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11-202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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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应与城市发展布局、经济发展状 况、人口规模及分布相协调,以合理的道路网络和密度形成道路 交通体系,满足使用者的城市交通出行需求,并应与周边建、构 筑物和各种管线相协调。

    2.0.2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的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安全控制要

    2.0.3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用地和空间安排应满足交通设

    线布设、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等的布置需要安全网标准,各类设施布置应协 调、合理。

    2.0.4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应具备人员、车辆通行所需的安全 舒适性、耐久性、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及抵御规定重现期自然 害的性能

    2.0.5对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及以上地区的道路工程构 筑物应进行抗震设防。

    2.0.5对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及以上地区的道路

    2.0.7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应对工程质量、施工安

    消防安全、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等建立完善的 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技术保障措施。

    2.0.8城市道路工程在运营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使

    及荷载标准,当确实需要改变其使用性质或提升荷载等级时,应 进行检测、评估和鉴定,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等技术措施。道路 工程的主要结构及构筑物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 应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满足使用要求后继续使用。

    设施技术档案,并应定期实施养护,保障道路工程在交付使用后

    运行期内其基本功能符合运行指标的要求。应制定突发事件及灾 害应急预案。当道路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因结构或设施损坏危 及人员和车辆安全时,应立即限制交通并进行修复。 2.0.10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及运营养护应保护水源地、文物、 古树名木等。

    3.1.1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 召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 等级。 3.1.2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设 计速度的选用应根据道路功能和交通量,结合地形、沿线土地利 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表3.1.2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设计速度

    3.1.4道路建筑限界应根据设计车辆确定。道路建筑限界内不 得有任何物体侵人。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要 求,并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建设条件受限时,只允许小客车 通行的城市地下道路,最小净高不应小于表3.1.4括号内规定 值。对需要通行设计车辆以外特殊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 特殊车辆通行的要求。

    2当隧道内不需设置检修道时(图A.0.1c),建筑限界道 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应按侧向净宽W,边线控制。 3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区域,应设置指示、 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 3.1.5道路路线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 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采取保 障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的工程和管理措施。 3.1.6道路路线应根据土地利用、征地拆迁、文物保护、环境 景观等因素合理确定。

    3.1.7道路路线应与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地域气候、生态环

    心 境、自然景观以及地下管线、行车安全、排水通畅等要求结合, 合理确定路线线位和线形技术指标,平面应顺适,纵断面应均 衡,横断面应合理

    线、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城市景观等的关系,结合交通组纟 合理确定路线方案,并应与相邻工程合理衔接。

    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内部相关设施合理衔 接,构成完整的交通系统。

    3.2.1道路平面应做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设置缓和曲 线、超高、加宽等。圆曲线的最小半径应满足车辆在曲线部分的 安全、舒适通行需要;当圆曲线范围设超高时,应设置超高缓 和段。

    线、超高、加宽等。圆曲线的最小半径应满足车辆在曲线部分的 安全、舒适通行需要;当圆曲线范围设超高时,应设置超高缓 和段。 3.2.2道路平面应结合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叉口、出人口、 分隔带和缘石开口、公共交通停靠站、人行过街设施等。 3.2.3各等级道路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3.2.2道路平面应结合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叉口、出入口 分隔带和缘石开口、公共交通停靠站、人行过街设施等。

    3.2.3各等级道路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表3.2.3停车视距

    3.3.1应根据道路等级、设计速度,综合建设条件、交通安全、 经济效益、节能减排、环保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道路纵断面技 术指标,并应做好土石方平衡,保障路基稳定、管线覆土、防洪 排涝的需要。

    3.3.2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最大纵坡应分别满足所在地区

    3.3.2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最大纵坡应分别满足所在地区

    气候条件下安全行车、环保等要求;当采用最大纵坡时,应限制 其最大坡长;最小纵坡应满足路面排水要求。

    3.4.1道路横断面应按城市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 交通组织方式,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合理布设,应分别满足人行 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分车带、设施带等宽度的要求;并 应与轨道交通线路、综合管廊、低影响开发设施、环保设施、地 上杆线及地下管线布设等相协调

    3.4.2快速路整体式断面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或中间分隔设施。

    3.4.3具有街道功能的道路横断面应优先布置行人、非机

    3.4.4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条机动车道的最小宽度应按设计车辆类型、设计速度 及交通特性,综合考虑通行安全性、道路条件等因素确定。 2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 当路面中设置分隔设施时,应包括分隔设施宽度 3.4.5城市道路应设置安全便捷的行人和非机动交通设施,人 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m;非机动车道单向行驶的有效 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m,双向行驶的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 于3.0m。 3.4.6设计速度大于40km/h的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 之间应设置物理隔离设施。

    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m;非机动车道单向行驶的 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m,双向行驶的有效通行宽度不 于3.0m。 3.4.6设计速度大于40km/h的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 之间应设置物理隔离设施。

    3.4.7长度大于1000m的隧道,严禁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

    人行道设置在同一孔内;当长度小于或等于1000m的隧道需 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与机动车道之 必须设置物理隔离设施。

    4.0.1道路与道路或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网布局、 相交道路等级和轨道交通线路性质、交通特性、安全要求及有关 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等分析确定,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合 理确定用地规模。 4.0.2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轨道交通线路的交通组织 几何设计要素、交通工程设施和交通管理方式等合理布置,满足

    1城市快速路与所有等级道路交; 2道路与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3道路与高速铁路、客运专线、铁路车站、铁路编组站 交; 4行驶有轨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 4.0.4城市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或公路立体交叉时,建筑限界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城市道路下穿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 2当城市道路上跨时,应符合轨道交通线路或公路建筑限 界的要求。 4.0.5道路与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符合视距三角形停车视距的 规定。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应有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识别与判断 的障碍物。

    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4.0.7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变速车道。立交范 围内出入口间距设置应避免分合流交通对主路交通的十扰,并应 为分合流交通加减速及转换车道提供安全可靠条件。当出入口间 距不足时,应设置辅助车道或集散车道

    必须采用立体交叉的方式

    过街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应在人行横道设置安全岛

    5.0.1路基路面应根据道路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荷载,结合 沿线地形、地质、水文、气候、路用材料等条件进行设计;应使 用节能减排路面设计,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方 便施工的路基路面结构,合理采用路面材料再生利用技术。采用 工业废渣时应进行环保评价,避免污染自然环境。 5.0.2路面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载100kN为标准轴载。对 有特殊荷载使用要求的道路,应根据具体车辆选用适当的轴载和 计算参数。 5.0.3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根据道路等级及路面类型 确定,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5.0.3的

    5.0.3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根据道路等级及路面类型 确定,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5.0.3的 规定。

    5.0.4路基路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及良好的抗永久变 形能力和耐久性。路面面层应满足平整、耐磨、抗滑与低噪声等 表面特性的要求。路基顶面设计回弹模量值,快速路、主干路不 应小于30MPa,次干路、支路不应小于20MPa。

    计弯沉值;对于次十路及以上等级道路,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基 层层底拉应力不应大于材料的容许抗拉强度,沥青层剪应力不应 大于材料的容许抗剪强度,沥青稳定类材料基层层底拉应变不应 大于材料的容许拉应变。 2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面层应以设计工作年限内行车荷载和 温度梯度综合作用下不产生疲劳断裂作为设计标准,并应以最大 荷载和最大温度梯度综合作用下临界荷位处不产生极限断裂作为 验算标准;贫混凝土或碾压混凝土应以设计工作年限内行车荷载 作用下不产生疲劳断裂作为设计标准。 3水泥混凝土强度应以28d龄期的抗弯拉强度标准值控制, 水泥混凝土及钢纤维混凝土抗弯拉强度标准值不应小于表5.0.5 的规定。

    表5.0.5水泥混凝土及钢纤维混凝土抗弯拉强度标准值

    5.0.6路基路面排水应满足道路总体排水的要求,并应结合沿 线地形、地质、水文、气候等自然条件,设置必要的地表排水和 地下排水设施,并应形成合理、完整的排水系统。透水路面应结 合降雨强度、路基透水系数、路基强度要求、雨水排放及利用措 施等协调设置。

    5.0.7路基防护应根据道路功能、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合理选择岩土的物理力学参数,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与环 景观相协调。

    定、坚固和耐久性要求;支挡结构类型选择、设置位置和范围 立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养护;结构材料应符合耐久 耐腐蚀的要求。

    路基,应查明特殊土的分布范围与地层特征,特殊土的物理、力 学和水力特性,以及道路沿线的水文与地质条件,合理确定路基 处理或处治的方案,使其具有良好的抗变形能力和稳定性要求。 5.0.10路基填筑应按不同性质的土进行分类分层压实;路基高 边坡施工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5.0.11路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拌普通沥青混合料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热拌 改性沥青混合料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沥青混合料分层 摊铺时,应避免层间污染。 2水泥混凝土路面抗弯拉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并应在填 缝完成后开放交通。

    6.0.1桥位选择应满足城市防洪和通航要求。 6.0.2跨越河流、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线路的跨线桥梁 桥梁建筑限界和桥下净空应根据相交道路、线路及航道的性质、 功能、等级和要求确定。

    6.0.2跨越河流、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线路的跨线桥梁, 桥梁建筑限界和桥下净空应根据相交道路、线路及航道的性质、 功能、等级和要求确定。 6.0.3桥位应与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易燃、易爆和有毒 气体等危险品工厂、车间、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当桥位上空设有 架空高压电线无法避开时,桥梁主体结构(构筑物)与架空电线 之间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气体等危险品工厂、车间、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当桥位上空设有 架空高压电线无法避开时,桥梁主体结构(构筑物)与架空电线 之间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期确定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并应根据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 桥梁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 桥梁设计工作年限

    6.0.5桥梁设计应根据道路的功能、等级和发展要求等具体情 况选用设计荷载。汽车荷载和人群荷载的计算图式、荷载等级及 其标准值、加载方法等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桥梁敷设的管线应符合下列规

    1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 运送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的管道; 2不得在地下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 管和运送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的管道;

    3应对敷设于桥梁的管线发生故障和事故时次生影响的口 控性进行评估,保障桥梁安全。 6.0.7桥梁人行道栏杆的净高不应小于1.10m,当桥梁临空侧 为人行非机动车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栏杆的净高不应低于 1.40m。当采用竖直杆件做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110mm。人行道栏杆与桥梁主体结构的连接强度应满足受力要 求,作用在人行道栏杆扶手上的竖向荷载应为1.2kN/m,水平 句外荷载应为2.5kN/m,两者应分别计算且不与其他活荷载 叠加。

    6.0.8桥梁结构应根据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按承载能

    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最不利作用组合计算,并 时满足构造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构破坏时可能产生的后果严重性,应采用不低于表6.0.9规 设计安全等级

    表 6. 0. 9 设计安全等级

    6.0.10桥梁应根据结构形式、在城市路网中位置的重要性,进 行抗震分类和设防。 6.0.11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的地震动参数,应按地震安 全性评价确定,其他各类桥梁的地震动参数,应根据国家现行有 关规定确定。对基本地震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的 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应进行 专门抗震设计。 6.0.12当桥梁采用减震或隔震时,减震或隔震支座应具有足够 的刚度和屈服强度,应满足使用荷载要求。相邻上部结构之间应 设置足够的间隙。

    6.0.13桥梁结构支承体系应满足桥梁的受力和变形要求。 6.0.14对位于通航河流或有漂流物的河流中的桥梁墩台应采取 防撞措施。 6.0.15桥梁结构应满足抗倾覆安全度的要求,并应避免局部构 件失效引起的整体倒塌。 6.0.16桥梁引道及引桥与两侧街区的衔接布设应满足消防、救 护、抢险的要求。 6.0.17桥梁和地道应设置防水措施和排水系统。 6.0.18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桥梁,应采取 环境保护措施。 6.0.19当桥梁基础的基坑施工,存在危及施工安全和周围建筑 安全风险时,应制定基坑围护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及应急 预案。 6.0.20水中设墩的桥梁汛期施工时,应制定渡汛措施及应急 预案。 6.0.21当运输和安装桥梁长大构件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时,应制 定专项施工方案。 6.0.22单孔跨径不小于150m的特大桥,施工前应根据建设条 件、桥型、结构、工艺等特点,针对技术难点和质量安全风险点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验收时应针对结构承 找能士松

    6.0.22单孔跨径不小于150m的特大桥,施工前应根据建设条 件、桥型、结构、工艺等特点,针对技术难点和质量安全风险点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验收时应针对结构承 载能力进行检测。

    7.1.1隧道应在勘测、调查资料基础上,根据地形、地质、水 文、气象、地震条件、交通量及其构成、施工、运营和维护等综 合因素确定建设方案,并应与地面、地下建(构)筑物以及各种 管线做好协调。

    索确定建设方案,并应与地面、地下建(构)筑物以及各种 故好协调。 隧道总体布置和设备设施配置,应满足日常运营、管理 灾救援等要求。

    .1.2隧道总体布置和设备设施配置,应满足日常运营、管 和防灾救援等要求

    7.1.2隧道总体布置和设备设施配置,应满足日常

    7.1.3隧道平纵线形应根据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路线走向、洞口位置、沿线障碍物、施工工法等因素确定,并 满足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7.1.4隧道出入口距地面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车辆安 通行要求。

    7.1.7隧道防灾设计应包括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监

    警、通风排烟、安全疏散与救援、防灾供电与应急照明、消防 水与灭火、防淹没、应急通信以及主体结构保护措施等。

    7.1.8隧道防火灾应按一座隧道同一时间发生一处火灾设

    7.1.9隧道应根据交通量、交通特性、火灾规模、自然环境 件、封闭段长度和线形等综合因素确定防火灾方案和应急救 策略。

    7.1.10危化品车辆应在监管和保护状态下通过隧道

    技术、经济、工期、环境影响等综合评价,选择安全可靠、经济 合理的结构形式和实施方案。

    7.2.2隧道主体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为100年,并应根据环境

    7.2.3隧道结构应满足工程实施的可行性及运营安全要求。

    类型及施工方法,按正常使用阶段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结构 度、刚度和稳定性计算。

    5进行过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抗震设防烈度

    7.2.5进行过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抗震设

    及地震动参数应根据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环境作用等级、设计工作年限、结构特点、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 防水措施,并应满足结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 7.2.7隧道施工应根据地质条件、隧道主体结构以及周边环境 等因素,针对技术难点和质量安全风险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 测方安和应急预安,并应实施全过程动杰管理

    环境作用等级、设计工作年限、结构特点、施工方法等因素确 防水措施,并应满足结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

    等因素,针对技术难点和质量安全风险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 测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应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1 隧道通风系统日常运营时隧道内的一氧化碳(CO)、烟 污染物浓度应满足卫生标准和行车安全要求。 2隧道通风系统应满足洞口、集中排风井等污染空气排放 环境保护要求。

    处的环境保护安求。 7.3.3给水系统应满足隧道消防用水及运营管理的要求。 7.3.4隧道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应排除渗漏水、雨水、清 洗水及消防水等。

    7.3.4隧道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应排除渗漏水、雨水、

    中特别重要负荷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

    中特别重要负荷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

    7.3.6隧道照明标准应与交通流量、设计车速相匹配,满足交 通安全及节能要求。

    营管理设施应具备交通监控、环境与设备监控、事件报警与联动 控制、应急通信、指挥调度等功能,

    8公共电汽车设施及客运枢纽

    8.1.1公共电汽车设施应根据城市道路网形态、土地功能布局、 出行结构特征等交通因素,结合道路条件进行设置。 8.1.2公共交通走廊应设置专用公共交通路权。 8.1.3公共交通车站应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构成、公共交通 线网布局等要求,并应结合沿线客流集散点及各类交通接驳设施 布局设置。

    8.1.1公共电汽车设施应根据城市道路网形态、土地功能布局、 出行结构特征等交通因素,结合道路条件进行设置。 812公共交通走廊应设置专用公共交通路权

    8.2快速公共汽车交通(BRT)

    8.2.1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应由专用车道、车站、车辆、智 能公交系统、运营服务、停车场等组成。 8.2.2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应根据路网布局、线路功能、客 流量、项目所在区域的综合客运体系、近远期发展等确定。快速 公共汽车交通(BRT)系统分级标准应符合表8.2.2的规定。应 依照选择的级别确定相应的车道、车站等系统组成设施的设计 标准。

    表8.2.2快速公共汽车交通(BRT)系统分级标准

    2.3专用车道应布置在道路中央或道路两侧,与其他车道应 用物理隔离或车道标线分隔;专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2.4专用车道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应满足发生事故日

    8.2.4专用车道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应满足发生事故日

    8.2.5车站应根据客流集散规模,合理安排过街设放

    车站应根据客流集散规模,合理安排过街设施和周边行 非机动车接驳设施。 智能公交系统应能提供快速公交车辆的信号优先服务

    人、非机动车接驳设施。

    8.2.6智能公交系统应能提供快速公交车辆的信号优先服务,

    8.2.6智能公交系统应能提供快速公交车辆的信号优先服务。

    .3有轨、无轨电车交通设施

    8.3.1有轨、无轨电车交通设施应满足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 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下安全运营的要求,

    8.3.1有轨、无轨电车交通设施应满足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 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下安全运营的要求。 8.3.2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设置专用车道标志、标线或路缘石 在有轨电车通行的平面交叉路口,应设置有轨电车专用的信号 灯、停车线、车道线

    在有轨电车通行的平面交叉路口,应设置有轨电车专用的信号 灯、停车线、车道线

    .3.3交叉口智能控制系统应提供有轨电车的信号优先服务

    装修施工组织设计 8.4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8.4.1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应按客流需求及高峰小时特征分为分 时段和全时段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两个等级。 8.4.2应依据道路沿线用地性质、交通负荷、路段高峰小时公 交客运量及客流分布特征等,确定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车站设置 方式及路口优先模式。

    8.5公共交通站(场、

    8.5.1公共交通首末站的规模应按线路所配的营运车辆总数确 定,同时应考虑线路发展的需要。 8.5.2应结合道路条件合理组织公共交通首末站车辆行驶流线, 并制定交通控制方案。 8.5.3位于建成区的公交场站应根据客流需求设置站内乘客上 下车、候车及站牌等设施

    园林工艺、表格8.5.4停靠站设置的运营线路数或最大停靠车辆数不应

    靠站的车道通行能力。当主要集散站运营线路或最大停靠车辆数 超标时,应分设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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