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修订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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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电动汽车充电车位配建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 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不少于20%的车位 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新建商场、 宾馆、医院、科研、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 停车场不少于20%的车位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 同步使用要求。已建小区鼓励按照停车位15%的比例进行配建充 电桩。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配建要求:新建住宅区应 按照每户不少于0.6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充电设施,与住宅项 目同步建成使用。新建商场、宾馆、医院、科研、办公楼等公共 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中应设置不少于15%的充电车位 与项目同步建成使用。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在用地 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 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八条住宅用地绿地率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 准》(GB50180)相关控制要求;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 研、医疗卫生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35%:商业、商务、交 通设施、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20%。 建设工程属于旧区改建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5个 百分点。 第二十九条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布局设置公共绿地。居住 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中心绿地设置内容与最小规 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表

    工程标准规范范本表9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第三十条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9规定时,可采取多 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第三十一条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 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

    下列规定: (一)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平方米/人,旧区改建不应低 于0.35平方米/人; (二)宽度不应小于8米; (三)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 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第三十二条统一核算经济技术指标的居住项目,不得设置 围墙、围栏等隔离设施对项目内部用地进行分割形成独立封闭组 团,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界线分割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居住用地内鼓励建设公共开敞绿地,4层及以 上高度的住宅不得配建庭院。符合上述要求且需建设庭院的,应 满足公平性原则和绿地率要求,庭院绿化面积不计入绿地率。 第三十四条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 绿化。屋面标高与室外地面标高高差不超过24米、绿化覆土厚 度达到0.60米、以固定结构设置、方便出入的建筑屋顶绿地(每 快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可按15%的有效系数折算成绿地面 积,参与绿地率计算。 第三十五条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平地下建筑的屋顶绿 地,覆土深度不小于1.5米的,可计入绿地面积。作为绿化景观 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小型健身设施等,可 并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30%。 第三十六条主干路和主于路交叉口街角绿地面积不宜小 于2000平方米,主于路和次于路交叉口街角绿地面积不宜小于

    1500平方米,主千路和支路、次干路和次干路交叉口街角绿地面 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城市工业片区以及条件受限制的城市 建成区道路交叉口街角绿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但不低 于标准的 60%。 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未布局沿街绿化的,建筑红线与主于 路道路红线之间应形成不小于10米绿化景观带,建筑红线与次 于路道路红线之间应形成不小于8米绿化景观带,绿化景观带绿 地率不得低于70%,同时应尽量减少道路升口以保证连续沿街绿 化景观和有效道路交通隔离。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建筑照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3小时。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目照标准降 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二)幼托主要生活用房(寝室、活动室、公共活动用房) 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并应布置在最好朝向。 (三)老年人居住用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平 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

    日照标准。 (五)其他建筑的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 用地,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 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出具日照分析报告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四十条在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前提下,建筑物布局还应符 合建筑退界、建筑间距的管控要求。

    第四十一条当相邻用地有日照要求(含居住、教育、医疗) 养老、公共绿地等)时,建筑退让地界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北侧地界退让:布置各类建筑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 析,确保北侧地块离地界18米以外的用地日照满足国家标准。 高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应小于18米,低、多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应 小于13米。 (二)对南侧地界退让: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退让地界不应 小于18米,低、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退让地界不应小于13米, 其他高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应小于9米,其他低、多层建筑退让地 界不应小于6米。 (三)对东、西两侧地界退让:高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小于9 米,低、多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小于6米。

    第四十二条当相邻用地为无日照要求的用地时:高层建筑 退让地界不低于9米,低、多层建筑退让地界不低于6米。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退让公共绿化带距 离不应小于5米。围墙围栏外缘退让道路红线、公共绿化带距离 不应少于0.5米。独立建设的建筑高度不超过4米的单层传达室 (门卫、警卫、大门)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退让 公共绿化带距离不得小于1米。 第四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沿城市高架桥、快速路:生活居类住建筑、非生活居 住类建筑分别退让快速路(含城市高架桥)主线道路红线距离不 应小于35米、30米:各类建筑退让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距离不 应小于15米。沿城市主于路:低、多层退让不小于20米,高层 退让不小于25米。沿城市次于路:低、多层退让不小于15米, 高层退让不小于20米。沿城市支路:低、多层退让不小于8米 高层退让不小于12米。 (二)沿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两侧布置影剧院、游乐场、 体育馆、展览馆、商场、星级旅馆等大型工商业、大型商务办公 项目的,应在前款最大退让距离基础上再适度增加退让距离;商 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可在前款最小退让距离基础上适度 减小退让距离,但最小不得小于4米。 (三)各级道路交又口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在满足 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的基础上,还应适当增加退让距离,留出公共

    绿化、公共活动和应急疏散空间。 第四十五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 专用设施除外),退让铁路主线不小于50米,退让铁路支线或 专用线不小于30米。 第四十六条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 专用设施除外),退让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应满足:高速公路不 小于5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 贸市场等,与国道省道用地外缘的距离不小于70米,并尽可能 沿道路一侧设置。 第四十七条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让 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地下建筑不应小于10米);河 道两侧有城市道路、绿化带的,退让距离应选取退让道路红线、 绿线、蓝线中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 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 指日照间距,即正对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 挡建筑至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垂直距 离。 第四十九条北侧为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时,南侧各类建 筑与其间距在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前提下,综合考虑视线等方面影

    响,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 建筑为多层时,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5 米;建筑为低层时,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 (二)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36米以下的: 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30米。 (三)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上(含36米)的 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 0.7倍,且不小于36米。

    图1建筑间距控制示意图

    H<24米:Lx>H(Lx>15米;H为低层建 筑,Lx≥10米); 24米36米:Lx≥0.7H(Lx≥36米)。 注:H南侧遮挡建筑高度:Lx建筑间距。

    第五十条南侧为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时,北侧各类非生 活居住类建筑与其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 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4米以 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4米(含54米)以 上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20米。

    图2建筑间距控制示意图

    H≤24 米,Lx≥0.6H(Lx≥10 米) ; 24米54 米,Lx≥0.3H(Lx≥20 米)。 注:H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高度;Lx建 筑间距

    第五十一条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次要朝向一侧各 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五十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类建筑山墙间(侧向)间 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山墙上不设置窗户的,低、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类低、 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低、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类高层 建筑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类建筑间距不小 于13米。 山墙上设置窗户的,侧向间距应在上述要求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五十三条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间距:低、多层非生活居 住类建筑闻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 生活居住类建筑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间距不 小于13米。

    第四节建筑高度、面宽控制

    第五十四条建筑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凤景旅游、文物保

    护、建筑间距、城市景观、防灸通道、消防和机场净空区等方面 的管控要求。 第五十五条杜绝“一刀切”和“一堵墙”现象。所有沿城市道 路、河流、绿道、户场等城市重点区域的第一排建筑,其通透率 不小于35%。建筑高度在54米以上的相邻成排建筑一般不超过 3栋,3栋以上应考虑以街坊为单元采取错落设计等手法,相邻 高度差宜为较高建筑的1/5,且不小于9米、不大于30米,形成 主次鲜明的天际线及建筑组群关系。 沿上述重要廊道和城市界面的建筑应进行夜景设计,住宅建 筑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处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高度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文物古迹周边保护范围内,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 要求;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文物保护单 立现状平均高度。 (二)历史文化街区应满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建 筑高度应控制在24米以下。 (三)临河建筑布局宜开通透,提供适当的视线通廊以避 免河道景观资源被连续展升建筑遮挡。 第五十七条临河建筑高度采用视角控制。蓝线宽度小于30 米(含)的河流,建筑高度参照27视角控制,临河建筑高度 H

    富有层次感的沿河景观界面。

    富有层次感的沿河景观界市

    图3临河建筑高度控制示意图

    第五十八条低、多层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应大于80 米,高层或含高层的混合高度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应大于65 米。所有沿城市道路、河流、绿道、广场等城市重点区域的第一 排建筑,单元拼接不宜超过两个,高度大于54米的,不应拼接 组合。 第五十九条低、多层建筑宜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结合 整体建筑效果加强第五立面设计。各类建筑的空调机位、附属设 施、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立面和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 一体化隐蔽设计。 第六十条各类建筑应符合城市景观和色彩控制要求,不得 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外扩、改门、 改窗、改变建筑造型和立面。露台、退台竣工验收后不得私搭乱 建,严禁擅自改造增加建筑面积。 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围墙设置应采取透空设计形式,高度 不宜超过1.8米;行政办公、科技研发、商业设施和各类公共场

    所宜采用绿篱、花池等隔离形式。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油库、 煤气罐站、水源厂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墙高不得超过2.2米。围 墙饰面及外观应设计合理,有利于城市观瞻。

    第六十二条铁路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外侧轨道外 缘向外起算,高速铁路为50米,于线铁路为20米,铁路专用线 为10米。 第六十三条公路的道路红线按照其等级、规划功能及相衔 接的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控制。 高速公路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围网向外不小于50米:国 道、省道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道路红线向外分别为45米, 30米:其他公路两侧需设置绿化保护带的,控制宽度为道路红线 向外不小于10米。 第六十四条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 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 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第六十五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于路及支路 4个等级。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应当与道路红线一致。 第六十六条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不宜直接与城市主于 路相连:

    (二)地块周边其他道路暂不具备设置出入口的情况下,可 将出入口设置在快速路或主干路的辅道上,但应严格限制开口数 量; (三)宜设置在次千路和支路两侧,并优先设置在较低等级 城市道路上; (四)不应设置在道路渐变段、道路转弯处、人行横道处、 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出入口与相邻交叉之间的距离是指从 地块出入口道路边线至平面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的距离。地块机 动车出入口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置在主次干路、支路上的机动车出入口与相邻交叉 口的距离分别不小于70米、50米。 (二)机动车出入口距离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不应 小于50米,距离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最边缘 线不应小于5米。 (三)机动车出入口与港湾式公交站台渐变段起点的距离不 应小于15米,与直线式公交站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四)距离交叉口较近的地块升口无法满足距离要求时,宜 与相邻地块合并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或设置在地块的最远端。 第六十八条新建、改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出入口与道路红 线之间应设置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并专门设置宽 度不小于4米的上下学接送通道。 第六土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规模或指标达到或

    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建 设项目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启动阈值的取值范围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值取值

    (二)大型公共建筑、城市公园、医疗类建设项目的启动阈 值: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 1.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2.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 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 设施等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 3.混合类的建设项目参照商业、服务、办公类执行; 4.化工园区、物流仓储园区项目及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 建设项目。 第七十条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按照山东省建设项目 交通影响评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十一条新建水厂、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当按照规划供 水量确定,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 的要求。 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 防护带。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与现状水厂、泵站用地 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七十二条供水管网一般应当设置为环状。枝状管网供水 这域内不充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 第七十三条新设排水管网应当满足雨污分流的要求。 第七十四条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面积应当按照最终处理 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的要求。污水处理厂周边应当设置卫生防护带,在 污水处理厂防护距离内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 的建设用地。 第七十五条城市中水设施应当按地下式安排,并采取防护 借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七十六条排水泵站用地面积按照泵站性质、规模确定, 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的要 求。排水泵站宜独立安排并设置围墙,与各类建筑间距不小于10

    米。采用地下式布置的排水泵站,与各类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小, 但不得影响周边建筑使用。

    第七十七条申心城区内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 站宜采用户内式、半户外式结构,其他区域新建110千伏及以上 等级变电站可采用半户外式结构或全户外式结构。 第七十八条变电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 范》(GB/T50293)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新建10千伏配电所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或箱 体结构,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10千伏开关站宜与10千 伏配电所合并设置。 第八十条35千伏及以上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按表 11 控制。

    表11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控制值

    第八十一条 中心城区内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宜采 用地下电缆,不具备入地条件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可沿道路绿化 保护带、河道保护带同塔多回架设,但线路边导线在最大计算风 偏情况下,垂直投影不应侵占道路用地空间。 第八十二条地下电力电缆可采用地下综合管廊、管沟或排 管方式在道路绿化带或非机动车道下敷设,同一路段上的不同电

    压等级的电力电缆可同沟不同槽敷设。 第八十三条天然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储配站等设施应 在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确定。天然气门站用地面积不 大于1.5公,接转增压站、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用地面积不大 于1公顷,高中压调压站用地面积不大于0.5公顷,储配站用地 规模根据调度储气量合理确定。门站、储配站、调压站与周边建 (构)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压力大于4.0兆帕的超高压燃气管道的保护距 离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外 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宜成环状布置: (二)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或大型构筑物下穿越(架 空建筑物、大型构筑物除外); (三)不得在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易燃易爆材料堆场、腐 蚀性液体堆场、铁路车站及货场等场所敷设; (四)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 上敷设。 (五)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历 史文物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等地区。受客观条件 限制,确需在上述区域通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士六条城市供热采用热电联产、热源厂为主的集中供

    热系统。城市热源应在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确定。供 热工程服务范围边缘,供热管网不得重复敷设。

    施管线工程。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各 种管线的附属设施以及专用管线,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外。 第九十二条竣工10年内的城市快速路、峻工5年内的城市 道路、竣工3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 以及商业网点集中路段新建管线,应采用非升挖技术措施。 第九十三条下列情况市政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集中敷设: (一)交通流量大或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配合轨道交 通、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工程建设的地段: (二)不宜开挖路面的地段; (三)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四)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五)道路红线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第九十四条各类市政管线交叉及垂直排列顺序应当符合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要求。

    第四节环境卫生和消防工程

    第一百零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管理部 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为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 批准规划实施所开展的规划公示、放线验线、色彩材质认定、峻 工规划核实等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后、开工验线前,应将《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立于建 筑工地醒目位置,工规划核实后方可拆除。同时按照要求对建 筑物进行现场放线和桩点定位,并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验 线。 经现场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规划执 法部门现场确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至 符合规划要求后重新审请验线。建设工程正负零复验参照上述标 准和程序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建筑工程进行立面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 应当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色彩材质认定,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会同规划执法部门现场确认。未履行验线或正负零复验程序的, 不得进行色彩材质认定。 第一百零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 峻工规划核实。经现场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会同规划执法部门现场确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设施 及绿地建设不到位的配电网标准规范范本,不得申请峻工规划核实。 峻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审请核发《建设 工程峻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一白零六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 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

    第一自零九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按照《济宁市临时建 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附录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应一并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 范或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和各项建设工程可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 月日。

    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二、计算规则 1.住宅建筑物主体结构外进深大于2米(含2米)的阳台, 应当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2米的阳台,按投影面 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装饰性阳台、花池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不与建筑内 部空间连通,进深大于0.6米的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凸出外墙部分不应大于0.6米。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窗 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 (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半地下建筑的顶板不得高出高程起算点1.5米,高 于1.5米按全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5.户式集中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根据安装与使用要求确 定,但面积应小于4平方米,分体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面积 每个应小于1平方米,个数不多于居室个数。符合以上条件的, 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 6.平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 影面积的,按凸出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7.住宅类项自层高3.6米以上(含3.6米)且小于4.8米的, 按标准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4.8米以上(含4.8米) 且小于5.4米的,按标准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8.商业金融、办公、文化娱乐类建筑,层高大于5.1米(含 5.1米)且小于6米的,按标准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 大于6米(含6米)且小于7.8米的,按标准面积的2倍计算容 积率,但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层高有特殊要求和满足建筑自身 持殊功能需求(如门厅、大堂、影院等)的除外。 9.工业类项目中厂房、仓储建筑,层高8米以上(含8米) 的,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10.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 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 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 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11.建筑高度控制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机场 净空区限高等要求。 12.建筑面宽计算规则。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 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A、B、C为 连续建筑,A为建筑最高部分

    附表1:土五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公园标准规范范本附表2:土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附图:停车配建分区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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