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1246-2021 城镇人行地道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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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人行地道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主通道的走向及功能要求, 结合当地环境特征、交通状况、人流集散方向及流量大小等因素 合理布置管理用房、泵房、通风机房、地面风井和出入口等。 4.1.2人行地道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路网规划和道路红线,并 应综合考愿土地利用、文物保护和环境景观等因素。 4.1.3人行地道出入口宜与地铁、地下或地上商场等连通,统 规划,同步或分期实施,设计时应综合考虑连通后的功能需求 其通道宽度应计入相关过街行人流量。
4.2.1人行地道净宽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行人流量与设 计通行能力计算,且不宜小于3.75m。 4.2.2人行地道每条梯道或坡道的净宽之和应大于地道通行净 宽的1.2倍,当考虑自动扶梯时,系数应适当减小;每条梯(坡 道的净宽不得小于2.0m,当考虑自行车推行时,应按自行车流量 增加通道的净宽。
4.2.3人行地道通道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道长度应按规划道路宽度确定,并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的道路净空宽度规定; 2下穿轨道交通线的通道长度,除应满足上跨轨道交通线路 的净空宽度要求外,尚应满足管线、沟槽和信号标志等附属设施 和轨道交通线员工检修便道的要求。
评定标准4.2.4人行地道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出入口应根据周边环境和交通组织的要求设置: 2设于道路两侧的出入口应设置防护设施,当朝向城市主于 道时,应有一定面积的集散场地: 3出入口宜设顶棚,并设置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4出入口内应设置导向标志
4.3.1人行地道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高不应小于2.5m; 2梯道踏步中间位置的净高不应小于2.4m,坡道的净高不 应小于2.5m 4.3.2人行地道的路面横坡设计应充分考虑横坡对铺装厚度以 及结构高度的影响,在满足排水要求下,宜采用较小的路面横坡, 但不应小于1%。
1应综合考虑沿线地形、地质、水文、地下管线以及与其他 地下设施的关系,合理选用技术指标; 2应满足平纵组合要求,并应考虑通道内排水、通风和节能 等要求。
4.3.4人行地道的主通道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12
5.1:1入行地道结构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态法 进行施工阶段和正常使用阶段的强度和刚度验算,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结构或结构构件承载力计算; 2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 宽度等验算: 3当进行稳定性验算时,可采用总安全系数法 5.1.2人行地道的设计基准期应为100年。人行地道主体结构设 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 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和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按照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50476进行耐久性设计。 5.1.3人行地道可采用明挖法、浅埋暗挖法、盖挖法和顶进法等 施工工法,工法选择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场地 条件、周边环境、施工工期和工程造价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 比较后确定。 5.1.4人行地道主体结构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装配 式钢筋混凝干结构以及钢结构等型式,结构选型应综合考虑结松 生能要求、施工工法、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 5.1.5当采用明挖法和盖挖法施工工法时,应进行基坑支护结构 专项设计,当采用暗挖法和顶进法等施工工法时,设计内容应满 足施工过程安全控制及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5.1.6结构设计文件应明确对施工全过程中周边建(构)筑物
管线、轨道交通设施、地面及土体的变形监测要求,
5.1.7人行地道结构的净空尺寸除应满足建筑限界和施工工艺 等要求外,还应考虑施工误差、结构变形和位移等因素,并应给 出必要的富余量。净空余量明挖结构宜取50mm,浅埋暗挖结构 宜取100mm。 5.1.8人行地道结构应进行抗震设计,地震作用的计算及结构抗 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1.9人行地道结构应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抗浮安全系数不应 小于1.1。 5.1.10人行地道路面结构应满足耐久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并应 具有阻燃性好和噪声低的性能
5.2. 1 人行地道设计荷载分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1人行地道设计荷载
表5.2.1人行地道设计荷载分类
注:1.设计中要求考虑的其他荷载,可根据性质分别列入上述四类荷载中; 2.水压力及浮力分别按设计最高水位、设计最低水位两种情况计算: 3.施工荷载包括设备运输及吊装荷载、施工机具及人群荷载、施工堆载等
根据围岩分级,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一册土建工程》JTG3370.1的 现定。土层中人行地道的地层压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挖法和盖挖法施工的地道竖向士压力宜按计算截面以 上全部土柱重量计算: 2暗挖法施工的地道土压力,宜根据所处工程地质、水文地 贡条件、覆土厚度及地道跨度等进行计算: 3施工阶段,水平地层压力黏性土应按水土合算,采用经验 系数计算;砂性土应按水土分算,采用朗肯土压力公式计算; 4使用阶段,水平地层压力应按静止土压力计算,采用水土 分算。 5.2.3结构上部和破坏棱体范围内的设施及建筑物压力,应考虑 建筑物的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基底压力和基底与人行地下通道结 构的距离计算。 5.2.4地面汽车荷载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地面汽车荷载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人行地道顶部汽车荷载号起的竖向土压力时,车轮按 其着地面积的边缘向下作30角分布。当几个车轮的压力扩散线相 重叠时,扩散面积以最外边的扩散线为准: 2汽车荷载弓引起的土侧压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表5.2.4汽车荷载等级
1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超静定的混凝土结构、钢一混凝土组 合结构等应考虑混凝士收缩及徐变的作用: 2混凝土的收缩应变和徐变计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 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3362的规定计算。 5.2.7地面超载可取20kN/m,且不与汽车荷载叠加,取其不利 者计算。人群荷载可按4kN/m2计算。 5.2.8栏杆扶手上的竖向荷载1.2kN/m;水平荷载2.5kN/m。两 者应分别考虑,且不与其他荷载叠加
5.2.9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按荷载的基本组合
.2.9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按荷载的基本组合、偶然
5.2.9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按荷载的基本组合、偶然 组合或地震组合计算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并应采用下列设计 表达式:oS≤R
基本组合、偶然组合:YoS≤R
结构重要性系数,基本组合时取1.1,偶然组合时 取1.0; S一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一一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 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3362 的规定计算; YRE一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公路隧道 抗震设计规范》JTG2232的规定取值。 由可变荷载控制的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应按下式确定
为地面超载或汽车荷载效应值; ci一 可变荷载Q:的组合系数,取0.7; m、n一一参与组合的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数。 2由永久荷载控制的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应按下式 确定: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当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取1.20,当 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取1.0。 3偶然组合效应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 计规范》GB50225的规定计算: 4地震组合效应设计值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隧道抗震设 计规范》JTG2232的规定计算。 5.2.10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荷载 的频遇组合和准永久组合,并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2准永久组合效应设计值S,应按下
式中:Wq—第i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对汽车荷载、人 群荷载取0.4,温度作用取0.8,其他作用取1.0
5.2.11人行地道抗浮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抗浮技 术标准》JGJ476的规定,人行地道抗浮设计等级不应低于乙级。
5.3.1人行地道可沿纵向取一单位宽度作平面结构计算,计算中 应考虑车辆在人行地道上和在人行地道一侧填土上使平面结构控 制截面产生不利效应的各种工况。
5.3.2主体结构应根据其纵
5.3.3人行地道上机动车行驶部分的结构覆盖层厚度宜大于 30cm。覆盖层厚度大于或等于50cm的人行地道可不计汽车荷载 的冲击力。
5.3.4当采用明挖法或暗挖法等工法施工时,应考虑所有施工阶 段和体系转换过程的施工验算,确保施工和使用阶段的结构安全。
5.3.4当采用明挖法或暗挖法等工法施工时,应考虑所有施工阴
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5047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迎水面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2背水面混凝土保护层应考虑防火要求
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5047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地基基础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 约资源的原则;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 料情况与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
药资源的原则;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 料情况与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 5.4.2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人行地道的 基础应置于原状土层上,当地基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或 加固,必要时采用桩基础
基础应置于原状土层上,当地基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或 加固,必要时采用桩基础。
1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地基评价宜采用钻探取样、室内土工试验、触探,并结合
其他原位测试方法进行。设计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 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 3人行地道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当地基条件与原勘察报 告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5.4.4人行地道底板的混凝土垫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厚 度不应小于100mm,在软弱土层中不应小于150mm。 5.4.5人行地道基坑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和道路等设施的安全 与正常使用; 2应保证人行地道主体结构的正常施工。 5.4.6人行地道的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 地其与其础设计规范》ITG3363的规定
6.0.1人行地道防水设计应根据工程规划、结构设计、材料选择、 结构耐久性和施工工艺等确定。 6.0.2人行地道防水应遵循“防、排、截、堵相结合,刚柔相济 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与其相适应的防水措施。 6.0.3人行地道防水应按一级防水标准设计,不应有渗水,主体 结构表面无湿渍 6.0.4防水设计应采用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并应根据结构与 施工需要设置附加防水层或采用其他防水措施。 6.0.5防水混凝土的环境温度不得高于80C:处于侵蚀性介质 中防水混凝十的耐侵蚀要求应根据介质的性质按有关标准执行。 6.0.6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8。 6.0.7 防水混凝土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 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出现贯通裂缝 6.0.8 当人行地道设置施工缝和变形缝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6.0.9 施工缝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水平施工缝应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300mm。拱(板 墙结合的水平施工缝宜设在拱(板)墙接缝线以下150mm~300mm 处。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应小于300mm; 2当底板与墙体连接有腋角时,宜留在腋角以上不小于 200mm处; 3环向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或裂隙水较多的地段,并宜与变 形缝相结合。 6.0.10变形缝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形缝处采取的防水措施应能满足接缝两端结构产生的 差异沉降、纵向伸缩时的密封防水及施工方便和检修容易等要求; 2用于伸缩的变形缝宜少设,可根据不同的工程结构类别和 工程地质情况采用后浇带、加强带、诱导缝或环向施工缝结合跳 槽等替代措施; 3变形缝处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300mm,当遇有变截面时 接缝两侧各500mm范围内的结构应进行等厚等强处理; 4用于沉降的变形缝最大充许沉降差值不应天于30mm;其 宽度宜为20mm~30mm,用于伸缩的变形缝的宽度宜小于此值: 5变形缝部位设置的止水带应为中孔型或2型,宽度不宜小 于300mm 6.0.11 人行地道进出口应采取阻水、防洪及防涝措施
7.1.1附属设施系统选用、设备选型应以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和维修方便等为主要原则,宜选用高效、低能耗的系统 模式与设备。 7.1.2照明、环保、消防和交通标志等附属设施不得侵入人行地 道的净空限界,不得影响人行地道的安全使用 7.1.3人行地道内可按其重要性和功能需要设置设备、治安和卫 生等管理用房。 7.1.4当设置水泵和风机等动力设备时,应有相应的配电、防雷 接地及控制要求
7.1.4当设置水泵和风机等动力设备时,应有相应的配电、防雷 接地及控制要求。
7.1.5人行地道的设备噪声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地道管理用房的环境等效声级不应高于60dB(A); 2 产生噪声污染的动力设备,宜设于专用机房内; 3通风系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必要时分别在风机的进风口 和出风口设置消声器; 4风机和水泵等动力设备宜在设备机座或基础下设置橡胶 隔振垫或减振器等,并在与设备直接连接的进出管道上设置柔性 接头、弹性支吊架。
7.2.1人行地道出入口的装饰装修应突出标志性,便于记忆,并 与周边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形式简洁且便于清洗。 7.2.2人行地道内部装饰装修应考虑行人的视觉感受,装饰设计 应简洁自然
7.2.3装饰装修应采用防火、防潮、防腐、耐久、易清洁和环保 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且所需环保材料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环保型建材及装饰材料技术要求》SB/T10727的规定。 7.2.4人行地下通道地面装饰材料应平整、防滑及反光小或无 反光。 7.2.5人行地道的路面铺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路面 设计规范》CJJ169的规定。 7.2.6顶板不应抹灰,当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且坚固的龙骨 结合照明灯具排列要求,预留好强弱电线缆的通过需求。吊顶饰 面材料应方便拆卸
7.2.7装饰装修后净空高度应满足本标准第4.3.1的要求。
墙面色彩宜为浅色,顶板宜为深色,明露管线及设备宜 同色; 2 设备箱布置宜与墙面装饰相协调: 3 侧墙装饰厚度不宜大于0.15m,装修高度宜至吊顶底部。
7.3通风、消防与防灾系统
7.3.1人行地道的通风设计应综合考虑地道长度、出人口形式、 理深、人流量和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 7.3.2人行地道宜进行防潮设计 7.3.3当人行地道主通道长度小于或等于50m时,宜采用自然 通风。当主通道长度超过50m时,应增设机械通风,设置诱导风 机、轴流风机等机械设备:风机选型应满足通风系统的使用要求, 并应具有良好的节能环保特性
7.3.4人行地道及出人口的耐火等级为一级。采取的消防措施应
7.3.4人行地道及出人口的耐火等级为一级。采取的消防措施应
主动防火设施应包括火灾报警、消防灭火、应急供电和照
明等; 2被动防火设施应包括在人行地道顶部设置抗热冲击、耐高 温的防火内衬,在结构迎火面设置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及防火分隔 防护冷却等措施, 7.3.6人行地道及管理用房区域宜设室内消火栓。人行地道出入 口附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宜在5m~40m。人 行地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 防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7.3.7人行地道应在地道一侧设置ABC类灭火器,每个设置点 不应少于2具,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5m。 7.3.8人行地下通道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7.3.9电梯机房应设有通风和消防设施。 7.3.10当人行地道与地下及地上商场等地下建筑物相连接时, 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7.3.11人行地道暗理段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如超过时应采取 措施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7.3.12人行地道宜具有针对火灾、水灌、风灾、地震、冰雪和 雷击等家 锁防水尔为主
7.3.12人行地道宜具有针对火灾、水淹、风灾、地震、冰雪利
7. 4 给水与排水系统
7.4.1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 计标准》GB50555的规定采取节水和节能措施,
十标准》GB50555的规定采取节水和节能措施。
7.4.2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利用市政水压直接供水,可 不设备用水源; 2给水系统应根据当地自来水公司的要求设置计量设施: 3当人行地道内设有不同使用性质和计费的给水系统时,应 米用各自独立的给水系统并单独计量: 4给水系统应满足人行地道各项用水对水量、水质、水压的
2重要地区或人流量较天的人行地道冲洗用水量为2L (m2:次),一般人行地道冲洗用水量为1L/(m2:次),并按 每大冲洗1次、每次用水量按冲洗1h计算。 7.4.4人行地道的给水管道布置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给水系统宜设计为枝状管网: 2给水十管应固定在人行地道主体结构上: 3给水系统号引入管上应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防止倒流污 染的装置; 4给排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5卫生器具及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 具》CJ164的规定。 7.4.5室内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PPR管、薄壁不锈钢管或钢塑 夏合管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管材:敷设 在垫层内的给水管道宜采用钢塑复合管。
1生活给水系统宜设计为枝状管网; 2给水干管应固定在人行地道主体结构上: 3给水系统号入管上应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防止倒流污 染的装置; 4给排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5卫生器具及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 具》CJ164的规定。
具》CJ164的规定。 7.4.5室内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PPR管、薄壁不锈钢管或钢塑 夏合管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管材:敷设 在垫层内的给水管道宜采用钢塑复合管,
复合管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管材;敷设
1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给水系统分升设置; 2消防给水设施应根据人行地道的长度和人流量等设置: 3同一人行地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 灾考虑; 4当城镇供水管网的水量、水压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 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泵房; 5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 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7.4.7人行地道内排水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出水口应安全 可靠。
7.4.8人行地道排水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应采取分类集中,采用高水高排和低水低排互不连通 的系统就近排放; 2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污水和废水的性质,并应结合室外 排水体制确定: 3冲洗废水、结构渗入水、消防废水和雨水应集中合并排放: 4排水系统应采用强排措施,并应在管道出口采取防倒灌 措施。 7.4.9人行地道内地面铺装层应设置横坡,必要时可同时设置纵 波和横坡以利排水。坡度取值同本标准4.3.2条。 7.4.10出人口未设置雨棚建筑的人行地道,除人行地道内铺装 层设置纵横坡外,地面铺装两侧应设置排水边沟,并盖以格栅。 边沟雨水口之间的排水纵坡不得小于0.3%。 7.4.11梯道和坡道可采用自然排水方式,踏步表面可做1%~2% 的横坡,斜向外侧。 7.4.12进出口应设置比人行道地面高出0.2m以上的阻水设施。 7.4.13有自流排水条件的人行地道,应采用自流排水法,无自 流排水条件的人行地道宜设置排水泵房, 7.4.14人行地道排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泵房和废水泵房宜合建,并应设在地道纵断面的最低 点附近; 2污水泵房宜设在厕所附近: 3局部排水并宜设在自动扶梯、无障碍电梯基坑附近等不能 自流排水而文有可能集水的低洼处; 4排水泵房宜设1根~2根压力排水管,并宜通过地道出入 口接人城市排水系统,或穿过泵房顶部直接排出。 7.4.15人行地道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和废水泵房的排水泵宜按具中排水量天者选型: 2雨水或废水泵房应设备用排水泵,每台排水泵的总排水能 力应大于最大小时排水量的1/2;
1雨水泵房和废水泵房宜合建,并应设在地道纵断面的最低 点附近; 2污水泵房宜设在厕所附近: 3局部排水并宜设在自动扶梯、无障碍电梯基坑附近等不能 自流排水而文有可能集水的低洼处; 4排水泵房宜设1根2根压力排水管,并宜通过地道出入 口接入城市排水系统,或穿过泵房顶部直接排出。 7.4.15人行地道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和废水泵房的排水泵宜按具中排水量天者选型: 2雨水或废水泵房应设备用排水泵,每台排水泵的总排水能 力应大王最大小时排水量的1/2
7.4.15人行地道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和废水泵房的排水泵宜按其中排水量大者选型; 2雨水或废水泵房应设备用排水泵,每台排水泵的总排水能 力应大于最大小时排水量的1/2;
3污水泵房应设备用排水泵,每台排水泵的排水能力不应小 于生活排水设计秒流量; 4泵房的排水泵应设计为自灌式: 5污水泵房内设备应采用节能、环保型设备,并便于维修; 6排水泵应采用液位自动控制和就地控制方式 7.4.16泵房的集水池有效容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废水泵房的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天一台水 泉5min~10min的出水量; 2厕所污水泵房的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 泉5min的出水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4.15条第5款的要求。 7.4.17其他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废水泵房的压力排水管和地面城市排水管道连接时, 应设压力检查井; 2雨、废水泵房的集水池应设冲洗管、人孔和爬梯; 3 厕所污水泵房的污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应接至室外: 4污水泵房污水池的人孔、检修孔应采用密闭井盖。 7.4.18排水系统管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流排水管宜采用硬聚氯乙烯排水管及管件,或柔性接 口排水铸铁管及管件; 2压力排水管宜采用热镀锌钢管或钢塑复合管:
7.4.17其他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废水泵房的压力排水管和地面城市排水管道连接时 应设压力检查井; 2雨、废水泵房的集水池应设冲洗管、人孔和爬梯: 3 厕所污水泵房的污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应接至室外 4污水泵房污水池的人孔、检修孔应采用密闭井盖。
1重力流排水管宜采用硬聚氯乙烯排水管及管件,或柔性接 口排水铸铁管及管件; 2压力排水管宜采用热镀锌钢管或钢塑复合管: 3室外埋地排水管宜采用塑料管
7.5.1照明设计应综合考虑工程环境条件、工程设计、交通状况、 通风方式、供电条件和运营管理等因素,设置基本照明和应急照 明,满足人行地道正常运营和事故情况下的照明要求。 7.5.2人行地道照明应选择高效和节能型的光源及灯具,照明功 率密度值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IL45的规定
率密度值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
7.5.3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
7.5.3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 2附近无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 3地道内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宜为301x,白天宜为1001x; 最小水平照度,夜间宜为151x,白天宜为501x,并应提供适当的 垂直照度; 4地道进出口亮度应与地面道路同: 5在地道进出口宜设标志灯,号导行人由地道过街。 7.5.4人行地道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满足照明标准值的前提下宜采用与道路环境协调的功 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 2灯具距地面的安装高度不宜小于2.2m;当无法满足安装 高度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5.5人行地道照明应选择合理的照明控制方式,分区、分时和 分级进行控制,并应采用可靠度高和一致性好的控制设备。 7.5.6照明灯具及通道侧墙面应定期维护和清洁,提高光源光通 量利用率。 7.5.7人行地道内蔬散指示及应急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
1二级负荷。水泵、垂直电梯及应急疏散照明,宜由两个独 立电源供电;仅有应急疏散照明时,可采用单电源和应急疏散照 明灯带蓄电池的方式供电: 2三级负荷。照明、扶梯、通风设备等,可由单电源供电 7.5.9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 标准》GB50217的规定。 7.5.10人行地道配电箱(柜)在侧壁上宜采用嵌人式的安装方 式,并宜设置双层门板,内装自动除湿装置。防护等级宜为IP54
一体化设备防护等级宜为IP65。 7.5.11对风机、水泵的控制柜,应按工艺要求留有与综合监控 系统的通信接口。 7.5.12人行地道内的设备控制箱(柜)应满足防尘、防潮和防 腐蚀等要求。 7.5.13人行地道内应根据需要设置应急电源,设有电梯及排水 泵的地道应设计双路电源。
一体化设备防护等级宜为IP65。 7.5.11对风机、水泵的控制柜,应按工艺要求留有与综合监控 系统的通信接口。 7.5.12人行地道内的设备控制箱(柜)应满足防尘、防潮和防 腐蚀等要求。 7.5.13人行地道内应根据需要设置应急电源,设有电梯及排水 泵的地道应设计双路电源。 7.5.14人行地道弱电设计应根据工程环境条件、工程设计、交 通状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运营管理和应急救援等因素确定, 并应满足安全运营的要求。 7.5.15人行地道弱电系统的设计应由交通监控、环境检测及设 备监控、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视频监控、通信、有线广播 系统、中央控制管理等子系统设计组成。各弱电系统的设计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并应满足人行地道的监控、防灾和管 理要求。 7.5.16人行地道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要求及现 行有关标准规定:变配电所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供配电系 统应简捷、可靠,便于使用和维护。
7.5.14人行地道弱电设计应根据工程环境条件、工程设计、交 通状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运营管理和应急救援等因素确定, 并应满足安全运营的要求。
7.5.15人行地道弱电系统[
备监控、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视频监控、通信、有线广播 系统、中央控制管理等子系统设计组成。各弱电系统的设计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并应满足人行地道的监控、防灾和管 理要求。
7.5.16人行地道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要求及现
行有关标准规定;变配电所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供配电系 统应简捷、可靠,便于使用和维护。
7.5.17人行地道的供配电系统和弱电系统的接地和防雷技术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 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
7.6.1智能化系统应包括集中监控、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
7.6.2人行地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实时探测并输出报警,并应联动相 关消防防灾设备; 2消防联动灭火系统应具备良好的灭火和控火功能:
3在人行地道入口前100m~150m处,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 的火灾事故提示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7.6.3人行地道内宜设智能化视频监控系统,并应具备监视、循 环显示、任意定格与锁闭、图像选择、不间断实时录像、摄像范 围控制、字符叠加和远程电源控制等功能。 7.6.4设备系统宜具备智能节能控制功能,可根据环境、条件变 化自动启闭设备,并将设备运行调至最佳状态,降低能耗。
7.7.1标识标牌不得侵人道路建筑限界,也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
7.7.2人行地道出入口以及人行地道内应根据需要设置导向标 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宣传性标志牌的设置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2导向标志和路名牌应统一规划和布置,方便使用: 3导向标志应内容明确且易懂,具有良好的可视性,保持标 识面的清晰与整洁: 4导向标志的设置可结合周边环境艺术化设置。 7.7.3人行地道入口处应设置表示地道名称的标志。若地道入口 不易找寻,可在入口处50m范围内增设地道标志,并附加辅助标 志指示其人口方向或距离。 7.7.4人行地道的出人口及分叉口处应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出 入口应设置为盲人指示方向的盲文提示牌。 7.7.5人行地道应针对无障碍设施设置号导与指示的无障碍标 识。引导标志布置应系统、连续、醒自、易于识别,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0001.9的规定。 7.7.6无障碍设施位置不明显时,应行人通行路径设置相应的 无障碍标志牌。
7.7.7无障碍标志牌的布置应与其他交通标志牌相协调
7.7.8在坡道和电梯等需提示无障碍设施位置处,应设置无障碍 设施确认标志。 7.7.9在坡道和梯道开始、结束、转弯的地方,扶手上宜设有凸 起的方向指示标志。 7.7.10人行地道内部宜采用电光标志,并应设满足以下要求的 消防设备和疏散等指示标志: 1消防设备指示标志应设置于消防设备上方,安装净高不应 大于2.5m; 2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于人行地道侧墙上,照明方式宜为内 部照明,单面显示。安装高度净空不应大于1.0m,间距不应大于 50m。疏散标志宜同时标示方向和距离
7.8.1自动扶梯应选用具备变频调速功能的室外型产品,上下平 台应配有防滑措施。 7.8.2自动扶梯机坑内应采用重力流排水。无重力流排水条件时 应在机坑外设集水坑和配备排水设施,并应配置油水分离设备。 7.8.3自动扶梯宽度宜采用1.0m,运行速度不应小于0.5m/s, 宜选用0.65m/s,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0° 7.8.4自动扶梯从倾斜区段到上水平段过渡的曲率半径不宜小 于2m,从倾斜区段到下水平段过渡的曲率半径不宜小于1.5m
7.9.1梯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2m。 7.9.2梯道坡度宜设置为1:2~1:2.5;考虑自行车推行使用的 坡度不宜大于1:4。 7.9.3不宜有斜踏面或扇形踏面。踏面的宽度不应小于0.3m,
7.9.3不宜有斜踏面或扇形踏面。踏面的宽度不应小于0.3m, 踏面之间应设踢面,且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面不可有向外伸 出的突缘,踢面垂直或后斜与垂直面距离不得大于15mm。
7.9.4相邻两平台之间不得超过16级阶梯,有特殊困难时不应超 过18级。每个平台水平段长度不应小于1.5m。改向平台深度不应 小于梯道宽度。每条梯道的顶部及底部均应设置不小于1.5m×1.5m 的平台。 7.9.5梯道及平台两侧必须设置符合无障碍要求的栏杆及扶手 人行地道梯道出入口与地面人行道有高差时,宜设置坡道接顺。 7.9.6梯道踏步两侧宜在栏杆下端设高度不小于0.10m的安全 挡台。 7.9.7梯道踏步应设置色差明显的防滑条或采用有效的防滑措 施。防滑条应靠近踏步边缘布置,距踏步外边缘的距离不得大于 30mm。防滑条高度应为3mm~5mm 7.9.8与人行步道连接处,应防止路面积水。 7.9.9梯道出入口处三面防护墙的高度不得低于0.90m,并在墙 顶设置护栏,护栏顶面距离人行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1.10m。
7.9.9梯道出入口处三面防护墙的高度不得低于0.90m,并在墙
7.10.1无障碍设施应成系统设计,保证通行的连续性和畅通性, 并与地面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7.10.2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地 道,应设置提示盲道edi标准,要求满足轮椅通行需求时宜设置坡道,当 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 7.10.3无障碍电梯和通道等部位应设置提示盲道和行进盲道, 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7.10.4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 2 呼叫按钮高度为0.90m~1.10m; 3 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 4 电梯出人口处宜设提示盲道: 5候梯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7.10.5当人行地道设置电梯时,应采用室外型无障碍电梯,其 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 和《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1240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电梯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并选用双扇中 分门; 2候梯区应设置防淹措施,其进深和宽度应方便轮椅安全 进出。 7.10.6升降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升降平台应用于场地有限的既有地道改造工程: 2垂直升降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宽度不应小于 900mm,应设扶手、挡板及呼叫控制按钮; 3垂直升降平台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4斜向升降平台宽度不应小于900mm,深度不应小于 1.00m,应设扶手和挡板; 5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7.10.7无障碍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轮椅专用坡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有特殊困难时不应 小于1.20m; 2有轮椅使用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3宜沿直线布置,不宜设置曲线坡道; 4高度每开高1.50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00m的中间平台: 改向平台深度不得小于坡道宽度。每条坡道的顶部及底部均应设 置不小于1.50m×1.50m的平台; 5坡道及平台两侧必须设置符合无障碍要求的栏杆及扶手。人 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地面人行道有高差时,必须采用坡道接: 6侧面凌空时,宜在栏杆下端设高度不小于0.10m的安全 挡台; 7表面应采取有效防滑措施,但不得采用锯齿状坡道。坡道
出入口宜设置雨棚,不设雨棚时,应在坡道底部设置带有盖板的 排水沟,并应设置排水泵站; 8与人行步道连接处,应防止路面积水: 9坡道出入口处三面防护墙的高度不得低于0.90m,并在墙 顶设置护栏,护栏顶面距离人行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1.10m。
7.11.1栏杆应以坚固目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荷载规范 规定的水平荷载。 7.11.2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0m。 7.11.3栏杆构件间的最大净间距不得大于0.11m,且不宜采用横 线条栏杆。 7.11.4栏杆顶部与梯道台阶顶面、坡道的坡面或平台之间的距 离,不应小于1.1m,且不应大于1.2m。 7.11.5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85m。 7.11.6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及其他部位应设双层扶手,下层扶手 的高度为0.65m~0.70m。 7.11.7扶手应保持连贯,在起点和终点处应延伸0.40m。 7.11.8扶手截面直径尺寸宜为35mm~50mm。 7.11.9坡道和梯道的扶手离墙净距不得小于40mm,且不宜超过 50mm;扶手支架至扶手顶部净高宜为70mm。 7.11.10在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标志牌。 7.11.11扶手下方为落空栏杆时,应设高不小于0.10m的安全挡台, 7.11.12梯宽大于6m,梯(坡)面有滑跌危险时,梯、坡道中 间宜增设栏杆扶手。
7.12.1人行地道设置有自动扶梯或垂直电梯时,宜设置相应的 管理用房及管理设施
12.2管理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人行地道内或出入口附近,并应满足日常维护管 理及应急处置的要求: 2应满足交通管理、电力供给、防灾报警、设备监控,以及 应急处理和全线信息的集散与交换等的要求: 3管理用房建筑应满足节约用地、布局合理和与周围环境相 协等要求。 7.12.3人行地道出人口端部应设置相应的防撞护栏。 7.12.4人行地道的地面梯(坡)道口附近一定范围内,宜设置 导向护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护栏断口宜与地道两侧附近交叉口的地形相结合,每侧护 栏的连续长度宜为50m~100m; 2护栏材料应坚固,形式、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7.12.5设计电梯时宜选用无机房电梯,当无法满足无机房电梯 的布置要求时配电网标准规范范本,宜选用液压电梯。 7.12.6广告灯箱不得侵人人行地道结构限界,广告照明应结合 人行地道整体照明设置。 7.12.7地道结构不得敷设高压电缆、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易爆、 有毒或有腐蚀性液(气)管道过街。 7.12.8人行地道内的泵房应根据工艺要求选址,建筑设计应符 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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