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 149-202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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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 投影面积的1/8,设施外表面不应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匹 周边线,其下缘距离女儿墙顶部的高度不宜大于1m。 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应妨碍相邻居住建筑日照采光。 4广告设施面板宜采用镂空形式。 4.1.2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 郭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 2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3同一墙面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外立面面积 的30%; 4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文字或图案等形
式,最大高度宜符合表4.1.2的为
表4.1.2高层建筑主楼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m)
4.1.3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环境标准,自建筑 物室外地面起到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2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架空线安全要求,净距应符合规划 要求; 3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不宜超过9m,最大外挑距离不应 超过2m。
4.1.4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
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 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 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 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 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 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4.1.5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 0.1m,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 墙面宽度; 2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 3一围墙顶部不应设置
1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 0.1m,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 墙面宽度; 2 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 3 围墙顶部不应设置; 4 临时围挡设置的广告应采用喷绘、张贴等无结构形式; 5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 和间距。 416球脑
1上刊、下刊不应造成玻璃松动、破损、划痕,拆除后不 应留有残胶; 2隐框玻璃幕墙不应设置贴膜广告。 4.1.7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2层及以上外立面 面积应根据建(构)筑物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 2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3沿街门店不宜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 施。如需设置,应设置在底层建筑物门媚部位,高度不应超过 0.4m,长度不应大于10m且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4.1.8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设置硬质广告设施。 2局一道版应左同一种灯杠上设墨广生单相灯扛上
4.1.8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宜设置硬质厂告设施。 2同一道路,应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 产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2个,不应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 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 协调。 3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m,牌面 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沿 石外缘的,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5m。 4.1.9亭、棚、栏等公共设施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1.10邮筒、废物箱、配电箱等公用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 设施。 4.1.11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应超过候车亭立面总面积 的60%,并应确保公共交通信息清晰 醒目
4.2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2.1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 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 小于50m。
1设直位直不应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 应设置; 2广告设施不应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 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2m; 3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m,任意一边长度不应大于 2m,厚度不应大于0.3m; 4广告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m。 4.2.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的场地不应设 置,设置厂告设施后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m; 2广告设施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 于0.4m; 3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5m, 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5m,厚度不应大于0.5m; 5步行街上的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 街风格相协调。
4.2.4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大型落地户外厂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城市大中型广场和会展场所外,不宜设置在城市中心 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区域; 2广告设施整体高度不宜大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 不宜大于30m。 4.2.5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城市建成区内应控制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数 量和位置,城市中心区不应设置天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进出口下沉地段两侧,不应设
1除城市天中型广场和会展场所外,不宜设置在城市中心 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区域: 2广告设施整体高度不宜大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 不宜大于30m。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间
注:“最小间距”是指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
4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 5立柱中心距道路外侧护栏及周边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告设施自身高度。 4.2.6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内; 2应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并应与周边环境和空间尺 度整体协调。
4.3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4.3.3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有关 航空飞行物安全、气球施放的规定。
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有关 飞行物安全、气球施放的规定。 4除广告车外,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应采用LED显示屏 放声音。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
5.1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
5.1.1户外招牌设施不宜在6层以上建筑墙面上设置。除城 市商业街、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等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 以及文体娱乐场所外,其他区域应在建筑3层及以上集中 设置。
5.1.2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同一栋建筑立 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 协调。
5.1.3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施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层有独立出入口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招牌设施数 量不应超过出人口个数。 2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连续隔断的,或 坐落在道路拐角处的,可以分别设置。 3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筑2层、3层的,只能在自身 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1块招牌;建筑3层以上的宜在建筑外立 面或场地上集中设置,数量不宜超过出入口个数;不应于同一出 人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 424小时营业服务、临街人行道觉度小于2.5m、步行商 业街、特色商业街或商业街坊内圈等的办公、生产经营单位可增 设1块小型侧招
1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建筑 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 也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招牌设施 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
2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时,应在廊道内侧 设置;当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小于3m时,可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 外墙面上。 3结合底层建筑出入口雨篷设置的招牌,应采用字符式或 轻质结构,整体高度与底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下缘不应 低于雨篷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出雨四周边线 4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不宜大于6层以下建筑外立面面积 的30%。
的30%。 5.1.5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幢建筑上的招牌设施宜设置于建筑外立面的同一基 准线上,悬挂角度应与建筑外立面成90°角: 2招牌设施外挑距离不应大于2m,高度不宜大于9m; 3小型侧招最大边长及突出墙面距离均不应大于0.7m,不 宜超过建筑二层设置。 5.1.6户外招牌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 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经当地主 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 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 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5.1.5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
5.2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5.2.1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 口个数。
5.2.3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宽度不应大于1.
高度宜符合表5.2.3的规定
2.3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
注:W1是指招牌设施所在场地的最小宽月
5.2.4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宽度宜符合表5.2.4的
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
注:W2是指设置场地与招牌平行方向的最小宽度。
6.0.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照 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163的规定,应严格控制照明器具投射角度和照明亮度 不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及周边生态环境。 6.0.2采用内透光、外投光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采用外投光照明时,散射到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外的溢 散光不应超过20%; 2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的亮度均匀度U1(Lmin Lmax)不宜小于0.6; 3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6.0.2的 规定。
秀光、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
注:E0区为天然暗环境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E1区为 暗环境区,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等;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低密度乡村居往 区等;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城乡居住区和一般公共区等;E4区为高亮度 环境区,城镇中心和商业区等。
施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6.0.3的 规定。
表6.0.3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cd/m
注:表内是夜间的数值,LED显示屏指全白屏的值;动态广告和招牌夜间的限值 应为表内数值的1/2。
2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具有亮度调节功能, 6.0.4机动车道两侧和人行道两侧的LED显示屏广告不宜设置 动态模式。 5.0.5高速公路两侧100m内、城市快速路两侧及第一排建 (构)筑物立面且面向道路设置的,以及在道路交叉口及位于道 路交叉口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LED显示屏广告,应采用画 面缓慢切换的刷屏形式,每顺画面停顿时简不应小于7s。 6.0.6投影广告的投影光束不应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和周 边居民正常生活,不应投射在住宅门窗上。
2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具有亮度调节功能, 5.0.4机动车道两侧和人行道两侧的LED显示屏广告不宜设置 动态模式。
路交叉口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LED显示屏广告,应采用画 面缓慢切换的刷屏形式,每顿画面停顿时间不应小于7s。 6.0.6投影广告的投影光束不应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和周 边居民正常生活,不应投射在住宅门窗上。
6.0.6投影广告的投影光束不应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和周 边居民正常生活,不应投射在住宅门窗上。
1钢材、不锈钢材及铝合金材等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1591、《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3280、《一般工业 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3880.1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2部分:力学性能》GB T3880.2、《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3部分:尺寸 偏差》GB/T3880.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1 6892和《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YB/T5363的规定: 2结构采用的金属材料必须有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合格 保证,焊接结构钢材应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 7.1.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的主要 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石和钢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用硅酸盐 水泥》GB175、《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T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T1499.2和《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的规定: 2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3独立基础采用的钢筋等级不应低于HRB335,混凝土强 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7.2.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画面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其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步行街、广场、商场、大型文体设施、车站、机 场等人员聚集密度高的公共场所设置的广告和招牌设 施的喷绘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中的B1级: 2)位于其他地区设置的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喷绘材料,燃 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 燃烧性能分级》GB8624中的B2级。 2印刷载体宜使用聚氯乙烯(PVC)、聚对苯二甲酸乙二 醇脂(PEI)、聚碳酸酯(PC)、聚乙烯(PE)、聚内烯(PP)、 涤纶等可再生材料。 3印刷颜料或染料等材料应采用无腐蚀性、无刺激性的 UV墨水、生物乳胶墨水及热升华墨水等环保材料,不应采用溶 剂型墨水喷绘 4贴膜广告画面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规定,材料阻燃性能应与幕墙一致。背胶材料应选 用不腐蚀幕墙结构密封胶的产品,且应有相关的质量保证书。 7.2.3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所采用的材 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但当所依附的建(构)筑高度天于 50m时,应采用不燃材料
7.3.1结构焊接采用的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热强钢 焊条》GB/T5118、《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熔化极气 本保护电弧焊用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实心焊丝》GB/T8110、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药芯焊丝》GB/T10045的规定。 7.3.2化学锚栓(植筋)及锚固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7.3.4结构胶及密封胶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 构密封胶》GB16776、《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 24498的规定。
7.3.4结构胶及密封胶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
7.4电器件及照明器材
7.4.1电器件及其他材料的选用,应符合散热和阻燃性要求, 并应适应环境条件,其有防潮、防雨水和防虫害侵蚀功能 7.4.2电器元件、电线电缆、接线端子、接线盒及导管等产品 性能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已纳人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 录的产品必须具有“CCC认证证书”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 性自我声明”。
7.4.3照明灯具及户外接线盒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等)、LED光源等照明灯具,其安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双端荧光灯性能要求》GB/T10682、《双端荧光灯安全要 求》GB18774、《放电灯(荧光灯除外)安全要求》GB19652、 《金属卤化物灯(钠铊钢系列)性能要求》GB/T24333、《普通 照明用LED模块安全要求》GB24819、《普通照明用LED模 块性能要求》GB/T24823、《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 灯性能要求》GB/T24908的规定。
7.4.5霓虹灯装置的灯管、镇流器、支架及导线等应
8.1.1在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应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进行评估,不应对建(构)筑物结构 安全构成威胁。 8.1.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金属结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 于制作、安装和维护。 8.1.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工作年限
8.2.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 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载效 应的标准组合。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 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
8.2.2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结构重要性系数应符合下
1设计工作年限为20年,取值不应小于1.1; 2设计工作年限为10年,取值不应小于1.0; 3设计工作年限为5年,取值不应小于0.9。 8.2.3作用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上的荷载取值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其中风荷载 为主控荷载,风荷载标准值按基本风压取值。地震作用计算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执行。 8.2.4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面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锚固
招牌设施传递的荷载。设施结构与墙面支座的连接应按不低 计内力的2.0倍验算支座连接安全性
牌设他传速的载。 计内力的2.0倍验算支座连接安全性 8.2.5附着于建(构)筑物屋顶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支座应与屋 顶的梁、柱连接,并应直接承担设施传递的荷载。对连接设施的 构件应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
计内力的2.0倍验算支座连接安全性。 8.2.5附着于建(构)筑物屋顶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支座应与屋 顶的梁、柱连接,并应直接承担设施传递的荷载。对连接设施的 构件应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 8.2.6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的规定。对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的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宜 进行疲劳验算。 8.2.7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使用的铰链、撑杆等构件应满足承
8.2.6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I 50429的规定。对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的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宜 进行疲劳验算。
8.2.7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使用的铰链、撑杆等构件应满足承 载力要求
8.2.8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应进行强度、抗滑移
抗倾覆及稳定性验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 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大型户外高立柱广告的基底不应出 现零应力区,
8.2.9采用钢筋混凝
进行承载力计算,还应进行结构变形验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
8.2.10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
1表中变形容许值不适用于LED显示屏钢结构; 2H为顶点离屋面或地面高度;L为横梁跨度(长度),对悬臂梁为悬臂长度的2倍。
点离屋面或地面高度,L为两支承(受力)
8.3.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受力构架(桁架)连接节点应采用 节点板连接,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6mm;搭接长度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 8.3.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构造形式应适应环境影响,金 属构件截面规格、壁厚及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力杆件采用碳素结构钢型材或钢管时,壁厚不应小于 3mm,焊接结构的角钢不宜小于L40×4,螺栓连接的角钢不宜 小于L50×5,圆钢直径不宜小于10mm;
2采用热镀锌钢板板材作为设施框架时,受力构件截面最 小壁厚不应小于2.0mm;采用铝合金型材作为设施框架时,受 力构件截面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5mm
8.3.3采用铝合金型材作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框架时,框架 转角应采用型材转角件或焊接的等强连接固定,并应在框架固定 端、铰链及撑杆等连接部位的主型材内增设增强型钢
8.3.3采用铝合金型材作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框架时,框架
于室外地面150mm。锚固件不应采用膨胀型螺栓。地脚螺栓列 露部分不应封闭。
8.3.5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
8.3.6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宜设置检修通道或检
8.3.7户外厂告和招牌设施结构除不锈钢以外的金属部件 取防腐保护措施,并应优先采用热浸镀锌法。紧固件应进行 处理。
8.3.8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构造设计应便于杆件的除锈和 涂装等维护。对易造成积水的构件以及呈封闭箱型结构的户外厂 告和招牌设施,应设置泄水孔
1三面体高立柱厂告设施承力桁架与立柱的固定节点,应 采用连接板熔透焊的构造形式,沿海地区的高立柱广告设施连接 板厚度不应小于14mm; 2灯杆广告固定抱箍应与灯杆表面形状吻合,抱箍、紧固 螺栓宜采用不锈钢材质,抱箍与灯杆的贴合面积不应小于70%。 8.3.10户外招牌设施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外墙铝塑板、铝板或网孔板、不锈钢板或网孔板等 材料作为招牌表层围护时,与构架的连接不应采用粘贴及射钉 固定。 2采用高分子板材作为招牌表层围护时,与面框的固定应 采用嵌入安装法,不应直接采用螺栓、螺钉或铆钉固定。 3招牌表层围护采用格栅形式时,格栅条与钢构架连接方 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防腐木的,应使用不锈钢或镀锌螺栓、螺钉与构 架连接固定: 2)采用铝合金型材的,型材连接节点的强度应达到型材 强度要求。 4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顶面应设置雨水坡、排水槽, 墙体交接处应设置泛水板,底部应设置泄水孔。 5牌匾式招牌应采用螺杆、金属型材等刚性杆拉结的方法 与依附结构做至少2处的可靠莲接,不应采用钢丝绳或链条等柔 性方式连接。木结构牌匾框架、面板及固定端的构造连接应满足 承载力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术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5有关防火、防潮和防腐的规定。
8.4.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宜采用低压供电,宜采用三相五芯 电缆或单相三芯电缆,电缆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 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规定 8.4.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配电保护应采用熔断器及断路器, 配电线路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剩余电流保护。电气设计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压 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 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宜设置在室内。独立式户外广告和 招牌及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宜单独设置。
8.4.445kW及以上的LED显示屏配电柜(箱)应具有电压、 电流工作状态等指示功能,并应具有屏体分级启动、远程控制和 自动关屏等功能
8.4.545kW及以上的LED显示屏应具有感烟火灾探测自动报 警功能。
8.4.545kW及以上的LED显示屏应具有感烟火灾探测自动报
8.5.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带电的金属体必须可靠接地,接 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2。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 不应大于12。 8.5.2具有电气照明的独立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设置独 立接地装置。 8.5.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供电配电箱内必须设置适配的电 通保护器(SPD) 8.5.4安装在接闪带、接闪网保护范围外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施均应做防雷设计。独立防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 8.5.5附属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钢结构框架及金属面板应
9.1.1户外厂告和招牌设施基础、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应符 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 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9.1.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结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 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标准》GB50205、《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76的规定。 9.1.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电气照明和防雷施工、验收应符合 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 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 量验收规范》GB50601的规定, 9.1.4当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 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2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 验收; 3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 单位核算认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 验收。
9.2.1混凝土材料宜采用预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的混
9.2.1混凝土材料宜采用预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的混凝土配合 比应根据原材料性能、设计和施工条件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 9.2.2混凝土浇筑时应采用插人式振捣器振实。冬期混凝土浇 筑前,应清除模板、钢筋上的冰雪和污垢,成形后应按冬期混凝 土养护规定养护
9.2.3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
样制作,并以标准条件下养护28d龄期的抗压强度评定,抗压强 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1 50107的规定。
9.2.4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HRB335及以上等级钢筋,产 禁采用冷加工钢筋。锚板宜采用Q235钢,受力直锚筋不应少于 4根,直锚筋与锚板应采用T形焊。
9.2.5基础内柱脚锚栓的埋设应有固定措施,且在施工过程中 应对锚栓的外露螺纹段采取保护措施 9.2.6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回填,回填土应分层压实,压实 系数不应小于0.94。
9.2.5 基础内柱脚锚栓的埋设应有固定措施,且在施
9.2.6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回填,回填土应分层压实,压实 系数不应小于 0.94。
9.3化学锚栓锚固施工
9.3.1化学锚栓锚固基材应采用普通混凝土,混凝土强度等级 不应低于C20。结构抹灰层、装饰层、砌体或轻质混凝土结构等 不应作为锚固基材
不应作为锚固基材。 9.3.2现场施工时,化学锚栓锚固胶中不应随意增添掺和料。 9.3.3锚孔施工时应避开受力主筋,锚孔施工质量及锚栓锚固 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废孔应用化学锚固胶或高强度等级的树脂 水泥砂浆填实。
9.3.2现场施工时,化学锚栓锚固胶中不应随意增添掺和料。
9.4.1主体金属结构加工制作应在工厂内进行。 9.4.2金属构件焊接坡口、切口质量和焊接质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 9.4.3金属构件断料、切割、制孔、组装的制作质量螺丝标准,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 规定。
9.4.4主要受力构件的拼接及立柱与底板连接应采月
焊缝质量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构件可采用角焊缝,焊缝质量 等级为三级。
9.4.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结构件表面防腐处理应符合下
9.4.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结构件表面防腐处理应符合下 列规定:
2涂料涂装防腐应符合下列要
3)框架构件表面防腐涂装应在构件加工完成、检验合格 后进行。表面防腐涂装后的构件再次加工时,应对加 工面重新进行防腐处理。 3采用镀锌和静电粉末喷涂作涂装时,锌层的平均厚度不 应小于70μm水利标准,静电粉末涂层厚度不应小于80μm。 4镀锌钢板制作的框架,焊道、制孔及断料边缘等部位必 须进行打磨和局部抛光除锈,并应在涂装前做补锌处理
9.5.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装前,必须做好对地上、地下管 线的了解和保护工作,安装位置与现有管线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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