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410-2021 城市停车场(库)设施配置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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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2.2m的小型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标准停车 位的当量车种,

    2.0.11标准车辆停放建筑面积

    停放一辆标准车所需的建筑面积,包括停车位面积和均摊的 通道面积、管理、服务等辅助设施面积

    equivalent parking unit

    用于协调各种不同车型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便于统计与计算停车数量、停车位 大小等数据而设定的标准参考车型单元。

    将无线通信技术、移动终端技术、GPS定位技术、GIS技术 等综合应用于城市停车位的采集、管理、查询、预订与导航服务, 实现停车资源的实时更新、查询、预订与导航服务一体化,实现 停车位资源利用率最大化和车主停车服务的最优化。

    3.1.1城市停车场(库)设施配置应结合区域的停车现状、机动 车保有量水平和停车需求,综合考虑土地开发强度、道路交通承 载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交通需求管理等因素,采取停车位总 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供给原则,合理划分停车分区。 3.1.2城市停车场(库)按照规划管理方式分为公共停车场(库 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按服务对象分为机动车停车场(库 和止

    3.1.2城市停车场(库)按照规划管理方式分为公共停车场(库

    表3.1.3停车场(库)建设规模划分

    注:其中机动车停车当量数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停车当量 数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3.1.4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规模应依据土地使用性质、容积

    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地面停车位规模不宜大于总 规模的10%;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 原则就近设置在建筑物出人口附近,且地面停车位规模不宜小于 总规模的50%。

    3.1.5公共停车场(库)规模应依据用地规划指标、服务对象、

    积进行确定。 公共停车场(库)的交通组织规划设计中应明确出入口数量 位置及交通组织方式

    3.1.6新建、改建、扩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应按照《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DBJ04/T398要求同步配建电动汽 车停车位。

    3.1.6新建、改建、扩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应按照《电动汽车

    3.1.7停车场(库)应设置一定比例的特殊车辆停车位;同时

    1.7停车场(库)应设置一定比例的特殊车辆停车位:同时应 残障人土合理配置专用车位和无障碍设施。 18采用地面停车形式的停车场宜采用高大乔木、绿植作为与

    3.1.8采用地面停车形式的停车场宜采用高大乔木、绿植作为与 周边其他性质用地的隔离,在满足停车要求的条件下宜在停车场 内种植高大乔木形成树阵,创造绿荫停车环境。除管理用房、停 车辅助设施、停车位及通道以外的场地应实现绿化,停车位宜采 用雨水人渗的透水铺装。 3.1.9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布局应考虑停车需求、出行距离因 素,结合道路、广场和公共建筑布置,其服务半径宜小于100m 不宜大于200m,并应满足使用方便、停放安全的要求。 3.1.10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位置宜首选地面结合绿化配建 条件受限时可设置于地下。自行车停车库不宜设置在地下二层及

    司边其他性质用地的隔离,在满足停车要求的条件下宜在停车场 内种植高大乔木形成树阵,创造绿荫停车环境。除管理用房、停 车辅助设施、停车位及通道以外的场地应实现绿化,停车位宜采 用雨水人渗的透水铺装,

    3.1.9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布局应考虑停车需求、出行距离

    3.1.9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布局应考虑停车需求、出行距离因 素,结合道路、广场和公共建筑布置,其服务半径宜小于100m, 不宜大于200m,并应满足使用方便、停放安全的要求。

    3.1.10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位置宜首选地面结合绿化配建, 条件受限时可设置于地下。自行车停车库不宜设置在地下二层及 以下,住宅建筑自行车停车位宜与单体建筑配建需求对应设置。

    3.2.1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宜低于机动车保有量的1.1 倍,城市非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宜低于非机动车保有量的1.5 倍。

    3.2.1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宜低于机动车保有量的1.1

    3.2.2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应占城市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以上,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应控制在城市车位供给总量的15%以内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应控制在城市车位供给总量的15%以内

    停车位作为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补充,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 的规模不应大于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5%,且应制定临 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效益评估和退出机制

    3.2.4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在满

    3.2.4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在满 足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要求下可增加独立占地的或者由附属建 筑物的不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城市公共停车场,

    3.3停车场(库)面积指标

    3.3.1停车场(库)应根据使用和管理要求,估算停车位数量、 车辆类型、停车方式,确定单车停放面积或单车建筑面积。 3.3.2城市停车设施设置估算停车场用地时,地面机动车停车场 示准车停放面积官采用25m2~30m2,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 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m240m2,机械式机动 车停车库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15m~25m。 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进行停车当量换算,各类车辆的 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机动车停车位换算当量系数

    3.3.3非机动车标准车停放面积宜采用1.5m2~1.8m2,

    表3.3.3非机动车停车位换算当量系数

    3.3.4公共停车场(库)应重视停车资源共享与高效利用,管理

    3.3.4公共停车场(库)应重视停车资源共享与高效利用,管理 用房、停车辅助等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应天于公共停车场总用地面 积的5%,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m/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标准。

    4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4.1区域划分4.1.1为制定不同规划管理区域相应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参考指标,将山西省城市类别分为三类,设区市(城区)划按照1、II类执行,县及县级市按照Ⅲ类执行,有条件的县及县级市可参照II类及以上配建类别执行。表4.1.1亻停车泊位配建等级划分城市(城区)类别城市(城区)名称太原I类大同晋中朔州阳泉晋城长治IⅡI类运城临汾忻州吕梁III类县及县级市4.2停车泊位指标4.2.1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功能、特征划分为四类,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指标下限不宜低于表4.2.1的规定。7

    表4.2.1机动车配建停车泊位指标表

    注:1.计算不足一个车位按照一个车位计算。 2.城市重要交通枢纽、部分商业设施或大型超市、影剧院、公园 工业及物流仓储园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以交 通影响评价结论为准。

    4.2.2多种性质混合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可小于各单种性

    质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总和,不宜低于各单种性质建筑物需 建停车位总规模的80%。

    4.2.3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万人的城市的普通商品房配建非机 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2车位7户:医院的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 亨车位指标可采取2车位100m2建筑面积:办公类建筑物配建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采取2车位100m2建筑面积:其他类型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结合城市特点确定。

    5.1 路外公共停车场(库

    5.1.1公共停车场(库)应按照“贴近需求、分散设置、方便使用” 的原则,布局在具备建设条件、目存在供需缺口的客流集中的商 业办公区、旅游风景区、客运枢纽和娱乐场所地块。 5.1.2公共停车场(库)应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重视地下空 间的开发与利用,集约用地,宜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 场馆及地下人防设施修建

    5.1.3公共停车场(库)规模一般不宜大于300辆,服务半径不 宜大于300m。城市交通枢纽的独立公共停车场(库)规模,应 根据客流量、集疏运方式结构等进行分析测算,经专题研究确定。 5.1.4按照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停车场(库)建设宜选择停车 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等型式。强化广场地下空间、高 架地面空间等复合地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5.1.5公共停车场(库)总平面的功能分区应合理,可根据需要

    5.1.3公共停车场(库)规模一般不宜大于300辆,服务半径不 宜大于300m。城市交通枢纽的独立公共停车场(库)规模,应 根据客流量、集疏运方式结构等进行分析测算,经专题研究确定。

    5.2.1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处理好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交通的关系,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5.2.2根据周边用地特点,布置高频率的短时停车路内停车设 施:在路网密度较高的区域内,利用次于路或支路布置路内停车: 结合道路交通流量,可在配建缺乏的小区周边道路上设置夜间路 内停车设施:可利用城市过街天桥桥下空间、地铁站附近闲余空 间等处布置路内停车。

    200m:距公共车场出入口200m以内,不应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5.2.4下列路段和区域不应设置停车位: 1快速路和主十路以及具有城市景观要求的次十支路等街 巷;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 梁、陡坡、隧道、救灾疏散、应急保障等道路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50m以内的路段;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 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使用上述设施的除外: 4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的路段。 5.2.5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道路宽度见表5.2.5

    表 5.2.5 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道路宽度

    5.2.6路内停车泊位不得侵占盲道或妨碍无障碍通道通行,应为 盲道和无障碍通道留出必要通行宽度:设置在路内的非机动车停 车用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 设置停车泊位后人行道剩余宽度见表5.2.6。

    表5.2.6设置停车泊位后人行道剩余宽度

    5.3.1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可采 用集中或分散配建的方式,与人防工程、地下空间以及地面空间 相结合建造;鼓励探索和采用先进可靠绿色高效的停车设施。 5.3.2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单独设 置配建停车场(库)难以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可采用地块停车 库联通方式,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5.3.3统一规划的建筑群建设项目,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

    5.3.4临时性建设项目应按配建指标要求设置各类临时性泊位,

    非对外升放的临时性建设项自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时,经 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的基础上适当 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5.3.5建设项自改变使用功能时,已建停车设施不得改作他用;

    功能改变后达不到停车设施配置标准的建筑项目,应按功能改变 后相关标准增加建设:受用地等原因限制的特殊情况下,经相关 主管部门核准配建停车设施可异地建设

    5.3.6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应当优先独立设置在

    外,与其他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室 内时,应当满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并应加强 巡查巡防或采取安排专人值守、加装自动断电、视频监控等措施

    5.4.1机械式停车场(库)的规划、选址布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 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采用机械 式停车方式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5.4.1机械式停车场(库)的规划、选址布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

    5.4.2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分为全自动停车库与半自动停车库。全

    5.4.2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分为全自动停车库与半自动停车库。全 自动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 降类、新型垂直升降类、AGV智能停车机器人;半自动停车库的 停车设备可采用升降横移类、简易升降和垂直循环类

    5.4.3机械停车库或含机械停车泊位的停车场(库)的全

    连续出库或连续进库的时间,一般宜控制在1.5小时之内,并应 不大于2小时,

    1在车库选址合理、存取车便捷、确保车库运行流畅的基础 上,选择合适的设备类型,在满足停车场库规模要求的基础上, 更车库容车量最大化: 2车库的外观(尺寸、外装等)应符合城市风貌要求,需兼 项注意邻里关系(建筑间距、日照等),车位数和交通流向需满 足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 3车库的设计需同时满足使用需求、设备运行安全可靠的要 求。

    5.4.5全自动停车库适用情况可参照表5.4.5选用。

    5.4.5全自动停车库适用情况可参照表5.4.5选用。

    表5.4.5全自动停车库适用情况

    5.4.6全自动停车库设计时,设计净尺寸可大于建议净尺

    5.4.6全自动停车库设计时,设计净尺寸可天于建议净尺寸;建

    义净尺寸参照表5.4.6选用。

    表5.4.6全自动停车库设计建议净尺寸

    5.5.1Ⅱ类及以上城市(城区)宜建立智慧停车系统,包括居住 小区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公共停车场库智能管理系统、城市停 车信息系统、停车诱导系统。有条件的II类城市可逐步建立智慧 停车系统。

    5.5.2结合城市停车泊位资源统一规划泊位编号,建立城市停

    管理系统和智慧停车云平台,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口和交换机制。 利用政府静态交通基础系统,实现动静态交通联动的调度管理和 言息服务,实现停车大数据的规划、交通、税务、公共安全、治 安维稳等管理,对城市停车资源实施高效管理,对停车行为进行 实时监控,减少违章停车对道路的拥堵

    5.5.3智慧停车分为城市级、场库级和车位级。

    1城市级智慧停车的停车设备数据通过物联网方式上传到城 市平台,政府的城市级云平台与停车企业的云平台进行线上对接, 多维度归集停车信息,获得停车场地数据,实时发布停车场车位 言息,通过“停车导航十停车诱导”,引导车主快速到达停车场 提高泊位周转率; 2场库级智慧停车根据场库级应用场景不同,分为停车场、 停车库、路侧停车等。利用车牌识别技术和不停车电子收费(ETC

    5.5.5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完善停车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停车智

    能管理,在停车大数据指导下实行停车价格的动态调整,实现“以 静制动、动静平衡”的交通体系。利用城市停车资源,建立集停 车服务、停车缴费、车位信息发布、违停抓拍、监管执法等功能 于一体的停车管理系统。

    5.5.6规范停车收费管理,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减少进入

    5.5.6规范停车收费管理,

    中心城区交通拥堵区域的车辆。停车泊位资源借助金融工具进行 联网整合,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为提升停车管理的 动态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提供辅助支持。

    5.6.1老旧居住区占道停车应兼顾停车、行车、充电和消防需求, 适度拓展道路,改善道路条件及交通组织方式,采取因势利导的 方式治理

    5.6.2老旧小区应因地制宜、在适当位置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

    5.6.2老旧小区应因地制宜、在适当位置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 放区域或建设符合安全条件的集中停放、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 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

    5.6.3居住区用地与配套的医院、学校等公共建设用地应共享停

    5.6.3 入片层天 字校等公共建设用地应共享停 车设施,同时内部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通 过道路改造、交通组织增加临时停车泊位,在满足绿地率标准的

    宅间空地挖潜建设地下停车库。 5.6.4在社区与公交车站之间形成安全、快捷、舒适的步行和自 行车通道;大力推进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进社区,解决公交出行最 后一公里的问题

    宅间空地挖潜建设地下停车库。

    5.7停车场(库)标志设置

    5.7.1城市停车场(库)标志分为4类,分别为识别标志、号导 标志、提示标志、安全标志。 1识别标志包含门标志、公告标志、停车场(库)预告标 志; 2引导标志包含车辆引导标志和人行引导标志; 3提示标志包含区域提示标志、设施提示标志、车位提示标 志; 4安全标志包含警告标志、禁止标志。 5.7.2城市停车场(库)标志的设置分别为入口标志、车行道标 志、停车区域标志、人行道标志、出口标志、路内公共停车位标 志及其它标志。 1入口标志主要有:停车场(库)标志、门椭标志、告知牌 规则牌、票务服务标志、限制速度标志、限制高度标志、禁正止烟 火标志、禁止鸣喇叭标志、限制宽度标志、限制质量标志、禁止 行人通行标志、禁止车辆停放标志、汽车升降机标志等; 2车行道标志的设置主要有:车行出口号导标志、停车位弓 导标志、注意行人标志、车行道边缘线、导向箭头、停车区域弓 导标志、楼层标志、楼层及区域提示标志、停车楼层引导标志、 车辆弓导标志、直行标志、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直行和向 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向左和向右转弯标志、禁止 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禁止直行标志、禁止左向右转弯标 志、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车行道分界 线、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等; 3停车区域标志的设置主要有:停车位编号、地面停车位编

    号、停车位标线、减速慢行标志、机械式停车位编号、停车区域 标志等; 4人行道标志的设置主要有:人行横道标志、人行横道线、 区域指向标志、人员位置弓导标志、楼梯标志、电梯、人行通道 专用标志等; 5出口标志的设计主要有:出口指示标志、禁止驶入标志、 结账标志、禁止行人通行标志、禁止车辆停放标志等; 6路内公共停车位标志主要有:道路停车场标志牌、地面停 车位编号、停车位标线等; 7其它标志主要有:组合弓导标志、陡坡标志、停车库外人 行人口标志、无障碍设施标志、休息室标志、洗手间标志。 5.7.3城市停车场(库)标志的布置要求: 1标志的布置要求应符合《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 求GB/T15566的相关规定; 2应将标志设置在明亮的地方,以保证人们能正常地辨认标 志。如在应设置标志的位置附近无法找到明亮地点,则应考虑增 加辅助光源或使用灯箱; 3标志的反光材料应具有优良的广角性和逆反性能,在不同 入射角(汽车前照灯光线与标志表面法线之间的夹角)、不同观 测角(汽车前照灯光线与标志反射回驾驶者眼晴的光线间的夹角 的条件下,用于标志面的反光膜的逆反射系数值应符合《公路交 通标志板》JT/T279的规定。 5.7.4城市停车场(库)标志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 1标志施工完成后,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检 查,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日常维护应符合《安 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的规定;

    号、停车位标线、减速慢行标志、机械式停车位编号、停车区域 标志等; 4人行道标志的设置主要有:人行横道标志、人行横道线 区域指向标志、人员位置引导标志、楼梯标志、电梯、人行通道 专用标志等; 5出口标志的设计主要有:出口指示标志、禁止驶入标志、 结账标志、禁止行人通行标志、禁止车辆停放标志等; 6路内公共停车位标志主要有:道路停车场标志牌、地面停 车位编号、停车位标线等: 7其它标志主要有:组合号导标志、坡标志、停车库外人 行入口标志、无障碍设施标志、休息室标志、洗手间标志。

    5.7.3城市停车场(库)标志的布置要求: 1标志的布置要求应符合《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 求》GB/T15566的相关规定; 2应将标志设置在明亮的地方,以保证人们能正常地辨认标 志。如在应设置标志的位置附近无法找到明亮地点,则应考虑增 加辅助光源或使用灯箱; 3标志的反光材料应具有优良的广角性和逆反性能,在不同 人射角(汽车前照灯光线与标志表面法线之间的夹角)、不同观 测角(汽车前照灯光线与标志反射回驾驶者眼晴的光线间的夹角 的条件下,用于标志面的反光膜的逆反射系数值应符合《公路交 通标志板》JT/T279的规定。 5.7.4城市停车场(库)标志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 一应按国家的租关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检

    5.7.4城市停车场(库)标志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折

    1标志施工完成后,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检 查,并目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日常维护应符合《安 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的规定; 2标志出现去失或破坏、变形、褪色、损环时应及时修整、 更换或重新设置,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1556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 《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326 《公路交通标志板》JT/T279 《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DBJ04/T39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1556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 《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326 《公路交通标志板》JT/T279 《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DBJ04/T398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淮

    DBJ04/T 410—2021 条文说明

    1 总则 23 2 术语 . ·24 3 基本规定 .: 25 3.1 配置要求 .: 25 3.2 停车位供给: ...·27 3.3 停车场(库)面积指标 ... ..: 28 4 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 : 29 4.1 区域划分 : 29 4.2 停车泊位指标: ·29 5 停车场(库)设施· 30

    1.0.2停车设施配置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城市公共停 车场(库)、城市停车设施及停车场交通组织规划:不包含专业 停车场(库)的相关内容。 建筑物指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 筑、居住建筑及其它类建筑。 1.0.3城市停车设施的配置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 等相关规划要求。停车场的建设应坚持节约资源原则,贯彻“供 需统筹、以供定需”,“区域差别化”的基本理念,明确“配建 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为补充”的供应结构,规范“分区、 分时、分类、分价”的管理,保障静态交通配置合理,使用方便 1.0.4城市停车设施及配置的形式应因地制宜。根据停车设施需 求和供应分布状况,合理选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楼(库)、 半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库、路内停车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 等不同形式。

    2.0.6城市公共停车场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控制性详细规

    3.1.1本条文明确城市停车供给策略应当考虑的因素和规划原

    城市停车发展与机动车发展水平紧密相关,而机动车发展与 空间发展、公共交通发展等紧密关联。经验表明,快速增长的机 动车保有量会导致以机动车导向的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模 式,进而形成分散的地开发模式,降低公共交通、自行车、步 行等绿色交通出行方式的服务水平以及郊区化蔓延发展,降低居 民出行方式选择的多样性。 因此,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应采取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 策略,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一种措施,引导和调控机动车保有量 和使用。

    3.1.2城市停车场(库)按规划管理方式可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 场(库)、公共停车场(库)两种类型,并应符合表3.1.2的规 定。

    表3.1.2停车场(库)分类方式

    1.6电动汽车产业是我国鼓励并加快推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绿色出行的重要措施。因此,新建建筑物

    配建停车场(库)、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应同步配建电动 汽车停车位,其配建指标应符合表3.1.6规定:

    3.1.6 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配建

    3.1.7特殊车位包括救护车位、旅游巴土车位、配送车辆停靠卸 货车位等,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合理确定需要配建特殊车位的 种类。 特殊车位的比例与数量由建筑使用的主体单位进行需求预测 确定。

    3.1.8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并参考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

    交通设施用地在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方面相关要求,采用地面停 车形式的停车场应采用高大养、绿植作为与周边其他性质用地 的隔离,在满足停车要求的条件下应在停车场内种植高大养木形 成树阵,创造绿荫停车环境。 除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停车位及通道以外的场地应实 现绿化,停车位应米用雨水人渗的透水铺装,根据土基透水性要 求,可采用半透水或全透水铺装结构。

    3.2.1城市机动车车位供应总量与车位的比例关系、各种停车场 亭车位在总停车场中所占比例是参考广州市、北京市、江苏省、 折江省、河北省等地停车研究及规划设计成果的基础上车库设计规范和图纸,类比国 外成熟的停车经验,结合确定的。 不同人口规模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优化调整机动车停车位 供给总量与机动车保有量之间的比值,但不应高于1.5倍

    设施专项规划可通过设置一定规模的临时城市公共停车场,提高 成市公共停车场在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中的比例,但应保 证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所占比例高于现状值:远期停车设施专项规 划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是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主体,应 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以上,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 的停车位应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10%~15%。

    3.2.3针对我国城市机动车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现实情况,当建

    筑物配建停车位和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城市停 车需求的情形下,可通过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作为城市机动车停 车位供给的补充,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规模不应大于城市机动 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5%。 同时应制定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效益评估和退出机制,在 不同时间和空间内动态调节临时路内停车位设置,充分发挥城市 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补充作用。为了充分发挥路内停车位在出行 车位和基本车位供给环节的双重补充作用,路内停车位规划管理 应坚持采取白天短时停车和夜间长时停车相结合的策略,合理利 用道路空间资源,提高路内停车位周转率和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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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4在现状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若该区域内不

    设独立占地的面向公共服务的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论证后可通过 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护建的建筑物在满足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 标要求下技术标准,可增加独立占地的或者由建筑物代建的不独立占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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