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2016修订版)(公安部2017年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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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户籍(办证)室应为低台敲开式,可根据反恐维稳工作需要在综合 服务大厅设置相应隔离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候问室设置应遵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 安部令第75号)。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房屋的建筑结构应根据当地的建设条件和有关规范进行 设计。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设置独立配电室、锅炉房,其设备用房面积应按照派 出所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建筑外围应设置安全防范设施,武器警械室、候问室、 档案室等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二十八条办案用房的室内装修应满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要 求,其余用房的室内装修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 [2014]267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的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应选择安全、节能、环保的产 品。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的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包括公安信息网、政务网、互 联网,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按照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综 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的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宜设置给水排水系统。在办案区需设置供违法犯罪嫌疑 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配备应急照明器材。讯问室、候问室宜采用低压电 源。 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主要用房及场地照度,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 定。
第三十四条公安派出所主要用房及场地照度,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定。
是公安派出所用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各类户证、治安、出入境、消防等手 续的用房。主要包括:综合便民服务大厅、群众来访接待室、调解室、信息采集 室、户政档案室等用房。
是公安派出所专门用于执法办案工作的用房。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专门 用于对案件当事人及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讯问、辨认、信息采集、案情分析、专 家审卷、整档立卷等办案工作的用房。
是满足公安派出所日常后勤保障的警营文化室、健身房、洗衣房、淋浴室及 供民警、辅警住宿的备勤用房等用房
是确保公安派出所安全正常运行所需的用房。主要包括:变配电室,UPS 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制冷机房,空调、新风、排烟机房,消防、安防、 楼宇控制机房,强、弱电室,电梯机房等用房
是满足公安派出所用房配套的必要用房。包括:场区门卫室、食堂、车库等 用房。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和作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基层单位,是公安机关发挥职能 的物资基础和必要条件,其规划建设水平直接影响公安机关的职能发挥。编制本标 准的目的,一是要解决目前在派出所规划设计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功能性考虑不 周全等问题;二是合理分配用房,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条本条阐明了本标准的作用。 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提供全国统一标准;是编 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 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条阐明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公安派出所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铁路、交通、民航、森林、边防等公 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标准的原则。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 作需要,又要考虑从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第五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用房建设与城镇规划的关系。 第六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 应符合当地城市或乡镇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城市设计 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 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规模的分类。根据民警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三类。 第八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建设范围
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房屋建筑建设内容。 包括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障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 房六部分。 第十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附属设施的建设内容。 包括训练设施、消防设施、充电桩等。 第十一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场地的建设内容。 包括警用、社会车辆停车场和警用训练场、大件涉案物品的停放场所、涉案车 辆临时扣押场等。 第十二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建设用地选址的基本要求。 公安派出所建设用地的选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房屋建设的建筑功能和质量, 还直接影响着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和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选址地块应具备良好的 地质条件、无污染的周边环境、交通便利、市政设施完善的地块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本条是按照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而设定。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五条本条是指具有空余场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训练 场配电网标准规范范本,用于民警进行体能训练和警务技能训练。警用训练场地按标准篮球场及其缓冲 区计算面积。 第十六条本条对公安派出所警用车辆停放场地作了明确规定,场地的大小根据 不同类型派出所的车辆标准和数量确定。 第十七条本条提出的绿化指标是指公安派出所的绿化面积既要符合当地规划行 改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又要符合周围环境的要求特点。 第十八条本条对公安派出所综合使用面积指标做出了规定
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房屋建筑建设内容。 包括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障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 房六部分。 第十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附属设施的建设内容。 包括训练设施、消防设施、充电桩等。 第十一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场地的建设内容。 包括警用、社会车辆停车场和警用训练场、大件涉案物品的停放场所、涉案车 辆临时扣押场等。 第十二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建设用地选址的基本要求。 公安派出所建设用地的选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房屋建设的建筑功能和质量, 还直接影响着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和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选址地块应具备良好的 地质条件、无污染的周边环境、交通便利、市政设施完善的地块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本条是按照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而设定。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五条本条是指具有空余场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训练 场,用于民警进行体能训练和警务技能训练。警用训练场地按标准篮球场及其缓冲 区计算面积。 第十六条本条对公安派出所警用车辆停放场地作了明确规定,场地的大小根据 不同类型派出所的车辆标准和数量确定。 第十七条本条提出的绿化指标是指公安派出所的绿化面积既要符合当地规划行 改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又要符合周围环境的要求特点。 第十八条本条对公安派出所综合使用面积指标做出了规定
综合使用面积指标是控制派出所建筑标准的主要参数。公安派出所建设规模过 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过大又会造成浪费。根据实际需要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 反复测算,本条确定了不同类别派出所的建设规模。公安派出所不论大小,其职能 是相同的,只是不同业务的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类别的派出所的房屋项目 内容是一致的,只是相应的面积指标应视工作量而有所差别。对于同类派出所而 言,其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编制定员人数,参考本条规定的指标确定。人数处于指 标下限时,其面积指标不应低于标准表中所列面积指标的下限;人数处于指标上限 时,则不应高于面积指标的上限。 基本用房包括: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及后勤保障用房。 第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 障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面积分配比例关系。该面积分配比例关系是根据大量 的调研数据整理得出,每类用房面积比例可上下浮动3%。 第二十条本条是对公安派出所的建筑外观形象进行统一规范,具体标准按公安 部《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公装财[2005]26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是对公安派出所的外观标识进行统一规范,具体标准按公安部 《关于规范统一派出所外观标识的通知》(公治[2004]19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户籍(办证)室应为低台澈开式。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候问室设置应遵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 安部令第75号)。 第二十四条本条对派出所建筑结构作出了规定,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和建 筑风格各不相同,因此,对派出所建筑结构未作统一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提出的公安派出所拥有独立配电室是保障公安派出所24小时执 行警务及各种装备用电安全的需要;锅炉房的配置主要是保障寒冷地区公安派出所 业务、生活需要。 第二十六条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外围应装设安全防范设施。 这是为了保证派出所内部安全的需要。公安派出所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置院墙、 铁栅栏、电子监控等防护设施;武器警械室应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 (室)管理规定》(公装财[20001480号)的建设标准:候问室应符合《公安机关
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的建设标准;档案室应符合国家档案局 现定的保密、防火、防潮等建设标准。 第二十七条本条提出公安派出所建设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主要是坚持以人为本 理念,方便残疾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本条是指公安派出所室内装修要适应地的整体经济水平,不得超范 围、超标准进行室内装修。 第二十九条本条阐述了公安派出所的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条本条是为公安派出所信息化建设和今后发展作全面规划。 第三十一条本条是建筑的环保节能已经成为节能减排的重要一环。 针对建筑领域,国家出台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同时,各省在国家标 准上,根据各自气候的特点并融合进各自的要求,相继出台了地方的《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因此,当公安派出所办公用房独立建设时,在设计阶段,应满足国 家及地方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第三十二条本条是根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规范使用办案区“四个一律”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公传 发[2014]158号)关于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条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涉事人员突发不正常行为时,发生触电事 故。 第三十四条本条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 (GB5003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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