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处置技术标准DB32∕T 4076-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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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稳定化飞灰吊装式填埋作业流程
3.2.2在降水(雨、雪、冰苞等)时不宜进行稳定化飞灰填理作业 6.2.3填理作业过程中应及时对填理堆体边坡和顶平面进行整形和修整。 6.2.4每次填埋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面、临时道路和吊装卸料平台进行覆盖。日覆盖宜采用防雨材 料科或HDPE土工膜。每一单元完成阶段性堆高作业后,暂不继续向上填埋时,应进行中间覆盖。中间覆 盖宜采用HDPE土工膜,膜厚度不宜小于1.0mm。 6.2.5填埋运行期内,应控制填埋堆体的坡度,确保堆体稳定。填埋堆体库区边坡坡度宜为1:3;填埋 堆体库内坡度不宜大于1:1;最终堆体顶平面坡度不宜小于2%。单层堆体高度宜为5m。 6.2.6处置单位应建立运行台帐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稳定化飞灰检测、 进场调度、入场量、填埋作业运行记录、日(中间)覆盖记录、渗滤液收集处理记录、环境监测记录 急定化飞灰产生及运输单位信息备案记录等 6.2.7处置单位应建立稳定化飞灰填埋库区的全部档案,包括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 验收、运行管理、封场及封场后管理、监测以及应急处置等全过程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按国家档案管 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归档。
装修CAD图纸7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
7.1稳定化飞灰填理作业达到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封场覆盖。封场覆盖系统应包括防渗层、雨水 宇排层、覆土层、植被层等。 7.2封场覆盖应控制坡度,以保证填埋堆体稳定。 7.3封场的建设应与生态修复相结合,并防止植物根系对封场土工膜的损害,防止雨水侵蚀。 7.4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的稳定化飞灰填埋库区,应定期监测堆体稳定、地下水水质等情 况,增加日常巡查频次。
8. 1 水污染物控制
2.1稳定化飞灰填埋作业应全过程控制扬尘,防止扬尘飘散,污染环境。
8.2.1稳定化飞灰填埋作业应全过程控制扬尘,防止扬尘飘散,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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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稳定化飞灰包装用集装袋不应重复使用,应与稳定化飞灰一并入库填埋。 8.2.3稳定化飞灰入库后,除堆体整平、边坡整形需要外,不宜破袋。 8.2.4填埋作业后应及时清扫作业道路、平台,并有效覆盖。 8.2.5堆体整平、边坡整形时,应避开风力较大的天气,并配备移动式或固定式降尘设施,抑制扬尘 扩散。
10.1安全教育与防护
10.1.1处置单位从事稳定化飞灰管理和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0.1.2从事稳定化飞灰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需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手套、防护镜、防护服、防 毒面具或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并在佩戴、使用后方可上岗。 10.1.3根据寒暑季节和生产特点,作业人员应采取防寒保暖、防雨、防风和防暑降温等措施,并在现 场设置合适的休息场所。 10.1.4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休息、就餐、洗漱及污染衣物的洗涤管理制度 10.1.5填埋作业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并应建立健康登记卡。 10.1.6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以及外来参观者,进入作业区应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10.1.7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相关要求,在生产作业现场设置相关安全标志和 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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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处置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填埋处置过程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10.2.2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和使用设备,按照工艺要求进行填埋处置 作业。 10.2.3吊装作业时,在作业区域、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物下面严禁任何人站立、作业或通行。要定 期检查吊勾、线缆等的牢固度,防止脱落或断裂。 0.2.4挖掘机整平、压实作业时,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其作业范围。 0.2.5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习。 10.2.6与生产作业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填埋处置作业区域
10.3.1处置单位应配备环境管理人员,负责填埋处置过程的相关环境管理问题。 0.3.2稳定化飞灰处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标准、规范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编制环境应急 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确保快速、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10.4.1处置单位应配备应急管 程的相关应急管理问题 0.4.2稳定化飞灰处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标准、规范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制度,编制应急管理 预案,开展应急管理演练,确保快速 高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1.1稳定化飞灰填理处置全过程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全过程监管与信息追踪。 1.2稳定化飞灰产生、运输和处置单位均应如实上传相应数据信息至稳定化飞灰信息化管理系统,并 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11.3当转移联单上称重计量数据与处置单位入场时称重计量数据发生偏差时,以处置单位入场数据为 准,并及时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修正。 11.4相关数据信息可实时传输给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5稳定化飞灰产生、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将各自稳定化飞灰相关数据信息按月度打印,年度装册,保 存期限不小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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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 1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编制的适用范围。
表1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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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和控制、入场检测和污染物监测、安全及应急管理、信息化管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不包括危险废 物填埋场。
E.4填埋库区设计、建设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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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转移也应参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如实记录、妥善保管 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收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 报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转移活动。 E.5.1.7本条文规定了稳定化飞灰运输环节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要求执行。在其转运过程 中,做好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E.5.1.8经调研,目前在我省范围内还有如膜袋法等其他稳定化飞灰的填埋处置工艺,技术也日趋成 熟,对于其填埋技术标准需另行规定
5.2.1本条文规定了稳定化飞灰预处理和填埋处置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和污染物监测的方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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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2.2本条文规定了飞灰产生单位对稳定化飞灰预处理后的检测频次和质量要求。 E.5.2.3本条文规定了处置单位对稳定化飞灰抽检频次要求。 E.5.2.4本条文规定了处置单位对稳定化飞灰检测频次要求。不论处置单位是否具备检测能力,均应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 .5.2.5本条文规定了稳定化飞灰质量检测的取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E.5.2.6本条文规定了对检测不合格批次的处理方法。对检测不合格的批次,产生单位均应对该批次 飞灰重新进行预处理,经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转移
E. 6. 1 一般规定
图E.6稳定化飞灰填埋作业区隔堤示意图
为满足吊车作业需要,应设置吊装 库区边缘道路作为吊装平台。随着 业向库区的延伸,可在库区内设置专门的吊装平台。平台的宽度应比吊机支撑架伸出后宽度每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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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0.5m。吊装平台可选用钢板路基箱铺设,也可铺设预制混凝土加厚平板。 (2)铺设进场道路 随着作业堆体的延伸,为满足吊装作业的需要,应先对稳定化飞灰堆体进行整平和压实,再在其上 面铺设钢板路基箱或混凝土加厚平板,在填埋堆体上设置进场道路,以满足稳定化飞灰运输车辆进出库 区行驶需要,进场道路宽度宜不小于6m。 (3)吊车准备 吊车吨位可根据作业需要选用。为兼顾吊装作业安全和效率,应合理控制每次吊装集装袋的数量, 严禁违章指挥和操作。常用吊车吨位可选择50t、80t或100t。50t吊机有效作业半径为15m左右,80t 吊机有效作业半径为20m左右,100t吊机有效作业半径为25m左右。为充分考虑吊装安全、效率和成 本等因素,每次宜吊装2包或4包,最大不超过6包。因吊车使用成本高,吊车吨位应根据实际填埋作 业需要来安排。 (4)人工准备 稳定化飞灰填埋作业需人工配合,在作业前应合理安排好用工。一般吊装作业过程中,吊车指挥 运输车上挂吊装钩和作业区内脱吊装钩均需安排人工。另外,在打开覆盖膜及日覆盖时也需人工作业。
E.6.2.6本条文要求处置单位在填埋作业过程中应建立运行台帐语
,主要包括:稳定化飞灰质量检测、进场调度、入场量、填埋作业运行记录、日(中间)覆盖 滤液收集处理记录、环境监测数据、稳定化飞灰产生及运输单位信息备案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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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6.2.7本条文要求处置单位应建立全部档案,包括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验收、运 行管理、封场及封场后管理、监测以及应急处置等全过程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按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 法规进行整理与归档
E.7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
E.8.1 水污染物控制
E. 8. 2 扬尘控制
E.8.2.1稳定化飞灰填埋作业应全过程控制扬尘,防止环境污染。稳定化飞灰作业现场应保持环境整 洁。当有包装物破损或物料散落时应及时清除干净。应经常性地检查中间覆盖系统,发现有破损或开裂 时,应及时进行修复,确保覆盖完好,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8.2.2稳定化飞灰在填埋过程中,飞灰易附着在集装袋表面,若重复使用,会导致环境污染,故稳 定化飞灰包装用集装袋应与稳定化飞灰一并入库填埋,不能重复使用。
8.2.3稳定化飞灰包装用集装袋在破袋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扬尘,所以稳定化飞灰入库后,除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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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整形需要外,不宜破袋。 E.8.2.4本条文是对填埋作业后填埋区域环境卫生的相关要求,填埋作业后应及时清扫作业道路、平 台,做到“工完场清”,并保证填埋区域覆盖效果,能有效控制扬尘。 E.8.2.5本条文是对填埋堆体整平、边坡整形时扬尘控制相关要求。
E.9环境和污染物监测
E. 9. 1 总体要求
供暖标准E. 9. 2监测方法
E.9.2.1本条文规定了稳定化飞灰预处理和填埋处置过程中的环境和污染物监测的方法要求。 E.9.2.2本条规定了处置单位开展污染物监测总的要求。 E.9.2.3本条规定了处置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 E.9.2.4本条文规定了对水污染物监测的参照标准和频次要求。 E.9.2.5本条文规定了对扬尘监测的参照标准和频次要求。 E.9.2.6本条文规定了对地下水监测的参照标准和频次要求
E.10安全及应急管理
E.10.1安全教育与防护
10.1.1本条文规定了处置单位从事稳定化飞灰管理和作业的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10.1.2E.10.1.7主要规定对处置单位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等的要求,
E.10.4.1本条文规定处置单位应配备应急管理人员。
11.1本条文规定了稳定化飞灰填理 作为配合单位,建立稳定化飞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全过程监管与信息追踪。 11.2本条文规定了稳定化飞灰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要求。
航天标准E.11.3本条文规定了稳定化飞灰数据信息发生偏差时的修正要求。 E.11.4本条文规定了稳定化飞灰数据信息上传要求。 E.11.5本条文规定了稳定化飞灰数据信息存档和保存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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