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日).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日)
配套设施布局遵循以15分钟步行距离为服务半径的原 则。各街区应在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街 区控规)阶段核算街区级(层级C)和社区级(层级B)配套 设施的规模,独立占地的应尽可能明确其位置;位置、用 地形状无法确定的,应明确规模,图纸上采用虚线方式表 达,或在备注中注明配套设施内容、规模及服务范围;如 果社区人口不足1000户(合2450人),则应考虑与周边 社区共同核算社区级(层级B)配套设施。应在地块层面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地块控规)阶段确认和落实街 区控规确定的配套设施,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落实建 设项目级(层级A)配套设施。 居住人口规模核算范围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社 区区划以及建设项目范围确定。 规划阶段应按照平均每户2.45人的标准计算规划范围 内总人口。应使用现状人口统计数据核算现状街区或地 块的配套设施规模,
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类 ·社区综合管理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社区文化 体育、社会福利等设施,上述设施应相对集中设置,统 筹使用。除物业服务用房外,其他设施应尽可能独立 占地。
注:本指标中的“独立占地”是指在空间上独立设置的 建筑,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属。 社会福利设施中的养老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各类服务的 主要场所,按照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计算,分为 机构养老设施和社区养老设施,其中社区养老设施包括托 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养老设施与社区助残服务中心 合并设置,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室内文体活动中 心社区服务站等相邻设置,并共享部分设施
注:本指标中的“独立占地”是指在空间上独立设置的 建筑,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属。 ·社会福利设施中的养老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各类服务的 主要场所,按照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计算,分为 机构养老设施和社区养老设施,其中社区养老设施包括托 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养老设施与社区助残服务中心 合并设置,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室内文体活动中 心、社区服务站等相邻设置,并共享部分设施 物业服务用房 依据2010年颁布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物业服务用 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 于100平方米)。物业管理分区的常规规模为建筑面积 10~20万平方米,约为1000~2000户、2450~4900人 折合每千人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30~60平方米 本指标采用干人指标建筑面积30~40平方米塔吊标准规范范本,在满足最 小建筑面积要求的前提下,引导配套设施集约节约用地 室外运动场地 室外运动场地包括综合健身场地、健身路径等。居住人 口达到1000人应安排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健身路径;达 到3000人应安排标准篮球场一片(布局无法满足时,至 少应安排三人制篮球场一片)、乒乓球场地一片;达到 5000人应安排标准篮球场一片,标准门球场一片,乒乓球
场地一片。室外运动场地宜设于居住公共绿地附近,并 保证良好的日照条件
老年活动场站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从140~200平方 米增至200~25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区应满足用地面积 需求,设置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学习教育及活动场地。 社区助残服务中心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2009年《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确定的建设自标,新增社区助残服务中心, 为居家残疾人提供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及活动场地,提供 康复训练、临时照看、文化娱乐和外出参观等服务。千人 指标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 200~250平方米。 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承接公共服务、组织公益服 务、促进便利服务、服务社区居民和组织。根据《北京市 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少 于1000平方米。每个街道设一处,应设于相对独立地 段。规模大于5万人的街道可根据具体的人口情况,酌 情增加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 注:街道定义参见第2.5条注释。 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12001500 平方米。每个街道设一处,应设于相对独立地段。规模 大于5方人的街道可根据具体的工作人员数量,酌情增
本指标养老床位配置水平大幅提高,每白名老年人口设 置床位从2.5床增至4床,合由5床/干人提高至8床/干 人。床均建筑面积参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和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由15~20平方米提高至30~50 平方米,一般按床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进行核算;床均 用地面积在城市集中建设区和城市非集中建设区分别按 20~40平方米、30~60平方米标准核算,城市集中建设 区包括中心城中心地区、边缘集团和新城,城市非集中建 设区包括中心城绿化隔离地区和新城外围的镇乡地区 每所机构养老设施一般规模300床、最小规模100床。 残疾人托养所 残疾人托养所的主要服务群体为重度残疾人,因与半自 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有同样的照料与护理需求,民政行 政主管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已初步确定将60岁以下重 度残疾人纳入机构养老托养体系,至2020年需求总量纳 为2万张床位。残疾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6.5%,每百名 残疾人设置床位1.5床,合1床/千人。残疾人托养所宜 与机构养老设施合并设置,安排床位及教学训练、康复娱 乐、门诊等设施。若独立设置,每所最低规模100床。床 位设置标准与机构养老设施相同,床均建筑面积30~50 平方米,床均用地面积在城市集中建设区和城市非集中 建设区分别按20~40平方米、30~60平方米标准设置
城市集中建设区包括中心城中心地区、边缘集团和新城, 城市非集中建设区包括中心城绿化隔离地区和新城外围 的镇乡地区。
城市集中建设区包括中心城中心地区、边缘集团和新城, 城市非集中建设区包括中心城绿化隔离地区和新城外围 的镇乡地区。 交通类 3.14 出租汽车站 出租汽车站应在道路用地以外单独设置,宜结合小区主 要出入口,同时考虑与配套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幼儿园及中小学等相结合,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落实站点位置。每处一般规模用地面积50平方米。 3.15 存自行车处 自行车仍是解决短途交通的最佳出行方式,同时也是解 决与地铁等集约化交通方式接驳换乘的主要交通方式。 存自行车处指标维持原指标,仍按每户存自行车2.0辆、 每车1.5平方米设置。存自行车处可设置于地下和地 面,其位置应结合各个住宅单元出入口分散布置,方便使 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安排在地面的自行车停车位不 宜小于总车位数的50%。 3.16 居民汽车场库 大幅增加居民汽车场库指标,指标为0.3~1.3车位/户 (含0.1车位/户的访客车位)。按旧城地区和一类、二 类、三类地区及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销售类或租赁类)等 不同住房情况分别配置,配置标准中含电动车停车位配
建指标。访客车位主要是为来访车辆临时停放而设置, 可结合居民停车场库安排,不得作为固定专用车位使用, 其数量及位置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予以明确。居民 汽车场库的设置还应充分考虑残疾人停车位使用的便 利性。
注: 1.不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平房区,处于历史文化街区 和平房区内居住项目的配建停车位规模,可结合具体情 况,单独论证研究。 2.旧城地区(除历史文化街区和平房区)建筑物配建指标 不应超出上表规定的上限值,其他地区配建停车场不得 低于上表规定的下限值,且一般不高于规定下限值的 20%;若按照高于规定下限值20%以上建设配建停车场 的,应开展停车方面论证工作,并对社会开放使用。 3.销售类保障性住房包括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回迁安置 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租赁类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
房和廉租房,其中廉租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结合 项目实际条件下浮40%~60%。 4.居住类建筑物配建车位中包含每户0.1个访客车位。 5.地上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 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的住宅保持适当距离: 避免十扰居民生活。 6.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 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 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 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10%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8.居住类建筑应将18%的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作为电动车 停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 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采用二层升降式 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场净空不得低 于3.8米。 10.综合性建筑应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求和,多 功能、综合性的建筑、配建停车场泊位的数量可考虑停车 设施的共享,按各单项标准总和的80%计算。 11.市政府审批的重点功能区,当规划平均容积率大于 2.0时,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可按照上一级别
分区管理。 12.距离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500米内的居住类建筑物 配建停车位指标可按照上一级别分区管理
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差别化分区范围
公交首未站应在街区范围内统筹安排,并宜与新建改建
项目同步建设。应独立占地,并且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 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提高公交首末站指标,将“384号文”指标每10000人一条 公交线的标准提高到每7000人一条公交线。每处一般 规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
积设置一处,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3.20 室内覆盖系统机房 每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处室内覆盖系统机房,每 处最小规模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室内覆盖系统与室外 宏蜂窝基站共用机房时,每处机房最小规模建筑面积45 平方米。 3.21 固定通信设备间 多层民用建筑信息点个数200~400个时,固定通信设备 间建筑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信息点个数400~600个 时,固定通信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高层民 用建筑信息点个数200600个时,固定通信设备间建筑 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同时,当信息点个数在600~2000个时应按照600个信 息点进行分区,每个区域应设置固定通信设备间,其建筑 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3.22 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 每50~200个信息点设一处,每处最小规模建筑面积4 平方米;每200600个信息点设一处,每处最小规模建 筑面积6平方米;每600~2000个信息点,应按照600个 信息点进行分区,每个区域应设置光电转换间,最小规模 建筑面积同上。 3.23 配电室(箱)
以上者应设置污水处置及再生利用装置,建筑面积20平 方米/方平方米。宜安排在地下室或地下。 3.29 锅炉房 无城市热网地区设置锅炉房。根据燃料种类确定供热方 式:每10~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一处燃气锅炉房,一 般规模用地面积40平方米/万平方米;每50~100万平 方米建筑面积设一处燃煤锅炉房,一般规模用地面积140 平方米/万平方米。 3.30 固定通信机房 每2000~5000个信息点设一处,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 50平方米;每5000~10000个信息点设一处,每处一般规 模建筑面积70平方米:大于10000个信息点应根据建筑 群分布情况设置多个固定机房,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 同上。 3.31 宏蜂窝基站机房(室外一体化基站) 每0.2平方公里设一处宏蜂窝基站机房或室外一体化基 站,每处宏蜂窝基站机房最小规模建筑面积30平方米, 每处室外一体化基站最小规模建筑面积70平方米。室 外宏蜂窝基站与室内覆盖系统共用机房时,每处机房最 小规模建筑面积45平方米。 3.32 有线电视机房 每20005000个信息点设一处,每处最小规模建筑面积
S0平万木;母 仪 处,母处取力规 模建筑面积50平方米;大于10000个信息点,应根据建 筑群分布情况设置多个小区机房,每处最小规模建筑面 积要求同上。 3.33 公共厕所 每0.5~0.7万人设一处公共厕所,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 积70平方米。公共厕所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所,尽可能 与其他配套设施相结合,并宜设置独立出入口。 3.34 邮政所 邮政所不独立占地,可与其他配套设施合建,应在建筑首 层设置。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服务规模 11.2万人。 3.35 邮政支局 邮政支局不独立占地,可与其他配套设施合建,应在建筑 首层设置。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服务规 模5万人。 3.36 固定通信汇聚机房 根据建筑规模及用户需求设置固定通信汇聚机房,每2 万户设置一处,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400平方米。 3.37 移动通信汇接机房 根据建筑规模及用户需求设置移动通信汇接机房,每2 万户设置一处,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成完全中学。规模较小的校(园)应采用高限指标,规 模较大的校(园)可采用低限;特殊情况下,规模及配置 标准较高的大校(园)可采用高限。各类学校宜按适宜 规模设置,中心城及新城内不宜设置规模小于18班的 小学。 考虑到城市土地资源不均衡的实际情况,将教育设施 的用地指标按中心城及中心城以外地区分别执行。本 指标所确定的数值是中心城地区新建学校的基本标 准,在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 准》设置。中心城以外建成区规划调整的学校的最小 规模,可参照中心城地区标准执行;建成区以外新建学 校须以《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为基本标准。 确因客观条件不能满足本指标及《北京市中小学校办 学条件标准》的,由各区县政府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研 究确定。 本指标居住人口核算采用规划可容纳的人口总量,包 含户籍人口、外来人口,因此不再另行考虑外来人口的 影响因素。 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年龄组均按常住人口出生率 7%计,已包括外来人口的影响因素。 幼儿园、小学、中学的建筑及用地应符合《北京市生活 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学校操场与邻近住宅应有
适当间隔,其间可以道路、绿化分隔,避免十扰居民 生活。 ·应充分考虑学生家长接送孩子、临时停车等相关因素, 在详细规划阶段妥善处理教育设施主要出入口与城市 道路的关系,保障城市道路通畅。 3.41 幼儿园 幼儿园年龄组占居住区总人口2.5%(招收3~6岁儿童: 按实际学龄3.5年),就近入园率100%,合25座/千人, 每班30座。地上建筑面积9.38~10.32平方米/座,用 地面积14~15平方米/座。须独立设置,并应有独立出 入口。 3.42 小学 小学年龄组占居住区总人口4.2%(小学学龄7~12岁), 入学率100%无缝钢管标准,合42座/千人,每班40座。地上建筑面积 10.08~11.03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2.76~14.20平方 米/座。中心城内不宜设置低于18班标准学校。12班以 上的小学应设不低于200米环形跑道和60米直跑道,并 保证足够的球类、活动等体育用地。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用地面积:12班不低于 15500平方米,18班不低于18900平方米,24班小学不低 于22700平方米。 3.4.3 初中
初中年龄组占居住区总人口2.1%(初中学龄13~15 岁),入学率100%,合21座/干人,每班40座。地上建筑 面积12.71~13.82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6.70~19.12 平方米/座。18班以上初中应设不低于300米环形跑道 和100米直跑道,并保证足够的球类、活动等体育用地。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用地面积:18班不低于 18900平方米,24班不低于26500平方米,30班不低于 30000平方米。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 6.3%,入学率100%,合63座/干人,每班40座;地上建 筑面积10.89~12.67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4~16平方 米/座。18班应设不低于2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 道;27班以上应设不低于3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 道。各类规模均应保证足够的球类、活动等体育用地。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用地面积:18班不低于 18900平方米,27班不低于26800平方米,36班不低于 40000平方米。 高中 高中年龄组占居住区总人口2.1%(高中学龄16~18 岁),入学率95%,合20座/干人,每班45座。地上建筑 面积11.42~12.28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6.70~19.12 平方米/座。18班以上应设不低于300米环形跑道和
100米直跑道,36班以上宜设4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 直跑道。各类规模均应保证足够的球类、活动等体育 用地。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用地面积:24班不低于 26500平方米,30班不低于36600平方米,36班不低于 41000平方米。 完全中学学龄13~18岁,占居住区总人口4.2%,入学率 98%,合41座/干人,每班45座;地上建筑面积12.07~ 13.05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6.70~19.12平方米/座 18班以上应设不低于3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 36班以上宜设4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各类规 模均应保证足够的球类、活动等体育用地。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用地面积:24班不低于 26500平方米,30班不低于30000平方米,36班不低于 41000平方米。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安排在建筑首层,有独立的出入口。 参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最小 规模建筑面积由50平方米调整为120平方米。社区及 建设项目可结合社区管理服务用房按最小规模建筑面积 120平方米设置。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社区不再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设置,可 设综合病床,尽可能独立占地。 《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06版)按每3万人 处、每处用地0.3~0.5公项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则 千人指标用地面积100~167平方米,但为了节约用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千人指标用地面积维持75平方米不 变;对于不能独立占地的,按每处建筑面积3000平方来 控制,则干人指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综合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现行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干人指标建筑面 积折算为56~100平方米,故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 指标建筑面积由50平方米调整为60平方来,条件充许 的情况下可按照十人指标建筑面积80平方米核算,每处 建筑面积由2500平方米调整为3000平方米。 社区卫生监督所 社区卫生监督所按照干人指标建筑面积5平方米安排 结合其他政府派出机构或社区管理机构设置,不宜与社 区卫生服务站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在一起。 注:“384号文”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两项,本指标本看归口管理的原则,将社区 卫生监督所指标并入。
一1500户设一处,可与密团式清洁站结合设置。 .51 菜市场 菜市场干人指标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根据商务行政主管 部门《加快本市蔬菜零售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中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10001500平方米,大型社 区菜市场建筑面积2000~2500平方米。 菜市场是广大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基本保障性设施,文 具有需要市场化经营的特点。为清晰界定事权,并充分 考虑市场化经营的规模化需求,社区菜市场设置在街区 层级,2~3个社区设置一处,设在运输车辆宜于进出的相 对独立地段,并对外开口,同时应满足卫生、防疫及居住 环境等要求。不应设于住宅地下室。 3.52 其他商业服务 其他商业服务包括综合超市、便利店、理发店、洗衣店、药 店、金融网点、家政服务点等,规模居住区含一处建筑面 积2000平方米银行分理处。可设于住宅底层,餐厅、洗 浴等扰民项目除外。 注:规模居住区是指超过3方人的大型居住区。 4其他规定
.1 应统筹考虑城市防灾的需求,按照《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 场所规划标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以 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安排中小学操场、室外运动场
抄送:市委各部门,北京卫成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酒店标准规范范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北京市委和北京市工商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4日印发
....- 民政标准
-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