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2017年8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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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及容积率计算
(1)建筑高度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较大体量的超高层建筑应结合用地周边城市空间容量及对城市道路 交通影响情况综合确定。 (2)符合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的商业服务业超高层建筑,容积 率按建筑高度分段计算: 建筑高度小于1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现行规定计算容积率。建 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在100~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 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大于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且建 筑高度100米以上不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计容建筑面积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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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标准2.3.6工业用地开发强度
(1)工业项目用地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楼、 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用地面积(包括其指标计算范围用地,下同) 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项目用地不得建造成套住 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应符合(表2.3.6)的规 定。
表2.3.6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控制指标
注:1、建筑系数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2、工业建设项目建筑层高超过8米,建筑面积应加倍计入容积率
(3)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 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4%。当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其建筑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建 筑面积14%的部分,不能视为工业用途。 经批准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住 房用地不应超过工业企业总用地面积的8%。成片布置的成套住宅用 地应计入居住用地,并应满足居住用地配套要求。 三类工业用地及相邻地区禁正布置职工宿舍等居住用地
2.3.7物流仓储用地开发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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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仓储宜统一规划设置物流仓储园区,集约化使用土地。 物流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非直接用于存储、装卸、包装等物流作业 的配套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展示厅、交易场所、值班宿舍、食堂等) 建筑面积占项目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7%。 (2)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及建筑系数应符合(表2.3.7)的规 定
表2.3.7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控制指标
注:1、建筑系数指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主:1、建筑系数指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物流仓储建筑层高超过8米,建筑面积加倍计入容积率(构筑物除外)
2.3.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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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控制指标均为上限
1、本表控制指标均为
注:1、本表控制指标均为上限。 2、普通中小学校配套教工单身宿舍应按国标《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筑 面积指标执行。
2. 4 建设用地绿地
2. 4. 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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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百色市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实施 细则》的规定,绿地率的控制指标按(表2.4.1)规定执行。
2.4.2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
(1)居任区公共绿地设置根据居任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 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 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乐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 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表2.4.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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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2居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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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绿化分为周界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满足(表 2.4.4)相应设计要求时,可将停车场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面积,并 纳入绿地平衡
露天停车场绿化设计要点及折算绿地系类
注:当上述三种方式都采用时可累加计算!
2.4.5古树名木保护
(1)古树,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国内外稀有 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 措施。 (2)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米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米宽和距树干基 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外; (3)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 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理埋)设各种过境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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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4)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 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5)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建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 正常生长。 (6)严禁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转让买卖古树名木。在绿化 设计中要尽量发挥古树名木的文化历史价值的作用,丰富环境的文化 为涵。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
2.4.6各类绿地应按“海绵城市”相应标准设置
(1)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应按“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 统构建要求进行建设,地面应充分考虑雨水的渗透、储存、调节等功 能。建造下沉式绿地和透水性地面铺装,包括透水性道路、透水性广 场、透水性停车场等。 (2)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边 缘不应高于相邻硬铺装地面,有条件的地块应设置下凹式绿地(下凹 深度宜为10~20厘米)、植草沟或能自行渗透的蓄水池。人行道横 坡设置应坡向周边绿带、树池或其他凹陷绿地,且横坡宜为1.0~1.5% 树穴缘石标高应比人行道铺装面低2厘米,树穴缘石周边1米范围铺 装应坡向树穴。 (3)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下沉式绿地率应大于50%,透水铺装率 应大于50%(旧城区改造用地大于20%),绿色屋顶率应大于20%
2.5建设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2.5.1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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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局,电信交接箱间不宜与配电室相邻,应分开一定距离设置。
2.5.2工业仓储用地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工业仓诺用地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净用 地面积比例应≤7%。服务设施用房与生产用房在同一栋楼内的,按两 者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用地面积
2.5.3停车场和停车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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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中建筑面积是指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 3、其它未列建筑类型可参照本表执行。 4、摩托车位可按自行车位进行相应折算,
2、表中建筑面积是指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 3、其它未列建筑类型可参照本表执行。 4、摩托车位可按自行车位进行相应折算
(3)在公共停车场周围100米范围内,有关配套机动车停车位 可酌减,但最多不可减少20%。
(3)在公共停车场周围100米范围内,有关配套机动车停车位 可酌减,但最多不可减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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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 过10%; 2)居住区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8)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应设置货运 公共停车场。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
1)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 过10%; 2)居住区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8)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应设置货运 公共停车场。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
2.6建设用地交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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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等,划分为四 级,即快速路、主十路、次十路及支路。各级公路进入城区应作为城 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须符合城市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2)城市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片区之间的交通性干路,交通组 织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机动车道设置中央隔离带,机动车道两侧 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中心城区除外);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 决速路的出入口,仅允许辅道出入;快速路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 出入口间距应大于1公里;快速道路与其他道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体 交义。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区域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3)城市主十路(可分为交通性主十路和生活性主十路)是联 系城市各主要功能区的交通性十路,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 并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带。交通性主干路两侧不应 设置公共建筑的出入口。 (4)城市次干路是城市内部区域间联络干路,兼有集散干线交 通和服务地区的交通功能。 (5)城市支路是生活性道路,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承 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作用,以服务功能为主。大型公共建 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应在其周边的次干 路和支路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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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城市规划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地块超过9公项或道路边长 300米以上的,应在该地块或道路中段设置对外开放的支路或街坊路 以营造城市道路的“微循环”系统。 (13)城市道路支路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项自用地开发建设 时,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予规划,新设支路以下级别对外开放的公共道 路,且与城市路网相衔接,由用地单位无偿提供并投资建设的,该道 路纳入相邻项目开发强度指标计算,并按相邻项目容积率的0.5倍给 予容积率奖励(项目不满足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除外)。 (14)城市应设置连续性绿道和步行系统。城市绿道应与居住区、 商业中心、公园、景区、院校、场馆等相联系,形成城市绿道网络 并结合道路的步行系统、绿化带或防护绿地连续性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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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城市道路应充分考虑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以及港湾式临 时停车位的设置,绿道网、慢行系统应与公交站点有机衔接。禁止在 城市道路人行道、绿道上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以及各种箱、 柜、杆、柱、栓等影响通行和景观的设施。 (16)人行道和绿道应在同一层面设置,人行道宜设置在外侧。 (27)在没有特定要求的情况下,由里往外的路权安排为主车道 辅道、非机动车道、绿道、人行道。
2.6.2城市道路交叉口
(1)规划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按“对外交通采用立交方式,对内 交通采用平交方式(交通流量大的交通性主干路相交可采用立交)” 的原则布置。道路交叉口规划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和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2)道路平面交叉口间距应根据城市规模、路网规划、道路等 级、设计速度、设计交通量及高峰期间最大阻车长度等确定,满足进 出口道总长度要求。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间距应为: 中心城区十路为400~600米,支路为150~300米; 外围城区十路为500~700米,支路为250~350米。 (3)道路交通规划时,规划道路交叉口不得出现超过四条进口 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及交角小于70°的斜交 又口。 (4)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应进行渠化设计。规划四车道以上交 通性干路平面交叉口应设置双向展宽段,进口道宽度为2.8~3.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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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道宽度为3.0~3.5米。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最小长度为主干路 70~90米,次十路50~70米,支路30~40米,与十路相交时取上 限,与支路相交时取下限(展宽段长度自路缘石转弯平径的端点起算) 交叉口出口道展宽段最小长度可适当减少。 (5)道路交叉口转弯平径(道路红线计)按下列标准控制: 主十路为20~25米,次十路为15~20米,支路为6~15米。 交通性道路、工业区道路取其上限,生活性道路可按下限执行 居住区道路转弯平径不小于6米,工业区道路转弯半径不小于9 米,有消防功能的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为12米。 (6)规划的立体交义路口,其用地范围须严格按照审定的立交 方案控制;尚未确定立交方案的,其建筑线最小控制半径为100米, 快速路与主要交通干线立体交叉路口控制平径为350米。在立交道路 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 口。 (7)四车道以上宽度的道路人行横道宜利用分隔带设置行人安 全岛。行人横过快速路、高速公路时,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天桥净高不小于5米,人行地下通道净高不小于2.5米。 (8)城市主、次十路的行人横过马路流量高峰小时超过2000人: 交叉口流量高峰小时超过5000人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铁 路和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9)临道路交义口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建道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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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应设在十路上,应设 置在支路,或专为建设用地及建筑物集散车辆用的内部道路上。 2)改建、治理道路交叉口 建设用地或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以下要求: 当出入口设置在主千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应不小于100米 或设在建设用地离交义口最远端。 当出入口设置在次十路上时,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应不小于80 米,或设在建设用地离交义口最远端。 当出入口设置在支路上时,距离同十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 应不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应不小于30米。 在主、次干路上设置建设用地出入口的,进出交通组织应规划为 只准右进右出方案。
(1)城市公交站场包括公交首未站、枢纽站、综合车场和港湾 式停靠站等。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2.6.3)的规定
表2.6.3城市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2)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城市道路以外用地。枢纽站宜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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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 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道路平面交叉口附 近。 公交首未站和枢纽站可在民用建筑首层配建设置,主要实现客流 集散和车辆运营组织功能,不安排车辆检修、清洗等功能。配建型场 站进场道路、场内道路、停车位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8米,配建型场 站的建筑形式宜优先采用平面式、一层架空式,条件受限时,可采用 地下式。用于配建公交首末站和枢纽站的用地可以给予2.0容积率奖 励。 (3)城市主、次于路应布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同侧停靠站间 距宜为500~800米,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 应大于1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设置停靠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 米,特殊情况下不得大于250米,且距离入口应大于150米,距离出 口应大于100米。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的长度不应小于30米(人口较 集中的居住区和商业区直线段停靠长度不宜小于50米),宽度不宜 小于3.0米。 (4)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市区公园和步行街 (含大型商场)应在主要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设公共交通停靠站: 其设置不得直接影响消防、交通以及城市景观。 (5)在商业中心、会展中心、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客运 码头等公共建筑或大型居住小区附近,应设置公交首未站、出租汽车 候车专用场(道)和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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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 宜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 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2.6.4居住区内道路
(1)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和宅 间小路,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居住区级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级路面宽度6~9米 组团级路面宽度4~5米,宅前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2)每个居住组团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通达机动车,小区内 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居住 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城市道路相连接。居住小区、 组团的出入口应规划为人车分流
2.6.5工业区内道路
工业区的主要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22米,其中车行道宽度不宜 小于15米,两侧有非机动车道时不宜小于32米。 工业区次要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15米,其中机动车道宽度不宜 小于8米,两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 工业区防火通道及服务性道路宽度不宜小于9米
2.7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利用
地下空间指地表以下或地层内部。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将城市空 间向地表下发展延伸,将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或部分建于地表以下。 (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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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与空间的连续性、已建设施的安全性以及新旧设施的兼容性。科 学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 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空间,符合人防、消防及 防规划、规范要求。 (2)城市中心区、人员密集区和主要商业区是人民防空的重要 区域,建设地下工程设施必须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要充分考虑防 火、防震、防倒塌等因素,合理确定防火分区、防爆单元,增强工程 抗力结构,确保工程设施安全使用,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 分期建设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在浅 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4)城市中心区的地下空间应逐步将单建式地下建筑(如地下 商业街、地铁车站、地下过街通道等)连成整体,高层建筑的地下室 应与街道或广场的地下空间同步开发,使之连成一片。 (5)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符合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 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 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 电梯或斜坡道。 (6)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其位置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灾的规 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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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建设用地更新与改造
(1)历史街区的更新与改造活动,应按国家经批准的《历史文 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依法严格落实对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 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 (2)对危破房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 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应结合用地改造打通内部支路 完善城市交通微循环,须重点完善绿地和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 (3)对危破房分布较零散、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城区和城中 村,在不改变原有街区与建筑历史风貌和空间肌理的基础上,司实施 零散改造,重点采取修排危、完善支路网系统、完善公建配套、立 面整饰等方式,提升地区活力,改善居住生活条件。
3.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依据
固定资产标准3.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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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 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 批准文件、项目相关文件图纸、地形图、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 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 规划)及其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审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 予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是否完备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审核申请事项的内容。对符合条 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 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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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建设地块的用地范围、建设红线、建设工程性质; (1)建筑间距、退让要求; (2)建设规模、建设层数: (3)建设工程公建设施配建要求; (4)建设工程空间环境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公共环境、建筑设 施一体化、照明、体量、高度、造型、立面、色彩、正负零标高等要 求; (5)市政管线工程的平面布置、竖向布置要求国家电网标准规范范本,管线敷设与街道 树、绿化、市容景观的关系要求等; (6)市政交通工程包括地面道路(公路)工程、高架市政交通工 程、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桥梁、隧道、立交桥等交通工程的规划 控制要求等;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3.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司证后1年内取 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目前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 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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