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鄂府发[2017]20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4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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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一般应按详细规划的规定控制, 沿街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控制。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 倍,即 H≤1. 5 (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 L (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 影的总面积,L建筑沿路长度,W规划道路红线,S沿路建 筑后退距离。 (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 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三十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 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和改建建筑物, 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 空制地带内新建和改建建筑物,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 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建筑用地的绿地
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防火标准规范范本,必须在建筑
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集中绿地和其它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 设计、同步实施。 第三十三条居住小区建筑用地的绿地控制应符合下列要 求。 ()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小区建设不小于35%;旧小区 改建不小于30%。 (二)居住小区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少于该建设项自用地 总面积的10%,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居住区规范要求。至少 有50%集中绿地面积为实土绿地,其余可设置地下建筑物,其覆 土深度不小于3米。 第三十四条公共建筑用地的绿地控制。 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和部队 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其它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 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和 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并根据国家防护标 准设立防护林带。 第三十五条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小 于30米。
第三十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配套建设相 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和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
计应合理处理与建筑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 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要求。 第三十七条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满足排水 要求,地坪坡度不小于0.5%;停车库的楼地面坡度不小于1% 且最大坡度不大于4%。 第三十八条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不小 于40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25 平方米。机动车停车位最小尺寸按长5米、宽2.5米计算,非机 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个。 第三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套建设指标应符合《表 四》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和旧城区内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套建设 指标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但不得低于表7指标值的80%。 (一)建筑停车位配建数量标准
(注:居住小区地面访客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量的10%。)
(二)表7中未明确部分,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三)小学、幼儿园和住宅之间应有便利安全的人行系统。 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其入口和城市道路之 间应有10米以上的缓冲距离,以便于临时停车及人员集散。 (四)新建居民区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定。 (二)城市主千道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设施。中心城区 原则上不得设置立柱式广告设施。交通指示牌、立交桥不得设置 广告设施。其它位置设置广告设施应结合建筑和环境等统一设 计。 (三)立柱式广告设施的垂直投影线距道路、公路和铁路最 近边缘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该广告设施总高度的1.1倍,立柱式 产告设施的垂直投影线与道路最近边缘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一般 应大于20米,最近应不小于10米。 (四)城市路灯设施和指示牌等应体化设计和建造。 第八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 第四十三条居住区公共建筑的配套建设水平,应与居住人
第四十三条居住区公共建筑的配套建设水平,应与居住人 口规模相对应(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情增减),依 照已制定出台的公建配套实施方案与住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司步峻工、同步交付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组织用房的具体 立置和面积,应在规划方案中确定、在规划审批时明确、在施工 图审查中专审(包括环境施工图)、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硬 性标明,不得随意调整。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地上总 建筑面积3%的比例(至少50平方米)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
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办公用房和经营 用房。 (二)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新建和改造1000户(含)居民 以下的住宅小区,办公活动用房不低于500平方米;1000户居 民以上的,按每百户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开发建设单 立要承担起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建设,并 将配建的办公活动用房及服务设施无偿提供给街道使用。 第四十五条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 建身相关设施,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 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 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以上设施与住宅区 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凡老城区与已建 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 要求的,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完善。 第四十六条每个住宅小区应至少配备1处公共厕所,每处 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 第四十七条旧城区居住改造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可差别 配套建设,指标折减不得小于标准的75%,同时不得低于改造前 的用地面积
第四十八条公共设施带一般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可与绿
化带结合设置,但应避免各种设施受树未的十扰。具体设置应满 足以下要求: ()公共设施带宽度应满足设置公益性设施和公共服务性 设施的要求,各种设施布局应综合考虑。 (二)人行道上的公共设施带宽度应符合表8规定。
不同宽度人行道上的公共设施带宽度
虑行人和自行车交通需求,可采取禁止或单向组织机动车通行。 自行车道宽度包括自行车带总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其 中,一条自行车带宽度为1米,两侧路缘带各0.25米。应根据 自行车规划高峰小时交通量、服务水平及自行车道通行能力,综 合确定自行车道宽度。自行车道如混行电动自行车,应加宽1.5 米。 自行车停车位应以建设项自配套建设为主,要结合城市发展 需要,合理设置路内、路外自行车停车位。公共自行车停车位设 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公共自行车停车点到公交站的距离不得大于100米。 (二)公共自行车停车点优先在路外设置;如采用路内(人 行道)停车,应保持人行道的续性,至少留出2米的行人通行 空间,条件差的路段应不小于1.5米。 (三)公共自行车停车位的设置应充分利用空闲场地,在区 或内分散多处设置,避免与机动车冲突。 第五十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 个等级。 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应与道路红线一致。 城市快速路两侧绿化带宽度为30~50米;其它城市道路需 没置绿化带的,绿化带宽度为15~30米。 第五十一条公共交通规划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设时要为公交行驶道路、
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二)公交首末站的规模根据该线路营运车数量及相关规范 要求确定。 (三)公交首未站的位置,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 要方向同侧,不应在主次千道平交路口附近设置。新城区成片开 发和旧城区改造的适当位置应配套安排首未站的规划用地。 (四)公交车平均站距宜在500600米,市中心区站距宜 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站距宜选择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 本情况确定。 (五)在交叉路口附近设置中途站时,除满足交通安全要求 外,不应降低主线行车标准。中途站一一般距交叉口路边缘线不小 于100米。 (六)公交车停靠站设于城市主、次干道时,宜设置停车港 湾。 (十七)出租汽车站点应在客流较大的火车站、公路客运站、 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大型居 住区和交通枢纽等地方设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应设置出租车 乘降点。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自沿城市景观道路的,原则上不得向景 观道路开口。建设项自沿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原则上不得向等 级较高或红线较宽的道路开设新出入口。出入口与主次十道红线 交叉点或桥隧坡道起始点的距离不得小于70米
已形成绿化带道路的建设项自,出入口原则利用现状口,不 得破坏现状绿化带。确需新开口的,出入口宽度不得超过10米。 规划道路绿化带开口宽度原则上不超过13米。 第五十三条国道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自公路路堤两侧排 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向外不小于40 米,省道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不小于30米,其它公路两侧需设 置绿化带的,控制宽度不小于15米。 第五十四条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设置出入口须采用 互通式立体交义形式。 一级公路与城市快速路、主十路等相交,宜采用立体交叉形 式。其它等级公路与城市道路平面交叉的,应采用交通渠化方式 并同步设计交通安全管理设施, 第五十五条沿国道、省道设置加油加气站,单侧间距不少 于15公里,且与紧邻该道路沿线加油加气站的间距不低于1.0 公里;为高速公路服务的加油加气站应设置在服务区内,每百公 里不超过2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交通部门对服 务区的设置要求适当增加。经济开发区(园区)、物流园区、重 要道路交叉口及其它车流量大的地区,可适当增设加油加气站。 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十路上(进出口宜分开设置) 距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主出入口不小于50米,距城市道路 交叉口不小于80米,距桥隧入口、铁路平交道口等交通密集点 不小于100米。储罐、加油加气机、通气管口等在满足规范条件
的基础上,距地界大于15米。新建和改建加油加气站,必须配 建公厕、公共自行车站点和便利店。新建加油加气站,在满足安 全要求的前提下,预留充电桩设置条件。 第五十六条高速铁路两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50米;干线 铁路不小于30米;其它铁路线不小于20米。铁路两侧绿化带控 制宽度从用地边界向外起算。 高速铁路、十线铁路与公路及城市道路相交的,应采用立体 交叉形式。新建铁路与规划道路、河道相交的,应预留建设空间。 铁路跨规划道路跨径应大于道路红线宽度
第一节供水及排水工程
电所合并设置。 第六十六条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 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 (二)一般地区边线导线外延保护距离宜大于杆塔高度,最 小距离执行表9规定。
(三)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是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侧延 申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条边向外延伸的距离应不小 于0.75米。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进入建成区和市镇区,按有关规范 执行。 第六十七条敷设燃气管道除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外,还应符
(二)工程管线的布置要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并结合道路远 期规划的横断面,考虑今后的发展变化,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三)主要干道管线应优先敷设于绿化带(除热力管道外) 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 线和燃气低压管线可设置于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不宜布置在 主次十路的快车道下。电信管孔、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 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电力排管、雨水管线和污水管线可 设置于非机动车道下或机动车道下。各类管道的位置应根据管线 的性质和理设深度决定。可燃、易燃、易损管道和检修时对建筑 物基础有危害的管道,以及管径大、理设深的管道应设在距建筑 物较远的一侧。 (四)各类通信管线应同沟共并敷设。 (五)具备入地条件的现状架空线路应入地敷设。 第六十九条新建市政管线可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敷设。不具 备开挖条件或道路红线内无敷设空间的,若道路两侧有绿化带, 可在绿化带内设置,但理埋深不得小于1.5米。 第七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同步设计并实 施管线工程。 新建道路内的各类管线应预留支管或接口。各类管线的附属 没施及专用管线,尽量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外。 第七十一条竣工十年内的城市快速路、竣工五年内的城市 道路、竣工三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
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新建管线应采用非开挖技术措施,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况时,市政管线应采用综合管沟(廊 集中敷设。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 主干道及配合建设轨道交通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二)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三)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四)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五)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六)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理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第七十三条综合管沟(廊)内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 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和雨水排水管线,排水管线 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 设置在管沟的同个小室;相互有十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 沟的不同小室。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 置。
2~3万人。 第七十七条公共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位于广场和主、次十道两侧,车站、公园、市场、大 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它公共场所,新建住宅区及旧居 主区,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区域。 (二)设置间距在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不超过200 米,在般街道宜为400~600米,在未造的旧居民区为100~ 150米,在新建居民区不超过300米。公共厕所尽量与其它建筑 合并建设。 (三)设置标准应根据服务面积、人流量和使用频率确定。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政 付团体用地内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表11规定;对外交通 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等其它用地应结 合周围的用地类别及道路类型综合考虑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
注:1.独立式公共厕所的用地面积按一层计算,不包括与相邻建筑 勿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2.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米,周 围应设置不小于3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四)沿道路两旁设置的公共厕所还应符合表12规定。 12
注:1.如道路沿途有社会公厕对公众开放,可适当增大设置间距。 2.公共厕所应设置在进出万便、便于寻找和万便粪便排入城币市 污水管网或抽运的区块。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设 置公共厕所。 3.商业街、金融交易场所、餐饮场所、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区域 场所中公共厕所的男女厕位比例应为1:2~1:4:其它区域场所宜为1:1~
第五节# 城市防灾设施
第六章嘎查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一节嘎查村庄建设用地管理
第八十二条本章内容适用于我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外的嘎查村庄规划建设活动。
第八十三条嘎查村庄建设用地按用途可分为村庄民用住 宅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产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其它建设用地。 第八十四条嘎查村庄人口规模应根据当地自然资源承载 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第八十五条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 应,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服务配套、环境优 美”的基本要求,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配建指标应符合表13规定。
愿查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控制指标
(注:^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必须设置。
儿园)等公共场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减速带和限速、限行和 禁鸣等交通标志。 第一百零一条避灾疏散场地应与嘎查村庄内部的晾晒场 地、空旷地、绿地或其它建设用地等综合考虑,与火灾、水灾、 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其它防灾要求 相结合。 第一百零二条空间环境应突出地方乡土特色,注重与周边 环境相协调,充分利用原有河流、树木等田园风光。重视对传统 民俗文化的继承和利用,严禁在重点文物保护区内建设新型嘎查 村庄,嘎查村庄内涉及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发展的应符合相关保护 规划。 空间场地的铺装及围栏、花坛、园灯、座椅、雕塑、宣传栏、 废物箱等建筑小品,设计要美观大方,风格要统一协调。 第一百零三条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 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原址进行,应统 一纳入归并后的村庄。
第二节嘎查村庄建设工程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国省道、县乡公路结合嘎查村庄改造选址, 应避免从嘎查村庄内部穿过:已经在公路两侧形成的现状嘎查村 ,应适时进行规划调整。 第一百零五条嘎查村庄各类集体建筑退国省道不小于 50
米,退县乡道路不小于30米,退村庄道路不小于9米;退河道 蓝线不小于30米;退道路、河道等绿化保护带不小于9米;遇 自然山体、沟壑等应当满足安全防护距离,且不小于30米。
第一白零六条本规定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5]13 号)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予以纠止,并按有关 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本规定未提及的有关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要 求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4日起执行,有效 期五年,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 布<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鄂府发[2015 19号)废止。
附件:1.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2.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3.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定
一、建筑用地面积:指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 二、用地红线:指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 的界线。 三、容积率:指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 规则详见附件2) 四、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 率(%)。 五、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和一至三 层的居住建筑。 六、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公共建 筑和四至六层的居住建筑。 七、中高层建筑:指七至九层的居学建筑 八、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和十层及以上 的居住建筑。 九、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 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 处理)。 十、遮挡建筑: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指已取
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已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规划建筑)的 日照条件产生影响的建筑。 十、被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指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 设或存在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十二、建筑计算间距系数(简称间距系数):南北或止东 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 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被遮挡建筑 与遮挡建筑在相对面上有窗时均须计算间距系数。 十三、建筑的长高比: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其高度 的比值。建筑的长度指建筑平面剖切线在各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 中的最大值。 十四、塔式建筑:指各方向投影立面的长高比均小于1,且 长度小于50米的建筑。 十五、板式建筑:指各方向投影立面的长高比存在两面及以 上大于等于1,耳整体外形近似于单个长方体的建筑。或各方向 投影立面的长高比均小于1、但长度大于等于50米的建筑定义 为板式建筑 十六、长边、端边:塔式建筑各方向的长度均为长边。板式 建筑主要朝向的长度大于次要朝向的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 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板式建筑主
要朝向的长度大于次要朝向的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 外墙均为长边。 十七、复杂形体:复杂形体简单确定为塔式建筑也不能简单 确定为板式建筑的建筑,包括由塔式建筑和板式建筑以各种方式 组合而成的建筑,以及自身形体复杂的建筑。 十八、建筑物两侧:建筑两侧指建筑物正东西两侧小于等于 2倍其东西方向长度的范围。
十九、高度角:太阳光线到达物体和地表水平面之间的竖向 夹角。 二十、方位角:太阳光线到达物体和正南北方向之间的平面 夹角。 二十一、通道:凭借方位角或者高度角获得有效日照的现象 可称为“通道”。分为立面通道和平面通道两种情形:南北向多 层条形建筑为主,受影响者主要靠立面通道获得日照。塔式高层 建筑对后排产生遮挡,受影响者主要靠平面通道获得日照。立面
通道和太阳高度角对应,平面通道和太阳方位角对应。如果同 建筑物有多个日照通道,可以在管理上规定:至少有一个通道使 受影响的建筑满足日照,或者多个通道累加后满足。 二十二、建筑侧向空隙系数:多个塔式建筑之间侧向间距偏 小,会导致诸如日影线摄动、岛状阴影以及类似板式建筑的遮挡 效果。通过定义建筑侧向空隙系数和规定最小侧向间距,可以确 定塔式建筑群是否向板式转换。侧向空隙系数指两个相邻单体建 筑侧向间距L’和群体遮挡宽度L之比,无单位。
建筑侧向空隙系数示意图
二十三、绿地率:建筑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与建筑用地 面积的比率(%)。 二十四、规划区: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 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
二十三、绿地率:建筑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与建筑用块 面积的比率(%)。 二十四、规划区: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 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
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 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 划定。 二十五、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 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 活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和分隔带四部分。 二十六、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 高度。 (一)计算规则: 1.平屋面建筑高度: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 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高度: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屋 外地面算至楼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 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3.水箱、楼梯闻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 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 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二)本计算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 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它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 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 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二十七、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
二十八、一类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 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十九、二类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 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十、新建区: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 建成区外、规划区内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 发建设区域。 三十一、改建区:是指对城市中旧的居民集聚区建筑质量低 劣、设施落后状况进行改造完善的区域。 三十二、日照时数:是指住宅最低层居室窗台面大寒日 上午8:00时至下午16:00时之间的有效累计日照时间。(日 照计算规则详见附件3)
(八)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 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 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该层建筑面 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 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第三条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 容积率面积计算值。 本规定生效前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容积率计算标准的: 执行本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执行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闻距管理,根据《鄂尔多斯市城乡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建 设单位的委托,采用通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鉴定的计算机分析软 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 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 计算分析相关量化指标,并根据分析结果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 告》。 《日照分析技术报告》是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管 理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周边集中统一规划管理区域 内的建设项目。 含有日照要求的新建项自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其它需作日照 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 筑的位置、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水利水电标准规范范本,应对调整后的方 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 ()覆盖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 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 料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 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等)。 (三)建筑用地外已批准的未建及在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 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报送市、旗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报审资料一致。 (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属 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 (三)其余现状已有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 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 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成图须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 及各部分标高等。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软件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专业日照分析软 件。 (二地理位置:鄂尔多斯市区,东经109°8°,北纬39°621
(三)建筑气候区划:执行《城市居任区规划设计规范》中 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四)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为真太阳时8:00时至16:00 时,冬至日为真太阳时9:00时至15:00时。天体运行轨迹采 用2001年的数据。 (五)时间计算精度为分钟,最小连续时间为15分钟。 (六)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 (七)受影响面以距该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以上0.9米高度 的水平面为平面。首层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受影响面高度从有 日照要求的窗台面算起,以实测为准。 (八)日照分析时,应将建筑室外地坪差考虑在内。 第七条关于遮挡建筑的确定。 ()明确影响被遮挡建筑有效日照的具体对象。 (二)在被遮挡建筑日照分析范围内,方案已经城乡建设规
划主管部」审定的规划建筑或在建建筑。 (三)镜像建筑。 (四)小房、实体围墙应作为遮挡建筑予以考虑,镂空透光 的栏杆等可忽略不计。 (五)建设项目内的拟拆除建筑不作为遮挡建筑考虑 第八条规划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结合控制 性详细规划,对规划建筑做(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 道路中心线。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
第九条百照计算分析时,被遮挡建筑由于自身建筑构件的 遮挡所造成的影响不予考虑。 第十条有关日照时间及标准的规定。 ()新建建筑不应使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被遮挡建筑日照 时间减少。 (二)有日照要求的镜像建筑,日照标准与新建建筑日照标
日照时闻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及规划建筑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 有效日照时数,并注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编号、建设前和建 设后不满足日照时闻间规定的窗户和户数,以及建设前不满足日照 时间规定,建设后恶化的窗数和户数。 2.计算分析范围图。 3.现状日照分析模型总平面图和轴测图。 4.规划日照分析模型总平面图和轴测图。 5.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详图。 6.受委托设计单位盖章。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及附送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报送材料不实或隐螨实情而造成的后果, 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日照分析单位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应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得为拟建建筑物满 足日照时闻规定而擅自改变图纸和资料的内容,不得出具虚假 《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由于《日照分析技术报告》内容不真实 或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日照分析结果的时间测算误差应在3分 钟之内。 因天体运行轨迹变化引起的误差为免责误差。 第十五条名词解释。 (一)窗户分析:指对被遮挡建筑的窗台进行日照计算分析
开将结果绘制成表格。一般窗台面的两个端点同时存在日照时视 为满窗日照。 (二)采样点间距:指多点分析、沿线分析及等时线分析中 对被遮挡进行日照分析时的空闻采样间隔,具体反映为日照时数 显示的疏密程度。 (三)时间间隔:指对被遮挡进行日照分析时的时间采样间 隔,具体体现为计算误差的大小。 (四)镜像建筑:为体现相邻地块之间日照资源分配的合理 生,对规划建筑以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为对称轴做镜像: 镜像建筑的体量、形式、建筑高度和建筑形式应与被镜像的建筑 一致。 (五)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被遮挡建筑为托儿所(幼儿 园)的活动场地时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范本,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为冬至日有效日照2 小时界线。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驻军部队,纪委,法院, 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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