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903-2021 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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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1镇域应统筹推动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筑牢生态 安全屏障,

    镇域应统筹推动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筑牢

    4.1.2城镇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应严格保护城镇周边自然生态系统,城镇空间结构 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凸显生态山水格局和高原特色自然景观。 4.1.3城镇建设应尊重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建设密度和城镇空间布局,合理划定城 镇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并应合理控制城镇开发强度。

    4.2.1城镇河湖水系应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城镇建设产票侵占自然湿地,开应科学划定河、 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明确保护要求 4.2.2城镇应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落 实节水要求。

    4.2.3城镇河湖应在满足排洪排涝功能前提下,采用生态工程技术进行整治改造服务质量标准, 系连通性,

    4.2.4应保护城镇河湖水系岸线自然形态,改善生态功能,生态岸线比例不应低于80%。 4.2.5应加强滨河滨湖生态防护带建设,营造近自然环境,改善生物栖息环境,提升水体自净 功能,营造水清岸绿景美的滨水生态景观。 4.2.6 应基本消除城镇黑臭水体,市县驻地镇、重点镇、一般镇黑臭水体比例应分别控制在 10% 、 1 5% 、20% 以内 ,

    4.3.1城镇公园绿地应合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气候、海拔等因素因地制宜进行城镇绿化; 城镇建成区绿化指标要求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超过3000m以上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酌

    表4.3.1城镇建成区绿化指标要求

    不应低于每万人1辆,停车场用地每辆车50m~100m。收运车辆宜满足分类品种需求,符合 密封要求,标识明显,节能环保,宜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并应配置相应能源供给设施。

    规定的二类及以上标准,数量不应低于3座/km。一般镇公共厕所不应低于三类标准,公共厕 近数量不应低于2座/km。旅游公共厕所标准不应低于一类标准

    5.1.1镇域交通应结合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解决好城镇与国道、省道、县

    成交通应结合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解决好城镇与国道、省道、县道、铁路、旅游公

    路等的衔接,设置完善的场站设施,镇村道路自然村通达率应达到100%。 5.1.2镇区道路应结合地形、道路现状合理增加支路、路,打通各类断头路,完善主干路 干路、支路、巷路四级道路,建立结构合理、通达有序的城镇道路体系。 5.1.3城镇新建、改建主干路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的 有关规定,城镇道路宽度指标要求宜符合表5.1.3的要求。受特殊气候、地形等因素影响的城 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表5.1.3城镇道路宽度指标要求

    公交。公交站场应站容整洁,站牌美观清晰,候车座位舒适干净;公交站点覆盖率、公交线网 密度和运营车速等应满足居民需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 程设计规范》CJJ/T15的有关规定。主干路及学校医院等人员活动密集区域宜采用港湾式公 共汽车停靠站。

    绿色交通工具,并与公共交通系统有效衔接。人行道应确保有足够的步行空间,并应与城镇公 共空间便捷连通,营造安全、舒适的步行环境

    5.1.6市县驻地镇、重点镇应结合居民停车及旅游停车需求,按主干路严禁、干路严控、支路 巷路规范原则,规划停车用地及公共停车场(站、位),永久性公共停车位数量不应低于城镇 汽车保有量的10%。一般镇可根据居民及旅游需要, ,配置相应规模的公共停车位,旅游城镇宜

    根据旅游人口合理配置公共停车场。

    5.1.7公共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的车位数量不宜低于车位总数的10%,新建住宅停车位 应100%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老旧小区停车场改造时安装充电设施停车位数量 不宜低于20%。 5.1.8市县驻地镇、重点镇镇区道路硬化率应达到90%以上,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硬化 率分别应达到100%、100%、80%、60%以上。一般镇镇区道路硬化率应达到75%以上,主干路 干路、支路、巷路硬化率分别应达到95%、90%、75%、60%以上。 5.1.9道路照明设计及光源灯具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 有关规定,并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兼顾美化与景观塑造。宜优先选择用节能光源,提倡绿色 照明。美丽城镇道路亮化指标要求应符合表5.1.9的要求

    5.1.7公共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的车位数量不宜低于车位总数的10%,新建住宅停车信 应100%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老旧小区停车场改造时安装充电设施停车位数量 不宜低于20%。

    表5.1.9美丽城镇道路亮化指标要求

    、主干路、干路、支路应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信号灯、护栏、隔离墩等交通安全

    5.1.10主干路、干路、支路应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信号灯、护栏、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 和管理设施。应规范管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和行驶秩序,严禁在禁停路段或标识为临时停 车区段以外的区域停放车辆。 5.1.11 市县驻地镇宜建设智慧交通系统,满足道路交通指挥、公交运行、停车场状态等管理 与信息共享需求

    5.2.1应因地制宜的选择城镇供水模式,邻近市区或城镇较集中的区域宜选择区域统一供水 模式,其它地区宜选择独立分片供水模式。供水方案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2.2地下水为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水质 量标准》GB/T14848、《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有关规定。地表水为城镇生活 饮用水水源时,枯水期保证率不应低于90%,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现行行业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的有关规定。重点镇、一般镇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率应达到100%。

    源供水的城镇,应设置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水资源匮乏的镇应设置天然降水收集贮存设施。 可保留部分居民现有自用水并作为备用水源,保证用水安全

    5.2.6镇区给水管网应根据地形特征、水水源分布情况、水压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 较,合理确定布设形式。市县驻地镇、重点镇、一般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应分别低于10%、 12%、15%。

    5.2.7 应强化供水水源的安全防护与监督管理,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过程饮用水安全监 管体系,有效监测供水水质,保证供水安全,建立各种供水突发事故的报警制度与应急预案 5.2.8市县驻地镇宜建设数字化供水管网管理平台,整合城镇供水的生产、销售、服务、管理 环节,建立适合于本地区的实用、可靠、先进的城镇供水信息系统。

    5.3.1应根据城镇规模和自然地理特征,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体制和排水工程建设标准,因地制宜进行镇区排水管 设,提高镇区雨水排水能力和污水收集能力。

    5.3.1应根据城镇规模和目然地理特征,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 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体制和排水工程建设标准,因地制宜进行镇区排水管渠改造和建 设,提高镇区雨水排水能力和污水收集能力。 5.3.2城镇雨水排放宜采用明沟、管道或暗渠方式,结合地形及自然环境,接入河流水系或就 近排入低洼地。管渠入河湖水系前宜结合水系治理设置污染物削减消纳设施。 5.3.3市县驻地镇、重点镇应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城镇内涝 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气候、土壤和用 地条件,因地制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5.3.4市县驻地镇、重点镇镇区新建区域宜采用雨污分滞制,分流比例不宜低于90%,严禁雨、 污水管渠混接。一般镇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有条件时过渡为雨污分流制。 5.3.5应因地制宜推进既有镇区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 截流设施,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截留与调蓄 的污水应纳入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或进行快速净化处理后排放。 5.3.6水资源短缺的城镇宜推进雨水资源化利用,雨水滞蓄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城镇及周 边区域的天然湖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处理工艺可结合用水对象合理选择。 5.3.7 应逐步完善和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因地制宜采用集中或分散式污水处 理技术。市县驻地镇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应低于90%,重点镇、一般镇生活污水集中收 集率不应低于80%。 5.3.8环青海湖地区、三江源地区和位于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城镇新建或改扩建污水处 理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准,青海东 部地区、柴达木地区应达到一级B标准,并预留一级A处理设施的用地。 5.3.9有条件的城镇宜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周边农村牧区延伸。偏远地区城镇应

    5.3.9有条件的城镇宜推进城镇

    结合当地情况独立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5.4.1城镇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时,应满足城镇用电需求,工程管线宜采用隐蔽架设及同种类 管线交错道路布设等措施,满足安全、检修及景观等要求。 5.4.2电力设施建设应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实行标准化建设。电力供给 可靠性、电压质量等指标应符合国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要求,配电设施改造时序应与镇区 规划建设相衔接,与环境相协调

    5.4.3镇区重要地段和旅游景区宜采用埋地敷设电缆: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1

    镇、重点镇镇区主要道路采用埋地敷设管线的比例不应低于80%,一般镇镇区主要道

    优先采用埋地敷设管线。

    5.4.4电力设施应可接纳新能源接入并网,满足光伏、沼气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

    5.4.5镇区应设置通信局所。配套通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镇相关规划,与城镇建设主体同步设

    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满足通信运营商接入的要求,保障用户平等接入权利。 5.4.6镇区通信线路宜采用理地管道形式并应在电力线铺设道路另一侧敷设,并满足工程管 线安全间距要求

    5.4.8宜推进城镇二网融合, 有线、 无线、宽带骨干网及相关接入网建设,建设多种制式 综合无线通信体系,加快公共区域无线局域网覆盖

    5.5.1各城镇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资源能源票赋等条件,按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 宜热则热等多元化供暖原则,科学选择清洁供暖方式。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地区城镇宜优先利 用可再生清洁能源满足供暖需求

    5.5.2市县驻地镇及城市周边城镇应以集中供暖为主、分散式清洁供暖为辅

    点镇镇区集中供暖率不应低于50%、清洁供暖率应达70%以上,一般镇清洁供暖率 上。

    分户计量和温控装置,既有住宅宜分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 5.5.4市县驻地镇应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供暖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省相关排 放标准要求。重点镇、一般镇宜结合城镇改造逐步取消散煤取暖,采用清洁热源供暖;尚未进 行改造或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城镇,宜采取清洁型煤和环保炉具相结合方式推进燃煤供暖清洁 化。

    5.5.5涩宁兰天然气长输管线沿线城镇及周边经济运距范围内城镇宜推进

    兰天然气长输管线沿线城镇及周边经济运距范围内城镇宜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改 气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供暖,减少散煤供暖,

    造和应急储气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供暖,减少散煤供暖。

    5.5.6大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城镇或电力资源充足地区城镇,宜统筹考虑电力、热力供需情况, 结合城镇供热规划和建筑热负荷标准,因地制宜发展电供暖,可综合运用各类热泵、高效电锅 炉等用户终端电供暖方式。

    6.1.1城镇应至少设置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新建幼儿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 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有关规定。当条件充许时,幼儿园宜满足3岁以下幼儿养育全托 管

    6.1.1城镇应至少设置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新建幼儿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 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有关规定。当条件允许时,幼儿园宜满足3岁以下幼儿养育全托 管。 6.1.2幼儿园应根据服务半径需求,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并应具有独立院落。幼儿园建 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间距规定,室外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m。 6.1.3城镇应根据服务人口,兼顾近远期需求,合理设置小学数量和规模,并确保1个年级至 少1个班。 14重占铺一般结应 用学家

    6.1.2幼儿园应根据服务半径需求,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并应具有独立院落 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间距规定,室外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m。 6.1.3城镇应根据服务人口,兼顾近远期需求,合理设置小学数量和规模,并确保 少1个班。

    文镇位没直成例级 模。有条件的重点镇可设置高中、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中心。 6.1.5城镇需要合并设置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时,应按小学的服务半径进行布局。 6.1.6城镇宜推进市县知名中小学与城镇中小学联合办学,发展互联网远程教育,扩大优质教 育资源覆盖范围

    标准配套医疗设备。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重点旅游镇的卫生院应相应提高医院建设标准和 配套医疗设备标准

    配套医疗设备标准。 6.2.2青海东部地区、柴达木地区市县驻地镇综合医院应利用优势医疗资源,增设精神卫生专 科门诊,并加强地方病防控中心、交通检疫和隔离救治站点等医疗卫生设施建设, 6.2.3 环青海湖地区及三江源地区市县驻地镇应在牧区设置流动医疗点,为农牧民提供基本 药物和医疗服务

    6.2.3环青海湖地区及三江源地区市县驻地镇应在牧区设置流动医疗点,为农牧 药物和医疗服务

    6.2.4旅游人口较多的城镇医院、卫生院应加强针对旅游人群的紧急医疗救

    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合并完成标准化建设。 6.2.6市县驻地镇应设置卫生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及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站以应对各类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建筑面积均不应低于500m,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和信息系统设备,推进重大疫 情应急救治体系建设,提升平战转换能力。 知医痘通宣道上机制

    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合并完成标准化

    6.3.1市县驻地镇应至少设置1处一类文化活动中心,配置展示阅览、教育培训、网络信息 多媒体视听等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500m,并应附设不少于300m的室外活动场地。重点 镇应至少设置1处二类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一般镇应至少设置1处三类文 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60m。 6.3.2市县驻地镇、重点镇应至少设置1处体育活动中心,占地面积不宜少于8000m,宜具 有篮球、五人制足球、排球、羽毛球、射箭、室内器械健身、轮滑等体育活动功能。一般镇应 至少设置1处全民体育健身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少于1000m,宜配置篮球、门球、乒乓球、 非标准足球场或其它简单运动设施,并应配备夜间灯光照明设施。 6.3.3青海东部地区、柴达木地区与环青海湖地区城镇体育设施建设应兼顾特色品牌体育赛 事活动需求。青藏公路沿线及环青海湖地区城镇宜加强徒步、自行车、自驾车营地等配套设施 建设,推进体育产业与区域文化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 6.3.4应统筹配置城镇室内体育空间和室外体育空间,兼顾不同年龄群体、不同季节、不同类 型体育活动需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应达到1.8m。 6.3.5城镇文化体育设施可结合城镇新建或改扩建设施统筹建设,可优先利用旧厂房、仓库及 老旧商业设施等空闲资源。

    市县驻地镇、重点镇应至少设置1处养老院,配建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 施规划规范》GB50437的有关规定。一般镇应至少设置1处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

    6.4.2市县驻地镇应至少设置1处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000m

    6.4.6市县驻地镇应建设1所县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应符合《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

    理、骨灰存放及祭祀等复合功能,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500m。

    理、骨灰存放及祭祀等复合功能,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500m

    6.5.1市县驻地镇应统筹设置白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街综合超市、宾馆银行和储蓄所、 邮政所等商贸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商业中心。其它日杂用品店、粮油副食店、便利店宜与住 宅区结合设置。重点镇、一般镇宜设置百货商场、综合超市、农贸市场、邮政所、招待所、储 蓄所、日杂用品店、粮油副食店、便利店等商贸服务设施。 6.5.2应根据服务城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集贸市场,选址应利于人流货流集散,确保内外交通

    .1地辰量点监税防卸区内的城镇应明确建用地评估和工程抗辰、生部线工程和量安段 施的抗震标准,合理设置防止地震次生灾害和避震疏散的场所与设施 7.1.2城镇所有建、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有关规定,应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规范以及其他 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抗震设计与施工。 7.1.3现有建筑物抗震鉴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有关 规定。不满足要求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构筑物或工程设施应按照各行业相关抗震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鉴定、加固。 7.1.4次生灾害源点、生命线系统中的新建和已建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进行抗震设计,或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和《建筑抗 加固技术规程》JGJ116进行鉴定、加固。 7.1.5对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的仓库应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进行抗震设防。对储 存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按重点设防类进行抗震设防。 7.1.6 灾后重建、移民安置等政策扶持新建住房,应严格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并采用符 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材料。 7.1.7 应鼓励、引导农牧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的自建房屋,提高抗震设防 能力。

    7.2.1市县驻地镇、重点镇应至少布设1处防灾据点,可依托学校、大型文化体育场馆等设 置,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避难建筑的有关要求。

    置,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避难建筑的有关要求。

    GB50413有关规定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人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3m,每处疏散场地面积不 宜小于4000m,宜与广场、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结合建设。 7.2.3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综合考虑主要灾害防御要求,确保选址安全,并应满足相应的灾害 设防目标。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防灾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符合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满足灾后群众应急生活需求。对外应灾疏散通道应保证畅通,满足相关规范的疏散通道宽度要 求。

    7.2.4文化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宜在基本抗震设防要求基础上提高标准

    7.3.1市县驻地镇应设置一级消防站,每个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km。重点镇应设置二级 消防站,每个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宜大于4km。一般镇应设置小型或微型消防站,并与县级消防 站及镇区供水、供电等部门建立消防通信联网,每个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宜大于2km。 7.3.2消防站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城市消防站设计规 范》GB51054的有关规定

    7.4.1城镇建设应避让山洪灾害风险区,加强山洪灾害防治 工程措施建设,确保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7.4.2市县驻地镇、历史文化名镇防洪标准不宜低于30年一遇,重点镇、一般镇不应低于20 年一遇。

    7.4.3重点工矿企业应按照其工程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

    7.4.3重点工矿企业应按照其工程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

    7.5.1应对城镇内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厂矿、居民区、旅游点、交通干线和重要工程设施分布 区进行不稳定斜坡、泥石流潜在发育区、潜在地面塌陷区等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 论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风险应对方案。

    7.5.2应对城镇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居民进行避让搬迁,推进地质灾害治理。 7.5.3 位于地质灾害防治区内的城镇应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全覆 盖。

    7.6.1城镇应综合运用实体防护技术和电子防护技术,构建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 安全防范系统。

    8.1.1城镇建设宜挖掘提炼高原山水文化、宗教文化、历史文化、风景名胜、民俗传承等文化 特色,明确高原城镇文化定位与特色,建立文化保护与传承机制。 8.1.2应结合高原景观特征、地域文化与民族特色,从景观、街道、建筑、节点、标识标牌等 方面统筹体现城镇文化特色,整体塑造城镇文化形象和地域特色。 8.1.3历史文化名镇、街区、历史建筑应严格按照保护规划管理,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 然景观和环境,不得进行与保护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对影响风貌的违法违章建筑应进行 整治或拆除。

    8.1.4应加强对传统文化、民俗风情、地方特色及所依托的物质载体进行挖掘和保护,加强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彰显高原城镇文化特质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彰显高原城镇文化特质

    8.2.1应通过城镇景观风貌设计,明确城镇特色风貌格局,划分风貌管控分区,因地制宜制定 各区域风貌保护设计指引,明确管控要求。 8.2.2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内及周边城镇应注重镇景融合,整体风貌与特色宜 与自然保护地协调统筹。

    8.2.3应控制沿路、沿河、环湖、环山等城镇主要景观风貌区域的天际轮廓及景观特征,引导 形成连续完整的景观界面

    视廊控制范围内的景观效果、建筑高度、体量及建筑风貌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严格控制在山 体控制线以上区域进行开发建设。

    8.2.5城镇河湖滨水区域应严格开发管控,合理划定滨水空间保护控制线,并

    休闲生态景观步道,明确绿化形态和河岸台地的控制要求项目管理、论文,确保河道的共享性与开 城镇天际线与水体的形态关系,塑造体现自然与文化特色的滨水空间环境。

    8.3.1宜依据城镇总体风貌控制要求, 分区提出街道景观控制要求。

    1自微城琪市 力山街通原统宝市制安求 8.3.2重要旅游通道沿线或旅游景区附近城镇应结合自身优势资源,培育1~2条特色街道。 特色街道应结合现状特征设置,宜在支路、巷路设置,应复合商业、旅游、文化等多种功能 体现地域特征与文化特色

    绿植花卉盆栽、休闲长廊座椅等设施,并融入本地自然与文化元素,为居民、游客 往场所,创造宜居环境。

    8.3.5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应结合街道风貌统筹设计建造,宜兼顾功能适用 与外形美观,并组合设计,一亭多用。 8.3.6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无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病害,修复后的路 面平整度和外观应与原道路保持一致和协调

    8.3.6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无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病害,修复后的路 面平整度和外观应与原道路保持一致和协调。

    8.4.1应明确城镇重要节点景观风貌管控要求,并纳入城镇规划设计控制管理。 8.4.2应优先对城镇交通出入口、交通干道交叉口、车站、开放空间、公园绿地、广场等重要 节点及周边地区进行景观风貌提升,重点对停车场、邮政快递、宾馆餐饮、商贸物流等交通集 散区域进行环境整治。

    散区域进行环境整治。 8.4.3应加强城镇行政中心、居民活动中心商业区、重点人文或民俗活动场所景观风貌管控 体现地域文化要素,提升城镇门户、客厅等重要节点的景观形象。 8.4.4设置节点小品时宜体现文化特色体育标准,结合周边功能区进行统筹设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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