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版)(毕府复[2021]30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9日).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第一章 总 总 则
条 第一条 为贯彻“将毕节试验区建设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示范
区”重要批示精神,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城乡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毕
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毕节市经济
社会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原则。
(二)城乡规划管理应发挥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引领
城乡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
彰显山水城市特色与品位。
(三)城乡规划管理应提升毕节市的城市发展高度、城市服务厚
度、城市文化温度、城市平台广度、城市产业兴度和城市统筹力度。
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毕节市中心城区(1129 平方公里)范围内
的规划制定和管理,毕节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中心城区包括老城区、新区和其他区域。其中,老城区包括七星
关区老城区和大方县城老城区。老城区之外为新区和其他区域,其他
区域主要是镇、乡、村建设用地。老城区范围见附图二、附图三。
条 第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编制和审批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
划、各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景观规划等各类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从事与城乡规划相关
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定。
条 第四条 制定各项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时,采用 2000 国家大
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条 第五条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根据毕节市城乡建设发展的实际,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实施情况可对局部章节、条款按法定程序进
行修订,上报毕节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在出现下列情形下,由毕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
订,上报毕节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一)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二)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三)毕节城乡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筑屋面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 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 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二)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 负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以及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图、装饰构件、 花架、通信设施、空调冷却塔等设备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 但当建筑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 保护区、机场航线控制范围,以及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 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或有其他 特殊要求的区域时,建筑高度应为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 的绝对海拔高度。 (三)当建筑两侧存在地形高差时,建筑高度从该栋室外地面(当 地面为屋顶覆土绿地,且按本规定要求100%计入绿地面积,绿地计算 最小边长大于3来的,可视为室外地面)最低点算起。 (四)当建筑退台设置时,不同退台建筑的高度应累加计算。
立面A的建筑计算高度为H1,立面B的建筑计算高度为H2。
路桥设计、计算立面B1的建筑计算高度为H1: 立面B2的建筑计算高度为H5 立面B3的建筑计算高度为H6
第十八条绿地率计算规定。 绿地率为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各类绿地按以下类型分别计算: (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 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备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覆土顶面相对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 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均不计算绿地面积。 (五)室外停车场折算绿地面积,在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 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 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胸径≥10厘 米)。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日照影响 分析,且主客体范围及对象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场地)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计算范围内,需做 日照分析的居住建筑或文教卫生建筑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1.确定拟建建筑实际阴影范围: 2.在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 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及场地)并进行编号: 3.在阴影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 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或文教卫生建筑及场地也应确认为客 本建筑; 4.在阴影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场地)产生日照遮挡的已建、 在建、拟建建筑物。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1.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 当的建筑。应以2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香:
2.采用第(一)款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 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3.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 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图3.1:主体建筑范围示意图
注:本表中的建筑高度为建筑首层正负零至屋面的高度
(三)建筑转角处与相建筑之间同时存在相对面和非相对 筑间距按照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执行。
相部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 (四)沿街(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建筑间距在符合 本节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5米。 (五)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阳台、 外廊、飘窗)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 来。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
得超过建筑红线,因地形情况限制,在不影响周边建设项自实施情况 下,场地内道路、围墙、防护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可突出建筑红线,但 不能超出用地红线,建(构)筑物形式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临主十道一侧地下管网最多可突出建筑红线3来进行布置,但不得超 出用地红线,临次干道及支路一侧的地下管网不得突出建筑红线。 (二)同一建设单位获得的多个相邻地块(地块间无市政道路或 其他用地进行分隔的),地下管网在相地界处可不用退让用地红线 (三)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四)确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沿道路一侧需要设置围墙、护坡及 挡墙等构筑物的,经规划部门认可后,可在建筑红线外设置,但不应 超出用地红线。
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应满足以下要
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应满足以下要 求:
2:建筑物退高速铁路和铁路足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图3.2:建筑物退铁路路轨示意图
电力线导线边线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最小
应不低于20平方来,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平方来;初中十人学位 数不低于52座,高中于人学位数不低于44座,初中和高中每班50生 主均用地面积应不低于25平方来,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平方来 (四)新建、扩建和改建街道级和社区级配套设施,应符合附 表二: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道路线形及红线宽度原则上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致,如因地形条件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时,应经专家论证并取得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出人口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出入口不应设置在城市主干道上,宜设置在城市次 干道和支路上;因客观原因确需设在主干道时,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同意。 (二)机动车出人入口与城市主十道交义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00来, 与城市次十道交义口的距离应不小于70来,与城市支路交义口的距离 应不小于50米。机动车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距离系指建筑物基地相邻 两条城市道路红线交义点与机动车出入口最近边线之间距离。 (三)同一城市主干道上,相邻地块出入口路上相邻开口间距不 宜小于100米。 、四)地块口距离桥梁和隧道应不小于100米。 (五)若因客观条件无法满足以上开口要求的,应征求交管部门 的意则,并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六)相地块因场地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原因影响的,经两个 及以上建设单位协商同意(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需征求意见并取得同 意),且不影响消防、建(构)筑物安全等的情况下,经交管部门和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报审时应编制交通影响分析专章,如建设 项目达到或超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一2010 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阀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报送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一)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来、商业项目总建筑面 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应先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二)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地区项目应编制交通影 向评价报告。 (三)在老城区、高强度开发区域、感区等区域应编制交通影 响评价报告。 (四)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来以下、商业项目总建筑面 积5方平方来以下的,应同时编写交通影响评价专章。 第三十七条桥梁及隧道范围内机动车道总宽度应与道路一致, 化带、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宽度可适当调整
第三十八条城市支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可采用直线式,城市主、次 十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应按以下要求设 置。 (一)港湾站加减速车道长度应取15~20米。 (二)道路不设机动车道时,公交站台可设于人行道上;道路 没非机动车道时,应利用机非分隔带设置站台或另行设置专用实体站 台。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米,条件受限时不宜小于1.5米。 (三)公交停靠站车道宽度宜为3米,长度不宜小于30米,并应 根据停靠线路数量适当增加长度。 (四)市中心公交停靠站间距宜为500~800米,城市边缘地区间 距可适当增大。
第三十九条公交停靠站应设置于交义口出口处,且其起点(含渐 变段)距离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应小于50米
第四十条 ,人行交通应满足以下规定
第三节人行及非机动车交通
第四十条人行父通应满定以下规定。 (一)道路交义口处应设置人行过街通道,交义口间距较大时应 设置路段人行过街通道,人行过街通道间距不应大于300米。 (二)人行过街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的,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 人行通道。 (三)人行大桥上及梯道下两侧不得布置商业设施, 第四十一条非机动车交通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与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其单向宽度 不应小于2.5米。 (二)与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分隔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其宽度单向 不应小于3.5米、双向不应小于4.5米。
第四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库)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新建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在停车场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管理 用房,配建原则为不超过200平方米,具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三条临时停车位设置享
交道口、军事设施、堤防等重要设施的距离应大于100来。 第四十七条加油(气)站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站内车辆加油等候空间不少于4辆车位长度。 (二)加油(气)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 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系统。不具备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条 件时,应设置单独的处理池和渗水系统。 第四十八条公共充电站(桩)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以合建为主,独立占地为辅。 (二)不得设置在燃气用地、油(气)管道运输用地、危险品仓 军等易燃、易爆、多尘、或者有腐蚀性气体等用地周边,并且应与周 边景观和建筑物相协调。 (三)可根据运营需要灵活布置,鼓励充电站采用多层建筑形式 但充电区、充电机房、监控室、行车道、营业场所应设置在一层。 (四)新建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 亭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20% (五)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应100%具备公共充电 设施安装条件,且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 10%。 (六)新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物流园区等应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 (七)A级旅游景区须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
第四十九条地下电力通道、通信管道、燃气管道宜避免 斤道下。
第五十条给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净(配)水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 (二)市政道路上的消防栓需要与给水管道同步建设,消防栓距 离道路交叉口距离宜按60米控制,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120米。
第五十一条雨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三)排水泵站应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非水泵站应设置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四)雨水干管应当布置在排水区域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汇集的 也带,雨水管管径不宜小于400毫米。 (三)立体交义地道应设独立雨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四)有景观要求的河道范围内,雨水管道出水口应当采取淹没 出流形式,并在出水口附近设置沉泥槽。雨水管道出水口应设于桥梁 下游15米以外。
第五十二条污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与 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宜大于300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加盖处理的 其卫生防护距离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后可适当缩小。 (二)污水十管应当在污水收集区域地势较低或者便于污水汇集的 地带布置。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400毫米。 第五十三条地下空间排水应根据不同的排水类型(生活污废水、 出人口雨水、围护结构渗水、消防废水、餐饮油污水、汽车库含油发 水)设计不同的排水收集排放系统。 (一)生活污废水和餐饮油污水:就近收集、适当放大管径,注 重通气系统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二)出人口雨水:迅速排出设计重现期内的暴雨,防止雨水侄 灌。 (三)围护结构渗水:采取周全的倒水措施快速排出结构渗水。 (四)消防废水:每一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按规定设 置隔油、沉砂等措施调容、处理达标后排至市政雨水管网。汽车库含 油废水与消防废水排水设施应合并设置
第五十四条变电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变电站进出线通道应与站内电力通道相连接,220kV、110kV 变电站应预留两个方向的进出线通道,500kV变电站预留三个方向的 进出线通道。 (二)城市核心区宜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变电站,地下变电站 可与其他建筑物合建。 (三)临变电站规划用地的道路,应在靠变电站一侧预留5~10 米宽绿化带作为变电站进出线电力专用通道。 第五十五条已建设有地下强电管(网)沟的重点地区的现状110k 及以下架空线路应逐步入地,新增110kV及以下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 方式。
(二)室内基站可附设于办公楼、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工)和 市政设施以及居住建筑内,相关设施安装于弱电机房、桥架、墙面等 处,由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与建筑物业主方协调设置。
第七章城市景观风貌管理
图7.1:沿山开散空间控制示意图
第六十六条滨水开空间控制。 (一)通向滨水岸线的城市道路应作为城市重要的景观通廊,其 与滨水道路的交义口处为重要的景观节点,交义口三个方向均应设置 为开空间。 (二)城市道路与滨水道路有用地间隔时,用地正对景观通廊的 部分为景观通廊控制区,控制区宽度不应小于对应道路红线宽度的2 倍,其内不得建设任何形式的建筑物
图7.2:滨水开散空间控制示意图
第二节城市建筑风貌控制
第六十七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管控手段,已编制城 市设计的片区,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将城市设计中的主要规划指标和 管控要求纳入其中。建筑的外观、色彩、风格应与周边项目、景观相 协调,避免突元、差异过大。 第六十八条建筑高度的特殊规定 (一)临城市蓝线80米进深以内,建筑高度不应高于24米,确因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划定的地块退让蓝线距离不满足要求的,通过市城
成透空型,除特殊情况外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 高度不得超过1.6来,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围 墙按《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执行。 (三)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资储备专用仓库 区、发电厂、水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 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 其高度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 墙或者围档,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当无偿拆除,
第七十一条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建筑管理,以不超过两种相互 办调的主体色彩为宜,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提 昌采用柔和雅致的灰色调。 (一)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环保科技饰材,鼓励使用具有传统特 色的建筑材料。 (二)建筑色彩应符合城市设计的要求。 (三)应根据平时和节日的需要对灯光照明进行亮化设计。 第七十二条桥梁、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路、人行天桥、滨 工防洪堤岸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进行专题建筑和景观设计
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第七十三条公共建筑沿街底层近人部分应重点设计。沿街界面要 叫凸有致,营造丰富的街道空间;立面设计应采用大面积通透性橱窗 统一简洁的门头店招设计,材质应采用石材、金属等高档装修材料, 体现时尚大气的建筑风貌,
第七土八条综合管廊工程布置应重点考虑以下区域。
(一)土地开发强度较高以及地形较平坦的城市新区、城市中心 区,以及轨道交通、地下街、立交建设的区域。 (二)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城市干道。 (三)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四))场或主要道路的父义口处。 (五)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义处。 (六)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理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第七十九条综合管廊分为十线综合管廊郎、支线综合管廊和电缆 勾。干线综合管廊主要收容通过性、不直接服务沿线用户的主要管线 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或中央分隔带下方:支线综合管郎主要收容直接 服务于线用户的管线,宜设置在道路人行道、绿化带或非机动车道 下方;电缆沟仪收容电缆,宜设置在道路人行道下方。 第八十条入廊管线种类及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输油管线或燃气管线不宜进入综合管郎;若确有需要进入 寸,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二)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三)进人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并采用管道 排水方式。 (四)通信管道应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满足多方共 享使用需求;扩建宜在原有管群同侧进行,与原有管群全部或部分连 通。
五)通信管道建设须与道路项目建设、市政工程、升发建筑主 体采用“四同步”的模式进行部署,即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在规划设计时应将通信管道纳入审批。
第八十一条地下街建设应主要考虑交通功能,建设重点地区为人 流车流密集的城市区域,特别是商业密集区、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以 及大型换乘枢纽内。 第八十二条地下街应与周边公共建筑相互连通,并同地面建筑 物、地面及地下广场、地下车库等其他地下设施相联系。 第八十三条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以及地 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并设置必要的给排水、通风、电力等设施。各 功能设施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街内部商业设施(包括文娱、办公、展览等设施)总 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二)地下街应按其长度每500米配建一处综合管理用房,每处 宗合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来。 (三)地下街长度超过200米时,其地下设施内应预设一处市政 公用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 施点位,主要设置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设备,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四)地下街内公共厕所规模及密度应满足环卫专项规划要求。
第八十四条无商业设施的地下街净宽度不应小于6.0来检测标准,带有商 业设施的地下街净宽度不应小于8.0米。地下街净高不宜小于3米,在 呆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部分条件受限段净高不得小于2.5来。 第八十五条地下停车场(库)宜布置在地下街的下层。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 求。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 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第八十七条地下人行通道一般设置在城市中心的行政、文化、商 业、金融、贸易区的步行人流流线交汇点。当人行过街流量大于5000 人/小时,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宜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一)需保护城市景观时。 (二)地面呈凸状地形时。 (三)地面上有障碍物时。 (四)可结合人防、地下空间及地下轨道交通的建设时。 第八十八条地下人行通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出入口布置应结 合附近主要交通站点布设。 第八十九条地下人行通道的净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 流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且净宽度不得小于4来、净高不得小于 2.5米;地下人行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200米,如有特殊需要超过200
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地下人行通道出入口梯道的净宽不得小于2米。 出入口应有比原地面高出0.15米以上的阻水措施 有条件时宜将地面部分公共服务设施置于地下通道内。
....- 民政标准
- 相关专题: 城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