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T 109-2019 四川省城市综合管廊运营维护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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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9附属设施ancillaryfacilities

    综合管廊的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 监控与报警系统、排水系统和标识系统等设施的总称。 2.0.10智能化运维管理intelligent operationandmaintenance

    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系统、建筑信息模 型、智能巡检机器人等信息技术和智能化手段,实现精确定位、 运营安全保障、监测预警减灾、高效应急处置等功能的集成智能 化运维的管理。

    水利软件、计算2.0.11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safetyconservationzoneofutility

    为保护综合管廊的止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的顶部、底部 及侧面设定的特定范围内的保护区域。

    为保护综合管廊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的顶部、底部 及侧面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区域。

    采用专业设备对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进行的 专项技术状况检查、系统性功能试验和性能测试,并判定达到使 用要求与技术标准符合的活动

    3.0.1管廊管理单位应具备对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营维

    3.0.1管廊管理单位应具备对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营维 泸管理的能力,作业人员资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0.2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内容宜分为日常巡检与监测、维 修与保养、专业检测、大修和中修管理

    3.0.3管廊管理单位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综合管廊实施安全保护区、控制区管理: 2对管廊周边施工活动进行管理: 3根据综合管廊类型、人廊管线类型、管廊结构材质、运 营维护和所处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运营维护管理等级,并制定 管理控制措施。

    3.0.4用于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仪器、仪表、量具等应定期计 量检定,

    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对到期、老化、破损等不符合安全使用条 牛的管线进行维修、改造或更新,并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 管线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0.6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宜采用先进的智能化技术,建立

    善人员配备及保障措施,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0.8管廊管理单位与管线单位应共同制订运营维护应急预

    3.0.8管廊管理单位与管线单位应共同制订运营维护应急预 案、建立应急系统,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和联合应急演练

    案、建立应急系统,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和联合应急演练

    4.1.1综合管廊本体管理应统筹制订管理方案及实施计划,科 学合理确定运营维护管理的内容、方法、标准及频次,保障综合 管廊安全、高效、经济运行。 4.1.2综合管廊本体的日常巡检与监测、维修与保养、专业检 测、大修和中修管理应做好记录,并定期形成报告。 4.1.3综合管廊本体大修和中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相关资料 存档备案。

    4.1.1综合管廊本体管理应统筹制订管理方案及实施计划,科 学合理确定运营维护管理的内容、方法、标准及频次,保障综合 管廊安全、高效、经济运行。

    4.1.1综合管廊本体管理应统筹制订管理方案及实施计戈

    测、大修和中修管理应做好记录,并定期形成报告。 4.1.3综合管廊本体大修和中修峻工验收合格后应将相关资料 存档备案

    4.2.1综合管廊本体日常巡检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内部、地面 设施、周边环境、监控中心、供配电室等。巡检内容及方法应符 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2.2综合管廊本体的日常巡检应

    4.2.2综合管廊本体的日常巡检应分别在综合管廊内部及外部 地面沿线进行。巡检过程中遇到需改善和对管廊运行有影响的设 施缺陷及事故情况应重点记录,及时上报

    4.2.3综合管廊本体的巡检方案、巡检周期宜结合综合管廊建

    内部的巡检周期每周不宜少于1

    2外部的巡检周期每大不宜少于1次; 3在极端异常气候、保护区周边环境复杂等情况下,应增 加巡检力度、提高巡检频次。 4.2.4综合管廊本体专项监测宜以竖向位移、水平位移、相对 收敛等变形监测为主,并结合实际需求增加结构受力监测。 4.2.5遇下列情形时应对综合管廊本体相关区域或局部结构进 行专项监测: 1工程设计阶段提出监测要求; 2 根据日常巡检结果分析需要进行监测; 3周边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结构安全 稳定; 4周边环境存在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稳定的外部作业; 5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稳定的情况 4.2.6监测方案应根据综合管廊施工工艺、结构形式、地质条 件、外部作业影响特征或日常巡检结果等因素,结合综合管廊本 体和内部管线运行安全要求综合确定。 4.2.7综合管廊本体监测技术标准、测量精度除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 范》GB/T12897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外, 结构变形监测精度等级不宜低于三等,其中十线综合管廊变形监 测精度等级宜采用二等。

    件、外部作业影响特征或日常巡检结果等因素,结合综合管廊本 体和内部管线运行安全要求综合确定

    4.2.7综合管廊本体监测技术标准、

    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 范》GB/T12897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外, 结构变形监测精度等级不宜低于三等,其中干线综合管廊变形监 测精度等级宜采用二等

    4.2.8监测点位置应设在能反映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特征的关锁

    表4.2.8监测点布设要求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断面布置舱室顶板、底板各至竖向位移少1处按10~20m一个断面,预水平位移两侧墙至少各1处制装配式综合管廊可适当调每监测断面布置至少相对收敛整。管廊结构曲线段监测断面2条测线的间距应适当缩小竖向和水平向至少各轮廓扫描(盾构法1条测线4.2.9综合管廊本体结构的变形和安全监测应设置监测预警。监测预警等级的划分及应对管理措施应符合表4.2.9的规定。表4.2.91监测预警等级划分及应对管理措施监测预警等级监测比值G应对管理措施0.5≤G<0.8或采取加密监测点或提高监测频次等措黄色预警单次变化速率施加强对综合管廊本体结构的监测>2 mm/d0.8≤G<1.0或应暂停外部作业,进行过程安全评估工橙色预警连续3天变化速率作,各方共同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2 mm/d并经组织审查后,开展后续工作红色预警G≥1.0启动安全应急预案注:监测比值G为监测项目实测值与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的比值,4.2.10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应包括位移、结构裂缝、相对收敛、接缝张开量、结构裂缝宽度,安全控制指标值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8

    表4.2.10管廊主体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注:指标值不包括测量、施工等的误差。

    4.2.11综合管廊本体变形监测周期应根据理埋深、环境条件、变 形特征、变形速率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对周边基坑施工影响实施的变形监测,应在基坑开挖或 降水前进行初始观测,回填完成应继续监测至沉降稳定后方可终 止,并宜与基坑变形监测同步进行: 2对地下隧道施工影响实施的变形监测,宜每大监测1~2 次,沉降稳定后可终止; 3正常运营初期,第1年宜每季度监测1次,第2年宜每 半年监测1次,第3年之后宜每年监测1次,变形显著变化时应 及时增加监测频次。

    形式等条件设置监测控制值,出现监测超控制值情况时,应及时 上报。

    4.3.1综合管廊本体维修应根据日常巡检与监测结果开月

    3.1综合管廊本体维修应根据日常巡检与监测结果开展。维 修宜以小规模维修为主,内容及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修宜以小规模维修为主,内容及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3.2综合管廊本体保养应包括管廊卫生清洁、清淤、设施防 锈处理等。保养内容及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3.3综合管廊本体保养应参照日常巡检结果,综合考虑管廊 内部管线组成情况、结构物脏污程度、清洁方式及效率和外部 环境条件等情况确定保养方案及频次,清洁频次每季度不应少 于1次。

    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进行全面或专项专业检测: 1经历地震、火灾、洪涝、爆炸等灾害事故后; 2受周边环境影响,结构变形超控制值或监测显示位移速 率异常增加时: 3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继续使用时。 4.4.2综合管廊本体的专业检测宜以结构检测为主、观察为辅。 检测项目、内容及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1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根据管廊建成年限、运行情况、周边环境、已有监测数 据及相关技术资料档案等制订,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技术与方法 和检测工程量、实施组织方案、检测安全保障措施、综合管廊正 常运行保障措施等内容的详细检测方案; 3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测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员:

    2)实施时间和主要工作过程等; 3)综合管廊本体健康状态评价; 4)病害或缺损的成因分析; 5)维修处治对策、技术建议等。

    4.5.1综合管廊本体中修应对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筑 物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其原有技术状 况;综合管廊本体大修应对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筑物的 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其原技术标准。

    4.5.2综合管廊本体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大修或中修:

    1经专业检测,建议进行大修、中修: 2超过设计年限,经检测评估后需要延长使用年限。 4.5.3大修和中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 综合管廊或隧道养护、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负责人。 4.5.4大修和中修方案应根据综合管廊建成年限、健康状态、 维修原因、周边环境影响、已有相关技术资料档案等制订,包括 维修技术与方法及维修工程量、施工组织方案、维修安全保障、 综合管廊及管线正常运营保障、周边环境影响等内容

    4.6.1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外边线距管廊本 体结构左右及下部外边线不宜小于3m,上至地面。

    4.6.2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区宜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区范围应大于保护区范围,且控制区外边线距管廊 本体结构左右及下部外边线不宜小于15m,上至地面; 2对于盾构或顶管法施工的综合管廊,控制区外边线距管 郎本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30m,上至地面; 3对于水下综合管廊,存在船只的抛锚、拖锚作业时,安 全控制区外边线距管廊本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00m,河道的 请淤疏浚作业应保证综合管廊结构上方覆土不小于设计厚度。 4.6.3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内,不宜从事深基坑开挖、爆破、桩 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营的 施工作业,对必须从事的施工作业,应制订安全可靠的作业方案 和保护措施

    4.6.4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的日常管理应结合日常巡检的情况 进行。

    4.6.4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的日常管理应结合日常巡检的情况

    5.1.1新建、改建、扩建的综合管廊工程附属设施、设备应通 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和运营。 5.1.2综合管廊专业检测、大修和中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实施。

    5.1.2综合管廊专业检测、天修和中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实施。 5.1.3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宜以管廊系统为单位 进行。管廊系统含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 监控与报警系统、排水系统、标识系统等

    5.1.3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宜以管廊系统为单位

    进行。管廊系统含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 监控与报警系统、排水系统、标识系统等。

    5.1.4综合管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作业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系

    统维护手册及其他相关技术要求实施,并做好运维记录,形成阶 段性报告。

    5.1.5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检宜和管廊本体巡检同步进

    5.1.5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检宜和管廊本体巡检同步进 行,维修保养、专业检测及大修和中修的频次宜结合附属设施的 系统特点开展

    5.2.1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对象应包括防火分隔、 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等设施

    5.2.1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对象应包括防火分隔、

    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和相应系统技术规范的有关我

    定,日常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25506的有关规定。

    5.2.3消防系统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检测,并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有关规定。 5.2.4消防系统应根据专业检测分析报告,并结合设备的建议 使用年限,安排大修、中修等专项工程

    5.3.1综合管廊通风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对象应包括管廊内的风 机、通风口、静压箱、风管、排烟防火阀及管理用房、设备用房 的空调系统等设施。

    5.3.2通风系统日常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定期检测每年不 宜少于1次。

    5.3.3通风系统的日常监测应包括系统运行状态、故障信号等 内容。

    5.3.3通风系统的日常监测应包括系统运行状态、故障1

    5.3.4通风系统的维修保养内容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通风系统维修保养内容

    5.3.5通风系统应根据检测结果,结合设备的建议使用年限安 排大修、中修等专项工程。

    5.4.1综合管廊内供配电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对象应包括变电 站、配电室、高压开关柜、低压配电设备、电力电缆线路和防雷 与接地系统等。 5.4.2供配电系统日常检每周不宜少于1次,遇有暴雨预警 雷电预警、高温预警、强冷气候等特殊情况时宜增加巡检频次。 日常巡检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5.4.1综合管廊内供配电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对象应包括变电 站、配电室、高压开关柜、低压配电设备、电力电缆线路和防雷 与接地系统等。

    5.4.2供配电系统日常巡检每周不宜少于1次,遇有暴雨预警 雷电预警、高温预警、强冷气候等特殊情况时宜增加巡检频次。 日常巡检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表5.4.2供配电系统日常巡检项目和内

    1管廊内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主要低压进线柜等供配电 设备运行状态及负荷情况; 2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及应急配电箱运 行状态及故障报警信号:

    3供配电系统漏电情况 5.4.4供电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 GB/T12325的有关规定。

    3供配电系统漏电情况。 5.4.4供电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 GB/T12325的有关规定。 5.4.5供配电系统的维修保养应包括变电站房场地、电气箱柜、 仪器的日常保洁,易损件的更换,节点紧固,执行机构润滑和绝 缘件、蓄电池、电容器、电容柜的更换及防腐处理等内容,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维护作业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 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 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的有关规定; 2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预防性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则》DL/T596的有关规定; 3防雷接地装置应每年测试1次,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 要求。 5.4.6供配电系统应根据专业检测分析报告,并结合设备的建

    5.5.1综合管廊内照明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对象应包括正常照明 和应急照明设备。 5.5.2照明系统日常巡检每月不宜少于1次,并及时更换损坏 设备和部件

    5.5.3照明系统的灯具外部清洁每年不宜少于1次,应急照明

    系统的功能试验每季度不宜少于1次,

    5.5.4照明系统应根据检测结果,结合设备的建议使用年限安 排大修、中修等专项工程。

    5.6.1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对象应包括监 控中心机房、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 预警与报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管理平台等。 5.6.2监控与报警系统的日常巡检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 规定。

    规定。 5.6.3监控室应保证24h有人值守,并应由监控值班人员及时 进行信息报送、设备控制和操作管理

    5.6.3监控室应保证24h有人值守,并应由监控值班人员及时

    5.6.4监控与报警系统功能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进行集中监控; 2对设备集中安装地点、人员出人口、变配电间和监控中 心等场所进行图像信息的实时采集和存储; 3对入侵、出人口非正常开启、信号中断等情况进行报警; 4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状态、故障状态等相关信息: 5接收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报 警信号,并应显示相关联动信息; 6接收入廊管线可能影响到人身安全、管廊本体安全、其 他人廊管线安全的信息; 7保证固定语言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和远程通信系统 通信功能正常; 8各子系统之间及与其他附属设施系统、入廊管线之间的

    5.6.5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维护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

    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5.6.6监控与报警系统的检测方法与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的有关规定。 5.6.7监控与报警系统应根据系统功能、性能及系统整体升级 改造并结合设务的建议伟用年限安排七修中修等专项工积

    5.6.6监控与报警系统的检测方法与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改造,并结合设备的建议使用年限安排大修、中修等专项工程。

    5.7.1综合管廊内排水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对象应包括管渠、阀 、集水坑、水泵及仪表等设施设备。 5.7.2排水系统日常巡检每月不宜少于1次,汛期应增加巡检 锁次。日常巡检宜包括下列内容: 1 集水坑内水位正常,无杂物: 2 水泵正常,无异响; 3 附属阀件动作可靠; 4 管渠堵塞现象和破损: 仪表功能正常。 5.7.3 排水系统的日常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集水坑中水泵的启停水位、报警水位等: 2 水泵手/自动状态监视、启停控制、状态显示、故障报警。 5.7.4 排水系统的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及时清理排水管渠淤泥、异物:

    2水泵及附属阀件的异物清理、润滑、防腐; 3 管渠、法兰的防腐、连接紧固; 4 电机及电器元件的检查、维修、更换。 5.7.5管廊内排水系统不满足集中大流量排水需求时,可采用 抽吸泵通过投料口、通风口等通道排出管廊外。 5.7.6排水系统不满足清除管廊内渗漏水、汛期排涝和应急抽 水的要求或达到设备的建议使用年限时应安排大修、中修等专项 工程。

    5.8.1综合管廊标识系统应包括简介牌、管线标识铭牌、设备 铭牌、警告标识、设施标识、里程桩号牌标识、标牌、指引 识等。

    5.8.3管廊管理单位应对管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

    通风口等制定统一的编号标识。标识的编号原则应统一、易辨识 并应符合唯一性、可扩展性。

    5.8.4标识系统应保持标识表面清洁、安装牢固、位置端正、

    内容清晰完整,并应及时保洁、防腐、紧固、调整、更换。

    6.1.1人廊管线运营维护管理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内的给水、 雨水、污水、电力、通信、天然气管道,随管线或管道建设的支 墩、支吊架、检测、监测装置和设备等。 6.1.2入廊管线日常巡检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有关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排合理的巡检周期,雨季、汛期、出现事故或发生特 殊灾害后宜增加巡检频次: 2采取通风、检测等安全保护措施,保持廊内通风良好; 3对人廊管线及随管线或管道建设的支墩、支吊架、阀门 及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6.1.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线单位应提前报备管廊管理单 立,由管郎管理单位进行审查和重点监控: 1改建、扩建项目方案应充分考愿对管廊本体结构及附属 施、相管线的运行安全及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前安排施工时 间,完成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2人廊管线施工及维护作业对同舱管线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3入廊管线进行设备安装和升级,应出具设备安全合格资 质的证书; 4在廊内进行动火等特殊作业。

    6.1.1人廊管线运营维护管理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内的给水、 雨水、污水、电力、通信、天然气管道,随管线或管道建设的支 墩、支吊架、检测、监测装置和设备等。 6.1.2人廊管线日常巡检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有关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排合理的巡检周期,雨季、汛期、出现事故或发生特 殊灾害后宜增加巡检频次: 2采取通风、检测等安全保护措施,保持廊内通风良好; 3对人廊管线及随管线或管道建设的支墩、支吊架、阀门 及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6.1.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线单位应提前报备管廊管理单

    位,由管廊管理单位进行审查和重点监控: 1改建、扩建项目方案应充分考虑对管廊本体结构及附属 设施、相邻管线的运行安全及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前安排施工时 间,完成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人廊管线施工及维护作业对同舱管线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3入廊管线进行设备安装和升级,应出具设备安全合格资 质的证书; 4在廊内进行动火等特殊作业。 6.1.4人廊管线的防雷接地设施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及行业防雷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外, 尚应进行定期测试和检修,保证性能良好。 5.1.5管廊管理单位对人廊作业人员应严格管理,进行实名出 人廊登记,一人一证,随身佩戴。

    6.2.1综合管廊内给水管道的维护管理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的规定外, 《检周期不宜大于15d,对重要管段巡检周期宜为7~10d。 6.2.2管道冲洗消毒、水压试验等活动不应影响综合管廊的安 全稳定运行,实施前应提前书面告知管廊管理单位。 6.2.3管道排气阀在综合管廊内排气时,应与通风系统运行相 协调,宜启动风机通风

    6.2.4管道低点排放管在综合管廊内排放时,应与通风、排水 系统运行相协调,排放水量、水质应符合廊内运营管理和安全 要求。

    6.2.5采用不停水快速维修方法时,应校核并持续监测排水量

    5.2.6给水管线抢修方案应根据廊内环境条件采取防护措施,

    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抢修技术规程》CJJ/T226的 规定。

    6.3.1综合管廊内排水管(渠)的维护管理除应符合现行行业

    6.3.1综合管廊内排水管(渠)的维护管理除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和《城镇排水管渠 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巡检周期不宜大于60d,对重要管段巡检周期不宜大于 20d; 2排水井清掏等井下维护作业应采取通风、有毒有害气体 检测等安全保护措施; 3管廊内淤泥外运应采取密闭措施。 5.3.2综合管廊内排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排水管道舱室内 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

    6.3.3采用管道排水时,疏通方案应结合管道材质、连接方式、 管径等因素综合确定。具备水力疏通条件时,应优先采用水力 疏通。

    6.3.4综合管廊内管道检查并或检查孔的开启与关闭应符合下

    使用专用工具; 2 确认内部水位和压力,采取防污水外溢措施: 3 开启压力井盖时,应采取外部释压措施; 4 保持综合管廊舱室内通风良好: 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做好安全监护

    6.4.1电力电缆的维护管理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安全

    电力电缆的维护管理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安全 程》GB26850《由力由继线路运行圳程》DL/T1253和《由

    工作规程》GB26859、《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DL/T1253和《电

    力电缆分布式光纤测温系统技术规范》DL/T1573的有关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合所在舱室确定日常巡检周期,综合舱每月不宜少于1 次,高压电力舱每季不宜少于1次,在暴雨、火灾等事故灾害发 生后应至少巡检1次,在雨李汛期或存在外部施工作业时宜根据 实际情况提高巡检频次; 2对中间接头过热、渗胶情况,中间接头外观、摆放位置 情况,两端电缆平直情况进行检查; 3对终端头发热、绝缘油渗漏情况,弓出线连接点发热情 况进行检查; 4对接地线连接、发热或放电现象进行检查; 5对电缆出线部位的破损、腐蚀等情况,防火分隔封堵的 严密情况进行检查。 6.4.2电力电缆应执行状态评价和管理,当综合管廊电力舱室 运行环境及电缆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正状态评价结果 和调整状态管理工作

    6.4.2电力电缆应执行状态评价和管理,当综合管廊电力舱室

    6.4.2电力电缆应执行状态评价和管理,当综合管廊电力舱室 运行环境及电缆设备发生较天变化时,应及时修正状态评价结果 和调整状态管理工作。

    6.5.1综合管廊内通信线缆的维护管理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6.5.1综合管廊内通信线缆的维护管理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的有关规定外,对重要用户及 专线加强维护日常巡检每月不宜少于1次。

    6.5.2管线单位应编制线缆测修计划,周期性整理、测修通信

    线缆,根据日常维护及测试结果,进行系统维护或更换

    6.6.1综合管廊内天然气管道的维护管理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和《城 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215的有关规定外,尚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日常巡检每月不宜少于1次; 2天然气泄漏时,应对综合管廊临近舱室及建(构)筑物 内进行浓度检测,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当舱室内天然气浓 度超过爆炸下限的20%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3大然气舱内不应带气动火作业: 4进行巡检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 6.6.2管道维修或更换后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 管廊、管网和天然气舱室的相关要求方可运行。 6.6.3综合管廊内天然气管线和弓出支管线敷设及连接施工 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 6.6.4应定期检查大然气管线放散管的接地可靠性、牢固程度 和管道通畅性

    6.7.1其他人廊管线(道)应符合现行相关行业标准规复

    7.1其他入廊管线(道)应符合现行相关行业标准规定,并 吉合管廊运营维护要求制定相应标准。

    结合管廊运营维护要求制定相应标准

    7.1.1管廊管理单位应结合实际条件,成立管廊应急抢险指挥 部,统一协调、组织和实施管廊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及处置 工作。

    山东标准规范范本7.1.2管廊安全管理应覆盖值班、巡检、监测、维修、保养、

    专业检测及天修和中修等各个环节,并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进 行监管

    况、周边环境等情况,制订各项应急预案,形成全天候、专业化 的应急抢险联动机制

    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实现管廊突发事故预警信息畅通。 可根据管理需求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运行维护管理 的智能决策及远程管理

    7.2.1管廊管理单位应建立管廊安全防范和隐惠排查制度出口产品标准,定

    7.2.1管廊管理单位应建立管廊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制度,定 期排查可能影响管廊运行安全的危险源、开展安全评估并及时消 除隐惠,

    7.2.2入廊作业人员不宜单独入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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