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911-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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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成果可靠,保证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工程运行维护的监测工作。
    1.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应编制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为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和安全运营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成果。
    1.0.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不利事件或事故发生的概率(频率)及其损失的组合。

    2.1.7 工程监测等级

    检验检疫标准2.1.7工程监测等级

    工程监测等级 monitoring measurement grade

    根据基坑、隧道工程自身、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等的风险 小,对工程监测进行的等级划分

    2. 1.8 变形监测

    对周边环境、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等监测对象的竖向、水 倾斜等变化所进行的量测工作

    对周边环境、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等监测对象所承受的拉 压力及变化等所进行的量测工作

    由地面开挖岩土修筑结构顶板及其竖向支撑结构,然后在顶 板下面开挖岩土修筑结构的施工方法,包括盖挖顺筑法和盖挖逆 筑法。

    2.1.12盾构法shield method

    2. 1. 13 矿山法

    2. 1. 13 矿山法

    在岩土体内采用人工、机械或钻眼爆破等开挖岩土修筑隧道 的施工方法。

    2.1.14 监测点observation poin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监测对象力学可或 形特征的观测点

    2.1.15监测项目控制值

    为满足工程支护结构安全及环境保护要求,控制监测对象 状态变化,针对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变化量所设定的受力或 形的设计允许值的限值

    一矿山法隧道或导洞开挖宽度

    3.1.1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应在施工阶段对支护结构、周

    岩土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境保护等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优化设计和施工参数,分析 预测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状态及其发展趋势,实施信息 施工等提供资料。

    3.1.3工程监测应遵循下列工作流程:

    1. 收集、分析相关资料,现场踏勘; 2 编制和审查监测方案; 3 理设、验收与保护监测基准点和监测点; 4 校验仪器设备,标定元器件,测定监测点初始值: 5 采集监测信息; 6 处理和分析监测信息; 7 提交监测日报、警情快报、阶段性监测报告等; 8 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应的成果 资料。 3.1.4工程监测方案编制前应收集并分析水文气象资料、岩土 工程勘察报告、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设计文 件及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 3.1.5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施工特点,在分析研究工程 风险及影响工程安全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基础上,有针对性

    监测目的和依据; 4 监测范围和工程监测等级; 监测对象及项目; 6 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方法与保护要求,监测点布置图; 7 监测方法和精度; 8 监测频率; ? 监测控制值、预警等级、预警标准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 措施; 10 监测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要求; 11 监测信息反馈制度; 12 监测仪器设备、元器件及人员的配备; 13 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其他管理制度,

    象的正常受力和使用。监测点应埋设稳固,标识清晰,并应采取 有效的保护措施

    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方法进行信息采集。对穿越既有轨道交通、重 要建(构)筑物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周边环境,宜采用远程自动化 实时监测

    3.1.9监测信息采集的频率和监测期应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方

    法、施工进度、监测对象特点、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条件综 定,并应满足反映监测对象变化过程的要求

    3.1.10监测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理、分析和反馈,发现影响工程 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

    3.1.10监测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理、分析和反馈,发现影响

    3.1.11当工程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编制专项监测方案:

    穿越或邻近既有轨道交通设施; 2 穿越重要的建(构)筑物、高速公路、桥梁、机场跑道等; 3 穿越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体;

    4穿越岩溶、断裂带、地裂缝等不良地质条件; 5采用新工艺、新工法或有其他特殊要求,

    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密监测点、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项目,并 宜进行远程自动化实时监测。

    .2工程影响分区及监测范围

    3.2.1工程影响分区应根据基坑、隧道工程施工对周围岩土体 扰动和周边环境影响的程度及范围划分,可分为主要、次要和可 能等三个工程影响分区。

    表 3. 2. 2 基坑工程影响分区

    注:1H一基坑设计深度(m),一岩土体内摩擦角(); 2基坑开挖范围内存在基岩时,H可为覆盖土层和基岩强风化层厚度之和; 3工程影响分区的划分界线取表中0.7H或H·tan(45°一/2)的较大值。

    主:1H—基坑设计深度(m),一岩土体内摩擦角(°); 2基坑开挖范围内存在基岩时,H可为覆盖土层和基岩强风化层厚度之和 3工程影响分区的划分界线取表中0.7H或H·tan(45°一/2)的较大值

    3.2.3土质隧道工程影响分区宜按表3.2.3的规定进行

    3.2.3土质隧道工程影响分区宜按表3.2.3的规定进行划分

    隧道穿越基岩时,应根据覆盖土层特征、岩石坚硬程度、风化禾 度及岩体结构与构造等地质条件,综合确定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表3.2.3土质隧道工程影响分区

    注:i—隧道地表沉降曲线Peck计算公式中的沉降槽宽度系数(m)。

    3.2.4工程影响分区的划分界线应根据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及 借施特点,结合当地的工程经验进行调整。当遇到下列情况时, 应调整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1隧道、基坑周边土体以淤泥、淤泥质土或其他高压缩性 土为主时,应增大工程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2隧道穿越或基坑处于断裂破碎带、岩溶、土洞、强风化 、全风化岩或残积土等不良地质体或特殊性岩土发育区域,应 根据其分布和对工程的危害程度调整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3采用铺杆支护、注浆加固、高压旋喷等工程措施时 应根据其对岩土体的扰动程度和影响范围调整工程影响分区 界线; 4采用施工降水措施时,应根据降水影响范围和预计的地 面沉降大小调整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5施工期间出现严重的涌砂、涌土或管涌以及较严重渗漏 水、支护结构过天变形、周边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严重变形 等异常情况时,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大工程主要影响区和次要 影响区

    施工工法、支护结构形式、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等综合确 定,并应包括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爆破试验确定

    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爆破试验确定。

    3.3.1工程监测等级宜根据基坑、隧道工程的自身风险等级、 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和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进行划分。 3.3.2基坑、隧道工程的自身风险等级宜根据支护结构发生变 形或破坏、岩土体失稳等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用工程 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也可根据基坑设计深度、隧道埋深和断面 尺寸等按表3.3.2划分。

    3.2基坑、隧道工程的自身风险等

    超大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大于100m的隧道;大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 在50m~100m的隧道;一般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在10m~50m的 隧道; 2 近距离隧道是指两隧道间距在一倍开挖宽度(或直径)范围以内; 3 隧道深埋、浅埋和超浅埋的划分根据施工工法、围岩等级、隧道覆土厚度 与开挖宽度(或直径),结合当地工程经验综合确定。

    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用工程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也可根 据周边环境的类型、重要性、与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和对工程的 危害性按表3.3.3划分。

    表3.3.3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3.4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 水文地质条件按表3.3.4划分

    表3.3.4地质条件复杂程度

    注:符合条件之一即为对应的地质条件复杂程度,从复杂开始,向中等、简 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

    3.5工程监测等级可按表3.3.5划分,并应根据当地经验结 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进行调整,

    3.3.5工程监测等级可按表3.3.5划分,并应根据当地经验结

    表 3.3.5 工程监测等级

    4.1.1工程监测对象的选择应在满足工程支护结构安全和周边 环境保护要求的条件下,针对不同的施工方法,根据支护结构设 计方案、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条件综合确定。监测对象宜包括 下列内容: 1基坑工程中的支护桩(墙)、立柱、支撑、锚杆、土钉等 结构,矿山法隧道工程中的初期支护、临时支护、二次衬砌及盾 构法隧道工程中的管片等支护结构; 2工程周围岩体、土体、地下水及地表; 3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高速公路、城市道 路、桥梁、既有轨道交通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环境。 4.1.2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特点、工程监测等级 工程影响分区、设计及施工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应反映监测对象 的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 4.1.3各监测对象和项目应相互配套,满足设计、施工方案的 要求,并形成有效、完整的监测体系

    4.2.1明挖法和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

    4.2.1明挖法和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 根据表 4. 2. 1选择。

    根据表4.2.1选择。

    表4.2.1明挖法和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

    续表 4. 2. 1

    4.2.2盾构法隧道管片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根据表 4. 2. 2 选择。

    盾构法隧道管片结构和周围岩土

    4.2.3矿山法隧道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自应根据表 4.2.3选择

    表4.2.3矿山法隧道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

    1基坑深度较大、基底土质软弱或基底下存在承压水且对 工程影响较大时,应进行坑底隆起(回弹)监测; 2基坑侧壁、隧道围岩的地质条件复杂,岩土体易产生较 大变形、空洞、毋塌的部位或区域,应进行土体分层竖向位移或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3在软土地区,基坑或隧道邻近对沉降敏感的建(构)筑 物等环境时,应进行孔隙水压力、土体分层竖向位移或深层水平 位移监测; 4工程邻近或穿越岩溶、断裂带等不良地质条件,或施工 扰动引起周围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发生较大变化,并对支护结 构、周边环境或施工可能造成危害时,应结合工程实际选择岩十 体监测项目。 4.2.5周边环境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5选择。当主要影响区 存在高层、高算建(构)筑物时,应进行倾斜监测。既有城市轨 道交通高架线和地面线的监测项目可按照桥梁和既有铁路的监测 项目选择。

    在高层、高箕建(构)筑物时,应进行倾斜监测。既有城市轨 交通高架线和地面线的监测项目可按照桥梁和既有铁路的监测 目选择。

    4.2.6当工程周边存在既有轨道交通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

    4.2.6当工程周边存在既有轨道交通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 (构)筑物及设施时,监测项目应与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共同 确定。

    勿、桥梁等高风险环境进行振动速度或加速度监测。 .8仪器监测项目的代号和图例应规范、统一,并宜按本规 寸录A执行。

    筑物、桥梁等高风险环境进行振动速度或加速度监测。

    明挖法和蓝挖法玑施工现场 百 施工工况: 1)开挖长度、分层高度及坡度,开挖面暴露时间; 2)开挖面岩土体的类型、特征、自稳性,渗漏水量大小 及发展情况; 3)降水或回灌等地下水控制效果及设施运转情况; 4)基坑侧壁及周边地表截、排水措施及效果,坑边或基 底积水情况; 5)支护桩(墙)后土体裂缝、沉陷,基坑侧壁或基底的 涌土、流砂、管涌情况: 6)基坑周边的超载情况; 7)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坡位移、坡面开裂情况。 支护结构: 1)支护桩(墙)的裂缝、侵限情况; 2)冠梁、围標的续性,围標与桩(墙)之间的密贴性 围標与支撑的防坠落措施; 3)冠梁、围標、支撑的变形或裂缝情况: 4)支撑架设情况; 5)盖挖法顶板的变形和开裂,顶板与立柱、墙体的连接 情况; 6)锚杆、土钉垫板的变形、松动情况; 7)止水雌幕的开裂、渗漏水情况。 盾构法隧道施工现场巡香宜包括下列内容:

    盾构停机、开仓等的时间和位置; 4 管片破损、开裂、错台、渗漏水情况; 联络通道开洞口情况。 3 矿山法隧道施工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工况: 1)开挖步序、步长、核心土尺寸等情况; 2)开挖面岩土体的类型、特征、自稳性,地下水渗漏及 发展情况: 3)开挖面岩土体的塌位置、规模; 4)降水或止水等地下水控制效果及降水设施运转情况。 2支护结构: 1)超前支护施作情况及效果、钢拱架架设、挂网及喷射 混凝土的及时性、连接板的连接及锁脚锚杆的打设 情况; 2)初期支护结构渗漏水情况; 3)初期支护结构开裂、剥离、掉块情况: 4)临时支撑结构的变位情况: 5)二衬结构施作时临时支撑结构分段拆除情况; 6)初期支护结构背后回填注浆的及时性

    1建(构)筑物、桥梁墩台或梁体、既有轨道交通结构等 的裂缝位置、数量和宽度,混凝土剥落位置、大小和数量,设施 的使用状况; 2地下构筑物积水及渗水情况,地下管线的漏水、漏气 情况; 3周边路面或地表的裂缝、沉陷、隆起、冒浆的位置、范 围等情况; 4河流湖泊的水位变化情况,水面出现漩涡、气泡及其位 置、范围,坡裂缝觉度、深度、数量及发展趋势等; 5工程周边挖、堆载、打桩等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生产

    4.3.5基准点、监测点、监测元器件的完好状况、保护情况应 定期巡视检查。

    4.4.1对工程施工中风险较大的部位宜进行远程视频监控,且 远程视频监控现场应有适当的照明条件,当无照明条件时可采用 红外设备进行监控

    1明挖法和盖挖法基坑工程的岩土体开挖面、支护结构、 周边环境等; 2盾构法隧道工程的始发、接收井与联络通道: 3矿山法隧道工程的岩土体开挖面: 4施工竖井、洞口、通道、提升设备等重点部位

    5.1.1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 施工工法、工程监测等级、地质条件及监测方法的要求等综合确 定,并应满足反映监测对象实际状态、位移和内力变化规律,及 分析监测对象安全状太的要求

    部位、位移与内力变化最大部位及反映工程安全状态的关键 等布设监测点。

    监测对象的变化规律,以及不同监测对象之间的内在变化规

    5.2.1明挖法和盖挖法的支护桩(墙)、 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设,且监测等级为一级、二级时, 布设间距宜为10m~20m:监测等级为三级时,布设间距宜为 20m~30m; 2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邻近建 (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重要环境部位、地质条件复杂部位等, 立布设监测点; 3对于出入口、风井等附属工程的基坑,每侧的监测点不 应少于1个; 4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应布设在支 护桩(墙)顶或基坑坡顶上。

    5.2.2明挖法和盖挖法的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的桩(墙)体布设,且监测等级为 一级、二级时,布设间距宜为20m~40m,监测等级为三级时, 布设间距宜为40m50m; 2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及其他代表性部位的桩 (墙)体应布设监测点; 3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宜与支护桩(墙)顶部水平位移和竖 向位移监测点处于同一监测断面。 5.2.3明挖法和盖挖法的支护桩(墙)结构应力监测断面及监 则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各边中间部位、深度变化部位、桩(墙)体背后水 土压力较大部位、地面荷载较大或其他变形较大部位、受力条件 复杂部位等,应布设竖向监测断面; 2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与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 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3监测点的竖向间距应根据桩(墙)体的弯矩大小及土层 分布情况确定,且监测点竖向间距不宜大于5m,在弯矩最大处 应布设监测点。 5.2.4明挖法和盖挖法的立柱结构竖向位移、水平位移和结构 应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的监测数量不应少于立柱总数量的 5%,且不应少于3根;当基底受承压水影响较大或采用逆作法 施工时,应增加监测数量; 2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监测宜选择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 汇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

    5.2.2明挖法和盖挖法的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的桩(墙)体布设,且监测等级为 级、二级时,布设间距宜为20m~40m,监测等级为三级时, 布设间距宜为40m50m; 2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及其他代表性部位的桩 (墙)体应布设监测点; 3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宜与支护桩(墙)顶部水平位移和竖 向位移收测占处王同一 面

    5.2.4明挖法和盖挖法的立柱结构竖向位移、水平位移和

    1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的监测数量不应少于立柱总数量的 5%,且不应少于3根;当基底受承压水影响较大或采用逆作法 施工时,应增加监测数量; 2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监测宜选择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 汇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 3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布设在便于观测和保护的 立柱侧面上; 4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在立柱结构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 并可在中部增加监测点:

    5结构应力蓝测应选择受力较大的立柱,监测点宜布设在 各层支撑立柱的中间部位或立柱下部的1/3部位,并宜沿立柱周 边均匀布设4个监测点。 5.2.5明挖法和盖挖法的支撑轴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支撑轴力监测宜选择基坑中部、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 位、支护结构受力条件复杂部位及在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 支撑; 2支撑轴力监测应沿竖向布设监测断面,每层支撑均应布 设监测点; 3每层支撑的监测数量不宜少于每层支撑数量的10%,且 不应少于3根; 4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与相近的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 监测点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5采用轴力计监测时,监测点应布设在支撑的端部;采用 钢筋计或应变计监测时,可布设在支撑中部或两支点间1/3部 应,当支撑长度较大时也可布设在1/4点处,并应避开节点 位置

    5.2.6盖挖法顶板应力监测点布设应

    1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断面进行顶板应力监测; 2监测点宜布设在立柱或边桩与顶板的刚性连接部位和两 根立柱或边桩与立柱的跨中部位,每个监测点的纵横两个方向均 应进行监测。 5.2.7明挖法和盖挖法的锚杆拉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锚杆拉力监测宜选择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深 度变化部位、地质条件复杂部位及周边存在高大建(构)筑物部 位的锚杆; 2锚杆拉力监测应沿竖向布设监测断面,每层锚杆均应布 设监测点;

    3每层锚杆的监测数量不应少于3根; 4每根锚杆上的监测点宜设置在锚头附近或受力有代表性 的位置; 5监测点的布设位置与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宜 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5.2.8明挖法和盖挖法的土钉拉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钉拉力监测宜选择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深 度变化部位、地质条件复杂部位及周边存在高大建(构)筑物部 位的土钉; 2土钉拉力监测应沿竖向布设监测断面,每层土钉均应布 设监测点; 3每根土钉杆体上的监测点应设置在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 4监测点的布设位置与土钉墙顶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共同组 成测断面。 5.2.9明挖法和盖挖法的周边地表沉降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平行基坑周边边线布设的地表沉降监测点不应少于2 排,且排距宜为3m~8m,第一排监测点距基坑边缘不宜大于 2m,每排监测点间距宜为10m~20m; 2应根据基坑规模和周边环境条件,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 布设垂直于基坑边线的横向监测断面,每个横向监测断面监测点 的数量和布设位置应满足对基坑工程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的 控制,每侧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3监测点及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宜与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 相结合。 5.2.10明挖法和盖挖法的竖井井壁支护结构净空收敛监测断面 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竖向每3m~5m应布设一一个监测断面: 2每个监测断面在竖井结构的长、短边中部应布设监测点: 每个监测断面不应少王2冬渊线

    3每层锚杆的监测数量不应少于3根; 4每根锚杆上的监测点宜设置在锚头附近或受力有代表性 的位置; 5监测点的布设位置与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宜 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竖向每3m~5m应布设一个监测断面: 2每个监测断面在竖井结构的长、短边中部应布设监测点 每个监测断面不应少于2条测线。

    5. 2. 11月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点布设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坑底隆起(回弹)监测应根据基坑的平面形状和尺寸布 设纵向、横向监测断面; 2监测点宜布设在基坑的中央、距坑底边缘的1/4坑底宽 度处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当基底土质软弱、基底以 下存在承压水时,宜适当增加监测点; 3回弹监测标志埋人基坑底面以下宜为20cm~30cm。 5.2.12明挖法和盖挖法的地下水位观测孔布设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地下水位观测孔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降水 深度、降水的影响范围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在降水区域及影响 范围内分别布设地下水位观测孔,观测孔数量应满足掌握降水区 域和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的要求; 2当降水深度内存在2个及以上含水层时,应分层布设地 下水位观测孔; 3降水区靠近地表水体时,应在地表水体附近增设地下水 位观测孔。

    1地下水位观测孔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降水 度、降水的影响范围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在降水区域及影响 围内分别布设地下水位观测孔,观测孔数量应满足掌握降水区 和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的要求; 2当降水深度内存在2个及以上含水层时,应分层布设地 水位观测孔; 3降水区靠近地表水体时,应在地表水体附近增设地下水 观测孔。

    5.2.13明挖法和盖挖法的支护桩(墙)侧向土压力、土亿

    水平位移、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和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有关 规定。

    5.3.1盾构管片结构竖向、水平位移和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监

    5.3.1盾构管片结构竖向、水平位移和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监 则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盾构始发与接收段、联络通道附近、左右线交叠或邻 近段、小半径曲线段等区段应布设监测断面; 2存在地层偏压、围岩软硬不均、地下水位较高等地质条 件复杂区段应布设监测断面:

    3下穿或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河流湖泊等 司边环境条件复杂区段应布设监测断面; 4每个监测断面宜在拱顶、拱底、两侧拱腰处布设管片结 构净空收敛监测点,拱项、拱底的净空收敛监测点可兼作竖向位 移监测点,两侧拱腰处的净空收敛监测点可兼作水平位移监 测点。

    5.3.2盾构管片结构应力、管片围岩压力、管片连接螺栓应

    1地层疏松、土洞、溶洞、破碎带等地质条件复杂地段, 软土、膨胀性岩土、湿陷性土等特殊性岩土地段,工程施工对岩 土体扰动较大或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地段,应布 设监测孔及监测点; 2监测孔的位置和深度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并应避免管 片背后注浆对监测孔的影响; 3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设在各层土的中部或界面 上,也可等间距布设。 5.3.5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孔隙水压力监测宜选择在隧道管片结构受力和变形较天

    1孔隙水压力监测宜选择在隧道管片结构受力和变形较大、 存在饱和软土和易产生液化的粉细砂土层等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 布设; 2竖向监测点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 情况布设,竖向监测点间距宜为2m~5m勘探标准,且数量不宜少于 3个。

    5.4.1矿山法的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 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初期支护结构拱沉降、净空收敛监测应布设垂直于隧 道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车站监测断面间距宜为5m~10m,区 间监测断面间距宜为10m~15m; 2监测点宜在隧道拱顶、两侧拱脚处(全断面开挖时)或 拱腰处(半断面开挖时)布设,拱的沉降监测点可兼作净空收 敛监测点,净空收敛测线宜为1条~3条; 3分部开挖施工的每个导洞均应布设横向监测断面; 4监测点应在初期支护结构完成后及时布设。 5.4.2矿山法的初期支护结构底板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监测点宜布设在初期支护结构底板的中部或两侧;

    5.4.3矿山法的隧道拱脚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地质条件复杂或应力变化较关的部位布设监测断面时: 应力监测断面与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宜处于同一位置; 2监测点宜布设在拱顶、拱脚、墙中、墙脚、仰拱中部等 部位,监测断面上每个监测项目不宜少于5个监测点; 3需拆除竖向初期支护结构的部位应根据需要布设监测点。 5.4.6矿山法的周边地表沉降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监测点应沿每个隧道或分部开挖导洞的轴线上方地表布 设,且监测等级为一级、二级时,监测点间距宜为5m~10m; 监测等级为三级时,监测点间距宜为10m~15m; 2应根据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沿地表布设垂直于隧道轴 线的横向监测断面,且监测等级为一级时,监测断面间距宜为 10m~50m;监测等级为二级、三级时,监测断面间距宜为 50m~100m 3在车站与区间、车站与附属结构、明暗挖等的分界部位, 同口、隧道断面变化、联络通道、施工通道等部位及地质条件不

    良易产生开挖面塌和地表过大变形的部位,应有横向监测断面 控制; 4横向监测断面的监测点数量宜为7个~11个,且主要影 响区的监测点间距宜为3m~5m商业标准,次要影响区的监测点间距宜为 5m~10m。

    5.4.7矿山法的周围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和分层竖向位移监 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本规范第5.3.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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