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_524 -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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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相应排放高度和具体控制要 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3企业内部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 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VOCs废气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 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C。 4.4排气筒高度处于表1所列的两个高度之间时,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排气筒 高度大于50m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内插法和外推法计算式见附录G。 4.5进入VOCs单一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 实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挥发性有机物基准排放浓度。利 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O基一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一一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进入VOCs单一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 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 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 得稀释排放。 对于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放的废气,还需对排放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嗯 英(燃烧含氯有机废气的)进行控制,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4.6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 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应执行各排放控制要求 中最严格的规定。 4.7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 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废气处理系统进气管路上的应急排口应安装废气流 量连续监测装置。 4.8重点行业(见附录A.13,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橡胶制品制造及塑料制品制造行业除外)中涉 VOCs排放的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行业非甲烷总烃去 除效率按照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对于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及其他行业,收集废气中非甲烷总烃 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挥发性 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隧道标准规范范本5.1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2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

    企业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 定

    5.3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施与管线组件VOCs泄

    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具体要求 应符合GB37822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5.5散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气除应满足表1外,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处理效 低于80%

    5.6无组织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

    5.6.1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企业VOCs无组织排 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6.2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企业需设置VOCs监测点位标识;特殊情况下,确需在非封 作业的,应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表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6.1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6.1.2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 GB/T16758、AQ/T4274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 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6.1.3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 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u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泄漏 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照5.4规定执行

    1.4除天型工件外,禁正敲开式喷涂、 求。 1.5各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见附录D。

    6.1.5各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见附录D。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 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 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 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具体记录要求见附录D。

    7.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 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7.1.2污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 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企业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满足附录E的技术要求。 7.1.3企业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废气合并处理的,应在废气合 并后处理设施之前或在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包括等效排气筒)须配套建设VOCs在线监测设备。若多个管路废气合并同一排气筒排放时,各管路 风机最大风量和大于60000m/h须配套建设VOCs在线监测设备。 VOCs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管理、使用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计量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VOC 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市空气质量改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7.2.1排气筒中VOCs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HJ734、附录F、附录H、《固 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定执行。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h 平均浓度的监测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样品分别测定取 平均值;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 的时段。 7.2.2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敬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733的规定 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对于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TOC),测定方法按HJ501的规定执行。 7.2.3对于厂区监测,非甲烷总烃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 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样品分别测定取平均值;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 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7.2.4测定VOCs治理设施的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时,须在VOCs治理设施进口、出口同时进行采样 监测。

    7.2.1排气筒中VOCs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HJ734、附录F、附录H、《固 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定执行。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h 平均浓度的监测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样品分别测定取 平均值;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 的时段。

    2.6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 物的测定。

    表3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

    3.1本标准由天津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贡监替实施。 8.2企业是实施排放控制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3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在线监测或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 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确定为超出本标准限值。 3.4对于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 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确定为超出本标准限值;采用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 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确定为超出本标准限值 3.5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确定为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控制要 求:

    A.1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VOCs行业术语定义及重点行业

    以石油和(或)天然气为原料,采用物理操作和化学反应相结合的方法,生产各种石油产品和石化 产品的加工工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5合成材 料制造、C282合成纤维制造) 石油炼制是对原油进行常减压蒸馏、催化重整、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延迟焦化和炼厂气加工等操 作,生产石油燃料(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润滑油脂、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 石油蜡、石油沥青、石油焦等的生产过程。 石油化工生产是对石油炼制过程提供的原料油和气(如乙烯、丙烷)进行裂解及后续化学加工,生 立以三烯(乙烯、丙烯、丁二烯)、三苯(苯、甲苯、二甲苯)为代表的石化基本原料、各种有机化学 品、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生产过程

    原料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医药类产品的生产活动,医药类产品包含化学药品原料药、 品制剂、中药饮片、中成药、兽用药品、生物药品等。(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7医药制造业)

    以天然及合成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还包括利用废橡胶再生产橡胶制品的活 括橡胶鞋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91橡胶制品业)

    A.4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

    涂料制造指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经加工后制成的覆盖材料的生产 活动;油墨制造指由颜料、联接料(植物油、矿物油、树脂、溶剂)和填充料经过混合、研磨调制而成, 用于印刷的有色胶浆状物质,以及用于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的生产活动;胶粘剂制造指以粘料为 主剂,配合各种固化剂、增塑剂、填料、溶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偶联剂等助剂制备胶粘剂(也称粘合 )的生产活动。(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C2667动物胶制造、 C2669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 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不包括塑料鞋制造。(国 民经济行业代码C292塑料制品业)

    包括半导体分立器件(晶体二极管、三极管等)和集成电路的制造及封装测试,以及电子元器件(电 容、电阻等)制造、印刷电路板制造、LCD/CRT显示器制造、电子终端产品装配、光碟片制造等。(国 民经济行业代码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包括汽柴油车整车制造和新能源车整车制造,其中汽柴油车整车制造指由传统燃料动力装置驱动, 具有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并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输送人员和(或) 货物的车辆制造;新能源车整车制造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 雷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361汽 年整车制造)

    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生产过程,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 他印刷品印刷和排版、制版、印后加工四大类。(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31印刷业)

    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 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1家具制造业)

    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过程。除汽车整车制造、家具制造行业夕 涉表面涂装工序的行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C33金属制品 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C36汽车制造业(C361汽车整车制造除外)、C37铁路、 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 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C8111汽车修理与维护)

    炼铁是指利用高炉法、直接还原法、熔融还原法等,将铁从矿石等含铁化合物中还原出来的生 ;炼钢是指利用不同来源的氧(如空气、氧气)来氧化炉料(主要是生铁)所含杂质的金属提纯过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重点行业包括上述内容的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油墨与胶粘 塑料制品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印刷工业、家具制造、表面涂装、农药制造行业。

    控工艺设施和单项必测VOCs物质项目见表B.1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各行业受控工艺设施和单项必测VOCs物质

    表B.1各行业受控工艺设施和单项必测VOCs物质

    注:*待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简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C.1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均排放VOCs废气,其距离小于该两根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根等效 排气筒代表该两根排气筒, 0.2等效排气筒高度只能用于计算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执行标准,不能作为模型运算、类比分析等衍 生性工作的依据,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C.2.1等效排气简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公式(C1)计算:

    式中:Q一等效排气筒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2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公式(C2)计算:

    式中:h一一等效排气筒高度,m; h,hz——排气筒1和排气筒

    C.2.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h= /0.5(h2 +hs)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 点的距离按公式(C3)计算:

    式中:x一一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m

    L0、01、02 一同C.2.1。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VOCs工业行业划分为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医药制造、涂料、油 粘剂制造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印刷、电子工业、汽车整车制造、家具制造以及表面涂 用含VOCs产品的行业。

    D.3 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D.3.1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D.3.2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 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D.3.2.1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 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D.3.2.2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 D.3.2.3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 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 D.3.2.4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氯等元素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至满足标 准限值要求后排放 D.3.4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 理处置。 D.3.5废弃的容器在移交回收机构前必须密封保存

    D.4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数据。 D.4.3酸碱洗涤吸收装置,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pH值等。 D.4.4清水洗涤吸收装置,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及废水排放流量等。 0.4.5冷凝装置,应每月记录冷凝液量,每日记录气体出口温度、冷凝剂出口温度等。 D.4.6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及处置情况, 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等,对活性炭吸附装置还应记录活性炭填充率及更换频次。 D.4.7生物处理设施,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以确保该设施的状态适合生物生长代谢,并每日记录处理 气体风量、进口温度及出口相对湿度等。 0.4.8热力燃烧装置,应每日记录燃烧温度等。 D.4.9催化燃烧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并每日记录催化剂床进、出口气体温度 和停留时间,电或天然气消耗量等。 D.4.10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D.4.11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1.1监测孔应设置在规则的圆形或矩形烟道上,应便于测试人员开展监测工作,应避并对测试人员 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E.1.2对于输送高温或有毒有害气体的烟道,监测孔应开在烟道的负压段;若负压段下满足不了开孔 需求,对正压下输送高温和有毒气体的烟道 封测

    图E.1带有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

    E.1.3对于气态污染物,监测孔优先设置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 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当量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当 量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监测断面的气流速度应在5m/s 以上。 E.1.4在选定的监测断面上开设监测孔,监测孔的内径应≥80mm。监测孔在不使用时应用盖板或管 帽封闭,使用时应易打开。 E.1.5烟道直径≤1m的圆形烟道,设置一个监测孔;烟道直径大于1m不大于4m的圆形烟道,设置相 互垂直的两个监测孔;烟道直径>4m的圆形烟道,设置相互垂直的4个监测孔(图E.2)。

    图E.2圆形断面测点与监测孔示意图

    巨形烟道根据监测断面面积划分,由测点数确定监测孔数(见表E.1),监测孔应设置在侧面烟 小块中心线上(图E.3)。当截面宽度≥4m时,应在烟道两侧开设监测孔。

    表E.1矩形烟道的分块和测点数

    图E.3矩形断面测点与监测孔示意图

    E.2.1防护要求 E.2.1.1距离坠落基准面0.5m以上的监测平台及通道的所有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见图E.4),其 中监测平台的防护栏杆应带踢脚板。 E.2.1.2护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2m,其设计载荷及制造安装应符合GB4053.3要求。 E.2.1.3护栏的踢脚板应采用不小于100mmx2mm的钢板制造,其顶部在平台面之上高度应不小于 100mm,底部距平台面应不大于10mm

    2.1.2护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2m,其设计载荷及制造安装应符合GB4053.3要求。 2.1.3护栏的踢脚板应采用不小于100mmx2mm的钢板制造,其顶部在平台面之上高度应不 0mm,底部距平台面应不大于10mm

    E. 2. 2 结构要求

    图E.4防护栏杆示意图

    E.2.2.1监测平台应在监测孔的正下方1.2~1.3m处,应永久、安全、便于采

    E.2.2.3监测平台可操作面积不小于2m,平台长度和宽度应不小于1.2m,且不小于监测断面直径或 当量直径的1/3,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9m。 E.2.2.4监测平台地面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mm的花纹钢板或钢板网(孔径小于10mm×20mm),监测 平台及通道的载荷应不小于3kN/m?。 E.2.2.5监测平台及通道的制造安装应符合GB4053.3要求,

    E. 2. 3 其他要求

    .2.3.1监测平台应设置一个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不少于2个16A插座及2个10 监测设备所需电力。

    测设备所需电力。 2.3.2监测平台附近有造成人体机械伤害、灼烫、腐蚀、触电等危险源的,应在平台相应位置 护装置。监测平台上方有坠落物体隐患时,应在监测平台上方3m高处设置防护装置。防护装置 与制造应符合GB/T8196要求。

    2.3.3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监测点位应储备相应安全防护装备。

    .3.1监测平台与地面之间应保障安全通行,应设置安全方式直达监测平台。设置固定式钢梯或转梯 到达监测平台,应符合GB4053.1~2要求。 .3.2监测平台与坠落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2m时,不应使用直爬梯通往监测平台,应安装固定式钢斜 体、转梯或电梯到达监测平台。梯子宽度不小于0.9m,梯子倾角不超过45度。每段斜梯或转梯的最大垂 直高度不超过5m,否则应设置缓冲平台,缓冲平台的技术要求同监测平台(见图E.5)

    照明标准规范范本市固定式钢斜梯示意图

    4.1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应设置监测点位标志牌,标志牌分为提示性标志牌和警告性标志牌两 志牌应涵盖监测点位基本信息。提示性标志牌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警告性标志牌用于 们注意污染物排放可能会造成危害。

    .4.2监测点位标志牌的技术规格、信息内容以及点位编号应遵照相关文件规定。 E.4.3一般性污染物监测点设置提示性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监测点 设置警告性标志牌。 .4.4标志牌设置在距污染物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E.4.5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点位情况,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E.5.1排污单位应建立监测点位档案,档案内容除应包括对监测点位的管理记录,包括对标志牌的标 志是否清晰完整,监测平台、监测爬梯、监测孔、自动监测系统是否能正常使用,排气筒有无漏风、破 损现象等方面的检查记录。

    非污单位应建立监测点位档案,档案内容除应包括对监测点位的管理记录,包括对标志牌的标 晰完整,监测平台、监测爬梯、监测孔、自动监测系统是否能正常使用,排气筒有无漏风、破 方面的检查记录。 益测点位的有关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属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 制度,选派专职人员对监测点位进行管理,并保存相关管理记录,配合监测人员开展监测工作。 益测点位信息变化时,排污单位应及时更换标志牌相应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时,需给出监测点位照片并标注清楚,

    和规章制度,选派专职人员对监测点位进行管理,并保存相关管理记录,配合监测人员开展监测工 5.3监测点位信息变化时,排污单位应及时更换标志牌相应内容。 5.4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时,需给出监测点位照片并标注清楚。

    E.5.4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时胶合板标准,需给出监测点位照片并标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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