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42-4324-2021 低温蝶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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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22B2057一2021《低温蝶阀》表6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执行。如果 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 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 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每两年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在选取送检产品时 应考虑整个认证周期内的覆盖性。每次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2057一2021《低温蝶阀》表6规定的全 部检验项目执行。也可判定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 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当国内第三方实验室测试能力不能覆盖产品标准要求的测试项目时,可在工厂实验室进行测试,但 认证机构需按照GB/T27025的适用要求对其检验能力进行评价,检验过程应有认证机构委派人员到 场实施见证并出具见证测试报告);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送样/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送样/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 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 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所有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发生不合格时航天标准,执行T/ZZB2057一2021 《低温蝶阀》7.3.2条款判定规则,作出判定结论。当判定不符合要求时,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后重 新检验,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为不合格。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湖 工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和T/ZZB2057一2021《低温蝶阀》标准要求的程度。审核 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认证机构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认证产品的标识、规格、型式试验报告与申报产品的一致性; b.认证产品关键原材料及零部件、工艺、结构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 C.认证产品的现场指定测试
初始工厂审核(评价)的人日数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表1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人日数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工厂已获取的相关认证情况,按《“浙江制造”认证受理规范》第4.6.2条 的规定酌情增减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 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 4. 1 评价与决定
人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隹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5. 1 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简隔不超过12个月。若不能如期接 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 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 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原材料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 生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 2 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条款规定 品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 5. 2. 1 监督审核
4. 5. 2. 2 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条款的要求。 送样/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过,认证 正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通过, 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5. 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条款)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 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 推要求。
5. 1. 2. 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推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及零部件或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 对产品与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 符合性验证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 正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 求同本细则4.2条款。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基础图案为如下
认证机构可在“浙江制造” 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志作为各机构“浙江制造
数据标准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 示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
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测和(或)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
和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申请企业与认证机构以合同方式确认。
1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申请企业与认证机构以合同方式确认。
沥青路面标准规范范本低温蝶阀产品描述 每个认证单元填写一份)
低温蝶阀产品描述 (每个认证单元填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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