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1/T 72-2012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交通标志和标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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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危险地点警告标志

    3.6.1在驾驶员不易发现的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前,或由快速路驶入一 股路卧第 个信号灯控 制的交叉路口前适当位置,应设置注意信号灯标志。 3.6.2在长度较长、视线不良、照度不足的隧道口前,应设置隧道标志。 3.6.3在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前,应设置事故易发路段标志, 3.6.4在前方需要减速慢行才能安全通过的路段前,应设置慢行标志。 3.6.5在上述警告标志未包括的其它危险路段前,应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

    4.1禁止车辆或行人通行标志

    4.1.3当某个路段禁令标志的种类较多时,可将禁令标志组合设置。组合图案的个数一般不走 个,图案尺寸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的规定,示例见图4.1.3。

    水利软件、计算图4.1.3组合禁令标志示例

    4.2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

    4.2.1根据交通组织和管理的需要设置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应在可能驶入的各路口同时设 置,示例见图4.2.1

    图4.2.1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设置示

    2设置限制高度标志时,限高值宜按实际净高减少0.1m~0.5m后设定。

    图4.3.2限制标志设置示例

    4.4限制速度和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4.4.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1急弯路、下陡坡等道路条件突变的路段。 2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 3路面摩阻系数较小的路段。 4其它因交通管理需要限制速度的路段。 4.4.2限制速度标志和解除限制速度标志应分别设置在限速路段的起点、终点处,可根据需要分段 设置不同的限制速度,后一限速路段起始点以前的限速标志自动解除,仅需在限速路段终点设置 解除限速标志,解除限制速度的限速值应按照限速路段终点前限速标志的限速值确定,示例见图 4.4.2。

    图4.4.2限制速度与解除限制速度设置示例

    4.4.3城市环路全程需要限速时,可不设置解除限速标志。 4.4.4快速路入口处应设置限速标志。 4.4.5分车道限速时,应设置最高限速标志,快速路宜同时设置最低限速标志。分车道限速标志宜 设在所指示车道的正上方,同时车道路面需施划限速标记,示例见图4.4.5。

    图4.4.5快速路分车道限制速度标志设置示例

    4.4.6限速标志优先设置在道路上方,其次设置在道路右侧。解除限制速度标志必须单独设置,不 得与其它标志并设。

    4.5禁止超车、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图4.7.1减速让行标志设置示例

    7.2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应配合设置“停车让行”标线。 7.3以下情况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1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2支路进入交通量较大的干路的交叉口前。 支路设置停车让行标志时,干路可配合设置“路口优先通行”标志,示例见图4.7.3。

    图4.7.3停车让行标志与路口优先通行标志配合设置示例

    4.8.1禁止停车标志应设置在禁止停车路段起点处,道路较长时应重复设置,间隔300m~500m 示例见图4.8.1。

    图4.8.1禁止停车标志设置示例

    4.8.2禁止车辆停放的时间、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并可同时在路面上施划禁停标线。

    5.1车辆行驶方向标志

    5.2靠右侧或靠左侧行驶标志

    5.2.1当交义口对向出口的行驶方向不易识别时, 央分隔带端部或两侧分隔带端部设 置靠右侧或靠左侧行驶标志。 5.2.2靠右侧或靠左侧行驶标志应设置在车辆靠右侧或靠左侧行驶的道路起点处;两幅路或四幅路

    的道路,靠右侧行驶标志应设置在中央分隔设施的

    5.3.1专用车道标志应设置在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BRT)专用车道、多乘员车辆(HOV) 专用车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起点及各个交叉口出口处车行道上方, 5.3.2专用车道标志可根据管理需要增加时间段限制,并应配合设置限时的道路标线,示例见图 5.3.2。

    图5.4.1路口允许掉头标志设置示例

    5.4.2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必要时可重复设置,并可配合设置地面

    5.5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5.5.1具有3条及以上导向车道,或3条以下渠化形式异于常规的导向车道,可设置车道行驶方向 标志。 5.5.2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必须与地面导向箭头一致,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应设置在停止线前50m~ 80m处,示例见图5.5.2。

    图5.5.3导向车道不规则路口的车道行驶方向标志设置示例

    前设置机动车右转专用道预告标志,示例见图5.5.4.

    图5.5.4机动车右转专用道标志及预告标志设置示例

    图5.6.1单行路标志设置示例

    5.6.2单行路标志可增加辅助标志说明限制车型及时间段,同一单行路应保证辅助标志上时间段及 车型内容续一

    .1.1指路标志信息含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识在箭头中的信息,应为交叉口各相交道路的名称或编号。 2标识在箭头外的信息,应为交叉口各相交道路所能到达的地点、道路名称或编号 3箭头内的字高不宜小于25cm。 示例见图6.1.1。

    6.2.1交叉路口预告标志

    图6.1.2表示路径方向的箭头示例

    6.2一般道路指路标志

    应设置在距交叉路口前150m~500m处,且不应遮挡交叉路口告知标志。如前方交叉路口与 上游交叉路口之间距离小于800m时,不宜设置交叉路口预告标志。交叉路口预告标志见图6.2.1。

    6.2.2交叉路口告知标志

    暖通空调图纸、图集图6.2.1交叉路口预告标志

    应设在距交叉路口前30m~100m处。该标志一般不标示距离,可配合设置地点、距离确认 标志。包括十字交叉路口标志、T型交叉路口标志、Y型交叉路口标志、环路交叉路口标志、互 通式立体交叉标志、分岔处标志等。

    般道路指路系统包括:平交路口指路标志、联络线指路标志、立交指路标志和支路及背街 小巷指路标志。 1平交路口指路标志 设置在交叉路口进口方向距停止线30m~100m处;有车道行驶方向标志时,车道行驶方向 标志设置在距停止线50m~80m处,指路标志设置在距车道行驶方向标志50m~100m处,见图

    2a进入市区指路预告标志

    2入口预告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入口前约500m范围内,主要预告快速路名称、入口方向及

    1地点方向预告标志预告某出口将要到达的地点信息或道路信息,必须在到达该出口前至少连 续两个出口段的地点方向预告标志上连续出现药品标准,不得中断。 2地点方向预告标志上最后一次出现的预告信息,必须在相邻的第一个出口预告标志上连续出 现,不得中断。 3快速路出口第一个出口预告标志上所出现的预告信息,必须在500m、200m、减速车道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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