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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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  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 前 的 长 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 船 、 铁 路 车 辆 、 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当以很低的浓度 加人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 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 售浓度时,即被察觉。

    指武德式连续式直立炭化炉的简称。

    2.0.8自由膨胀序数

    是表示煤的结焦性的指标。

    建筑节能2.0.10罗加指数Rogaindex

    l煤的化学反应性chemicalreactivityofcoal 是表示在一定温度下,煤与二氧化碳相互作用,将二氧化碳 成一氧化碳的反应能力的指标,是我国评价气化用煤的质量 之一

    是指煤块在高温作用下(燃烧或气化)保持原来粒度的性 (即对热的稳定程度)的指标,是我国评价块煤质量指标之

    是焦炭的一种,其质量低于治金焦或铸造焦,直立炉所生 的焦一般称为气焦,当焦炉大量配人气煤时,所产生的低质的 炭也是气焦。

    2.0.14电气滤清器(电捕焦油器)

    用高压直流电除去煤气中焦油和灰尘的设备。

    为了平衡用气量高峰,供作调峰手段使用的辅助性气源 储气。

    计算月中最大用气量日的小时最大用气量和该日平均小时用

    2.0.20低压储气罐

    owpressure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在10kPa以下,依靠容积变化储存燃气 的储气罐。分为湿式储气罐和干式储气罐两种

    2.0.21高压储气罐

    工作压力(表压)天于0.4MPa,依靠压力变化储存燃气的 储气罐。又称为固定容积储气罐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调压单元总称。包括调 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2. 0. 23调压站

    regulatorstation

    将调压装置放置手专用的调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承担用气 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及调压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设于用气建筑物附近,承担用 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悬挂式和地下式箱称为调 压箱,落地式箱称为调压柜

    2.0.25重要的公共建筑

    指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1 天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 心、通信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大楼等。

    upplied with ga

    指与用气建筑物紧密相连文不属于同一个建筑结构整体的建 筑物。

    指主要有一个专用用气点的用气单位,如一个锅炉房、一个 食堂或一个车间等。

    指压缩到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

    2.0.29压缩天然气加气站CNGfuellingstation

    由高、中压输气管道或气田的集气处理站等引入天然气,经 净化、计量、压缩并向气瓶车或气瓶组充装压缩天然气的站场。

    由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且合并固定在汽车挂车底盘上,具有 宿天然气加(卸)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散等的设施

    2.0.31压缩天然气瓶组

    具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 施,固定在瓶筐上的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

    具有将槽车、槽船运输的压缩天然气进行卸气、加 压、储存、计量、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

    inderinstallations

    采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组作为储气设施,具有将压缩天 气、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

    2.0.35液化石油气储存站

    储存液化石油气,并将其输送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 夜化石油气储存站场。

    2.0.36液化石油气灌装站

    进行液化石油气灌装作业的站场 2.0.37液化石油气储配站LPGstoredanddeliveredstation 兼有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和灌装站两者全部功能的站场

    配置储存和气化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

    油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配置储存、气化和混气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 液化石油气后,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混 合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将气态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符合城镇燃 气质量要求的燃气。

    2.0.45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立

    具有将槽车或槽船运输的液化天然气进行卸气、储存、 、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人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 称为液化天然气卫星站(LNGsatelliteplant)。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 寸,指距室内地面1m高处)之间的管道

    管道直接埋设在墙体、地面内。 2.0.50管道暗封pipingconcealment 管道敷设在管道井、吊顶、管沟、装饰层内。 2.0.51钎焊capillaryjoining 针焊是一个接合金属的过程,在焊接时作为填充金属(针 料)是熔化的有色金属,它通过毛细管作用被吸人要被连接的两 个部件表面之间的狭小空间中,钰焊可分为硬钰焊和软钰焊

    2.0.51钎焊capillaryjoinin

    针纤焊capillaryjoining 针焊是一个接合金属的过程,在焊接时作为填充金属(针 料)是熔化的有色金属,它通过毛细管作用被吸人要被连接的两 个部件表面之间的狭小空间中,钰焊可分为硬钰焊和软钰焊。

    3.1.1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

    各种用气量: 1 居民生活用气量: 2商业用气量;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燃气汽车用气量; 6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 气量指标确定。 3.1.3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 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3.1.4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 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1.5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 热力网设计规范》CJ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6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 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 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

    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付合城琪燃 换的安求 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 《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

    3.2.2,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 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 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 GB13612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 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 管道外壁温度5℃C。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 3.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 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 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充许的有害浓度时, 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 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3.2.4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 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 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4.1.1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 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 4.1.2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 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 比较后确定。 4.1.3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 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4制气车间的“三废”处理要求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5各类制气炉型及其辅助设施的场地布置除应符合本章有 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的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 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 4.1.2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 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 比较后确定。 4.1.3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

    4.2.1煤的干馏炉装炉煤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煤的干馏炉装炉煤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挥发分(干基) >25%; 埚膨胀序数 1~4; 葛金指数 F~G1; 灰分(干基) <25%; 粒度 <50mm(其中小于10mm的含量 应小于75%)。 主:1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粘结的块煤。

    15~50mm; >60%。

    热稳定性(TS) >60% 2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10%的煤种,粒度要求与直 立炉装炉煤粒度相同。 3当装炉煤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做工业性的单炉试验。 2焦炉: 挥发分(干基) 24%~32%; 胶质层指数(Y) 13~20mm; 焦块最终收缩度(X) 28~33mm; 粘结指数 5872; 水分 <10%; 灰分(干基) <11%; 硫分(干基) <1%; 粒度(<3mm的含量) 75%~80%。 注:1指标仅给出范围,最终指标应按配煤试验结果确定。 2采用焦炉炼制气焦时,其灰分(干基)可小于16%。 3采用焦炉炼制冶金焦或铸造焦时,应按焦炭的质量要求决定配 煤的质量指标。 2采用直立炉制气的煤准备流程应设破碎和配煤装置。 采用焦炉制气的煤准备宜采取先配煤后粉碎流程。 3原料煤的装卸和倒运应采用机械化运输设备。卸煤设备 能力,应按日用煤量、供煤不均衡程度和供煤协议的卸煤时间

    粘结指数 58~72; 水分 <10%; 灰分(干基) <11%; 硫分(干基) <1%; 粒度(<3mm的含量) 75%~80%。 注:1指标仅给出范围,最终指标应按配煤试验结果确定。 2采用焦炉炼制气焦时,其灰分(干基)可小于16%。 3采用焦炉炼制冶金焦或铸造焦时,应按焦炭的质量要求决定配 煤的质量指标。 .2采用直立炉制气的煤准备流程应设破碎和配煤装置。

    注:1指标仅给出范围,最终指标应按配煤试验结果确定。 2采用焦炉炼制气焦时,其灰分(干基)可小于16% 3采用焦炉炼制冶金焦或铸造焦时,应按焦炭的质量要求决定酉 煤的质量指标。

    4.2.2采用直立炉制气的煤准备流程应设破碎和配煤装置

    采用焦炉制气的煤准备宜采取先配煤后粉碎流程。 4.2.3原料煤的装卸和倒运应采用机械化运输设备。卸煤 的能力,应按日用煤量、供煤不均衡程度和供煤协议的卸煤 确定。

    4.2.5配煤槽和粉碎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煤槽总容量,应根据日用煤量和充许的检修时间等因 素确定; 2 配煤槽的个数,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和配煤比等因素 角定; 3在粉碎装置前,必须设置电磁分离器:

    4粉碎机室必须设置除尘装置和其他防尘措施,室内含尘 量应小于10mg/m3 排入室外大气中的粉尘最高充许浓度标准为150mg/m; 5粉碎机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减振以及综合控制噪 声等措施,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的噪声A声级不得超过90dB。 4.2.6煤准备流程的各胶带运输机及其相连的运转设备之间 应设连锁集中控制装置。 4.2.7每座直立炉顶层的储煤仓总容量,宜按36h用煤量计算。 铺助煤箱的总容量,应按2h用煤量计算。储焦仓的总容量,宜 按一次加满四门炭化室的装焦量计算。 焦炉的储煤塔,宜按两座炉共用一个储煤塔设计,其总容量 立按12~16h用煤量计算。

    4.2.8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可按表4.2.8采月

    2.8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

    注:1直立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6.3MJ/m; 2焦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7.9MI/m:

    注:1直立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6 2焦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7.9 3直立炉水分按7%的煤计:

    4.2.10煤干馏炉的加热煤气,宜采用发生炉(含两段发生炉)

    发生炉煤气热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 范》GB50195的规定

    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宜按表4.2.10选用。

    .2.10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kl

    注:1直立炉的指标系按炭化室长度为2.1m炉型所耗发生炉热煤气计算 焦炉的指标系按炭化室有效容积大于20m3炉型所耗冷煤气计算。

    4.2.11加热煤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焦炉采用发生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 混入回炉煤气装置:当焦炉采用回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 上宜设置煤气预热器; 2应设置压力自动调节装置和流量计: 3必须设置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其取压点应设在压力自动 调节装置的蝶阀前的总管上。管道末端应设爆破膜; 4应设置蒸汽清扫和水封装置; 5加热煤气的总管的敷设,宜采用架空方式。 4.2.12直立炉、焦炉桥管上必须设置低压氨水喷酒装置。直立 炉的荒煤气管或焦炉集气管上必须设置煤气放散管,放散管出口 应设点火燃烧装置。 焦炉上升管盖及桥管与水封阀承插处应采用水封装置。 4.2.13炉顶荒煤气管,应设压力自动调节装置。调节阀前必须 设置氨水喷酒设施。调节蝶阀与煤气鼓风机室应有联系信号和自 控装置。

    4.2.14直立炉炉顶捣炉与炉底放焦之间应有联系信号

    焦车、拦焦车、熄焦车的电机车之间宜设置可靠的连锁装置以 熄焦车控制推焦杆的事故刹车装置

    4.2.15焦炉宜设上升管隔热装置和高压氨水消烟加煤装置。

    4.2.15焦炉宜设上升管隔热装置和高压氨水消烟加煤装置。

    1低压氨水的喷洒压力,不应低于0.15MPa。氨水的总耗 用量指标应按直立炉4m/t(煤)、焦炉6~8m3/t(煤)选用; 2直立炉的氨水总管,应布置成环形; 3低压氨水应设事故用水管; 4焦炉消烟装煤用高压氨水的总耗用量为低压氨水总耗用 量的3.4%~3.6%,其喷洒压力应按1.5~2.7MPa设计。 注:1直立炉水分按7%的煤计; 2焦炉按干煤计。

    注:1直立炉水分按7%的煤计: 2焦炉按干煤计。 4.2.17直立炉废热锅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座直立炉的废热锅炉,应设置在废气总管附近: 2废热锅炉的废气进口温度,宜取800~900℃,废气出口 温度宜取200℃; 3 废热锅炉宜设置1台备用; 4 废热锅炉应有清灰与检修的空间; 5 废热锅炉的引风机应采取防振措施。 4.2.18直立炉排焦和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应采用连续的水熄焦,熄焦水的总管,应布置成 环形。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3~4m/t(水分为7% 的煤)计算; 2排焦传动装置应采用调速电机控制;

    1直立炉应采用连续的水熄焦,熄焦水的总管,应布置成 环形。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3~4m/t(水分为7% 的煤)计算; 2排焦传动装置应采用调速电机控制; 3排焦箱的容量,宜按4h的排焦量计算; 采用弱粘结性煤时,排焦箱上应设排焦控制器: 4排焦门的启闭,宜采用机械化装置; 5一出的总运出车间以前应左士工0的洒水时间

    4.2.19焦炉可采用湿法熄焦

    熄焦时应设自动控制装置,在熄焦塔内应设置捕尘装置。 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2m/t(干煤)计算。熄 焦时间宜为90~120s。

    粉焦沉淀池的有效容积应保证熄焦水有足够的沉淀时间。清 除粉焦沉淀池内的粉焦应采用机械化设施。 大型焦化厂有条件的应采用干法熄焦装置

    4.2.20当熄焦使用生化尾水时,其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酚<0.5mg/L; CN<0.5mg/L; COD.~350mg/L 4.2.21焦炉的焦台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两座焦炉宜设置1个焦台: 2 焦台的宽度,宜为炭化室高度的2倍; 3焦台上焦炭的停留时间,不宜小于30min; 4焦台的水平倾角,宜为28°。 4.2.22焦炭处理系统,宜设置筛焦楼及其储焦场地或储焦 设施。 筛焦楼内应设有除尘通风设施。 焦炭筛分设施,宜按筛分后的粒度天于40mm、40~25mm 25~10mm和小于10mm,共4级设计。 注:生产冶金、铸造焦时,焦炭筛分设施宜增加大于60mm或80mm 的一级。生产铁合金焦时,焦炭筛分设施宜增加10~5mm和小于 5mm两级。 4.2.23筛焦楼内储焦仓总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的储焦仓,宜按10~12h产焦量计算; 2焦炉的储焦仓,宜按68h产焦量计算。 4.2.24储焦场的地面,应做人工地坪并应设排水设施。 4.2.25独立炼焦制气厂储焦场的操作容量宜按焦炭销售运输方 式不同采用15~20d产焦量。 4.2.26自产的中、小块气焦,宜用于生产发生炉煤气。自产的 十执气佳宜用王生产水烘气

    4.2.20当熄焦使用生化

    盼≤0.5mg/L; CN≤0.5mg/L; COD.~350mg/l

    1直立炉的储焦仓,宜按10~12h产焦量计算 2焦炉的储焦仓,宜按6~8h产焦量计算。 4.2.24储焦场的地面,应做人工地坪并应设排水设施

    4.2.25独立炼焦制气厂储

    4.3.1本节适用于下列炉型的煤的气化制气:

    4.3.1本节适用于下列炉型的煤的气化制气

    1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2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3流化床水煤气炉。注:1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为连续气化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为循环气化炉。2鲁奇高压气化炉暂不包括在本规范内。4.3.2煤的气化制气宜作为人工煤气气源厂的辅助(加热)和参混用气源。当作为城市的主气源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煤气组分中一氧化碳含量和煤气热值等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标准。4.3.3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4.3.3的规定。表4.3.3气化用煤主要质量指标两段煤气水煤气两段水煤流化床指标项目煤气发生炉发生炉发生炉气发生炉水煤气炉粒度(mm)6~13,1无烟煤13~25,25~10025~500~1320~40,20~40,其中1烟煤25~50,25~50,以下<10%,30~6030~60大于13<15%6~10,3焦炭10~25,25~10025~40质量指标<35%<25%<33%25%灰分(干(气焦)(烟煤)(气焦)(烟煤)基)<24%<24%<35%(无烟煤)(无烟煤)(各煤)2热稳定性>60%>60%>60%>60%>45%(TS)+63抗碎强度(粒度大于>60%>60%>60%>60%25mm)17

    户的无烟煤或焦炭,粒度可放宽选用相邻

    2两段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用煤粒度限使用其中的一级,

    4.3.4煤场的储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和交 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宜采用10~30d的用煤量;当作为辅 助、调峰气源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的用焦量。 4.3.5当气化炉按三班制时,储煤斗为有效储量应符合表 4. 3.5的要求。

    表 4. 3. 5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注:1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 2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4.3.6煤气化后的灰渣宜采用机械化处理措施并进行综合利用。

    .3.7煤气化炉煤气低热值应合下列规定: 1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5MJ/m。 2两段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6.7MJ/m3; 下段煤气不应大于5.44MJ/m。 3水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10MJ/m3。 4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13.5MJ/m; 下段煤气不应大于10.8MJ/m3。 5流化床水煤气炉,宜为9.4~11.3MJ/m3。 .3.8气化炉吨煤产气率指标,应根据选用的煤气发生炉炉型 某种、粒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采 用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 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之条件时,可按表4.3.8选用。

    煤种、粒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采 用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 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按表4.3.8选用

    4.3.9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4台宜另设一台备用。 4.3.10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3台宜编为1 组;流化床水煤气炉每2台宜编为1组;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 和废气处理及鼓风设备。 4.3.11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4.4.9条的要求。

    和废气处理及鼓风设备。 4.3.11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4.4.9条的要求。

    积宜为0.5~1倍煤气小时产气

    4.3.14煤气排送机和空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 台,并应另设一台备用。 4.3.15作为加热和掺混用的气化炉冷煤气温度宜小于35℃, 其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应小于20mg/m:气化炉热煤气 至用气设备前温度不应小于350℃,其灰尘含量应小于 300mg/m。

    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应小于20mg/m:气化炉热煤 用气设备前温度不应小于350℃,其灰尘含量应小 00mg/m。

    4.3.16采用无烟煤或焦炭作原料的气化炉,煤气系统中的电气

    冷却用水和洗涤用水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 冷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大于28℃,热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 小于55℃。

    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1576中关于锅壳锅炉水 卡准的规定,

    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1576中关于热水锅 质标准的规定

    4.3.20煤气净化设备、废热锅炉及管道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

    4.3.20煤气净化设备、废热锅炉及管道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 头,其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 装置时,可仅在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设备和煤气管道放散管的接管上,应设取样嘴

    4.3.21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出管道和设备及其走台4m,并距地面高度不小 于10m; 2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 管口,应高出厂房顶4m。

    阀,其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4.3.24厂区煤气管道与空气管道应架空敷设。热煤气管 设有清灰装置。

    4.3.25空气总管未端应设有爆破膜。煤气排送机前的低压煤气 总管上,应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3.25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爆破膜。煤气排送机前的低

    表4.3.26煤气设备水封有效高度

    :发生炉煤气钟罩阀的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 力(以Pa表示)乘0.1加50mm

    防水标准规范范本4.3.27生产系统的仪表和自动控制装置的设置应符合

    规定: 1 宜设置空气、蒸汽、给水和煤气等介质的计量装置; 2 宜设置气化炉进口空气压力检测仪表: 3 宜设置循环气化炉鼓风机的压力、温度测量仪表; 4 宜设置连续气化炉进口饱和空气温度及其自动调节: 5 宜设置气化炉进口蒸汽和出口煤气的温度及压力检测 仪表; 6 宜设置两段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自动调节: 7 应设置汽包水位自动调节; 8 应设置循环气化炉的缓冲气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别与

    自动控制机和煤气排送机连锁装置,开应设报警装置; 9应设置循环气化炉的高压水罐压力与自动控制机连锁装 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0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煤气排送机(或热煤气直接用户如 直立炉的引风机)与空气总管压力或空气鼓风机连锁装置,并应 设报警装置; 11应设置当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或电气滤清器 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或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规 定值时,能立即切断高压电源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2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低压煤气总管压力与煤气排送机连 锁装置,井应设报警装置; 13应设置气化炉的加煤的自动控制、除灰加煤的相互连锁 及报警装置; 14循环气化系统应设置自动程序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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