障服务计划; 筹措必要的加班备班运力,临时增调运营班次和发车班点,临时增设车辆周转停泊场地或高峰 班线发车区域; 一一与备班企业签订保障服务协议,组织加班车辆安全例检和驾驶员资质审核; 一协同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办理加班车辆临时牌证并提供临时运营线路有关安全信息; 一适时加强运行保障服务一线力量,确保客流高峰运行安全有序。 9.6.8载客车辆驶出客运站前,应在车辆出站口停车接受出站检查。驾驶员应将有关备查单据和证 照交付客运站检查人员;客运站检查人员应临车检查以下事项: 车辆安全例检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是否齐备,是否经过报班查验合格; 当班驾驶员身份是否与报班驾
照交付客运站检查人员:客运站检查人员应临车检查以下事项: 一车辆安全例检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是否齐备,是否经过报班查验合格; 一当班驾驶员身份是否与报班驾驶员身份一致,驾驶员人数是否符合长途班线配备数要求 安全阀标准,从业 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是否齐备,是否经过报班查验合格,司乘人员是否规范着装、佩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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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核对持票载客人数和免票儿童人数,查验是否超载; 灭火器、安全锤等随车安全器械是否齐备完好,卫星定位装置和公用视听服务设备是否开启有 效; 旅客是否系好安全带,随身行包是否安全就位。 出站检查项目凡有不符合规定的,应现场纠正弥补,否则不应放行出站。出站检查情况应完整记录 经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并及时录入客运站管理系统生成电子文档。 9.6.9客运车辆驶出客运站后,本市籍车辆由车属企业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全程监控其安全运行动态; 外埠籍车辆由本市始发站联线车属企业定位系统,对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运行动态进行监视,执 行本市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监视管理规定。 9.6.10客运车辆运行途中遇突发事故、通行受阻、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急需提供救助时,客运站应 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支持,力所不及的应立即报告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力量给予救助支持。
10.1客运站应指定主责部门和人员受理旅客投诉,及时处理旅客投诉事项,投诉回复时间不超过5 个工作日。 10.2客运站应采取问卷调查、追踪查访等方式,主动听取旅客、公众和进站客运经营者对本站管理 与服务工作的意见,建立经营服务自我考评机制,不断改进、完善、提高经营服务质量。 10.3省际道路客运行业应统一建立客运站经营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指标体系的更新机制。 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一一客运总量:统计期内客运站(班线)进出京客运总人数(万人); 一发车正班率:正班发车班次/发车班次×100%; 一发车正点率:正点发车班次/总发车班次×100%; 一旅客投诉举报率:客运站旅客投诉举报件数/承运旅客总数×100%。 10.4省际道路客运行业应建立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评机制,考评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10.5客运站宜制定和执行高于本标准的经营服务标准,并积极参与质量管理系列认证、环境管理系 列认证等各类标准化活动。
10.1客运站应指定主责部门和人员受理旅客投诉,及时处理旅客投诉事项,投诉回复时间不超过5 个工作日。 10.2客运站应采取问卷调查、追踪查访等方式,主动听取旅客、公众和进站客运经营者对本站管理 与服务工作的意见,建立经营服务自我考评机制,不断改进、完善、提高经营服务质量。 10.3省际道路客运行业应统一建立客运站经营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指标体系的更新机制。 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一一客运总量:统计期内客运站(班线)进出京客运总人数(万人); 一发车正班率:正班发车班次/发车班次×100%; 一发车正点率:正点发车班次/总发车班次×100%; 一旅客投诉举报率:客运站旅客投诉举报件数/承运旅客总数×100%。 10.4省际道路客运行业应建立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评机制,考评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10.5客运站宜制定和执行高于本标准的经营服务标准,并积极参与质量管理系列认证、环境管理系 列认证等各类标准化活动。
检验检疫标准DB11/T 4742015
[1】交通运输部交运发(2012】762号.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及出站检查工 作规范 交通运输部令(2012)2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3]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京运管省客发(2007)482号.省际客运车辆报停班管理办法 [4] 北京市交通委运输局京交运发(2014)147号.外埠进京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视管理规定 [5] 交通运输部交运发(2012)762号.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及出站检查工 作规范 [6】北京市交通委运输局京交运发(2014】147号.外埠进京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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