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925-2021 青海省高原美丽乡村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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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地区分散居住户使用或采用简易设施或工具直接从水源 取水的供水方式。

    指位于城镇内及其周边的村的污水经污水支管收集后直接 纳入城镇污水干管中,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方式。 2.0.8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

    针对村庄人口数量较大、污水排放量较大、城市管网不能覆 盖的情况园林养护管理,对一定区域内产生的生活污水通过较大范围的管网进 行收集,输送至指定地点,并进行处理的方式,

    2.0.9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

    村庄人口数量较小、污水排放量较小、不适合或不需要大范 围铺设污水管网的情况,以单户、联户或街区为单位进行就地污 水处理的方式。

    2.0.10农村电力网

    主要向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县城、乡(镇)村或农场及林 牧、渔场等各类用户供电的110KV(220KV)及以下各级配电网 简称农网。

    通过生物处理法或化学处理法,促进有毒物质氧化或分解, 将废物内的生物性或化学性的有害物质去除

    2.0.12 卫生厕所

    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不渗漏,厕内清洁,无蝇,基本 无臭,贮粪池密闭有盖,粪便及时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厕所。

    供家庭成员大小便使用的场所,由厕屋、便器、贮粪池等组 成。户厕分为附建式与独立式户厕,建在住宅内为附建式户厕, 建在住宅等生活用房外为独立式户厕。

    2.0.14无害化卫生厕所

    按照规范要求使用时,具备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 传染性设施的卫生厕所,包括三格化池厕所、双翁漏斗式厕所 三联通式沼气池厕所、粪尿分集式厕所、双坑交替式厕所和具有 完整上下水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水冲式厕所

    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3.1.1青海省高原美丽乡村应依法依规编制村庄规划,其建设应在 村庄规划的指导下有序进行,并制定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 3.1.2编制村庄规划,应征求村民意见,报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 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规划批准后应进行公布。 3.1.3村庄各项建设应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并依法依规办理乡 村建设手续。

    3.2村庄规划编制要求

    3.2.1村庄应编制实用性的多规合一村庄规划,实现生产强产业 美、生态优环境美、生活好家园美“三生三美”融合发展。 3.2.2编制村庄规划,应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生态空间、城镇 空间、农牧空间以及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 线和村庄建设边界,合理布局生态空间、农牧空间和建设空间。 3.2.3村规划宜顺应自然,保持村庄自然肌理和历史风貌特色 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地势、朝向、建筑间距、主导风向等因素 确保道路交通畅通,河道健康通畅,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合理 3.2.4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应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或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按照规划要求进行保护和利用。

    3.3.1村庄各类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按照国土空间规划, 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3.2规划期末村域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宜超过规划基期年规模 新建村庄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控制在不超过180m/人。

    3.3.3规划村庄宅基地规模应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不 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 范围,严格落实“一户一宅”。

    1村庄建筑风格应整体协调统一,体现地方特色。 2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具有文化历史价值的古住宅、寺庙 古树应进行保护

    3.4.1村压建筑风格应整体协调统一,体现地方特色。 3.4.2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具有文化历史价值的古住宅、寺庙 和古树应进行保护

    4.1.1农村住宅应符合安全、宜居、适用、耐久、环保的原则, 并应注重与当地传统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 4.1.2农村住宅的新建、改建、扩建不得超出规划确定的用地范 围和用地面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城中村和城郊村内住房不得 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4.1.3农村住宅应符合日照、通风、采光、隔声、保温的基本要求

    4.2.1对于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任房,通过评估鉴定后应进行加 固维修或拆除重建。 4.2.2实施危旧房改造、整治和废弃空心房综合利用。危房改造 率应达到100%。 4.2.3村庄宜引导农牧民提升农村住宅节能性能和居住功能,推 动绿色建材下乡,建设绿色农房。建筑节能应符合青海省农村地 区关于城乡规划及项目选址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周 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执行规划阶段制定的规划指标、落实相关 建筑指标、实现预定的建筑节能目标。 4.2.4农村住宅应严格按照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区划与抗震设防目 标进行建设。

    4.3.1农村住宅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冬季防风,并应有利于夏李通 风。房间功能布局应合理、紧凑、互不十扰,并应方便生活起居。 4.3.2农村住宅应采用院落式布局,做到分区明确,互不干扰,

    生活区与生产区相互分离,达到防火、防疫、安全卫生的要求。 4.3.3农村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保证安全性要求。

    5.3.1村庄医疗卫生设施应按照方便村民日常看病就医的原则进 行布置。一个行政村宜设置一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庄可不建卫生室,支持资源共享。 5.3.2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小于60m,卫生室建设应贯彻适用 经济、美观的原则,按诊断、治疗和储药功能分开设置。 5.3.3村庄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统一、规范 的村民健康档案,提供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及儿童、孕产妇、 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5.3.4有条件的村庄鼓成 立远程问诊和互联网问诊

    5.4.1村教育机构设施应独立选址,除应符合教育部门布点规 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GB/T29315、《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幼儿园 建设标准》建标175的规定。非寄宿制中小学服务半径按3~5 xm考虑,寄宿制中小学服务半径按10~15km考虑。 5.4.2村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用地应设置在阳光充足、环 境安静、远离灾害和污染,以及不危及儿童安全的地段

    5.5.2村庄应设有文体活动广场、文化舞台,并定期组织开展民 谷文化活动、文艺演出等文化娱乐活动。 5.5.3村庄的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集中布置,满足村民交 主活动的需求。农区达到“十个一标准”,涉藏州县达到“8+2” 标准,按表 5. 5. 3 的规定确定,

    表5.5.3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5.5.4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应注重村庄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 特色保护,发掘古村落、古建筑、古文物等乡村物质文化,划定 保护范围。 1应注意与不同性质、类型、特征保护对象的保护需求相衔接 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应与文物行政部门先沟通,应保证不影响遗 存和风貌的真实、完整保护,涉及乡土特色的应保证风貌协调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视其传承展示规模,适度改造利用传统建筑作 为传承展示空间。 3传统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充分尊重建筑物固有的文化内涵和 空间特色,并与环境相协调

    5.6.1村民应普遍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及医疗保险,并实现全 覆盖。 5.6.2村庄应设置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老人日托中心或居家养老 照料中心等,实现农村基本养老服务。城中村和城郊村宜使用城 镇的养老服务设施、老人日托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等,实现 资源共享。

    5.6.3土地被征收的村民按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

    5.7.1加强村民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村庄 每年开展村民素质教育、技能培训不少于2次。 5.7.2协助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维权等权益 保护活动。 5.7.3收集并发布就业信息,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 业介绍等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残疾人提供就业 援助。

    5.8.1根据不同自然灾害类型应建立相应防灾设施和避灾场所, 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要求管理,定期组 织应急演练。村庄应设置不少于1处应急避难场所,并配备必要 的防灾设施,满足灾后群众应急生活需求。 5.8.2村庄消防、智能管理、防自然灾害等安全设施齐全,标识 明确。

    5.8.3应加强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农村用电安全应符合《农村低 玉安全用电规程》DL493的规定。 5.8.4村庄应健全治安管理制度,配齐村级综治管理人员,应急 响应迅速有效。村庄宜在人口集中居住区和重要地段安装社会治 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

    5.9.1村庄应在村庄中心地段或与村(牧)委会联合设置具备便 民服务、综治调解、农业服务、社会事业服务、劳动保障、救助 服务、法律服务等功能的综合服务中心。城中村和城郊村可利用 城镇综合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机构,实现资源共享。 5.9.2村庄宜在交通便利处建设客运站点,保证村民出行方便 诚中村和城郊村可使用周边城镇客运站点,实现资源共享。 5.9.3按照生产生活需求,建设商贸服务网点,鼓励有条件的村 主推行电子商务

    5.10 其它公共服务

    5.10.1村庄宜建有可供村民集中办理丧事的殡仪服务站,殡仪服 务站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50m,可同时满足2户群众办理丧事。 5.10.2村民集中地周边河段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采用护栏、植 物隔离等方式进行安全防护

    6.1.1村庄道路建设应在村庄规划的基础上,以方便生活,有利 生产、安全经济为原则,合理采用技术指标,满足转弯半径和无 障碍要求。 6.1.2村庄道路应顺应现有村庄格局,做到道路结构、形态、宽 度等自然合理、主次分明,体现当地特色。城中村和城郊村道路 应与乡镇规划道路网充分衔接;农区道路硬化宜采用混凝土路 面,牧区道路硬化宜采用砌块或砂石路面:历史文化名村、传统 村落道路路面宜采用传统建筑材料,保留和修复传统街巷中富有 特色的道路。 6.1.3村庄对外道路路面硬化率应达100%。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6.0m,单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m。 6.1.4村庄内部道路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宅前路三级,按 表6.1.4的规定确定 1主要道路应以机动车通行功能为主,并应兼有非机动车交 通、人行功能。村内主要道路应为双车道,机动车道宽度应根据 车型及设计行车速度确定,路面宽度应满足会车要求,车行道宽 度6.0m~8.0m,路面硬化率达到100%; 2次要道路应以非机动车交通、人行功能为主,同时起到集 散交通的作用,车行道宽度在4.0m~6.0m,单车道道路可根据 买际情况设置错车道,设置错车道路段的路基宽度不宜小于 6.5m,并应隔一定距离设会车场地,路面硬化率达到80%; 3宅前路:应以人行功能为主,便于与次要道路连接,并应 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路面应因地制宜选 取本地材料铺装。

    表6.1.4村庄内部道路设置标准

    6.1.5村庄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不宜大于6%,特殊路段 大于6%时,最小坡长应大于110m,并采取相应防滑措施 6.1.6村庄道路应设置道路交通标识,并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 和标线》GB5768的规定。村庄主入口应设置村牌、路标、交通 限速标志牌或减速带,或采用特殊铺装等减速设施,并配合划定 的人行横道线,设置其它交通设施;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应 设置指示牌及相应的公共标识。 6.1.7村庄应保障村民出行安全,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及防护设施建设。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应符 合《乡村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T51224的规定。 6.1.8应根据村庄人口数量,利用零散分布的空置场地,合理规划 建设停车场,满足机动车及其它农用车辆停放需要。发展旅游的 村庄应结合村庄入口和旅游线路,设置旅游车辆集中停放场。 6.1.9村庄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路灯照明覆盖率应达到100%,照 明亮化覆盖率不低于90%,满足照明要求,并做到定期维护。主 要道路应在道路两侧交叉布置路灯,次要道路和宅前路可在一侧 布置路灯。路灯宜使用节能灯具,有条件的村庄宜选用太阳能路 灯或风光互补路灯。 6.1.10村庄道路路面应满足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及平整、抗滑 等要求。 6.1.11村庄道路排水应结合路面排水、边沟排水、地下排水、 洞排水进行合理规划

    6.1.12村庄道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纵横相连,间距不宜大于160m; 2车道的净宽不宜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5m; 3消防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的转弯要求,不宜小于12m; 4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路面设计以双轮组单轴100KN为标 准轴载; 5尽头式车道满足配置车型回车要求,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 18mX18m。 6.1.13村庄桥梁两端与道路衔接应线形顺畅,交通组织应合理: 行人密集区的桥梁宜设人行步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 6.1.14村庄桥梁应安全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地域风 格,提倡使用本地天然材料。 6.1.1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中小桥梁,桥面纵坡不应大于 3%。非机动车流量较天时,桥面纵坡不应天于2.5%。 6.1.16维护、改造村庄桥梁,可采用加固基础、新铺桥面、增加 护栏等措施,并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

    6.2.1村庄供水工程建设应以规划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给水 系统应满足村庄用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等要求。 6.2.2村用水量应符合《青海省用水定额》DB63/T1429的规 定,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6.2.3供水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察报告为依据,确保水量、水质 的可靠性。水源地应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水质安全保证措施 2村庄宜采用集中供水水源,不具备条件地区可采用分散供 水。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供水、用水必须计量。饮用水安全覆 盖率达到100%。 6.2.4庄宜优先采用重力流输配水给水系统,或采取城镇水

    管网延伸及建设跨村、跨乡镇连片集中给水系统,不具备条件的 村庄可采取分散供水或分质供水。 6.2.5给水管网布置应与村庄道路规划相结合,配水宜采用环状 管网,管径不宜小于DN100,供水压力不宜小于0.20MPa。给水 管道覆土厚度应不小于当地最大冻土深度以下0.30m。 6.2.6村自来水普及率应大于等于70%,集中供水率应大于等于 80%。

    6.3.1村庄排水工程建设应以规划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排水 系统应满足村庄排水、污水处理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6.3.2村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 按排水规划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生活污水收集率不应小于80%。 6.3.3村庄生活污水排水应采用管道排水系统,雨水可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采取管道、管渠结合、排水沟渠等排水系统。 6.3.4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选择,应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和环保部门要求,采取集中或分散处理方式,实现生活污水 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人口较多且污水量较大的村庄宜根据实际 情况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6.3.5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出水水质,应符合《青海省农村生 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3/T1777的规定

    5.3.5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出水水质,应符合《青海省农

    6.4.4村庄建设与改造时,配套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村庄统 一 规划,与村庄建设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能满 足通信运营商接入的要求,保障用户平等接入权利

    7.1.1村庄大气环境质量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中 二类区域二级质量标准的规定 7.1.2村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中1类 声环境功能区的规定,交通于线经过的村庄可局部或全部符合2 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规定。 7.1.3村庄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 的规定。 7.1.4村域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水质应符合《地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并与青海省水环境一、 级区划成果要求相对应

    7.2.3厕所改造 1村庄卫生厕所应符合《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1937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7959的规定。村庄户用卫生厕所普 及率应达到100%。鼓励有条件村庄建设水冲式厕所。 2村庄卫生厕所排出的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环境不造 成污染。 3村民户厕应实现“一户一厕”。 4公共厕所宜与文体活动区域结合布置,外观和色彩的设计 与周边环境协调,并应注意美观,有专人打扫管理。公共厕所 服务半径一般为200m左右,建设标准不小于35m/座。 5公共厕所内部空间布局应合理,设施设置应规范,粪便处 理无污染,使用材质良好、耐用、环保,适用特殊人群如厕,达 到“灯明、水畅、十净、无臭、实用、美观”的要求。有旅游条 件的村庄鼓励采用辅助和自动化服务功能

    7.3.1农业污染防治

    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7.3.2工业污染防治

    1强化村庄工业企业源头控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相关管理规定。 2村域内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音、固体 废物等污染源应达标排放。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高速铁路标准规范范本7.3.3清洁能源使用

    7.4.1生态系统修复保护

    1对村庄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自然资源进行 生态保护和修复,保持原生态自然环境。 2开展荒漠化和黑土滩治理,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依法依规 进行取砂、取水、取土、取石行为。 3改善土壤环境,提高农田质量及土壤肥力,对污染土壤应 按《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的规定进行修复。 4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技术应符合《水土保 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的规定。开展小流域、坡耕 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防止人为破坏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做 好山洪灾害预警和防治工作。 5对村庄水体进行整治、清淤;河道、沟渠、水塘保持清 洁,避免形成黑臭水体。

    1村庄绿化应包括坑塘河道绿化、村庄道路绿化、公共活动 场所绿化、宅旁庭院绿化等内容,绿化宜采用本土果树林木花草 品种,兼顾生态、经济和景观效果,与当地地形地貌相协调(见 附录B);部分地区因地理、气候等因素导致植被无法生长,绿 化建设不做要求。

    2全面落实绿化养护制度,有效保护古树名木和绿化成果 古树名木应设置标志牌,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应设置标志牌,并采取保护措施。 7.4.3村庄美化 1结合村庄自然环境、资源赋、人文特点和乡土文化螺丝标准,应 符合《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T50445的规定规划建设村庄景 观环境工程。 2村庄入口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充分利用自然条件 打造具有村庄风貌特色的入口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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