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25-3110-2016 防火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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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2/T25-3110-2016 防火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
外部设备动作。 2监控器应配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备用电源应采用密封、免维护充电电池; 2)电池容量应保证监控器在下述情况下正常可靠工作3h a监控器处于通电工作状态: b提供防火门开启以及关闭所需的电源。 3)有防止电池过充电、过放电的功能;在不超过生产厂规 定的电池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在24h内完成对电池 的充电。 3监控器应有主、备电源转换功能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 应有指示,主、备电源的转换应不使监控器发生误动作 4监控器应具有故障报警功能,有下述故障时,监控器应在 100s内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故障声信号 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 保持至故障排除: 1)监控器的主电源断电; 2)监控器与联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间连接线断路 短路; 3)联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的供电电源故障; 备用电源与充电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3.2.1防火门监控系统指示灯、显示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以红色指示启动信号、联动闭门器和释放器的动作信号 和门磁开关的反馈信号;黄色指示故障、自检状态;绿色指示电源 工作状态和释放器的反馈信号。 2指示灯、显示器功能应有清晰的中文标注。 3在1001x~5001x环境光条件下,正前方22.5°视角范围
内,电源指示灯、显示器应在3m处清晰可见,指示灯显示器显示的 字符应在0.8m处清晰可读。 4,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显示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 0.25s,其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 5用同一个指示灯、显示器显示具体部位的状态时,应能明 确、清晰地辨瓣识。 人 3.2.2防火门监控系统电源线路中的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 器件的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监控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监控 器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熔断器应具有 熔断显示功能,并应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清楚 地标注其参数值。
3.2.2防火门监控系统电源线路中的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 器件的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监控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监控 器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熔断器应具有 熔断显示功能,并应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清楚 地标注其参数值。 3.2.3防火门监控系统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 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3.2.4防火门监控系统的充电器及备用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器的电流应不小于备用电源电池生产企业规定的额
器件的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监控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监控 器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熔断器应具有 熔断显示功能医院建设标准,并应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清楚 地标注其参数值
3.2.3防火门监控系统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
1充电器的电流应不小于备用电源电池生产企业规定的额 定值。 2备用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3.2.5防火门监控系统应在开关和按键上或靠近的位置用中文 清楚地标注其功能。 3.2.6系统的线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有关规定, 3.2.7'防火门监控系统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5.1条的规定。
3.2.8防火门监控系统设计详见附录A图A。
应具备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采用的系统及其组件的品种、规格、型号等应符合设计要 求; 3系统组件和附件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铭牌应标 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产地、制造商等,并应附有出厂 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4附属部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 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4.1.3系统及其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火门监控器及组件安装应牢固可靠; 安装应处于显示灯易于观察的位置; 3 安装位置应不影响防火门监控器报警发声的传播: 4 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166的有关规定
4.2.1系统调试应在系统安装结束后进行,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 业技术人员担任
4.2.2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调试必需自 料。
4.2.3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5.0.1系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人使 用。 5.0.2系统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0.3 验收前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内容和方法,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人员应依据方案按程序进行,并应具备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4系统及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5 电气布线等隐蔽人程验收记录; 6系统调试<检测记录。 5.0.4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按检验批次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5.0.5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各部件及相关附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 符合设计要求。 2系统各部件及相关附件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系统各部件及相关附件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应符合 设计要求。 4抽查验收方法为:实际安装数量在5及以下的,应全部进 行功能检验;超过5槿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推 检,但不应少于5。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次~2次。
5.0.6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下列文件、资料归档备
1系统必须要有专人负责,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无关人员 不得随意触动。系统的操作维护人员应为经过专门培训的专门人 员。值班人员应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应对本 单位防火门监控系统的监控区域和区域内各被监控防火门运行的 正常和故障状态熟悉掌握。 人 2使用单位必须有系统竣工图,设备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 调试开通报告、竣工报告工验收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建立系统 的一套完整技术档案,以利于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3应建立系统操作使用规程,明确值班人员职责,做好系统 运行记录和维护图表。1 6.0.3系统投入正常使用后,为确保运行正常和可靠性,必须严 格按定期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 1每日检查:使用单位值班人员每日应检查防火门监控系统的 功能(如报警功能、故障功能、复位、消音等)是否正常,有关指示灯有否 损坏,值班人员应将每目检查、处理问题情况记录在日记录表中。 2每周检查:进行主、备电源自动转换试验。 3季度试验和检查:使用单位每季度对防火门监控系统的功 能应作下列试验和检查: 1)按生产厂家说明书的要求,分期分批试验每个防火门对 应的监控装置的动作是否正常,确认灯显示是否清
晰。试验中发现有故障或失效的防火门监控装置应及 时拆换。 2)试验防火门监控装置的声、光显示是否正常,在实际操 作试验时,可一次全部进行试验,也可部分进行试验,但 试验前一定要作好妥善安排,以防造成不应有的恐慌 和混乱。 人 3)备用电源进行1次~2次充放电试验.1次~2次主电源和 备用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具体试 验方法:切断主电源,看是否主电源换到备用电源供电 再恢复主电源供电;看是否自动转换,再检查一下备用 电源是否正常充电。《 4)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系统,应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与消防报 警系统的控制显示功能是否正常;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的 信号应清晰。 5)进行强制切除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6)检查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是否齐备,并处于安全无损和 适当保护状态。 7)7直观检查防火门监控系统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报 警信号传输线、接地线、接线盒及设备等是否处于安全无 损状态。 巡视检查常开监控装置、常闭监控装置和监控器的位置 是否准确,有无缺漏、脱落和去失。 9) 检查所有接线端子是否松动、破损和脱落
晰。试验中发现有故障或失效的防火门监控装置应及 时拆换。 2)试验防火门监控装置的声、光显示是否正常,在实际操 作试验时,可一次全部进行试验,也可部分进行试验,但 试验前一定要作好妥善安排,以防造成不应有的恐慌 和混乱。 人 3)备用电源进行1次~2次充放电试验.1次~2次主电源和 备用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具体试 验方法:切断主电源,看是否主电源换到备用电源供电 再恢复主电源供电;看是否自动转换,再检查一下备用 电源是否正常充电。《 4)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系统,应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与消防报 警系统的控制显示功能是否正常;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的 信号应清晰。 5)进行强制切除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6)检查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是否齐备,并处于安全无损和 适当保护状态。 7)直观检查防火门监控系统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报 警信号传输线、接地线、接线盒及设备等是否处于安全无 损状态。 8)巡视检查常开监控装置、常闭监控装置和监控器的位置 是否准确,有无缺漏、脱落和去失。 9)检查所有接线端子是否松动、破损和脱落
附录A防火门监控系统设计图表
表A图形和文字符号说明
图A防火门监控系统设计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 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可” 2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7 《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
1.0.1本条主要说明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即为了保证防火门监 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质量,统一防火门监控系统的施工验收要 求,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本条规定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及场所。 1.0.3本条明确了本规程与其它规范的关系。在执行中,除执行 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以保证标准、规 范的协调一致性。
3.1.1本条规定了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设置场所。疏散通道上的 防访火门在常使用时存在管理不当的现象:本应处于常闭的防火 门被人为的打开,平时处于常开的防火门在火灾发生时却无法自 行关闭,导致在发生火灾时,无法防止窜烟窜火,形成烟卤效应,造 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条体现了防火门监控系统保护 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设计目标 3.1.2本条规定了建筑内与疏散相关的所有防火门状态均应被 监控。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闪包括常开型和常闭型两种。 3.1.5本条规定了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及功能。防火门监控器 设置在被监控的防火门附近,并具有现场指示、备电及报警等功 能。防火门监控器应直接给终端设备供电,包括联动闭门器、逃生 锁、电磁门吸及磁力锁等。防火门监控器的其他功能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的有关规定。
防火门在日常使用时存在管理不当的现象:本应处于常闭的防火 门被人为的打开,平时处于常开的防火闪在火灾发生时却无法自 行关闭,导致在发生火灾时,无法防止窜烟窜火,形成烟卤效应别墅图纸,造 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条体现了防火门监控系统保护 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设计目标
3.1.2本条规定了建筑内与疏散相关的所有防火门状态均厂
应设置在被监控的防火门附近,并具有现场指示、备电及报警 能。防火门监控器应直接给终端设备供电,包括联动闭门器、迁 门锁、电磁门吸及磁力锁等。防火门监控器的其他功能应符合 行国家标准《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的有关规定。
3.2.1 本条规定了防火门监控器的现场指示功能。 3.2.2 本条规定了防火门监控器的过电流保护。 3.2.3 本条规定了接线端子的基本要求 3.2.4 本条规定了监控系统充电器及备用电源的充电要求 3.2.5 本条规定了监控器开关和按键的标注要求。 3.2.6 本条规定了防火门监控系统线路的设计要求
3.2.7本条规定了防火门监控系统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5.1条的要求。
4.1.1本条规定了防火门监控系统施工前的要求。为保证施工 质量,其施工图、设计说明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需经审核 批准:对采用的防火门监控系统及其组件实施现场检验制度,以确 呆其品种、规格、型号等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法定依据:施工现场 质量管理还应进行检查记录,
4.1.2本条规定了防火门监控系统安装前的注意事项
4.2.3本条规定了防火门监控系统调试和各功能模拟操作的要 求。系统调试应在系统安装结束后进行;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 技术人员担任;系统调试应按规定做好调试核查记录;系统调试后 应提交调试报告
5.0.2本条规定了防火门监控系统工验收的程序。系统竣工 验收应在施工单位对安装调试、施工质量自检合格后给排水工艺、技术,由建设单位 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 5.0.3本条规定了防火门监控系统调试合格后提请验收的要 求。系统竣工验收应制定验收方案进行有序验收,并对申请验收 提供的文件资料做出了规定。 5.0.4本条规定了防火门监控系统竣工验收中隐蔽工程验收的 要求。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按检验批次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5.0.5本条规定了防火门监控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 求,并对抽查验收方法作出规定。 5.0.6本条规定了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验收相关 文件、资料归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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