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01/T 63-20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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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6 部门负责人
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计划并组 织实施: b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按照规定实施本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本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维护本部门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及时发现和消除本部门范围内的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 理人报告; e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
5.2.8消防设施操作人员
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熟悉建筑内部布局铁路标准,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按照制度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消防电源、有关阀门处于正常运 行状态; C 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d)做好运行、操作、故障和维护管理记录。
5.2.9特种作业人员
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a)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前履行审批手续; b)落实作业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c)发生火灾后立即报火警,实施初起火灾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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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志愿消防队员
志愿消防队员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熟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本人在志愿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悉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熟练使用消 防设施、器材; 协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 发生火灾时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惠、保护现
5. 3. 1专职消防队
5. 3. 2 志愿消防队
5.3.2.1重点单位应建
5. 3.3微型消防站
5.3.3.1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 型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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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2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应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范》(见附录B)要求。
5.4.1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费用保障制度,并形成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消防安全费用的提取; b 消防安全费用的使用; 消防安全费用使用统计分析; d 消防安全专款专用要求; e 消防安全费用的审计监督等。 5.4.2 重点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应确定必要的消防安全费用,消防安全费用的预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年度消防安全费用纳入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日常维护等财务预算计划,或单独 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预算计划: 技术改造等较大的消防安全投入费用经过技术论证,并有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参加,保存论 证记录; 消防安全投入费用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批准后,制定各项目具体的实施方案或计划,每半年至 少对费用使用情况及方案、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统计,并保存记录; d 各项消防安全投入费用计划、方案项目,验收时应有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参加; e)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投入费用预算计划的使用情况、效果进 行统计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或列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总结。
付消防安全质社人批准。 6.1.2重点单位应针对单位消防安全目标制定相应的方案,明确各层级有关职能、职责、权限和时限。 .1.3针对目标完成情况应定期统计分析,并保存相关数据、资料和统计分析结果的记录。 5.1.4消防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应每年进行汇总,并纳入年度消防工作总结。
6.2.1重点单位应根据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形成文件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批准后下发执行。 6.2.2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并形成记录。计划需变更时,应经单位消防安全责 任人批准。
6.3.1法规、标准的识别
3.3.1.1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法规和相关标准管理的制度,明确法规及标准识别、获取和合规性评价 的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和适用性评价的要求,规定动态更新要求和合规性评价要求。 5.3.1.2法规、标准的识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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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2 规章制度
6.3.2. 2重点单位消B
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执行。 6.3.3.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在投入使用前应先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随工艺或设备的变更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并保证使用者持有效版本。 6.3.3.3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可单独制定,也可与设备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整合发布。 6.3.3.4由外来务工人员组成的部门、班组应按本单位部门、班组对待,组织其学习岗位消防安全操 作规程、开展班组消防安全活动等。对派遣机构持有相关操作规程,应经过本单位确认后,方可使用。 6.3.3.5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安全防范措施、应急处置要求等, 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法规和标准要求。
DB5301/T63—2021b)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熟悉预案内容,了解火灾发生时各行动机构人员的工作任务及各方之间应做到的协调配合,掌握必要的灭火技术、熟悉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c)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培训效果应进行考核和评估。6.5.7重点单位应当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使员工具备下列消防应急能力:a)掌握消防基本常识和预防火灾、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b)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的位置:c)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的消防安全情况,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火灾隐患;d)主动在工作场所劝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e)发生火灾时,迅速逃生教和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加有组织的初起火灾扑救。6.5.8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单位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6.6安全例会6.6.1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6.6.22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主持,6.6.3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并下发有关部门执行。6.6.4涉及消防安全重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并报送当地消防救援机6.6.5本单位如发生家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理责任,防正事故再次发生学6.7相关方管理B6.7.1重点单位应制定相关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将相关方的消防安全纳入单位内部管理,对相关方的资格审查、选择、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程检查监肾、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考核评价、续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6.7.2重点单位不应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从业条件的相关方应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消防安全风险,的控制措施6.7.3对于到单位现场工作的相关方、房屋租赁方,应在合作协议中或单独签订消防安全协议规定消防安全要求、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职责。6.7.4相关方在一个服务期内1首次进场作业前,重点单检应对其负责人或安全员进行消防安全告知交底,然后由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保存和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本单位相关消防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火灾危险源及控制措施、应急处置要6.7.5作业过程监督检查应包括相关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作业现场所在部门的现场监督,监督检查应规定内容、频次,并保存检查记录。7设施管理7.1建筑消防设施7.1.1重点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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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T门应按照GB25201、XF503、DB53/T270(所有部分)、DB53/T67(所 有部分)等标准要求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建 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7.1.3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以文件形式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药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委托物业等单位统一管理的,物业 等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责。 7.1.4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 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 措施;对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电气控制 柜具有控制方式转换装置的,其所处控制方式宜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1.5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 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7.1.6重点单位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 确,存档备查; 7.1.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未配备具备从业条件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管理人员的,应当 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维护管理。 7.1.8重点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在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技术服 务的范围、内容、标准、保养周期、时限、保障条款及责任、权利等,并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7.2.1重点单位应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 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7.2.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按照GB/T15566.1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指示标志和引导标志,消防标志应符合GB13495.1 的规定; b) 确保疏散走道、避难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走道、避难走道和 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d 应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 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e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 内不应设置台阶;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得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 h 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等各楼层疏散楼梯入口处等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疏 散指示图,注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有顶棚的步行街、中庭应仅供人员通行,严禁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及堆放可燃物; J 确认发生火灾后,电影院、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区域的电子屏幕、电视以及楼宇电视、广告 屏幕的画面、音响,应能切换到火灾提示模式,引导人员快速疏散; K 人员密集场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设置门禁系统时,应保证火灾时能向疏散方向直接开启, 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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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时,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 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7.4.1重点单位应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 人数 动互联网 新兴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全 面促进信息化与消防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 现信息化件下火灾 控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转型升级。 7.4.2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由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拍, 应由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7.4.3 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 , 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7.4.43 系统建设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功能,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可靠性,不排消防设施其 他检查、测试的技术与方法。 7.4.5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构)筑物,应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动态采集消防设施运行 状态信息。 7.4.6 系统的应用功能应满足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具备消防专业性。 7.4.7 系统产生的火灾报警信息、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系统运行和操作日志记录信息等应不支持 修改和删除。 7.4.8信息采集装置的数据传输协议,应符合GB/T26875.3的有关规定。 7.4.9系统的数据交换传输协议,应符合GB/T26875.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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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系统传输网络应确保其传输的可靠性,采用合适的传输方式。 7.4.11系统建设期间,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7.4.12系统验收应包括主要设备的验收和系统集成验收,应按项目标的进行全面测试,功能、性能应 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7.4.13系统的运行维护应与建筑消防设施统一管理,应确保系统不间断正常运行,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 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包括但不限于: a 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 6) 发生火灾后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性质重要、发生事故影响全局的部位; d)财产集中的部位; e)人员集中的部位
8. 2 总体管理要求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应从管理的民主性、系统性和科学性着手,做好制度管理、立牌管理、教育 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应急备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 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b) 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制度,实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化; C 设置明显的防火安全标志,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 d 加强对重点部位员工的消防教育,提高其自防、自救的能力; e) 将重点部位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并定期组织演练,
B8. 3. 1且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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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8.4.1重点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消防工程 质量。 8.4.2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应符合GB50720的规定。 8.4.3对建筑物进行局部装修的,重点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 安全责任。 8.4.4装修、施工过程中可能影响到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重点单位应组织协调好相关方的配合工作, 并具体明确各自的责任,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 3.4.5重点单位应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4.6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 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国家规定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告 知承诺制的地区或单位,从其规定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扩大经营面积、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性质的, 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申请变更消防安全检查的有关事项。
3.5.1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文件外,还应遵守消防救援局发布的《大型商业综合 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规定。 8.5.2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文件外,还应遵守XF654的规定。 3.5.3仓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文件外,还应遵守XF1131的规定。 8.5.4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文件外,还应遵守XF/T1245的规定。 8.5.5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文件外,还应遵守XF/T1463的规定。 8.5.6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文件外,还应遵守XF/T579的规定。 3.5.7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文件外,还应遵守WS308的规定。
9.1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服务平 9.1.1 重点单位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下列内容 a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b 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C 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d 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9.1.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b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c)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DB5301/T63—2021d)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9.2用火、动火安全管理9.2.1重点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9.2.2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下列要求:a)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b)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用明火施工c)需要动火作业的区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d)进行电、气焊等明人作业前,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客实现场监护人和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e)动火施工人员应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f)演出、放映场所不应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焰火;→g)人员密集场所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h)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i)旅馆、餐饮场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j)厨房的燃油、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9.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9.3.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9.3.3合防火防爆要求。9.3.4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毁易燃易危险品,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9.3.5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均所,必须执行消防全规定。9.3.6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9.3.7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9.3.8不应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置、遗弃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在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进行加油、加气作业。9.3.9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10火灾隐患排查整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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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重点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10.1.2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防火巡查记录表”和“防火检查记录表”,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 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10.1.3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要善处置火灾危险。涉及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消 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并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 10.1.4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 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 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险山本云小列
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 毛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0.1.5 防火巡查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0.1.6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0.1.7 防火检查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b)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 灭火器材配置有效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e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f)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g)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i) 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K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重点工种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m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0.2.1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 定为火灾隐惠,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情形: a) 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b)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C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d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e 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10.2.1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下
10.2.1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 应认定为火灾隐惠,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情形: 正
列情形: a) 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b) C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d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e 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f 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10.2.2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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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单位全要素综合演练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可以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给予业务指导,地铁、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应适时与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联合演练。 11.2.1.3组织专项消防演练,应在消防归口职能部门指导下进行,保证专项演练能够有机融入本单位 整体演练要求。 11.2.1.4演练应确保安全有序,注重能力提高
11.2.2.1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假想起火部位,明确重点检验目标。 11.2.2.2设定假想起火部位时,应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演练目标,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11.2.2.3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应急演练,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11.2.2.4设置观察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演练参与人员的表现,演练结束讲评时做参考。 1.2.2.5组织演练前,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11.2.2.6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控制措施,加强人员安全防护,防止造成人身伤害。 1.2.2.7疏散路径的楼梯口、转弯处等容易引起摔倒、踩踏的位置应设置引导人员,小学、幼儿园、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应直接确定每个引导人员的服务对象。 11.2.2.8演练会影响顾客或周边居民的,应提前一定时间做出有效公告,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惊慌。
11.2.3.1从假想火点起火开始至演练结束,均应按预案规定的分工、程序和要求进行。 11.2.3.2指挥机构、行动机构及其承担任务人员按照灭火和疏散任务需要开展工作,对现场实际发展 超出预案预期的部分,随时做出调整。 11.2.3.3对演练过程进行拍照、摄录,妥善保存演练相关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 1.2.3.4演练结束后由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总结讲评,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表现 好的方面予以肯定,并强调实际灭火和疏散行动中的注意事项。 1.2.3.5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总结讲评会议,全面总结消防演练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形 成书面报告,通报全体承担任务人员,
11.3.1现场人员发现火情,应立即通过火灾报警按钮或通信器材向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报告火警,使 用现场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11.3.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火情的,应立即通过通信器材 通知一线岗位人员到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向单位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应 急程序。 准确做出判断,根据火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6 通知各行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行动; 将发生火灾情况通知在场所有人员: d 派相关人员切断发生火灾部位的非消防电源、燃气阀门,停止通风空调,启动消防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统、消防水泵和防烟排烟风机等一切有利于火灾扑救及人员疏散的设施设备。
11.3.1现场人员发现火情,应立即通过火灾报警按钮或通信器材向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报告火警,使 用现场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11.3.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火情的,应立即通过通信器材 通知一线岗位人员到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向单位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应 急程序。
a) 准确做出判断,根据火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b 通知各行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行动; C 将发生火灾情况通知在场所有人员; d 派相关人员切断发生火灾部位的非消防电源、燃气阀门,停止通风空调,启动消防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统、消防水泵和防烟排烟风机等一切有利于火灾扑救及人员疏散的设施设备。
.4.1重点单位应建立火灾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严格执
11.4.1重点单位应建立火灾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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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 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11.4.3有关单位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11.4.4火灾调查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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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0.2.4.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b)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 保养合同; C 消防安全例会记录; d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e 火灾隐惠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f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g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举办大型活动期间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记录; J 火灾情况记录; k)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1.1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工作考核制度,明确规定考核职责、考核内容、考核周期和方法、考核结 果的奖惩等要求,并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执行。 3.1.2考核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目标及指标的完成情 。 13.1.3考核工作应体现预防为主和持续改进的原则,实行动态考核;每年应根据当年管理目标调整考 核内容和奖惩方法,形成本年度考核指标一览表。 3.1.4考核方法应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考核的资料应保存,并公示考核结果 3.1.5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或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处理,
13.2.1重点单位应每年编制年度消防工作总结,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核后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总结中应至少包括年度消防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中长期规划的实现情况、年度目标 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3.2.2重点单位应根据消防工作考核、评定结果,对消防安全管理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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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A.6.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A.6.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A.6.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A.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规范性附录) 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站):县级以
A.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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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A.8.2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 A.8.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A.8.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A.8.5经营管道燃气的单位。 A.8.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200kg以上的化工商店
8.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8.2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 8.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8.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8.5经营管道燃气的单位。 8.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200kg以上的化工商店
A.9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 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 动密集型企业。
A. 10 重要的科研单位
A.11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A.12.1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烟草、化工、纺织、造纸工业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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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满足
表B.1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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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 1 (续)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不应低于表B.2的规定,其中: a 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载人数不小于3人,并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 随车器材; b)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1.5t稀土标准,随车器材装备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相关规定。
表B.2微型消防站消防车辆配备标准
3.2.4特种防护装备的配备种类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 3.2.5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单位实际,选择配备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其种类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 站建设标准》的规定。 B.2.6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单位实际,选择配备通信器材,其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B.3的规定
3.2.4特种防护装备的配备种类及数量土地标准,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
表B.3通信摄影器材配备标准
3.2.7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内和各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并配置相应消防器材: 高层建筑内应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楼层间隔不得大于15层,总数不得少于2个; b) 超高层建筑应在每个避难层设置1个消防应急战备柜; C 建筑间的器材放置点,应满足备勤人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意事故现场不超过2min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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