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3188-2020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保护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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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62/T 3188-2020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保护技术标准

    根据外部作业和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特点,为安全保护 结构,规定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外边线之间的最小 净距离。

    2.0.10 安全巡查 patrol and inspection for safet

    采取定期巡查、随机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布线标准,对轨道 交通全线(网)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外部作业施工情况开展监控 巡查工作,以及对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日常监护工作,是安全预 防工作的重要内容。

    2.0.11既有结构调查

    重大影响外部作业开工前,对相应区段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开 展的专项健康程度调查。

    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查或远程视频监控等手段和方法,实 时、动态地采集或收集反映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以及周边环境 对象的安全状态、变化特征及发展趋势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和反 馈,以达到安全保护的目的。

    根据监测值与其相应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的比值,对城 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实行监测预警管理的分级

    2.0.15地下水作业

    直接或间接诱发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周边水位变化或水) 变化的外部作业,包括地表水的抽排、引导以及地下工程中的 水、降水、截水或回灌水作业等。

    2.0.16 基础作业

    包括浅基础、桩基础及地基处理等外部作业。 2.0.17地下结构作业 operation of underground structure

    包括后建轨道交通的平行、下穿或上穿隧道结构,及管道、 箱涵等外部作业

    2.0.18信息管理information management

    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保护 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分析、反馈、指导和管理控制的活动

    3. 1 一 般规定

    3.1.1在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周边进行外部作业

    3.1.1在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周边进行外部作业前,应编 安全可靠的外部作业设计和施工方案,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 案,外部作业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正常使用、承 能力、耐久性和其他特殊功能

    3.1.2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保护工作,包含安全

    查、既有结构调查、安全评估、外部作业及其保护要求、监测以 及信息管理等内容

    3.1.3当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遇特殊的工程地质或特殊

    3.1.4当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中相交、平行、邻近的城市轨道 通工程不同期建设时,先期建设工程应充分考虑后建工程的 响,后建工程对既有结构的安全保护应按本标准的相关规 执行。

    3.1.5安全控制应包括: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外部作业净距控 制指标、既有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等。

    3.2.1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应设置控制保护区,城市轨道 通线路包括规划线路、已运营线路、已建成但未投人运营线路 正在修建线路,

    3.2.2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

    2地面和高架车站结构外边线外侧30m内; 3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m内; 4出入口、换乘通道、通风亭、风井、风道、冷却塔、车 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牵引变电所及各类轨道专用 管网(线、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m内; 5跨河桥梁结构外边线和穿越河流及内湖的隧道外边线外 侧100m内。

    管网(线、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m内; 5跨河桥梁结构外边线和穿越河流及内湖的隧道外边线外 侧 100m 内。 3.3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及净距控制 3.3.1外部作业为基坑、矿山法隧道、盾构法隧道、大型顶管 等工程时,应根据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接近程度 及其工程影响分区(见附录A),确定其影响等级。 3.3.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应按表3.3.2进行划分

    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及净距控

    3.3.1外部作业为基坑、矿山法隧道、盾构法隧道、大型顶 等工程时,应根据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接近程 及其工程影响分区(见附录A),确定其影响等级。 3.3.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应按表3.3.2进行划分。

    3.3.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应按表3.3.2进行划分。

    表3.3.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的

    注:1本表适用于围岩级别为V~的情况;围岩级别为I~Ⅲ的情 况,表中的影响等级可降低一级:围岩级别为V的软土地区, 表中的影响等级应提高一级,特级时不再提高。 2围岩级别应按现行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07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3当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所处地层为复杂的特殊工程地质条件 或存在地质灾害的情况时,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应结合类似工程 经验综合确定,且不宜低于一级。 4当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健康状况不佳时,还应结合结构现状 调查成果综合确定

    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影响等级划分为特级、一级的外部作业; 2影响等级为二级的外部作业,但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既有 结构所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较复杂,主要表现为既有 结构处于或附近存在断裂带、破碎带: 3存在道床开裂、剥离、隧道漏水、结构变形过大等病害 的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控制保护区的外部作业: 4在未预留结构门洞等的情况下,改建城市轨道交通既有 结构的作业; 5上穿、下穿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作业,不含直径或 最大边长小于2.5m的浅埋明挖小型管沟、明渠及牵引顶管等平 面交叉作业; 6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位于外部作业强烈影响区(A)、显 著影响区(B)的作业; 7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非常接近判别区内进行的注浆 作业。 3.3.4外部作业净距控制值宜符合表3.3.4的规定。

    3.4外部作业净距控制值(m

    续表 3. 3. 4

    1*指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外边线之间的水平投影 净距。 2上方基坑作业净距控制值为竖向净距,竖向净距不宜小于 0.5D(D为地下结构的外径或宽度),且不应小于2m。

    3.3.7穿越黄河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跨河桥梁,净距控

    3.4既有结构安全控制要求

    3.4.1结构安全控制指标主要包括:变形、结构裂缝、相对收 敛、变形曲率半径、管片接缝张开量、渗漏、附加荷载、振动速 度、轨道横向高差、轨向高差、轨间距、道床脱空量等。 3.4.2结构安全控制值应综合城市轨道交通的既有结构特点 运营安全要求、外部作业特点、既有结构安全现状等因素确定。 3.4.3轨行区既有结构的纵向沉降曲率和沉降差应满足列车安 全运营的相关规定。

    3.4.4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上方区域不应作为材料堆场,

    宜设置基坑出渣口或运输车道。外部作业设施、设备、车辆等 与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持安全距离,并宜符合表3.

    3.4.5既有结构安全控制值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并宜 合表3. 4.5 的规定

    表3.4.5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控制值

    注:表中数值为未考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发生变形或病害情况下 的安全控制值,如既有结构已发生变形或病害,则应根据现状评 估取值。

    注:表中数值为未考虑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发生变形或病害情况下 的安全控制值,如既有结构已发生变形或病害,则应根据现状评 估取值。

    4.1.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组织对轨道交通控制保 护区内的外部作业以及既有结构,定期进行安全巡查。 4.1.2对外部作业安全巡查时,应监控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未批 先建等违规项目、重大影响外部作业项自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城市 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的施工作业,

    4.1.3对既有结构的安全巡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

    记录,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4.1.5,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全线(网)保护 区内各项目对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状态影响分析评估,形成轨 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安全管理巡查报告。

    4.2.1外部作业安全巡查应采取定期巡查、随机巡查和重点巡查租 结合的方式,并对控制保护区实行定期巡查,对控制保护区内的重 大影响外部作业,应进行重点巡查,巡查频率宜符合表4.2.1规定 4.2.2外部作业安全巡查时,除监控本标准3.3.3条规定的重 大影响外部作业外,还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作业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2勘察、钻探、桩基础施工、取土、填土、挖掘、爆破 地下顶进、注浆、降水、锚杆、锚索等;

    4.2.1外部作业安全巡查应采取定期巡查、随机巡查和重点巡查相 结合的方式,并对控制保护区实行定期巡查,对控制保护区内的重 大影响外部作业,应进行重点巡查,巡查频率宜符合表4.2.1规定。

    表 4. 2. 1 安全巡查频率

    注:1表中巡查频率可根据现场情况做适当调整。 2规划线路的巡查主要针对是否有违规在规划线路保护区内从事 影响后期轨道交通施工的作业,比如锚索施工、桩基础施 工等。 3建设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 综合管廊、工业管线及附属设施; 4新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 采水; 5在过河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和抛锚、拖锚 作业; 6在过河等水域的隧道段实施河道抽排、疏浚、清淤、船 舶下锚停靠等活动; 7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城 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活动

    4.2.3既有结构安全巡查发现结构表观异常状态时,应结合缩

    构沉降数据、自动化监测数据、影像、图片等资料,进一步对 构现状加以分析。

    5.1.1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现状调查包括工前调查、

    5.1.1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现状调查包括工前调查、过程调 查及工后确认。重大影响外部作业在开工前,应对城市轨道交通 既有结构进行工前调查,在施工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过程调 查,完工后进行工后确认。既有结构现状调查应清晰、准确,宜 采用技术先进、信息全面的检测手段,并充分结合影像数据, 5.1.2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工前调查应在安全评估和专项设 计前开展,为安全评估和专项设计等的实施提供既有城市轨道交 通设施相关现状基础数据、资料和建议

    5.1.3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开展过程调

    1,累计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控制值的60%; 2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出现新增病害: 3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原有病害出现发展趋势。 5.1.4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工前调查、过程调查和工后确认调查 均应按本标准5.3.1条规定判定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健康状况, 5.1.5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工后确认应在外部作业完成且监 测数据稳定之后开展。

    5.1.6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现状调查工作应在各方见证

    2.1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现状调查应查看勘察、设计、施 竣工、大修和专项维修、安全巡查报告、前期外部作业影响

    5.2.2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现状调查,应对影响范围内既有 遂道结构进行断面测量,绘制断面图,其中盾构隧道宜对每环管 片进行测量,明挖及暗挖隧道断面测量间距不宜大于5m。 5.2.3既有结构现状调查前,应编制调查方案,方案应包含调查 范围、调查项目、调查依据、调查方法、调查计划、调查人员等 5.2.4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现状调查,应重点检查其渗漏水 开裂、剥离、掉块、倾斜等病害情况。当发现城市轨道交通既有 结构存在病害,应以影像记录或检测数据等方式对其发生部位及 当前状态进行详细描述

    市轨道交通原设计单位意见根据本标准3.3节有关规定确定,并 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确认。

    洗究 规定,根据表5.2.6综合确定

    表 5. 2. 6 既有结构现状调查项目表

    续表 5. 2. 6

    注:1根据城市轨道交 要调整。 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时,现状调查应进行定量检 测,必要时可钻芯取样。 3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二级、三级时,现状调查可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5.2.7既有结构现状调查报告应对调查工作进行总结,综合评 价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设施、轨道等方面的实际状态,并为 外部作业的初步专项设计方案和安全评估等提供依据。 5.2.8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现状调查应包含但不限于本标准 内容。

    5.3结构健康状况判别及处理

    5.3.1既有结构现状调查工作结束后,应根据调查结果判别城 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健康状况,可按表5.3.1进行分类。 5.3.2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健康状况为1类,外部作业的影 响等级为一级或特级时,宜在外部作业实施前对城市轨道交通既 有结构进行加固

    表 5. 3. 1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健康状况分类

    5.3.3外部作业诱发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受损,在过程调 或工后确认调查后,判定结构健康状况为I类时,应对城市轨 交通既有结构进行加固

    5.3.3外部作业诱发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受损,在过程调查

    5.3.4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加固方案,应综合既有结构损

    5.3.5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加固的时机,应结合既有结构

    伤程度及发展趋势、运营安全、外部作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加固 后的结构承载能力、耐久性能及使用功能等应满足后续使用年限 内的安全运营要求。 5.3.6有条件时,可在外部作业实施过程中对城市轨道交通既 有结构采取设置内支撑、压重等临时性措施。 5.3.7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前应调查结构损伤及变形情况,从纵向变形、横向 变形、混凝土裂缝、结构渗漏水、材质劣化等内容进行伤损 评定; 2对结构周边土体采用注浆加固措施时,应严格控制注浆 压力优化奖滴配比减少对原状土体的扰动宜采用微扰动注

    伤程度及发展趋势、运营安全、外部作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加 后的结构承载能力、耐久性能及使用功能等应满足后续使用年 内的安全运营要求。 5.3.6有条件时,可在外部作业实施过程中对城市轨道交通 有结构采取设置内支撑、压重等临时性措施。

    5.3.7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前应调查结构损伤及变形情况,从纵向变形、横向 变形、混凝土裂缝、结构渗漏水、材质劣化等内容进行伤损 评定; 2对结构周边土体采用注浆加固措施时,应严格控制注浆 压力,优化浆液配比,减少对原状土体的扰动,宜采用微扰动注 浆工艺:应合理提高浆液的早期强度,保证加固的综合效果: 3采用环向内张钢圈加固方案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环 可内张钢圈与既有结构形成叠合结构:加固之前应对既有结构的 裂缝、缺角等进行修复,内张钢圈除满足限界及承载性能要求

    外,尚需满足防腐、防火、防坠落、防杂散电流等要求; 4结构裂缝修补应在基面干燥条件下进行,采用骑缝压浆 处理措施时,注浆材料不应采用发泡类浆液。 5.3.8结构变形缝处渗漏时,堵漏材料应满足变形缝受力性能 要求,并具有较好的抗变形及耐久性。 5.3.9外部作业致使轨道出现道床离缝、轨枕与道床离缝等现 象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道床离缝采取注浆加固措施时,注浆 孔宜位于道床中部,遇道床缝时适当调整,并避开道床钢筋;注 浆前应清除道床下方积水,注浆材料宜选用高渗透亲水性环氧树 脂材料。

    6.1.1安全评估宜贯穿于外部作业的设计、施工、工使用等 多个阶段全过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外部作业影响预 评估、外部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 6.1.2外部作业影响预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通过既有结 构的现状调查、检测、测量和结构验算等手段,评估结构的当前

    6.1.1安全评估宜贯穿于外部作业的设计、施工、竣工1 多个阶段全过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外部作业: 评估、外部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

    6.1.2外部作业影响预识 下部作业实施前,通过既有 构的现状调查、检测、测量和结构验算等手段,评估结构的当 安全状态、继续抗变形能力和承载能力,并确定相应的结构安 控制指标值。

    6.1.3外部作业影响预评估应预测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

    6.1.4外部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实施过程中,结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数据和预评估的预测值,及时评 既有结构当前的安全状态。

    6.1.5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完成后,根据对城

    轨道交通既有结构造成的影响程度,再次评估城市轨道交通既 结构的安全状态。

    6.1.6重大影响外部作业的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技术方案

    经过专项技术论证,内容包括外部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安 评估报告、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专项方案、监测方案等

    交通既有结构的安全影响评估、结论及对外部作业的设计、万 工、监测建议等。

    指标值,达不到预评估确定的相应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要 应调整设计方案,并重新进行评估 5.1.9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计算分析应采用与设计时一致 的计算模型,并根据现行相关国家及地方标准进行验算。

    6.2.1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时空相近的多项外部作业, 安全评估应综合考虑其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产生的叠加 影响

    6.2.1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时空相近的多项外部作业,

    表6.2.2安全评估技术要求

    续表 6. 2. 2

    7.1.1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基坑作业,应根据基坑 设计方案开展安全性预评估工作,并根据预评估结果优化调整基 坑设计方案。 7.1.2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基坑作业,应当书面 征成城市道本涵压营单信的音贝

    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7.2.1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侧方有重大影响的基坑作业,在 满足基坑稳定性和变形要求状态下,应采用整体刚度较大的基坑 支护结构体系,确保拆、换撑施工安全和侧方施工间隙的回填质 量,侧方施工间隙的回填材料宜选用不低于C20的素混凝土。 7.2.2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上方的基坑作业应满足城市轨道 交通既有结构的抗浮要求。一 7.2.3邻近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基坑作业,应遵循“分区、 分块、分层、对称、限时、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实行信息化 施工:基坑升挖至坑底设计高程时,及时浇筑地下室底板结构, 避免基坑长时间暴露。 7.2.4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结构拆除应采用冲击、振 动较小的作业方案。拆除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既 有结构及人员的安全。 7.2.5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基坑作业,如果采用锚

    7.2.1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侧方有重大影响的基坑化

    7.2.1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侧方有重大影响的基坑作业,在 满足基坑稳定性和变形要求状态下,应采用整体刚度较大的基坑 支护结构体系,确保拆、换撑施工安全和侧方施工间隙的回填质 量,侧方施工间隙的回填材料宜选用不低于C20的素混凝土。 7.2.2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上方的基坑作业应满足城市轨道 交通既有结构的抗浮要求

    分块、分层、对称、限时、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实行信息 施工;基坑开挖至坑底设计高程时,及时浇筑地下室底板结 避免基坑长时间暴露,

    7.2.4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结构拆除应采用泪

    动较小的作业方案。拆除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道 有结构及人员的安全。

    7.2.5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基坑作业,如果

    索,宜采用可回收锚索,可回收锚索回收时,应确保锚索回必 除的施工安全。

    8.1.1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水作业,应

    .1.1 士城! F业 位根据, 下水作业方案开展安全性预评估工作,并根据预评估结果优化 整地下水作业方案。

    8.1.2城巾 的地下水业前,预测, 位变化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承载力、稳定性和变形及地 沉降的影响

    8.2.1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外部的地下水作业,应监测地 水位变化诱发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发生过大的沉降量、差异 降、水平位移、倾斜。

    8.2.1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外部的地下水作业,应监测地下 水位变化诱发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发生过大的沉降量、差异沉 降、水平位移、倾斜。 8.2.2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水作业,应采取措施 避免既有结构周边地层发生流砂、管涌等渗流破环 8.2.3重大影响外部作业的地下水作业空间宜形成封闭的截水

    8.2.3重大影响外部作业的地下水作业空间宜形成封闭的截

    系统。在强透水性的地层进行地下水作业,当采用落底式竖向 水幕难以形成有效的封闭截水系统时,可采用悬挂式竖向截 惟幕与水平封底隔渗相结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

    浮安全系数,必要时可采用钻孔降水减压措施或水平封底隔渗 措施。

    时,应验算作用于地下结构上的水土压力,并应验算地下结构的 安全。

    8.2.6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水作业,应监测坊

    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周边地层的水位变化和出水含砂量。

    9.1.1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浅基础和深基础作业 应根据基础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开展安全性预评估工作,并根据 预评估结果优化调整基础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 9.1.2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基础作业,应当书面 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9.2.1浅基础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城市轨

    9.2.1浅基础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城市轨道交通 既有结构安全的不利影响: 1基底压力、基础侧向压力等引起的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 构受力状态变化; 2施工及长期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引起的城市轨道交通既 有结构附加应力及变形。一 9.2.2桩基础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城市轨道交通 既有结构的不利影响: 1成桩施工引起的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附加应力及变形; 2承台侧面及底部土体压力、桩顶水平力、桩侧摩阻力和 桩端阻力等引起的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受力状态变化: 3桩基础施工及长期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引起的城市轨道 交通既有结构附加应力及变形

    既有结构的不利影响: 1成桩施工弓引起的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附加应力及变形 2承台侧面及底部土体压力、桩顶水平力、桩侧摩阻力 桩端阻力等引起的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受力状态变化: 3桩基础施工及长期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引起的城市轨 交通有结构附加应力及变形

    过滤器标准9.2.3桩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止式施工前应进行试成桩,数量不少于3根: 2 成桩施工顺序应遵循先近后远的原则。

    9.2.4灌注桩距离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较近时,可通过与设 计方沟通确定,采取钢套管护壁、增加泥浆相对密度、地基预加 固、间隔跳开施工等措施减少成桩施工影响。 9.2.5外部作业采用挤土或半挤土桩时,应合理安排成桩施工 顺序,并采用预钻孔、设置防挤沟、隔离墙等措施,减少挤土效 应,避免引起对结构的附加压力。

    9.2.6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桩基的成桩施工,处于

    10. 1 一般规定

    10.1.1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结构作业不锈钢标准,应根据 地下结构作业方案开展安全性预评估工作,并根据预评估结果优 化调整地下结构作业方案。 10.1.2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地下结构作业,应当 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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