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1/T 125-2016 陕西省城镇综合管廊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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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5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现状分

    目标和规模、建设范围、系统布局、管线人廊分析、断面选型 三维控制线划定、附属设施、安全防灾、建设时序、投资估算 保障措施等内容。 4.1.6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的投资估算宜按《城市综合管廊 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并结合当地工程实例,采用综合 指标法测算。

    4.1.7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原则宜5年进行修订同轴电缆标准,可

    .1.8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包含文本、附图及说明书三部分 内容。

    4.2.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

    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大然气、热力 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 综合管廊系统的布局。

    防涝工程,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要求。

    区域。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的可能性因素,划定综合管廊适 建区。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1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 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 发区、重要广场、高铁、机场、港口等主要道路的交叉处、过 江隧道等重大基础设施所在区域;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 重要的公共空间; 5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4.2.8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分层次,成系统。形成以干线综合 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缆线管廊为不同层次的完善的管廊系统。 4.2.9根据敷设管线的等级、数量、道路类型等因素布置干线 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并宜满足下列条件: 1干线管廊宜设置于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 2支线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 下; 3缆线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 4.2.10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 荷载、绿化种植及设计冻深等因素综合确定。 4.2.11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考虑长期发展的需要,按照发展 目标,科学确定建设规模。按本标准附录C中的有关内容对近 期、远期建设项目分别统计。 4.2.1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规划设置监控中心,选址原则宜 靠近综合管廊系统的几何中心。根据城市规模、行政区划设置 联动的总监控中心及分监控中心。 4.3工程规划 4.3.1遵循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分 析人廊管线种类,结合现状及各专项规划确定人廊管线规格。 综合管廊宜尽可能多地纳人各类管线。 4.3.2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的 空间要求。

    4.2.1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规划设置监控中心,选址原!

    靠近综合官廊系统的儿何 根据城巾规模、 联动的总监控中心及分监控中心。 4.3工程规划 4.3.1遵循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分 析人廊管线种类,结合现状及各专项规划确定入廊管线规格 综合管廊宜尽可能多地纳人各类管线。 4.3.2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的 空间要求。

    4.3.3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5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3.5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3.6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4.3.7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 力管道下方。 4.3.8进人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人综合 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方式。 4.3.9污水纳人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 置在综合管廊底部。 4.3.10 综合管廊断面确定应满足本标准第5.5节规定,并宜 符合下列条件: 1人廊管线种类及规模; 建设方式; 预留空间。 4.3.11 明确综合管廊规划平面、位置和竖向的三维控制线要 求,引导综合管廊设计。应按本标准第5.2、5.3、5.4节相关 条款执行。 4.3.12明确综合管廊与道路、轨道交通、地下通道、人防工 程及其他设施之间的间距控制要求。应按本标准第5.2、5.3、 5.4节相关条款执行。 4.3.13合理确定监控中心、变电所、人员出入口、逃生口、 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配套设施规模、用地 和建设标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按本标准第5.6、8.10 节相关条款执行。 4.3.14明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排水、 标识等相关附属设施的配置原则和要求。应按本标准第8章相 关条款执行。 4.3.15明确综合管廊抗需、防火、防洪等安全防灾的原则

    求,引导综合管廊设计。应按本标准第5.2、5.3、5.4节 条款执行。7

    4.3.14明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排水 标识等相关附属设施的配置原则和要求。应按本标准第8章 关条款执行,

    4.3.15明确综合管廊抗震、防火、防洪等安全防灾的

    3.16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按本标准附 录D中的规定进行统计。

    4.3.17提出综合管廊保障措施

    5.1一般规定 5.1.1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以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为依 据,根据规划所确定的综合管廊建设区域、系统布局、人廊管 线、断面型式、三维控制线进行总体设计。 5.1.2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包含平面、竖向、横向设计及断面 设计、节点设计。 5.1.3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按照工程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确 定工程设计范围。 5.1.4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在规划系统布局基础上,结合城市 建设用地、道路路网布局、道路横断面、地下工程管线、地下 设施等情况,确定与城市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 设施、各类工程管线等的空间关系。 5.1.5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按照规划确定的入廊管线、人廊时 序,确定管廊断面尺寸!分舱状况、配套设施的特征要素和标 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1.6综合管廊应结合海绵城市开发建设,并按海绵城市专项 规划所确定的相关需求进行工程设计。 5.1.7总体设计应充分考虑管线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 计的特点和要求,协调各专业间的关系。 5.1.8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变电所、人员出入口、逃生口 吊装口、通风口等配套设施的规模、建设标准均应符合规划要 求。

    5.1.4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在规划系统布局基础上,结合城T

    5.1.8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变电所、人员出入口

    5.1.9干线及支线综合管廊的人员出人口、逃生口、吊装

    通风口等露出地面构筑物不应侵入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 铁路等交通设施的建筑限界,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行业规程 规范的要求。

    5.1.10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改造项目宜结合实际情况

    人点,确定综合管廊主管线接人口及分支口位置;支线管廊应 艮据沿线地区服务需求设置分支口。管线分支口间距可按150m 200m设置。

    .1.12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各类工程管线预留数量 营线进出、安装敷设的作业要求。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等应同 步设计。

    5.1.12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各类工程管线预留数

    5.1.13应根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的管廊分舱、断面形

    结合地质、地形、施工方法及纳人的管线种类、数量、管

    支口等综合确定断面尺寸。 5.1.14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宜采用矩形和圆形断面。 5.1.15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通风口、交叉口等复 杂节点处宜进行空间三维设计。 5.1.16交叉节点处管廊舱体除应满足工程管线安装敷设衔接 要求外,还应满足人员通行要求。 5.1.17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 通道,并应符合本标准第8.10节的规定。 11个T

    5.1.14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宜采用矩形和圆形断面。 5.1.15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通风口、交叉口拿 杂节点处宜进行空间三维设计。 5.1.16交叉节点处管廊舱体除应满足工程管线安装敷设行 要求外,还应满足人员通行要求。

    物合建。当管廊上下多舱时,天然气舱室应位于其它舱室的上 方;当管廊平行多舱时,天然气舱室应位于最外侧。

    5.2.3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

    5.2.5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综合管廊平面布置宜与地 (构)筑物协调。

    5.2.6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人

    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5.2.6 的规定。

    表5.2.6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

    5.2.7综合管廊平面与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铁路及地 下管线等交叉,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与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铁路交叉,宜垂直穿 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 2与通航河道交叉,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应根据 河道具体情况,经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3与压力流管道交叉时,宜选择压力流管道避让; 4与重力流管道交叉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经经济技术比 较后确定; 5不宜与地裂缝交叉;当条件受限无法避让时,应符合本 标准第7.8节的相关规定。 5.2.8综合管廊交叉节点宜垂直布置。 5.2.9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分层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5.2.10综合管廊内通信线缆弯曲半径应大于线缆直径的15 倍,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 的有关规定。 5.2.11纳入综合管廊内的电(光)缆,在垂直和水平转向部 位、电(光)缆热伸缩部位以及蛇形弧部位应满足最小弯曲半

    5.2.11纳人综合管廊内的电(光)缆,在垂直和水

    立、电(光)缆热伸缩部位以及蛇形弧部位应满足最小弯曲半 径要求,并应符合表5.2.11 的规定。

    表5.2.11电(光)缆敷设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

    5.3.1干、支线综合管廊应按照系统布局的竖向布置及地下设 施竖向设计要求,确定覆土深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污水、供热、燃气等管线支管穿越管廊上方需 求,净距不应小于0.5m; 2植物及绿化种植需求; 3 结构抗浮计算; 4 结构设计冻深要求; 5 当穿越河道时,河床冲刷深度对结构的影响; 当管廊顶部设有集中通风室、数据采集站时,应满足净 空要求; 【7管廊分支口安装及维修空间的要求; 结合海绵城市开发时,需考虑低影响开发设施的需求。 5.3.2 缆线管廊的覆土深度,人行道下不宜小于0.4m,车行道 下不宜小于0.7m。 5.3.3 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

    5.3.3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

    道底高程2.0m以下: 2在V、VI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 道底高程1.0m以下; 3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 1. 0m 以下。 5.3.4综合管廊纵向坡度宜与道路、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纵 句坡度一致,在纵坡变化处转角应符合各类工程管线竖向弯折 角要求。 5.3.5综合管廊遇下列情况时,可采用折线形式立体穿越,转 角应符合各类工程管线竖向弯折角要求。 X 1穿越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铁路路口; 2穿越河道; 3穿越其他建(构)筑物; 4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需避让重力流管线。 5.3.6综合管廊纵向坡度应满足各类工程管线敷设、运输要 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重力流管线不人廊时,综合管廊的最小纵向坡度不应 小于0.2%,最大纵向坡度宜控制在10%以内; 当重力流管线人廊时,其纵向坡度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 的有关规定确定; 3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 坪或台阶。

    道底高程2.0m以下; 2在V、VИ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 道底高程1.0m以下; 3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 1.0m 以下。 5.3.4 综合管廊纵向坡度宜与道路、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纵

    .3.4综合管廊纵向坡度宜与道路、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纵 可坡度一致,在纵坡变化处转角应符合各类工程管线竖向弯折 角要求。

    角应符合各类工程管线竖向弯折角要求 1穿越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铁路路白; 2穿越河道; 3穿越其他建(构)筑物; 4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需避让重力流管线。 5.3.6综合管廊纵向坡度应满足各类工程管线敷设、运输要 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重力流管线不人廊时,综合管廊的最小纵向坡度不应 小于0.2%,最大纵向坡度宜控制在10%以内;

    应符合各类工程管线竖向弯折角要求 穿越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铁路路口; 2 穿越河道; 3穿越其他建(构)筑物;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需避让重力流管线。

    5.3.6综合管廊纵向坡度应满足各类工程管线敷设、

    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重力流管线不人廊时,综合管廊的最小纵向坡度不应 小于0.2%,最大纵向坡度宜控制在10%以内; 当重力流管线人廊时,其纵向坡度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 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 坪或台阶。

    5.3.7综合管廊与地下管

    小0.5m,顶管和盾构施工时不应小于1.0m

    5.4.1综合管廊横向设计应按照系统布局要求,根据道路横断 面,结合平面设计,明确综合管廊横向位置尺寸。 5.4.2综合管廊横向应与平面设计结合,按照干线和支线综合 管廊、缆线管廊分级,结合其他控制条件,宜在道路、城市轨 道交通、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红线范围内布置,不 应侵人建筑控制线内。 5.4.3综合管廊人员出人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等构筑 物应根据管廊分类、横向位置选择出人地面的方式,并应按下 列选择: 1布置在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下的综合管廊,应通 过与综合管廊舱体的连接通道,在道路分车带、人行道、路侧 绿化带或设施带部位设置; 2布置在道路人行道、路侧绿化带下的综合管廊,当条件 允许时,宜采用直出的方式。 5.5 断面设计 5.5.1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管线的种类、规 格、数量、安装要求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2.4m。 5.5.2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 量、运输、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参见本标准附 录F)。 55座中 土汽

    1布置在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下的综合管廊,应通 过与综合管廊舱体的连接通道,在道路分车带、人行道、路侦 绿化带或设施带部位设置; 2布置在道路人行道、路侧绿化带下的综合管廊,当条仆 允许时,宜采用直出的方式。

    5.5.3管廊内布置雨、污水管线时,应考虑检查并对

    5.5.4利用综合管廊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实 独立和密封。

    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 小于1.0m,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0.9m,且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廊内最大管道外径加200mm的 和值; 2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2.2m。 5.5.6综合管廊管道安装净距(图5.5.6)不宜小于表5.5.6 的规定。

    图5.5.6综合管廊管道安装净距图

    表5.5.6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mm)

    注:横向双排或多排布置的管道(线)间净距同管道与管廊内壁净距(α); 竖向双排或多排布置的管道(线)间净距同管道与管廊内壁净距(b,)

    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且应采取防止 地面雨、雪水倒灌、非工作人员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除掩埋式)应高出地面 的高度不小于500mm;

    2进风口应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小于800mm。 5.6.3各类孔口露出地面部分的建筑设计宜与市容、周围景 观、建(构)筑物相协调。当综合管廊结合海绵城市设计时, 低影响开发相关设施宜与各类孔口结构同步设计,避免相互干 扰。

    低影响开发相关设施宜与各类孔口结构同步设计,避免相互干 扰。 5.6.4综合管廊人员出人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 设置,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沿综合管廊均匀设置;人员出入口露出地面部分不宜 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内; 2宜布置在绿化带中,条件受限时可布置在分车带、人行 道中;出入口方向不应朝向行车道,并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出 人安全; 3可设置楼梯,楼梯的宽度、净高及梯段设置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天然气舱室的人员出人口应单独设置。其余舱室的人员 出人口宜采用合建方式。 5.6.5纟 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3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 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4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当首末端无人员出人设施时,宜在距首末端不大于5m 处设置逃生口; 6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 小于1m; 7逃生口内应设置爬梯:

    5.6.4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

    8综合管廊交义口宜设置直通地面的逃生口,露出地面音 分不宜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内

    5.6.6综合管廊吊装口可采用掩埋式或外启式,外启

    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和防盗措施。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 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的要 求。吊装口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应大于管廊内最大管道的外在 加0.1m;当需考虑设备进出时,吊装口宽度和长度还应满足讠 备进出的需要。

    5.6.8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

    人员出人口以及周围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 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识。

    应满足人员通行及敷设安装作业空间需求,可对管廊断 面局部加宽、加高; 应满足各类管线弯曲、蛇形弧弯曲半径的要求; 【3与其它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采取防水和防止差异 沉降的措施; 4管线分支口可采用直埋或支沟方式,并预留竖井出线。 5.6.11综合管廊与监控中心连接通道宜根据综合管廊埋设条 件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连接方式。连接通道和管廊之间应设置 与管廊舱室同等级防火门;连接通道净宽应满足人员通行及运

    件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连接方式。连接通道和管廊之间应设置 与管廊舱室同等级防火门;连接通道净宽应满足人员通行及运 维要求,且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应小于2.1m。管廊本体各舟

    室与连接通道连接处应适当加宽,且不应小于1.2m。

    5.6.12综合管廊端部并应满足内部管线种类、数量

    安装敷设作业空间的要求,并宜兼顾人员逃生、进风口或排风 口的功能

    5.6.13管廊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廊交叉方式宜根据交叉管廊舱室的功能、型式及数量 选择; 2交叉口空间设计应满足管廊内各类管线连接及人员通行 要求; 3不同功能舱室间不宜设置连通通道;相同功能舱室间宜 连通为一个防火分区且应设置人员通行措施; 4应充分考虑道路车辆荷载对综合管廊结构的影响。 5.6.14当雨水、污水纳人综合管廊时,雨污水检查井应采用 与管廊本体一起浇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的有关规定。 5.6.15与管廊本体一起浇筑的雨污水检查井布置在绿化带内 时,应高出地面50mm;布置在机动车道下方时,宜与地面平 齐;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并应设防坠、防盗等措施。污水检查井、污水通气管与管廊人 员出人口及其它各类口部距离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6.1.1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6.1.2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当管道采用 金属支撑时,支撑应进行防腐处理。 6.1.3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设置与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6.1.4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 6.1.5压力管道、排水管道在穿越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的技 术措施。 6.1.6雨水、污水管道、压力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 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1.7 纳人综合管廊的管线应具有抗震动、抗收缩和抗膨胀的 性能。 6.1.8管线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2给水、再生水管道 6.2.1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 设计规范》GB50013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35的有关规定。 6.2.2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化学材料

    6.2.2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化学材

    6.2.3给水、再生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 计算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 计规范》GB50332的有关规定。 6.2.4给水、再生水管道阀门选用不应影响到其它管道的设 置。给水、再生水管道在进出管廊处宜在管廊内设置具有远程 控制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6.2.5给水、再生水管道泄水装置布置宜与综合管廊排水系统 相协调。 6.2.6给水、再生水管道在管廊内敷设时应考虑管道排泥口的 设置。

    6.2.4给水、冉生水管道 应影呵到其它管道的设 置。给水、再生水管道在进出管廊处宜在管廊内设置具有远程 控制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6.2.5给水、再生水管道泄水装置布置宜与综合管廊排水系统 相协调。 6.2.6给水、再生水管道在管廊内敷设时应考虑管道排泥口的 设置。 6.2.7给水、再生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给水、再生水管道最高点应设置排气设施,管道竖向 布置平缓时宜间隔不大于1.0km处设置排气设施;最低处设置 排泥阀,并考虑泄水排水出路: 2给水、再生水管道在与阀门连接处应设置伸缩接头。 6.3 排水管道(渠) 6.3.1雨水管道(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的有关规定。 6.3.2污水管道应按照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 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6.3.3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渠)纳人综合管廊,其敷设方式

    6.2.7给水、再生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3 排水管道(渠) 6.3.1 雨水管道(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的有关规定。 6.3.2污水管道应按照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 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6.3.3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渠)纳人综合管廊,其敷设方式

    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6.3.5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6.3.6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雨、污水管渠(道)应设置 沉泥井。 6.3.7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 验。 6.3.8雨水、污水管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通气装置,通气装置应 直接弓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3.9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 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 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6.3.10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应采取防止雨水 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6.3.1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人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以 重力流为主,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压力流;当管廊内排水管道以 重力自流形式敷设时,埋深过深,应经过经济比较,合理设置 排水泵站。 6.3.12在雨水、污水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 处、跌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置检查井或清 通口。 6.4电力电缆 6. 4. 1 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6.4.2在电缆接头处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一

    6.3.5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6.3.10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应采取防止雨水 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6.3.1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以 重力流为主,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压力流;当管廊内排水管道以 重力自流形式敷设时,埋深过深,应经过经济比较,合理设置 排水泵站。 6.3.12在雨水、污水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 处、跌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置检查井或清 通口 饭 6.4电力电缆

    6.3.1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V

    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在电缆接头处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3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支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 示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和《交流电气装置

    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当明敷的全塑电缆 数量较多,或电缆跨越距离较大、高压电缆采用蛇形安置方式 时,宜选用电缆桥架。 6.4.4电缆支架和桥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应光滑无毛刺; 2 应适应环境的耐久稳固; 3厂 应满足所需的承载能力; 4 应符合工程防火要求。 设标准 6.4.5 电缆支架除支持工作电流大于1500A的交流系统单芯电 缆外,宜选用镀锌钢质支架。在潮湿环境下的普通支架(臂式 支架)可选用其他耐腐蚀的刚性材料制。 6.4.6电缆桥架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桥架的组成结构,应满足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的要 求。 2电缆桥架组成的梯架、托盘,可选用满足工程条件阻燃 性的玻璃钢制。 3技术经济综合较优时,可选用铝合金制电缆桥架。 6.4.7金属材质电缆桥架应设置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非金 属桥架应沿桥架全长另敷设专用接地线。 6.5通信线缆 6. 5. 1 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 6.5.2通信线缆敷设应按桥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和《光缆进线室设 计规定》YD/T5151的有关规定。

    开位付合国家现门材 圭《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和《光缆进线室设 十规定》YD/T5151的有关规定。

    6.6.1热力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及外护管紧密结合成 体的预制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矿 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29047禾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理保温管 CJ/T 129 的有关规定。

    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和《工业设备 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 的有关规定。

    6.6.4热力管道与其他管线同舱敷设时,当其他管线有正常

    行所需环境温度限制要求时,应按舱内温度限定条件校核保温 层厚度。7

    6.6.5热力管道及配件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6.6.6热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阅 6.6.7热力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段阀设置 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及永久疏水装置。当蒸汽冷凝液要求回收时,蒸汽疏水阀后窄 道应设阀门并引人凝液回收总管;当蒸汽凝液不回收时,疏刀 阀后接管道,将凝液引出管廊外排放。水压试验排水直接排

    集水坑;蒸汽的启动排水需与风机联动排入集水坑。 6.6.10热力管道采用热水介质时,应在高点设放空阀,低点 设导淋阀,排出的水排入集水坑或排至管廊外雨水管网。 6.6.11热力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 设计规范》CJJ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105的 有关规定。 6.6.12热力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 力等级设计。 6.6.13热力管道支撑的型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 定。固定管墩(架)应能满足抗水平推力的要求。X 6.6.14热力管道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 定

    6.7.1天然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 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6.7.2人人廊天然气管道的压力级别不应大于1.6Mpa。 6.7.3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 力等级设计。 6.7.4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6.7.5天然气管道的阀门及设备处应采用法兰连接,其他连接

    均采用焊接。焊缝检测要求应符合表6.7.5的规定。

    表 6.7.5焊缝检测要求

    注:1射线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 JB/T4730.2规定的IⅡ级(AB级)为合格。 2 超波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允损检测第3部分:超市村 测》JB/T4730.3规定的I级为合格,

    :1射线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 JB/T4730.2规定的IⅡ级(AB级)为合格。 2 超波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允损检测第3部分:超市检 测》JB/T4730.3规定的I级为合格,

    6.7.6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6.7.7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的紧急切断阀。 6.7.8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段阀设 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6.7.9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加套管,套管内的空隙 应采用非金属难燃或不燃材料充填。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在套管 内,并距套管端口不小于100mm。 6.7.10天然气管道从水平主管上接引支管时,应从主管的顶 部接出。 6.7.11天然气管道应设防雷、防静电接地,并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阴极保护的 管段不设置接地; 2放散管、天然气设备等应满足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要 求; 3天然气管道的防雷、防静电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 定执行。

    .7.12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 角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勺有关规定

    .7.14天然气管道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 视定。

    7.1.1综合管廊土建工程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 状态设计方法,应以可靠度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除验 算地基整体稳定性外,均应采用含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 设计。 7.1.2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按施工阶段和正常使用阶段分别对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计算。对于钢筋混 凝土结构,应对使用阶段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偶然作用参与组 合时,不验算结构的裂缝宽度。 7.1.3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 年。 7.1.4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 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7.1.5综合管廊工程应按重点设防类进行抗震设计,并应满足 本标准第7.8节的有关规定。 7.1.6综合管廊工程的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 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进 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 计规范》GB/T50476的有关规定。 7.1.7综合管廊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应力混凝土构件正 截面的受力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处于一般环境中的结构 构件的最大烈缝宽底限值应符合表717的规定日不但贯通

    7.1.3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 年。

    截面的受力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处于一般环境中的结构 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符合表7.1.7的规定,且不得贯通

    表7.1.7一般环境下管廊结构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mm)

    注:1当设计采用的最大裂缝宽度的计算式中保护层的实际厚度超过30mm时, 可将保护层厚度的计算值取30mm。 2 当综合管廊设计覆土厚度大于8m时,采用括号内数据 3 厚度不小于300m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可不计干湿交替作用。 4表7.1.7中规定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仅适用于正截 面的验算。 5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斜截面裂缝控制验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CB50010第7章的有关规定。 处于冻融环境或侵蚀环境等不利条件下的结构,其最大计算裂缝宽度允 许值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或《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 有关规定执行

    处于冻融环境或侵蚀坏境等不利条件下的结构,其最大计算裂缝宽度允 许值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或《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有关规定执行。 7.1.8综合管廊基坑支护与地基处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 准的有关规定。 7.1.9特殊地质条件(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地裂缝场地)下 的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满足本标准第7.7节的有关规定,并应 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1.10综合管廊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二级,且应满足国家现 行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程》GB50108的防水要求和本标 准第7.10节的有关规定。 7.1.11综合管廊结构构件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第7.9节 的有关规定。 7.1.12埋设在历史以及可预见的最高水位以下的综合管廊 发

    内管线和设备的自重,其他各项作用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我 浮稳定性安全系数,当不计地层侧摩阻力时不低于1.05,当讠 及地层侧摩阻力时不低于1.10

    等施工过程的限制条件综合确定,

    ·1:14当因结构、地基、基础或何载 昆 大的差异沉降时,应通过地基处理、结构加强等方法将结构白 纵向沉降曲率和沉降差控制在综合管廊内控制性管线及地下 构的允许变形范围内

    7.2.1综合管廊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务 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选用,并应考虑耐久性、可靠性禾 经济性。主要材料宜采用高性能混凝王,高强钢筋

    7.2.3地下工程部分宜采用自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应

    表7.2.3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

    7.2.4用于防水混凝土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实剂、引气剂、复合型外加剂及水泥基渗透结晶型材料等, 其品种和用量应经试验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 的技术要求。

    维的品种及掺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合 成纤维》GB/T21120及《钢纤维混凝土》JG/T3064的技术要 求。 7.2.10普通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 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 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和《钢筋混凝土 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的有关规定。 7.2.11预应力筋宜采用预应力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并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和 《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CB/T20065的有关规定。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

    告只能以胶料制成试验测试,则其伸

    垫片标准7.2.17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

    .2.17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 2. 17 的规定。

    2.17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

    7.3.1综合管廊结构上的作用,按性质可分为永久作用、可变 作用和偶然作用。荷载取值应适当兼顾并预留城市后期发展的 需要。 7.3.2永久作用包括结构自重、土压力、水位不变的水压力、 预加应力、管道稳态水重、重力流管道内的水重、混凝土收缩 和山甘恋形

    .3.1 综合管廊结构上的作用认证标准,按性质可分为永久作用、 作用和偶然作用。荷载取值应适当兼顾并预留城市后期发月 需要。

    7.3.2永久作用包括结构自重、土压力、水位不变的水压力、 预加应力、管道稳态水重、重力流管道内的水重、混凝土收缩 和地基变形。

    7.3.2永久作用包括结构自重、土压力、水位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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