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瑞住建发[2020]38号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1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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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日照分析应满足国家和浙江省相关规范规程的要 求,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本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旧城区、中心城区有 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的新建住宅日照建筑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 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中心城区旧村改造项目确有困难的, 参照旧城区执行。 第三十条凡涉及有日照要求建筑物的建设项目,对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拟 建或已建建筑均需进行日照分析。纳入日照分析的建筑物范围应符合国家和省 有关规范规程要求。 第三十一条瑞安市日照分析基准坐标:东经120°40°,北纬27°46°, 具体项目以实际位置坐标为准。 第三十二条日照标准根据依法批准的建筑用途分别确定。 第三十三条瑞安传统通天式民宅的日照要求,当少于4个居室时,需满足 该住宅日照不少于1/2的居室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当超过(含 4个居室时,至少应有2个居室达到上述日照标准。 第三十四条受遮挡的分析对象在拟建建筑建设前,日照时数已经不满足法 定要求的情况下,拟建建筑不得减少其原日照时数。拟建建筑建设后造成原满 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不满足日照标准或原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日照时 数减少的,在符合其他要求的前提下经与上述住户协商同意并经市主管部门核 准,可以通过补偿作为救济,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受影响住户商定。 第三十五条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调整涉及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平面布置等影响 日照分析结论的因素改变的,应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并报送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和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对其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负责, 因日照分析报告的基础资料不全不准、分析不科学等造成结论不准确,由此产 生相应后果的,应依法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阶段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对于日照分析因素 较为复杂的工程项自,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日照分析单位对其进行日照复核。 第三十六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 段的规划地块时,应视需求进行模拟叠加分析,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拟建建筑的北侧为规划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在 地界以北规定的建筑退让线上满足相应日照标准。北侧模拟日照分析要求按图 3所示。
图3模拟日照分析示意图
第三十七条场地设计标高应依据城市竖向规划,结合现状地形、周边城市 道路标高、相邻地块场地标高合理确定。 第三十八条标高设计应体现海绵城市设计理念,满足防洪排涝要求,符合 相关规划且应当有利于空间环境的塑造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地块的内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广场的场地设计标高,不
宜超过相邻地块现状标高和周边道路中心标高平均值加上0.3m。周边道路中心 标高可取规划标高与现状标高的高值。 第四十条用地面积在5公以上或基地现状标高与相邻地块(周边道路) 场地标高差在1m以上的地形复杂项目电力标准,可通过专题论证后确定场地标高,同时 基地与相邻道路的标高处理应平缓过渡,在建筑退让范围内的坡度应不大于 5%。 第四十一条住宅和商业开发地块的地上首层建筑的室内地坪与室外场地 第四十二条山坡地项目场地标高经专题论证确定。在充分考虑场地与周 边道路的衔接以及城市景观效果的基础上,允许进行台地式设计,合理确定场 地内各台地的标高。标高专题论证纳入方案或初步设计一并提交审查。
第七章 交通市政廊道
第四十三条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应按《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有关规定 进行退让。高压走廊指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通道及其控制范围,其宽度见表3。 高压走廊范围内一般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城镇密集地区,确需 在高压走廊范围进行建设的,应符合电力有关规定并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四条110千伏以下(含)高压输电线路进入规划建成区的,应当按 照城市规划要求敷设地下电缆;规划建成区内现有110千伏以下(含)高压架 空输电线路应当逐步改为地下电缆,
第四十五条城市原水管和管径>1000毫米的主供水干管在非道路系统内 埋设的,其中心线两侧应各设置5米的保护区范围和15米的控制廊道。在保护 区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在控制廊道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 的,需征得水管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六条铁路控制廊道应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进行管理,城市 轨道交通(含市域铁路)控制廊道应按照温州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执 行,同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十七条已建高速公路规划控制廊道应按相关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 和规范要求划定。规划高速公路的建设用地范围线两侧向外各30m范围为规划 控制廊道。控制廊道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第四十八条建筑物因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 应符合下列规定: 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 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 米。廊道内不得设置除交通通道外的其他功能用房。 第四十九条管线的设置方位,应遵循以下原则:在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 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管 (沟); (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吸纳以西、以北,主要安排给水管、综合信息导管 (沟)、燃气管; (三)在快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沟: (四)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电力管(沟)、综合信息导管(沟); (五)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缆线、信息缆线、燃气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配
水、配气管; (六)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 料等特种管线; (七)弱电(通讯)管线应当遵循同沟异并的原则统一设计、统一埋设。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 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五十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应符合本规定 要求。 第五十一条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泊位及相关规划建设要求应满足本标 准,其余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 第五十二条停车配建指标为建筑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配建指标的选 用,应符合表4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表4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表4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表5住宅停车配建指标
部分计算的停车配建指标。 第五十八条单建农贸市场或配建农贸市场的,其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地 面,相对独立并予以区分。其他商业配建车位宜就近设置。 第五十九条i、ii区内新建建筑面积在25000平方米以上且用地性质为 行政办公、文化设施和医疗卫生等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工程,应增设公共停车 场,增设的公共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配建停车位总数的20%;i、ii区内新建建 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经规划论证应增设公共停车场的,需在 规划条件中明确公共停车增设指标数量。 i、ii区内,经规划论证具备建设公共停车场条件的,新建、改扩建的中 小学校操场下方应建设至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数量不少 于2.5个/100m2(操场面积),且其中应为学校设置相应数量的接送车位,具 本数量参照新建学校配建指标要求,并应就近设置在人行出入口处。 上述增设公共停车场的具体要求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其他有条件的 建筑工程可通过规划条件论证增设公共停车场(库)。 第六十条为了便于公共停车位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建筑工程设置公共停车 立的,其泊位应集中设置、明确区分并具有相对独立的出入口。 第六十一条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 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新建住宅小区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若受地块 条件限制,经论证并提交方案设计审查通过,可适当设置机械泊位,机械停车 比例不得超过配建泊位的10%;其他建筑工程新建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 车设备的,其机泊位占配建停车泊位的比例,i区不得超过60%,ii区不得 超过50%,iii区不得超过40%;其他建筑工程改扩建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 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比例不得超过配建泊位的60%。独立的机械停车楼、全 自动机械停车设施不受占比限制
第六十二条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审批的城市轨道交 通站点出入口2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通过规划条件论证适度减少机动车 停车泊位配置数量,最多不超过总配置数量的20%。若该公告建筑同时符合上 述第六十条规定,则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建筑工程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在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的前 提下,可按15:1的比例换算为机动车公共泊位,转换的机动车公共泊位不可计 入建筑工程的机动车配建泊位指标,且转换比例不应超过配建非机动车泊位总 量的60%。建筑工程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 整合协调,满足相互转换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单独新建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公共停车场在 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且公共停车场的泊位数不低于100 个时螺丝标准,充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为每泊 立不超过5平方米(机械泊位每个不超过2.5平方米);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 500米范围内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为每泊位不超过7.5平方米。具体要 求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六十五条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应根据需求设置 临时对外停车泊位,临时停车泊位计入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指标。 第六十六条当地块内有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混合时,非住宅建筑规定配建 的停车泊位应集中设置,并配建相对独立的人行出入口。设计文件应明确标示 出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配建停车泊位的位置及数量。 第六十七条综合性建筑工程配置的停车泊位总数,应按各类性质及规模分 别计算后累计。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工程,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必 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配建停车场(库)总指标前提下,应统一安
排,合理布置。对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应按各自配建的占比先建该部分停车场 (库)(须预留分期建设条件)或先整体建设地下停车库。 第六十八条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 充电设施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依据相关规划及规划论证提出的针对具体地块的停车配建指 标和建设公共停车泊位的要求,由主管部门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实施
第七十条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划定城市重点区域并予以公布。 城市重点区域包括形象窗口区域、门户节点区域、特色展示区域以及重要核心 区域。城市重点区域范围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七十一条城市重点区域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和城市重大建设项目,主管部 门应开展建设方案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的结论对工程设计具有约束力,应在后 卖设计中予以落实,并纳入规划峻工核实内容。 第七十二条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以提高城市景观与空间品质为主要目标 重点落实规划条件的城市设计相关内容。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条件符合性 总平布局、交通组织和城市景观四个方面。 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提供符合深度和内容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提供必 要的比选方案。设计方案应含景观设计专篇,包含城市天际线、色彩、形体、 风格、屋面形式关系、附属景观等方面内容。 第七十四条方案的程序性和合法性审查,如建筑平面设计、技术经济指标 核实等内容审查,在设计阶段依照部门职责分工联合开展。 第七十五条方案设计中应提供夜景效果图和照明分析相关内容
第七十六条建筑设计应严格根据批准的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进行设计。 第七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的规范性、技术经济指标 内准确性负责。因设计文件不符合设计规范和提供的技术经济指标不准确而产 生不良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八条建筑设计的正面和负面清单。 1.正面清单 住宅建筑原则按层高3米设计; 住宅屋顶形式宜采用大挑檐四坡顶,建筑顶部应采用构架等形式优化第五 立面设计; 鼓励建筑外立面材质使用建材原色; 鼓励在满足户型要求的前提下,增加面宽组合的多样性; 鼓励街坊路入口形成建筑围合的入口空间; 鼓励不同住宅产品的地块肌理差异化设计; 鼓励住宅建筑采用三段式设计,比例、色彩片区内应统一协调; 积极对“中西合璧,以中为主,古今交融”的建筑风格进行创新探索,塑 造“亦中亦新”的城市风貌。 2.负面清单 禁止同一区域建筑使用超过3种主题色彩; 0 禁止同一街坊内高度过于均质; 禁止同一街坊的四个街道转角采用相同处理方式; 禁止住宅简单化行列式布局; 禁止玻璃颜色过多,片区尽量统一色调;
构件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高度的15%。需要有特殊设计的,须经专题论证后审 定。塑孩烟 第八十七条生态景观、机场净空、微波通道等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控制, 应按建筑物、构筑物最高点的绝对高程进行控制,并符合其相关规定。机场净 空保护区范围的建筑高度控制还应考虑项目建设过程中所达到的总高度。 第八十八条涉及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由瑞安市住建局、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在行政区域内,特殊情况下,需要突破或调整本规定,由瑞安市住建局、瑞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职能报瑞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十条本规定内所指的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均为现行的标准、规范 今后如遇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调整,调整标准高于本规定的,从其调整; 氏于本规定的,仍按本规定执行。 华大式 第九十一条在本规定实施时,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按本 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瑞 政发(2013)221号)同时废止
附录1: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一一正面用“必须”;反面用“严禁”。 2.表示严格一一正面用“应”,反面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一一正面用“宜”或“可”,反面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 夺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
附图 1:规划区范围
灌注桩标准规范范本附图二:旧城区(老城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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