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905-2021 青海省城镇容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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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遗存的以传统材料、传统形制、传统结构、传统技艺建造的能够反映民 族、地域元素和历史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2.0.10无障碍通道

    在坡度、宽度、高度、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行的通 首,

    是产地在当地或起源于当地的植物。这类植物在当地经历漫长的演化过程, 最终能够适应当地的生境条件螺母标准,其生理、遗传、形态特征与当地的自然条件相适 应,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

    3.0.1城镇容貌管理应与城镇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进一步改善和 美化人居环境,创造生态宜居型城镇。 3.0.2应以生态保护、宜居、历史传承和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体现城镇特征 保持本地风貌与自然人文特色。 3.0.3应有利于城镇景观风貌的公众可见性和可接近性。 3.0.4应注重各相关特征要素对城镇安全的影响及其抵御自然灾害与防范风险 的能力,以预防为主。 3.0.5应以保持整洁、规范和协调为基本原则,通过经常性的管理和维护,符 合本标准规定。 3.0.6 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基本规范要求。 3.0.72 各类标志标识,规范设置,应易见、醒目、整洁。 3.0.8 城镇各类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和功能正常。 3.0.9宜利用智慧化手段,通过系统性数据采集和分析,对影响城镇容貌的因 素实施动态监测和实时管理。 3.0.10 对影响城镇容貌的各种共享资源的利用,应积极引导、有序管理,兼顾

    资源节约、便利化和规范化。

    3.0.11任何单位、个人应保持责任区环境于净、整洁、有序、安全的要求。

    3.0.11任何单位、个人应保持责任区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要求。

    4.0.1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镇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 在区域环境、城镇定位相协调。

    4.0.2建(构)筑物外观应保持整洁,外立面装饰完好、无破损和表面脱落现 象,无明显污迹,注重耐久性、可维护性和环保性,减少后期维护、更新频次和 对环境与资源的影响,

    风化程度确定保洁维护频率,保证外观形象符合标志性建(构)筑的定位。 4.0.4建(构)筑物需粉饰或修饰时,宜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 设计风格。

    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4.0.6封闭阳台、安装防护门(窗)应符合消防要求,不得超出栏杆(板)设 置,涂饰色彩应与主体建(构)物外墙主色调相同或相协调。 4.0.7建(构)筑物在安装各类外部附加设施时,应兼顾功能性、安全性、协 调性和可维护性

    乱刻画、乱拉乱挂现象;玻璃材质立面宜采用低反射玻璃,低通透性材质,实墙 界面宜进行艺术化装饰装修

    4.0.9因各类商业和公共活动需要对建(构)筑物进行临时性外观装饰的,

    安全牢固,不应损坏建筑物外观,活动结束后应恢复原貌。

    4.0.10临街建筑物的露台、外廊等附属设施无影响城镇容貌的乱吊挂、乱堆放、 anBTttuin

    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

    5.0.1居住区整体环境应整洁、舒适和

    5.0.8居住区地面车辆停放区域应明确,应规范停车,无占用消防车操作场地 及消防通道

    城镇道路建设应以保障交通通畅、便捷和与周边环境协调为目标,兼顾 通行便利和慢行道建设

    6.0.1城镇道路建设应以保障交通通畅、便捷和与周边环境协调为目标,兼顾

    行人通行便利和慢行道建设。

    无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路面开挖出现破损时,应及时修复,开挖后的 道路应与原道路保持一致和协调

    6.0.3城镇道路地面应及时冲洗,减少扬尘和污渍,影响交通的降雪应及时清

    镇道路人行通过设施应与周边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无摆摊、占道堆物、搭建现象, 保持整洁、有序

    无缺损,不堵塞。依附于道路、桥梁布置的供水、排水等管道应保持畅通,无漏 水、无外溢现象。

    6.0.8城镇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输

    6.0.8城镇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输建筑材料、 查土等散体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封闭措施,运载液体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 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和滴漏

    6.0.9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应分道明晰,其他通道(如城镇绿道)宜

    5.0.9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应分道明晰, 其他通道(如城镇绿道)宜 采用显著的地面标志、标线,彩色涂装等方式,便于清晰识别,确保安全

    6.0.10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公共交通站牌、信号灯杆、人行道栏杆、道 路防护隔离等设施应设置规范、排列有序、清晰、醒目、保持整洁,无损坏、空 缺、移位、歪倒。 6.0.11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有序规范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做到停车入位 顺向停放、禁占盲道、人行道。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应划定停放区域,废弃车等 应及时清理。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不积雪;地面 应涂看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7.0.1城镇绿化以绿为主,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植物采取乔、灌、草、花卉等 合理配置的方式,绿化建设应均衡布置,构建点、线、面,山水林园城相融合的 城镇绿地系统,兼顾地域性、功能性和观赏性

    城镇绿地系统,兼顾地域性、功能性和观赏性。 7.0.2城镇绿化植物品种选择应兼顾对环境、安全、养护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优先选择本土植物和引种驯化后在当地适生植物,丰富城镇景观的层次感和色 彩,

    优先选择本土植物和引种驯化后在当地适生植物,丰富城镇景观的层次感和色 彩

    7.0.3城镇道路同一路段行道树应选用统一品种和规格的树种。行道

    8.0.1城镇各类公共设施设置应规范、有序,标识应明显,外形、色彩应与周 边环境相协调,并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功能正常,无污迹、尘土,无乱涂 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 8.0.2各类杆、箱体和视频监控设施等应进行集约化设计,宜做到“多杆合一 多箱合一和多头合一”。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改造入地或 采取隐蔽措施。 8.0.3信息栏、各类岗亭等公共服务类设施宜集约布置在街道的设施带内,应 符合城镇风貌特征,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宜组合设计,一亭多用。 8.0.4室外阅报栏、社区公告栏、社区便民服务信息栏等应保持干净、整洁。 8.0.5各类公共交通站亭设施应整洁、完好,站点上的各类标识、指示信息应 完整、清晰。有条件的地区,设置带有座椅、遮蔽设施和公交即时信息多媒体发 布装置的候车亭,宜设置盲文站牌或语音提示服务设施,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 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觉障碍者的使用。 8.0.6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卫生,无残缺破损、无污迹,

    8.0.7消火栓、消防水鹤等消防设施宜集约布局在街道的设施带或绿

    7消火栓、消防水鹤等消防设施宜集约布局在街道的设施带或绿化带内。

    10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

    表10.0.1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10.0.2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的设置应对建筑物、街景与城镇轮廓线的重要特 正或整体效果无破坏,布置形式和外观应与设施依附物及街区周围环境相协调 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无干扰。 10.0.3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应安全牢固、抗风压、防坠落、防雷击,不得直 接安装在易燃物体上,并应整洁、完好,印刷清晰、内容完整。 10.0.4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语言及用字应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 10.0.5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的设置和使用应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宜采用环保, 低能耗、可重复的材料,制作应标准规范。 10.0.6各类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设置应具有可识别性。 10.0.7户外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交 通隔离护栏及树木上无随意吊挂,无涂写、无刻画、无张贴。 10.0.8带灯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应发光均匀,无抖动和频繁闪烁现象,交通 路口及周边不宜设置红、黄、绿三种颜色为主色调的广告招牌。 10.0.9设置在临街建(构)筑物墙面上的广告设施安装应整齐、规范,高度适 中,对人车正常通行无干扰。 10.0.10利用公交车、出租车等车体设置的移动广告应规范、整洁、完好;无 污损、陈旧,无反光、刺眼和眩目等情况。 10.0.11公共汽车站台、公交车站等广告牌位应保持整洁、美观,且不宜长时 间闲置。 10.0.12LED显示屏户外广告应发光均匀且柔和,宜可根据自然环境自动调节 亮度,尽量避免光污染、噪声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城镇交通性干道两侧及过街 天桥等区域设置的LED显示屏广告,避免出现连续性的活动画面和强光。 10.0.13具有发光装置的户外广告无发光灯管外露,

    10.0.14建筑物屋顶无大型厂告设施,设置的小型广告设施的高度应适中,宜 采用镂空面板,对建筑物结构无破坏;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无裸露,且结构稳定 安装牢固。 10.0.15发布在车站、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镇社区、广场、公 园、风景区等公共区域的公益广告应整齐、安全,并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 境。 10.0.16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户外宣传品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 形式、规格设置。 10.0.17各类条幅、气球、空飘物、彩旗等广告设置,符合批准的地点、时限 和空间设置要求,保持整洁,设置期满后及时清除。 10.0.18招牌设置位置、外形、色彩和字体大小应与同栋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 协调,并与建筑物的比例相协调,安全、整洁、美观、完好。 10.0.19公共服务类标识标牌应导向清楚,易于识别,避免相互干扰,保持整 洁、完好。 10.0.20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在合理时间段内应保持熄灭状态,其他类型广告 宜保持熄灭或低亮度状态。 10.0.21主要道路两侧的各种商店橱窗应展示企业文化、经营特点及地域特色 并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新颖美观。 10.0.22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和位 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10.0.23城镇社会停车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取水点、供电设施 燃气设施、避震疏散场地等指示性、警示性标识设置应醒目、无遮挡,并应整洁 卫生

    13.0.1应保持传统建筑的传统风貌及特色,延续城镇肌理及脉络。 13.0.2应加强对传统建筑的保护工作,积极进行保护性维护和修,保持传统 结构、传统材料、传统形制、传统技艺的原真性。 13.0.3传统建筑的说明性、指示性等相关设施的设置应规范,文字内容宜采用 中英文及地区主要少数民族语言等,材质宜采用传统材料。 13.0.4设置在传统建筑上的户外招牌、照明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立面、传统风 貌相协调。 13.0.5设置传统建筑的防护设施时,宜通透、开放,兼顾防护性、可见性和可 接近性。 13.0.6对传统建筑的保护应加强对其历史文化价值的保护,对传统建筑合理利 用不得破坏其文化价值

    14.0.1城镇照明应与建(构)筑物、绿化、雕塑、街头小品等被照明对象及周 边环境相协调,体现被照明对象的形式、层次或特征,兼顾城镇照明的功能性和 景观性。

    14.0.1城镇照明应与建(构)筑物、绿化、雕塑、街头小品等被照明对象及周 边环境相协调,体现被照明对象的形式、层次或特征,兼顾城镇照明的功能性和 景观性。 14.0.2城镇照明设施布局和照度设计,应对城镇公众夜间出行和参与各类活动 提供安全、舒适的照明环境;应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和减少光污染 城镇道路照明按不同道路等级合理设计明暗层次。 14.0.3城镇照明设施的外形、配色等,应保持区域整体性和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性,兼顾夜间照明和白昼观瞻,应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 14.0.4城镇照明设施应合理设置与安装,没有光污染,避免眩光、散逸光对行 人和驾驶员造成视觉障碍,避免照明灯光对周边植物生长的不利影响。 14.0.5城镇照明宜采用地面、低空、人视高度等不同层次的照明,增强功能照 明的有效性和空间美感。 14.0.6城镇景观照明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对原有景观的白昼和夜间整体风貌 没有破坏或干扰。 14.0.7建筑楼宇轮廓灯光、商业橱窗和门饰照明、绿化照明、景观雕塑与喷泉 照明、街头家具与艺术作品照明等微景观照明布置宜得当,可适度使用动态艺术 景观照明形式提升照明效果。 14.0.8城镇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照明设施损坏、脱落或灯具不亮等情况时应 及时修复。 1400城结 围迷

    14.0.8城镇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照明设施损坏、脱落或灯具不亮等情况时应 及时修复。

    亮化照明闭灯时间不宜超过23:00,避免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和干扰。 14.0.10城镇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应达到100%, 主干路及公共场所亮灯率不宜小于98%,次干路、支路亮灯率不宜小于96%,景 观照明亮灯率不宜小于90%。对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经常性 地进行预防性维护,保持整洁和照明功能正常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1总则 一般规定.. 4建(构)筑物. 28 5居住区... 30 6城镇道路... 31 7城镇绿化... 33 8公共设施... 34 9环境卫生... 35 10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 36 11公共场所 37 12城镇水域.. 38 13传统建筑. 39 14城镇照明. 40 15施工工地.

    本章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及编制内容。 本标准提出的适用范围为青海省市县驻地镇的城镇容貌管理,其他建制镇参 照执行。 具体边界以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为准, 城镇容貌的管理不仅要符合本标准要求,还要遵循各行业相关标准。本标准 中未尽事宜,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本章中所涉及的基本术语大部分已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中给出。对 于其他标准规范中尚未明确定义的专用术语,在此标准中加以肯定、纳入,以利 于对本标准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术语中增加了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参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对 无障碍通道的概念。

    本章中所涉及的基本术语大部分已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中给出。对 于其他标准规范中尚未明确定义的专用术语,在此标准中加以肯定、纳入,以利 于对本标准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术语中增加了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参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对 无障碍通道的概念。

    城镇容貌的制定要基于城镇特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城镇风貌的合理打造,着重体现城镇特色,体现当地 的自然与人文风貌。 城镇容貌管理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城镇居民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 为宗旨。

    图4.0.1青海省四个风貌特色分区

    4.0.2本条提出了建(构)物外立面干净整洁的总体要求。建(构)物外立面 清洗频率、维护质量标准等内容应符合《建筑物清洗维护质量要求》GB/T25030 建(构)物外立面清洗维护作业按《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168。 4.0.3本条提出了城镇标志性建(构)筑物的维护、清洗要求,同4.0.2条规 定。 4.0.4本条规定了建(构)筑物粉饰或修饰时,不宜改变原有的色调、造型和 设计风格。

    4.0.4本条规定了建(构)筑物粉饰或修饰时,不宜改变原有的色调、造型和 设计风格

    4.0.6、4.0.7本条规定了建(构)筑物附加设施容貌的管理要求,分别针对封 闭阳台、安装防护门(窗)等。城镇容貌管理中应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制正 违法搭建活动。全省各城镇可根据地区特色及实际情况,对建(构)筑物外立面 进行精细化管理。

    本条规定了沿街建筑外立面的装饰材质

    4.0.9本条提出了在城镇的各类公共活动中地质灾害标准规范范本,因临时需要改变建筑外观装饰

    的,应及时报备相关部门,并根据要求在活动结束后自行恢复原貌。 4.0.10为加强城镇容貌的有序性,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外廊、露台等设施的一系 列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

    展中,必须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尊重城镇发展的历史, 使城镇的风貌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更具内涵和底蕴。

    5.0.1本条提出了居住区的整体环境要

    5.0.2本条提出了居住区的开放性。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5.0.3本条规定了居住区内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外墙整洁的要求。

    车等的通行,必须保证道路的完好通畅,不应设摊经营和堆物,应保持整洁工 排水通畅

    5.0.5本条规定了居住区人行道铺装材料的要求,并增加了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5.0.6本条规定了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布局、环境卫生及容貌要求 5.0.7居住区内绿化植物是小区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保持生长良好,不得 随意破坏。不得随意破坏绿化围栏,不得随意侵占小区内绿化用地。 5.0.8针对居住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无序,影响小区秩序、占用消防通 道等问题,制定本条。

    安全阀标准6.0.1本条规定了城镇道路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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