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1T 165-2020 陕西省城镇综合管廊运行管理与维护技术规程(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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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应由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专项检测大中修应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实施。综合管廊附属设施检测宜以系 为单位进行
4管廊本体巡检及维护 4.1一般规定 4.1.1管廊本体巡查及维护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的主体结构以 及附属建(构)筑物 4.1.2管廊本体巡检及维护分为且常巡检清洁维护、结构检 查,各项操作后应做好记录,并定期归档。 4.1.3巡检及维护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4.1.4涉及综合管廊安全或有强制性规定的检测应由具备相关 专业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日常巡检 4.2.1 管廊本体日常巡检的基本要求: 日常巡检是对管廊本体的外观状况进行日常巡检检查, 确认各结构部件的功能是否完好、有效,运行是否正常; 2对需改善的和影响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缺陷应做好检查 记录,并及时处置。 4.2.2管廊本体的日常巡检应分别在综合管廊内部及管廊外部 地表沿线进行,对综合管廊的主体结构以及附属建(构)筑物是否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进行检查,主要巡检项目、内容、方法及周期见 附录表A.0.1。对缺损严重、危及安全运行,且无法判断其损坏原 因的,应提出专项检测的要求。
4.2.2管廊本体的日常巡检应分别在综合管廊内部及管廊外音 地表沿线进行,对综合管廊的主体结构以及附属建(构)筑物是否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进行检查,主要巡检项目、内容、方法及周期贝 附录表A.0.1。对缺损严重、危及安全运行,且无法判断其损坏原 因的,应提出专项检测的要求。
4.2.4日常巡检宜采用人工与信息化手段相结合的方式,配合 相关检查工具进行,并填写附录表A.0.2“管廊本体日常巡检 表”,登记所检查管廊本体的缺损类型,记录破损范围及程度,关 键部位病害应附影像资料等。当日常巡检中发现综合管廊存在 般异常时,应进行监视、观测或进行进人步检查。当发现严重 异常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对相关区域进行实时监测,特殊 情况需设专人看护。当对其产生原因及详细情况不明时,应做定 期或专项检测。
高速标准规范范本4.2.5日常巡检记录应每月定
止污水渗入设施内。采用干法清洁时,应避免损伤结构或内部装 饰。清扫时应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
4.3.4综合管廊的排水设施清理和疏通应符合下列规
1应保持无积淤、排水畅通; 2在汛前、汛中和汛后以及极端降水天气后,应对排水设施 进行检查和清理疏通。 4.3.5斜(竖)井、风道等辅助通道应定期检查,随时清理可能损 伤或影响其使用效果的异物。 4.4 结构检查 4.4.1管廊本体结构检查应包括定期检测、应急检查及专项检 测,并满足下列要求: 1定期检测应按规定周期对管廊本体进行全面检查: 2应急检查应在管廊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受周边 环境影响导致结构破坏或变形超限时,对遭受影响的结构部位进 行详细检查; 3专项检测应根据日常巡检、定期检测和应急检查的结果, 对需要进十步查明缺损详细情况的管廊进行更深人的专门检查 分析工作。 4.4.2 定期检测 通过定期检测,系统掌握结构基本技术状况,评定结构物 功能状态,为制订综合管廊年度养护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2定期检测应由专职从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工作的专业工 程技术人员负责,并制订相应的定期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 3检测前应收集各类资料,包括竣工图、材料试验报告、施 工记录、历次维修资料、历次检测报告和常规定期检测中提出的 建议
4定期检测应根据综合管廊建成年限、运行情况、已有技术 评定、周边自然环境等制订详细计划,计划应包括采用的测试技 术与组织方案并提交主管部门批准。 5根据以往检测结果,对综合管廊内受影响的主要结构及 部位进行检测,如梁、柱、板、墙、井、管廊衬砌等。厂 6定期检测需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或设备,进行目测或量 测检查。检查时,应尽量靠近结构,依次检查各个结构部位。注 意发现异常情况和原有异常情况的发展变化,对于有异常情况的 结构,应在其适当位置做出标记。检查结果应尽可能量化。 7新建综合管廊应在交付使用1年进行首次定期检测。定 期检测项目、内容、方法及周期见附录表A.0.4。人 8定期检测应及时,详细准确地记录检查数据及病害,分 析病害的成因,给出判定结论。定期检测的情况记录以及养护维 修管理措施的建议,均应及时整理、归档。定期检测完成后,应编 制管廊本体定期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 1)对照综合管廊的基本数据以及沉降、变形观测点校核; 2)检查记录、管廊展示图及相关调查资料等; 3)对管廊本体的技术状况和功能状态的评价; 4)对管廊本体的养护维修状况的评价及建议; 5)对难以判断其损坏程度和原因的构件,需要实施专项检 测的建议; 6)需要采取处理措施的建议; 7)根据管廊本体技术状况,确定下次检测的时间
1应急检查的内容原则上与定期检测相同。但应急检查应 由专业人员根据受异常事件影响的结构,决定采取的专门技术办
法、工具和设备,并辅以现场和实验室测试等方式进行详细检测 和综合分析,检测结果应提交书面报告。 2应急检查的判定标准与定期检测相同,当难以判明破损 的原因、程度等情况时,应做专项检测: 3检查结果的记录,与定期检测相同。检查完成后,应提交 检查报告,包括检查记录、评估异常事件的影响、给出判定结论 确定合理的对策措施。 4.4.4专项检测 1专项检测应包括:管廊本体结构材料缺损状况诊断及结 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评估。通过专项检测、可完整掌握破损或 病害的详细资料,为其是否实施处理以及采取何种处置措施等提 供技术依据。 2专项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主要检测 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结构工程专业工作经验。 3专项检测的项目、内容及其要求,应根据日常巡检、定期 检测或应急检查的结果有针对性地确定, 4、实施专项检测前,检测单位应对竣工资料、历次管廊定期 检测和专项检测报告、历次维修资料等有关的技术资料、档案进 行调查,并对管廊周围的地质及地表环境等展开实地调查,以充 分掌握相关的技术信息,寻找管廊本体发展变化的原因,探索其 规律,确保专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5综合管廊专项检测内容见附录表A.0.5。 6对特殊地质条件、重大结构病害或隐患处,应对其结构变 形、受力状态等进行长期监测,监测内容及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以 及本规程第4.4.5条有关规定。长期监测宜体现信息化控制及
动态开展的思想,频率宜采用经常性检查的频率,遇到突发状况 或发现监测参数快速发展变化时,频率应及时提高,测点应稳定, 不受管廊内环境影响,并设专门保护。 7管廊本体的变形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综合管廊沉降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 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的要求,其余变形检测应符 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要求; 2)综合管廊沉降宜采用精密水准或自动化沉降监测: 3)水准检测基准采用I等精密水准检测精度进行联测; 4)观测精度按Ⅱ等精密水准标准实施。 8管廊本体的渗漏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防水等级应满足设计标准,或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 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要求执行; 2)渗漏检测应连续读数6次,每次读数间隔时间为2h; 3)测定渗漏水量时须关闭进人综合管廊的全部水源,停止 切用水作业、雨天应停止进行渗漏水量的测定。 管廊本体的混凝土碳化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综合管廊内应定期进行混凝土碳化物测,并以pH值 来确定混凝土的碳化深度; 2)综合管廊内混凝土碳化检测pH值应不小于9; 3)对于混凝土表面有锈迹及pH值变小等情况,应增加检 测频次。 4.4.5当综合管廊处于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岩)、地裂缝场地 时,应加强对管廊本体主体结构及相关区域的检、监测,监测要 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立长期变形监测系统:
4.4.5当综合管廊处于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岩)、
时,应加强对管廊本体主体结构及相关区域的巡检、监测,监测 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立长期变形监测系统;
2根据地质特征、结构形式、施工工艺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 编制专项监测方案; 3对管廊本体的监测以结构变形监测为主,垂直位移监测 能反映结构不均匀降;监测点设在能反映管廊结构变形特征的位 置或监测断面上; 4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及时汇总监测数据,当出现异常情况 时,即刻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5附属设施运行及维护 5.1一般规定 5.1.1综合管廊附属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对象包括消防、通风 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及标识等系统。综合管廊运营管理 单位应制定合理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计划及方案。 5.1.2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维护应以系统为单位进行,系统所涉 及的软件和数据应列人维护范围。 5.1.3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维护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系统维护手 册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同时做好运行和维护记录。 5.1.4综合管廊附属设施运行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对综 合管廊本体及入廊管线的安全运行需求。 5.1.5综合管廊附属设施日常巡检、监测宜在管廊本体日常巡 检、监测过程中同步进行;维护、专项检测及大中修的频次应结合 附属设施各专业特点及时开展。 5.1.6雷电预警、高温预警,强冷气候、强降水、洪涝灾害等极端 天气情况和运行环境变化有可能威胁综合管廊安全运行时,应加 强供电系统、排水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巡检频率。
1综合管廊通风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对象包括通风设备、 管道及附件、空调系统等。 2通风系统的运行应满足以下要求:
5.2.1综合管廊通风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对象包括
5.2.1综合管廊通风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对象包括通风设备
通风管道及附件、空调系统等
2.2通风系统的运行应满足以
1通风系统运行工况应保证管廊内温湿度、氧气浓度、硫化 氢浓度、甲烷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 范》(GB50838)的规定; 2通风系统运行除应实现管廊内排风机手/自动状态监视、 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排烟防火阀的控制等功能 还应满足其他设计要求。 3系统运行状态、故障信号监测及显示正常; 4应根据外部环境温度、湿度等因素制定通风系统运行方 案; 5与其他附属设施系统联动控制正常,事故通风功能正常, 5.2.3通风系统日常巡检应每月不少于1次,内容包括系统主 要设备及组件的外观、连接及运转状况。 5.2.4通风口百叶、风管、防火阀应定期维护,包括除锈、防腐、 补焊、清洁、铰链和转轴润滑、损坏部件更换等。 5.2.5通风系统的巡检项目应符合附件B表B.0.1的规定。 5.2.6 通风系统的维护项目应符合附件B表B.0.8的规定。 5.2.7 事故后排烟风机及排烟防火阀等的维护、检测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和《建筑消防 设施检测技术规则》GA503的有关规定。 5.3排水系统 5.3.1综合管廊内排水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对象包括冲洗水 管、排水管道及阀门、排水明沟、集水坑、液位控制器、排污泵等。 5.3.2排水系统的日常监测应满足以下要求: 1管廊内集水坑中水泵的启停水位、报警水位等进行监测; 2管廊内水泵手/自动状态监视、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显示
5.3.3排水系统维修、养护内容应包括集水坑内泥及杂物消 理,金属排水管道防腐,管道支架维修和更换,阀门、法兰密封 固,水泵、阀门维护等。
5.3.4排水系统的巡检项目应符合附件B表B.0.2的规定
对供电系统设备运行状态及负荷情况进行监测; 应对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及应急配电箱运 行状态及故障报警信号进行监测; 可对供电系统漏电、过载等情况监测。 5.4.5 变电站的维护要求、标准、内容及方法: 1 变电站的维护要求、标准应符合附录B表B.0.10的要 求。 2维护内容及方法: 1)巡检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周期检查、特殊检查。巡检检 查要求见附录B表B.0.11; 2)日常保洁要求见附录 B表 B.0.12:
3)变电站设备维护。 变电站设备维护包括干式变压器、半地埋干式变压器、真空 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高压熔断器、10kV配电柜辅助元件 及连锁装置、直流配电屏、电容柜、低压配电柜、低压断路器的养 护,具体详见附录 B表 B.0.13 ~附录 B表 B.0.22要求。
5.4.6电力电缆线路的维护要求、标准、内容及方法
1电力电缆线路的维护要求、标准应符合附录B表B.0.24 的要求。 2维护内容和方法 1)电力电缆巡检项目应符合附录B表B.0.23的要求; 2)电缆线路巡查内容与维护。 电力线路包括直埋、穿管直埋、穿管明敷电缆、沟道及桥架敷 设电缆、运行电缆定期维护的项目、周期、方法详见附录B表 B.0.25 ~附录 B 表 B.0.27
5.4.7电力电缆、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预防性试验应符合
2综合管廊内常用照明设备工作正常,满足安全巡查的要 求,亮灯率大于95%; 3应急照明供电电源转换功能须完好,持续供电时间应不 小于60min;
4应急疏散照明设备必须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换; 5配电箱及照明灯具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照明系统的维护宜结合日常巡检进行,并及时更换损坏 设备和部件。 5.5.4照明系统的巡检项目应符合附录B表B.0.3的规定。 5.5.5照明系统的维护项目应符合附录B表B.0.29的规定 5. 6消防系统 5.6.1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运营管理与维护对象应包括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防火分隔、灭火系统、排烟系统及灭火器材等设施设 备,其主要功能是综合管廊内火灾的预警、报警、控制、扑救、人员 蔬散。 5.6.2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范》GB50166的有关规定。 5.6.3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巡检、检测、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 的有关规定。 5.6.47 消防系统的巡检项目应符合附录B表B.0.4的规定。 5.6.5消防系统的维护项目应符合附录 B 表 B.0.30 的规定。 5.6.6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测,消防系 统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技术规程》 GA503的有关规定。消防全面检测的项目和内容详见附录B表 B.0.35 的有关规定。 5.6.7综合管廊消防控制室的运行维护及安全、应急管理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有关规 定。 5.6.8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应保持各类防火分隔完好有效
4应急疏散照明设备必须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换: 5配电箱及照明灯具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照明系统的维护宜结合日常巡检进行,并及时更换损均 设备和部件。
报警系统、防火分隔、灭火系统、排烟系统及灭火器材等设施设 备,其主要功能是综合管廊内火灾的预警、报警、控制、扑救、人员 疏散。
5.6.2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国
5.6.7综合管廊消防控制室的运行维护及安全、应急管理应行
消防设施应保持功能完好。因检查、维修等原因需停用消阳 系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检修、维修后应恢复到正常的工作兆 态。
系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检修、维修后应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 态。 5.7监控系统 5.7.1管廊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对象应包括监控中心机 房、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和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 系统等。 5.7.2监控中心机房的运行维护包括机房值班及巡查、机房内 设备及机房环境维护、机房供电和接地维护等。 5.7.3监控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综合管廊相关设施 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环境状况实时监控。 5.7.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环境参数、检测内容、报警设定值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 准》GB/T51274和《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 的规定。 5.7.51 监控系统的巡检项目应符合附录B表B.0.5的规定。 监控系统的维护项目应符合附录B表B.0.31的规定。 5.8标识系统 5.8.1 综合管廊标识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对象包括综合管廊介 绍牌、管线标识、警示警告标识、方向标识、里程标识等。 5.8.2标识系统日常巡检每月不宜少于1次。
5.7.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环境参数、检测内容、报警设定亻
5.8.3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对管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品
易辨识,并应符合唯一性、可扩展性。
5.8.4标识牌应保持标识表面清洁、安装牢固、位置
清晰完整,开应及时保洁、防腐、累固、调整、更换。 5.8.5标识系统的巡检项目应符合附录B表B.0.6的规定。 5.8.6标识系统的维护项目、内容、方法应符合附录B表B.0.32 的规定。 5.9统一管控平台 5.9.1统一管控平台的运营管理与维护应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定期对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测试、升级,对配套设备进行运 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5.9.2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人廊管线单位应能共享安全运 行、应急处置等关键信息。 5.9.3统一管控平台应包括硬件,软件及辅助设施等,可实现大 数据统计、运维调度、应急指挥、系统联动功能等。 5.9.4统一管控平台的巡检项目应符合附录B表B.0.7的规定。 5.9.5统一管控平台的维护项目应符合附录B表B.0.33的规 5.10防雷接地设施 5.10.1/ 管廊内接地系统运行应正常,弓引下线、接地极、汇流排等 电位连接网等连接牢固,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有关规定。 5.10.2防雷接地系统的扩容、增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 防需设计规范》GB50057 氏卡 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由
.1,管廊内接地系统运行应正常,弓下线、接地极、汇流排等 连接网等连接牢固,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有关规定。 0.2防雷接地系统的扩容、增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 设计规范》GB5005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B50169有关规定。 5.10.3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性防雷建筑物的检测间隔时间为6 个月,其他防雷建筑物的检测间隔时间为12个月。 5.10.4防雷接地设施维护的维护标准应符合附录B表B.0.34 的规定。 5.10.5防雷接地装置检测及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
录B表B.0.28的规定
入廊官线运们维折 6.1一般规定 6.1.1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城镇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 属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廊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 常管理,并纳人综合管廊的统一管理。人 6.1.2人廊管线单位在管线人廊前应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 递交人廊申请,并配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履行相关手续, 6.1.3入廊管线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内人 廊管线、管件以及随管线建设的支吊架、检测监测装置等。 6.1.4人廊管线运行管理应与入廊管线运行环境特点相适应 运行管理自动化系统宜根据入廊管线综合管廊段的特点进行参 数设置,并与综合管廊运行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关键信息共享。 6.1.5人廊管线单位应编制人廊管线的巡检和维护计划,定期 对人廊管线进行巡检,及时对到期、老化、破损等不符合安全使用 条件的管线进行维修、改造或更新,并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 管线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1.6人廊管线单位应编制所属管线的年度维护维修计划,并 报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经协调并统一安排后实施。人廊管线 的维修、改造或更新计划应与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维 护及安全管理相协调。 6.1.7入廊管线单位巡检人员应记录线路巡检的结果,应做好 巡查记录、隐患排查治理和缺陷处理记录,并应根据巡检情况,采
6.1.7人廊管线单位巡检人员应记录线路巡检的结
巡查记录、隐患排查治理和缺陷处理记录,并应根据巡检情况, 取对策,消除缺陷。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综合管廊运营管理
单位。 6.1.8入廊管线施工及维护作业应符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要 求,并应采取对同舱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6.1.9人廊管线应急处置时应避免对周围其他管线及附属配套 设施造成安全影响,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产生。 6.1.10人廊管线的防雷设施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测试和检修 保证其性能良好。
6:1:8入廊管线施工及维护作业以符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要 求,并应采取对同舱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6.1.9人廊管线应急处置时应避免对周围其他管线及附属配套 设施造成安全影响,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产生。 6.1.10人廊管线的防雷设施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测试和检修 保证其性能良好。 6.2电力电缆 X 6.2.1电力电缆的巡检应不少宇3个月1次,综合管廊遭遇洪 涝、地震、火灾或其它事故过后应进行巡检,综合管廊内有管线施 工作业以及周边场地开挖作业或非开挖作业施工时,应增加巡检 频次。 6.2.2电缆巡检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有无受到同舱其他市政管线的影响; 2电缆本体有无破损,电缆铭牌是否完好,相色标志是否齐 全清晰,表面温度是否过高; 3电缆外护套与支架、金属构件处有无磨损、锈蚀、老化、放 电现象,衬垫是否脱落; 4电缆及接头位置是否固定正常,电缆及接头上的防火涂 料、防火带是否完好; 5支吊架、接地装置是否锈蚀,与电气连接点有无松动、锈 蚀;中间接头是否过热,是否渗胶或漏油,中间接头外观是否正 常,摆放是否合理,两端电缆是否平直; 6终端头有无发热,绝缘油渗漏;引出线连接点有无发热; 7接地线是否良好,连接处是否紧固可靠,有无发热或放电
6.2.2电缆巡检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有无受到同舱其他市政管线的影响; 2电缆本体有无破损,电缆铭牌是否完好,相色标志是否齐 全清晰,表面温度是否过高; 、电缆外护套与支架、金属构件处有无磨损、锈蚀、老化、放 电现象,衬垫是否脱落; 【4电缆及接头位置是否固定正常,电缆及接头上的防火涂 料、防火带是否完好; 5支吊架、接地装置是否锈蚀,与电气连接点有无松动、锈 蚀;中间接头是否过热,是否渗胶或漏油,中间接头外观是否正 常,摆放是否合理,两端电缆是否平直; 6终端头有无发热,绝缘油渗漏;引出线连接点有无发热; 7接地线是否良好,连接处是否紧固可靠,有无发热或放电
现象;必要时测量电缆连接处温度和单芯电缆金属保护层接地电 流,有较大突变时,进行接地系统检查,必要时通知供电公司申请 停电检查; 8电缆出线部位是否有渗漏、破损、腐蚀等情况,防火分隔 封堵是否严密完好。
6.2.3电力电缆应执行状态评价
运行环境及电缆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正状态评价结 和调整状态管理工作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26859,现行行业标 《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DL/T1253和《电力电缆分布式光纤汉 温系统技术规范》DL/T1573等电力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
6.3.1应根据天然气管道的不同压力等级及廊内外环境制定综 合管廊内天然气管道巡检计划,巡检周期不应大于1个月。 6.3.2管道维修或更换后,如须置换,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 进行全面检查,除应符合管网运行要求外,还应核实天然气舱室 运行条件。 6.3.3 天然气管道巡检用设备、防护装置应符合天然气舱室的 防爆要求,巡检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入 廊,并应穿戴防静电服、防静电鞋等。 6.3.4入廊管线单位应制定综合管廊内中毒,火家泄漏等天然
6.3.4入廊管线单位应制定综合管廊内中毒、火灾、泄漏会
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应与综合管廊 运营管理单位相协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6.3.5人廊人员进人大然气舱室前,应进行静电释放,并必须检 测舱室内是否有天然气泄露,同时检测氧气、一氧化碳、硫化氢等 气体浓度,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人。 6.3.6天然气管道应定期巡检。巡检时管廊及管道运行状况应 符合下列规定: 舱内无燃气异味,便携式甲烷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无报警; 管道支架及附件防腐涂层完好,支架固定牢靠; 管道温度补偿措施、管道穿墙保护功能正常; 4 管道阀门无泄漏、损坏: 5 管道附件及标志不得丢失或损坏。 6.3.7天然气管线泄漏时,应对综合管廊临近舱室及临近构建 筑物内进行天然气浓度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6.3.8临近或进出综合管廊的直埋天然气管线泄漏信息应及时 传送给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管廊内相应防范措施。 6.3.9应定期检查天然气管线放散管的阀门、管件及放散管系 统的接地可靠性、牢固程度和通畅性。 6.3.10天然气管道及附件严禁带气动火作业,其他必要作业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检修安全技术规 程》CJ51中生产作业的规定,发现天然气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 6.3.11当舱室内天然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的20%时,应启动应 急预案。 6.3.12综合管廊内天然气管线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符 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 价标准》GB/T5081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检修安全技术 规程》CJJ51和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215的有 关规定
6.3.10天然气管道及附件严禁带气动火作业,其他必要作业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检修安全技术规 程》CJ51中生产作业的规定,发现天然气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 6.3.11当舱室内天然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的20%时,应启动应 急预案。 6.3.12 综合管廊内天然气管线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符 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 价标准》GB/T5081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检修安全技术 规程》CJJ51和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215的有 关规定。
6.4给水、再生水管道
6.4.1管道巡检周期应根据管道现状、重要程度及舱室环境等 确定,每周不应少于1次。 6.4.2 给水、再生水管道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道及设备的运行是否正常; 2 管道漏损情况; 3管道防腐层破损情况、管道及设备锈蚀情况; 4管道阀门、倒流防止器、消火栓、泄水阀、伸缩节、支吊架 等管道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 6.4.3涉及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供水管网隐患预警信 息、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等应及时传送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 安全预警方案应与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营管理相协调。 6.4.4管道冲洗消毒、水压试验等应不影响综合管廊的安全稳 定运行,必要时其计划及实施应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提前进 行有效联络与沟通。 6.4.5综合管廊内管道排气阀排气时应与综合管廊附属配套通 风系统运行相协调,宜启动风机通风,满足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环 境和安全技术要求。 6.4.6综合管廊内管道低点排放管排放时,应与综合管廊附属 配套通风,排水系统运行相协调,排放水量、水质和可能的有毒有 害气体排放应符合廊内运营管理和安全要求。 6.4.7当采用不停水快速维修方法时,应校核并持续监测排水
6.4.4管道冲洗消毒、水压试验等应不影响综合管廊的安全利
定运行,必要时其计划及实施应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提前进 行有效联络与沟通。 6.4.5综合管廊内管道排气阀排气时应与综合管廊附属配套通 风系统运行相协调,宜启动风机通风,满足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环 境和安全技术要求。 6.4.6综合管廊内管道低点排放管排放时,应与综合管廊附属 配套通风,排水系统运行相协调,排放水量、水质和可能的有毒有 害气体排放应符合廊内运营管理和安全要求。
6.4.7当采用不停水快速维修方法时,应校核并持续监测排
量,并保障廊内作业用电、用气安全和人员安全。
6.4.8当发生爆管、破损等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启动
6.4.9给水管线抢修方案应根据廊内环境条件采取必
施,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抢修技术规程》CJJ 226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 全技术规程》CJJ207的有关规定
6.5.1巡查周期应根据季节、管道状况、管道重要程度等确定 每月不应少于1次,检查井内部检查每半年不应少于1次。利月 综合管廊结构本体的雨水渠,每年非雨季清理疏通应不少于 次。
6.5.2排水管道巡查应采用综合管廊内部巡查和外部巡查相纟
管道外部破损、腐蚀、渗漏情况; 管道支吊架、支墩腐蚀及破损情况; 管道连接井外观、渗漏及淤积情况; 管道检查井或检查孔外观变形、破损情况、密闭情况; 5当采用结构本体排水时,应从临近舱室巡视排水舱的气 密情况、渗漏情况。 6.5.4当采用管道排水时,疏通方案应结合管道材质、连接方 式、管径等因素综合确定,确保管道结构安全。当具备水力疏通 条件时,应优先采用水力疏通。
6.5.5综合管廊内管道检查并或检查孔的开启与关闭应符合下
6.5.5综合管廊内管道检查并或检查孔的开启与关闭应符合 列要求:
1 使用专用工具: 2 确认内部水位和压力,采取防污水外溢措施; 3开启压力井盖时,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4 保持综合管廊舱室内通风良好; 5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做好安全监护 6.5.6综合管廊舱室内清掏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 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中井下作业的有关规定,并采取 通风、检测、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并持续保持廊内通风良好。 6.5.7综合管廊内淤泥外运应采取密闭措施。 6.5.8排水井下作业时应加强综合管廊内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及 渗漏检查。 6.5.9排水管道井下维护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 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6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 除执行当地排水管道下井许可制度外,还应符合综合管廊运行管 理的作业管理要求。 6.5.10综合管廊内排水管道或舱室排水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 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 护安全技术规程》CJ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CJJ 68 的有关规定。 6.6热力管道 6.6.1热力管道运行期间巡检应每月不少于2次,非运行期巡 检应每月不少于1次。蒸汽管道运行期巡检应每周不少于1次, 当供热管网新投入使用或运行参数变化较大时,应增加巡检频 次。 6.6.2热力管道定期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6.6.1热力管道运行期间巡检应每月不少于2次,非运行期 检应每月不少于1次。蒸汽管道运行期巡检应每周不少于1次 当供热管网新投入使用或运行参数变化较大时,应增加巡检步 次。
2补偿器运行状态正常; 3 活动支架应无失稳、失垮,固定支架无变形: 4 阀门无跑冒滴现象; 5 蔬水器排水正常; 6 管道保温层外表面温度无异常升高; 廊内其他管线应无影响热力管线安全运行和操作的因 > 素。 6.6.3热力管道更新改造完毕或停止运行后重新启用时,应专 门对综合管廊内设备、管道、阀门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进行全面 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启用。 6.6.4当管道发生泄漏时,应根据发生泄漏管道的实际情况,确 定抢修方案。蒸汽管道泄漏抢修不宜采用不停热抢修方式,抢修 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系统抢修技术规程》CJJ203 的有关规定。 6.6.5热力管道的疏水、排气、排水应符合综合管廊的运维管理 要求。 6.6.6热力管道检测与控制装置宜采用可在线检测与控制的产 6.6.7热力管道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 维植林顿租
门对综合管廊内设备、管道、阀门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进行全 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启用。
6.6.4当管道发生泄漏时,应根据发生泄漏管道的实际情况,石
定抢修方案。蒸汽管道泄漏抢修不宜采用不停热抢修方式,抢修 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系统抢修技术规程》CJJ20 的有关规定
5.7.1通信线缆线路及设备日常巡检应每月不少于1次;在屑 内施工、洪涝、地震、火灾等情况下应增加巡查频次。
6.7.1通信线缆线路及设备日常巡检应每月不少于1次;在廊
6.7.2通信线缆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1线缆的敷设状况,线缆固定设施有无脱落和丢失,线缆是 否有严重下沉和倾斜、折裂; 线缆保护层、线缆接头盒有无腐蚀、损坏、变形等 周围环境对线缆运行有无影响: 4 线缆有无损毁迹象; 配属装置是否完整有效; 线缆的附属设备是否牢固,有无丢失缺损等情况, 6.7.3 人廊管线单位应定期对通信线缆进行测试,测试应包括 下列内容: X 1 线缆的开路、断线及混线等故障测试; 雷雨季节前对线路绝缘装置进行测试; 核对布线文档。 6.7.4 通信线缆的故障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巡查发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入廊管线单位; 2 配合维修人员尽快排除故障。 6.7.5综合管廊内通信线缆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 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YD5102和《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DL/T547的有关
6.7.2通信线缆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7.2.1管廊安全运营管理应包括出人安全、作业安全、信息安 全、环境安全、安全保护管理等,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管 郎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可能影响管廊运行安全的 危险源、开展安全评估并及时消除隐惠
7.2.2人员出入综合管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出入廊管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入廊;不宜 单独人廊; 2人廊作业人员人廊前需经过安全交底; 3 除进行特种作业外,严禁携带火种(源): 5 穿戴或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6 人廊作业现场配备应急装备; 7 人廊作业人员出廊需归还装备、清理现场。 7.2.3 管廊内作业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舱室满足通风、照明等必要条件,作业环境稳定; 2 作业人员正确穿戴防护装备; 3 作业人员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实时保持联络畅通; 4 作业区域附近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5作业期间有专人监护,作业面较大或交叉作业时,必须增 派监护人员; 6特种作业前应报批方案,并按规定对作业区域采取防护 措施。 7.2. 管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廊内严禁吸烟; 2 除作业必须外,管廊内严禁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险化 学品; 3 逃生通道及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4加强对进(排)风口、投料口、应急逃生口等开放位置的例 行检查,防止蛇、鼠等动物侵入; 5定期检查各类消防设备、水泵阀门和集水坑的工作状态, 发现异常及时处置。
7.2.5综合管廊安全防范系统的运营维护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的 规定外,系统运行功能尚应与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需求相适应, 并根据安全管理环境变化调整运行参数。 7.2.6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区,保护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外边 线应不小于3m。 7.2.7在城镇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 或者个人,应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供综合管廊运营 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 进行爆破、挖掘、打桩、顶进降水等作业的;X 2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土方开挖,或修建导改道路的; 3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4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地不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7.2.8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控制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 外边线不宜小于15m,控制区范围内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对本 体结构的影响应满足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7.2.9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内,限制从事深基坑开挖、爆破、桩 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 行为,对必须从事限制的活动,作业单位应进行安全评估,对涉及 的综合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 控制措施。 7.2.10 综合管廊信息存储、交换、传输及服务的安全管理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涉密图纸、资料、文件等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执 行; 2信息系统及其设备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 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的有关规定;
7.2.5综合管廊安全防范系统的运营维护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机
7.2.8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控制区外边线距本体结
7.2.9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内,限制从事深基坑开挖、爆破、桩 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 行为,对必须从事限制的活动,作业单位应进行安全评估,对涉及 的综合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 控制措施。 7.2.10 综合管廊信息存储、交换、传输及服务的安全管理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涉密图纸、资料、文件等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执 行; 2信息系统及其设备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 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的有关规定:
3信息系统及其设备有防病每和防网络入侵的措施,信息 系统中的安全路由器、防火墙等通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 的认证; 4入廊管线信息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综合地下 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269的有关规定。 7.3应急管理 7.3.1管廊应急管理应包含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体制、应急运行 机制。 X 7.3.2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与人廊管线单位应会同相关单 位,结合当地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事故类型下应制定应急预案 1天然气、污水泄漏,电缆接头爆炸,压力管爆管等管线事 故; 2火灾事故; 3 管廊停电; 侵人、破坏事故 雨水倒灌; 地面塌陷、沉降、地震等地质灾害; 7 中毒触电、坠落等人员安全事故; 8 各类灾害事故的衍生灾害事故。 7.3.3 应急预案应根据入廊管线和周边环境变化的情况及时修 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编制导则》GB/T29639的规定。
7.3.4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依据国家相
特点,制定应急抢险工作流程。 7.3.5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应 急保障机制,确保通信与信息、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等保障到位 7.3.6管廊突发紧急情况时,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与人廊管 线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并应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做好秩序恢复捐害评估等后续工作
8.1一般规定 8.1.1综合管廊的维护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 8.2保养、小修工程 长 8.2.1结构及其附属建筑物 1综合管廊结构的保养小修应包括经常性或预防性的保 养和轻微缺损部分的维修等内容,旨在恢复和保持结构的正常使 用状况; 2综合管廊结构的保养、小修应按照各种结构、设施的不同 技术特征,通过对日常养护检查检测数据的分析,判断其运行质 量状况,作为安排保养、小修的依据; 3修复存在轻微损坏的出人口、梁、柱、板、墙、斜(竖)井;疏 通管廊内排水设施,冬季应清除各出人口上的积雪和挂冰; 对管廊衬砌出现的起层、剥离,应及时清除;及时修补衬 砌裂缝、并设立观测标识进行跟踪观测;对衬砌的渗漏水应接弓 水管,将水导人排水设施,冬季应及时清除挂冰等; 5应保持管廊内通道平整、完好和畅通,当通道有破损时, 应及时修复清除管廊内通道上的堆积物,当路面出现渗漏水时, 应及时处理、将水引入边沟排出,防止积水或结冰; 6通道内严禁存放非救援及检修用物品,应及时消除散落 杂物,修复轻微破损结构,定期保 保证通道清洁、畅通:
8.2.1结构及其附属建筑物
7应清除可能损伤通风设施或影响通风效果的异物,及时清理送(排)风口的网罩,定期保养风道板吊杆、防正止其锈蚀或损坏;及时修复风口或风道的破损,更换损坏的风道板;8保持廊内排水设施完好,发现破损或缺失应及时修复;确保水沟(管)通畅,及时清理排(截)水沟、集水井等排水设施中的堆积物;9管廊内饰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当有破损、缺失时,应及时修补恢复,不能修复的应及时更换,管道支架及其他预埋件应保持完好、坚固、无锈蚀,当有缺损时、应及时更换或加固:10定期保养扶梯及护栏,扶梯、护栏应保持完好、清洁 坚固、无锈蚀,立柱正直无摇动现象,横杆连接牢固,当有缺损时,应及时恢复;11变形缝等伸缩装置应平整、直顺,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有阻塞时应及时清除,出现渗漏、变形、开裂、有异响时应及时维修。8.2.2通风系统的小修项目应符合表8.2.2 的规定。表8.2.2 通风系统的小修项目内容项目方法手动和自动启停异常维修或更换运行状态运转声音异常维修或更换运行时的振动异常维修或更换陕西线路配接异常维修或更换接地装置松动维修或更换风机系统保护装置未满足工作要求维修或更换电机通风工作异常维修或更换松动、磨损,轴承皮带紧固,维修或更换,传动皮带轮与电机皮带轮未对齐调整电机绝缘电阻未符合要求更换36
续表8.2.2通风系统的小修项目
8.2.3排水系统的小修项目应符合表8.2.3的规定
表8.2.3排水系统小修项目、内容和方法
8.2.4供电系统的小修项目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8.2.4供电系统的小修项目应符合表8.2.4的规
表8.2.4供电系统的小修项目
8.2.5照明系统的小修项目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表8.2.5照明系统的小修项目
8.2.6消防系统的小修项目应符合表8.2.6的规定。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8.2.6消防系统的小修项目应符合表8.2.6的规
表8.2.6消防系统小修项目、内容和
监控系统的小修应符合表8.2.7
表8.2.7监控系统小修项目、内容和方法
8.2.8标识系统的小修项目应符合表8.2.8的规定。
8.2.8标识系统的小修项目应符合表8.2.8的规
路基标准规范范本表8.2.8标识系统的小修项目、内容
8.2.9统一管控平台的小修项目应符合表8.2.9的规定 表8.2.9统一管控平台小修项目、内容和方法
续表8.2.9统一管控平台小修项目、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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