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838-2021 城市综合管廊消防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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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 838-2021 城市综合管廊消防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2. 0. 7 通风区间
综合管廊舱室火灾扑火后,将舱室内残留的火灾烟气排至 ·2·
.0.9:滑防系统实体灰灭模以试验 fullscalefiretestonau tomaticfiresystem 模拟应用现场的空间条件和火灾特性 取样标准,针对实际保护对象进 行的实体火灾探测试验和自动灭火试验
tomatic fire system
tomatic fire system
3.0.1综合管廊的舱室内、人员出人口、逃生通道及口部、消防控 制室、变配电室等处应设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的有关规定。
3.0.2综合管廊的消防控制室应与监控中心合并设置,宜设置于
电面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 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有关规定
3.0.4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和通信光缆敷设在综合管廊舱
的位置应相互错开,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推 ;线缆敷设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 0217、《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燃耐火线缆;当采用阻燃耐火线缆时,应全线敷设于采取防火保护 措施的金属导管、封闭式金属槽盒中。消防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城市综合 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4.1.1 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 结构。
地下或半地下的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4.1.3综合管廊内的支吊架、桥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2.1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 火隔墙进行分隔,分隔间距不应大于200m。 4.2.2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1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通过防火门监控系统自行关闭 和反馈信号; 2 防火门应能从门的正反两侧手动开启; 3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4 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有关规 定。
4.2.4附设在地下附属功能用房内的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
4.3.1管线贯穿管廊舱室隔墙、防火分隔部位处,应采用
4.3.2防火封堵宜采用火灾时对电缆和管道不产生腐蚀和损
的低烟无卤材料或组件,材料或组件的耐火极限应按照实际工 的安装形式进行测定,耐火性能和其他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的有关规定。当实际工况比现行国 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规定的试验条件恶劣时,应经专 的试验和论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4.3.3管道贯穿部位的防火封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为金属等不燃材质时,贯穿部位的间隙宜采用具有一 定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2贯穿部位的管道保温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 料; 3塑料管道贯穿部位的间隙应采用填塞防火封堵材料与覆 盖防火板等方式进行封堵,并应在贯穿部位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 止火蔓延的措施,
4.3.4电力电缆贯穿部位的防火封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
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封闭式电缆线槽还
4.3.5管廊舱室隔墙和防火分隔构件上除贯穿部位外的其余各
处缝隙,应根据防火分隔构件类型、缝隙位置、缝隙伸缩率、缝隙宽 度和深度以及环境温度、湿度条件等具体情况,选用相适应的防火 封堵材料进行封堵,且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构 件的耐火极限。
5.1.1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报警区域及探测区 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综合管廊的规模和管理模式,宜选择集中报警系统或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2报警区域宜按照综合管廊通风区间进行划分; 3电力电缆舱室火灾探测区域应按电力电缆接头区或其他 区城进行划分
5.1.2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管廊统一管理平台联
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的有关 规定。
5.2.1电力电缆接头区应设置复合型图像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 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或分布定 位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非电力电缆接头区域宜设置复合型图 象火灾探测器。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并显 示火灾探测器的感知信息。
5.2.2电力电缆接头区设置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响应时间与定
表5.2.2火灾探测器的报响应时间与定位性能参数
5.2.3电力电缆接头区设置的复合型图像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 径不应大于50m。
5.2.4电力电缆接头区的分布定位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
5.2.5用于电力电缆接头的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选
光栅光纤测温式或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光栅光纤测 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直接设置在电力电缆接头的表面。电 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接收并显示电气火灾探测器的感知信息。
5.3.1电力电缆接头区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与局部应用灭火装置 的启动,应由复合型图像火灾探测器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或分 布定位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组合报警信号作为联动触发信 号
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触发信号,联动切换视频安防监控
警区域任意两只火灾探测器组合信号或由任意一只火灾探
警区域任意两只火灾探测器组合信号或由任意一只火灾探测器和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组合信号作为联动触发信号进行自动关闭。
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通风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 技术标准》GB/T51274的有关规定。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 标准》GB51309的有关规定
6.1.1电力电缆接头区应设置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与局部应用灭
6.1.1电力电缆接头区应设置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与局部应用灭 火装置,灭火系统宜选择细水雾灭火系统或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 统,灭火装置宜选择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或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5.1.2综合管廊设置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与灭火装置时,一个电力 电缆接头区应划分为一个灭火分区
6.2.1电力电缆接头区应设置局部应用、泵组式开式细水雾
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安装高度、 工作压力等设计参数,应按本规程附录A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 定,并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2灭火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10min。 3灭火系统的喷雾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W=q/S: S,=JXB q=KV10P
中:W一一一喷雾强度[L/(min·m)]; q—喷头的设计流量(L/min); S,一喷头的保护面积(m); J一一喷头的布置间距(m),依据本规程附录A实体火灾模 拟试验数据; B一喷头的保护宽度(m),即喷头距电缆支架墙面的两 倍,依据本规程附录A实体火灾模拟试验数据; K一喷头流量系数; P一一喷头设计工作压力(MPa),依据本规程附录A实体 火灾模拟试验数据。 4灭火系统的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WxS S=AXB
1高压电力电缆的三个相邻电缆接头区宜配置一套系统,每 个电缆接头区的喷头数量不应少于2只: 2其他电力电缆的每个电缆接头区宜配置一套系统,喷头数 量不应少于2只; 3喷头应设置在电缆支架外侧的舱顶,喷口应朝向电力电缆 接头部位。
6.3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6.3.1电力电缆接头区应设置局部应用预混合压缩空气泡沫灭 火系统,灭火系统应包括A类泡沫混合液储罐、压缩气瓶、混合 室、软管、喷头和启动组件。
6.3.1电力电缆接头区应设置局部应用预混合压缩空气泡沫灭 火系统,灭火系统应包括A类泡沫混合液储罐、压缩气瓶、混合 室、软管、喷头和启动组件。 6.3.2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喷射强度、喷头的泡 沫混合液流量、安装高度和布置间距等设计参数应按本规程附录
1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喷射强度、喷头的 未混合液流量、安装高度和布置间距等设计参数应按本规程附 A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并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2灭火系统的设计持续喷射压缩空气泡沫时间不应小于 2min。 3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喷射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拟试验数据; B一一喷头的保护宽度(m),即喷头距电缆支架墙面的2 倍,依据本规程附录A实体火灾模拟试验数据。 4 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WXS S=AXB
式中:Q一一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L/min); W泡沫混合液喷射强度[L/(min·m)] S一灭火系统的保护面积(m); A一电力电缆接头区的长度(m); B一一喷头的保护宽度(m)。 5灭火系统的计算喷头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一 灭火系统的计算喷头数: Q—一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L/min);
1一个电力电缆接头区应配置一套系统; 2压缩空气泡沫喷头的数量不应少于2只; 3喷头应设置在电缆支架外侧的舱顶; 4喷口应朝向电力电缆接头部位,
6.4超细王粉灭火装置
5.4.1电力电缆接头区应设置局部应用贮压式或非贮压式超细 干粉灭火装置。
1设计参数应按本规程附录A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且灭火设计强度不应小于0.14kg/(s·m)。 2灭火设计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D=M/S,Xt S,=JXB
M=DXSXt S=AXB
6.4.3电力电缆接头区内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应符合
1每个电力电缆接头区宜配置灭火装置数量不应少于2台, 且每台灭火装置的灭火剂填装量不应小于4kg; 2灭火装置应设置在电缆支架外侧的舱顶,布置间距不宜大 于2.5m,喷口应朝向电力电缆接头部位; 3每个电力电缆接头区宜配置一个联动组件
6.5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6.5.1电力电缆接头区应设置局部应用非限温型热气溶胶火火 装置。
6.5.1电力电缆接头区应设置局部应用非限温型热气溶胶灭火
1设计参数应按本规程附录A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且灭火设计强度不应小于0.018kg/(s·m)。
D=M/S,Xt S1=JXB 度[kg/(s : m)];
M,一一单台灭火装置灭火剂的填装量(kg); S,一一单台灭火装置的保护面积(m); J一灭火装置的布置间距(m),依据本规程附录A实体火 灾模拟试验数据; B一一灭火装置的保护宽度(m),即灭火装置距电缆支架墙 面距离的两倍,依据本规程附录A实体火灾模拟试 验数据; t一一喷射时间(s),依据本规程附录A实体火灾模拟试验 数据。 3热气溶胶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M=DXSXt S=AXB
6.5.3电力电缆接头区灭火装置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个电力电缆接头区配置的灭火装置数量不应少于2台,且每台灭火装置的灭火剂填装量不应小于3kg;2灭火装置应设置在电缆支架外侧的舱顶,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m,喷口应朝向电力电缆接头部位:3每个电力电缆接头区应宜配置一个联动组件。·16·
7.1.1综合管廊舱室沿纵向设有实体防火分隔时,每个纵向防火 分隔区域宜作为一个通风区间。 7.1.2综合管廊电力电缆舱室应设置火灾后排烟设施,且宜与事 故通风设施共用设备。
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标音争信流发实本 分隔时,机械排风口与自然进风口宜对称布置;无实体防火分隔 时,机械排风口与自然进风口宜交替布置。 7.2.2综合管廊外部进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宜小于 10m;当不足1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且高差不得小于5m。 7.2.3综合管廊外部通风口的设置应高于城市防洪标准水位,并 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7.2.4关然气管道舱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且通风系统管道应设 置止回阀和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7.3.1火灾扑灭后应在着火通风区间的环境温度降至70℃ 下时启动火灾后排烟。
7.3.1火灾扑灭后应在着火通风区间的环境温度降至70℃及以
7.3.2正常通风时,机械送风口风速不宜超过5m/s,自
不宜超过10m/s。
不宜超过10m/s。 7.3.3有人员停留且与综合管廊舱室相连的监控中心用房应设 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与其他相邻舱室的压差应为25Pa~30Pa。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充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7.3.4对于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机房内不得设置用
8.1.1施工前应编制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方案。施工方应 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 制度。工程施工前,应对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 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8.1.2通风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 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8.1.3综合管廊消防设备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 标准》GB51354的有关规定。
8.2.1防火封堵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 用技术标准》GB/T51410的有关规定。 8.2.2电力电缆防火封堵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和《电力工程 电缆防火封堵施工工艺导则》DL/T5707的有关规定。
8.2.1防火封堵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
8.3.1消防系统的调试和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 理等单位实施,并应由施工单位提供验收申请报告、设计施工图, 调试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8.3.2消防系统施工前应按本规程附录A的内容提供消险
实体火灾模拟试验报告。
试。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试。调试应其备下列条件: 1各系统及组件已安装到位,安装中需要进行的检验、试验 已完成; 2各系统及组件施工安装质量合格; 3各消防用电设备应供电正常,不得采用施工临时用电。 8.3.4系统调试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实施,并应在调试完成后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填写调试报告。 8.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的有关规定。 8.3.6自动灭火系统与灭火装置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气体灭火 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和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
附录A城市综合管廊消防系统
A.1.1模拟试验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验用综合管廊电力电缆舱应为纵向一端敬开的非封闭 空间,宽度不宜小于2.8m、高度不宜小于4m; 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试验长度不宜小于15m,局部应用 灭火装置、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分布定位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 器的试验长度不宜小于10m,复合型图像火探测器的试验长度 不宜小于100m; 3试验舱内一侧应设有6层电缆支架,每层间隔宜为 550mm、支架宽度宜为800mm,支架底层距地面应为400mm。 A.1.2模拟火灾模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电缆支架底层应布置3根220kV外径150mm或火灾 荷载类同的非阻燃外护套高压电力电缆,并应在该层上方各层设 置与电力电缆相似的阻挡物。试验用电缆每根长度宜为800mm, 在电缆表面应设置1只热电偶; 2在电缆支架底层试验用电缆正下方的地面,应设置引燃用 油盘。火灾探测器试验、灭火系统与灭火装置保护宽度灭火试验 应使用尺寸为300mm×300mm×100mm的油盘;灭火系统与灭 火装置局部应用灭火试验应使用尺寸为500mm×500mm× 100mm的油盘,燃料应采用汽油。
A.2灭火系统与灭火装置试验
A.2.1 保护宽度灭火试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护宽度灭火试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应将2只细水雾喷头、2只压缩空气
泡沫喷头、2台超细干粉灭火装置、2台非限温型热气溶胶灭火装 置水库标准规范范本,设置在电缆支架外侧试验用电缆两边的舱顶,喷口应朝向地 面,分别进行保护宽度灭火试验; 2点燃油盘且预燃2min后,应手动启动灭火系统与灭火装 置,观察灭火剂喷放及灭火情况,并记录细水雾喷头前的工作压 力、压缩空气泡喷头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灭火时间和保护宽度等试 验数据。
置,设置在电缆支架外侧试验用电缆两边的舱顶,喷口应朝向地 面,分别进行保护宽度灭火试验; 2点燃油盘且预燃2min后,应手动启动灭火系统与灭火装 置,观察灭火剂喷放及灭火情况,并记录细水雾喷头前的工作压 力、压缩空气泡喷头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灭火时间和保护宽度等试 验数据。 A.2.2局部应用灭火试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应将2只细水雾喷头、2只压缩空气 泡沫喷头、2台超细干粉灭火装置、2台非限温型热气溶胶灭火装 置,设置在电缆支架外侧试验用电缆两边的舱顶,喷口应朝向电缆 支架的底层,分别进行局部应用灭火试验; 2点燃油盘且预燃2min后,应手动启动灭火系统与灭火装 置,观察灭火情况,并记录细水雾喷头前的工作压力、压缩空气泡 沫喷头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灭火时间和热电偶温度曲线等试验数 据。 A.2.3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细水雾灭火系统从喷出细水雾至灭火的时间不应大于 5min,灭火后应无复燃现象; 2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从喷出压缩空气泡沫至灭火的时 间不应大于1min,灭火后应无复燃现象; 3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和非限温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应在喷 射结束后扑灭明火,且5min后应无复燃现象。 A.3火灾探测器试验 达度声频
A.3.1试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应将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分布定位 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设置在试验用电缆上方的舱 顶,将复合型图像火灾探测器及背景光源设置在试验舱的顶部,探
测器距试验用电缆的距离应为50m混凝土标准规范范本,分别进行火灾探测器试验; 2点燃油盘且引燃电缆后,观察探测器的报警情况,并记录 报响应时间定位偏差和定位精度等试验数据
A.3. 2 试验结果应符合下
1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分布定位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的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分布定位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的纵向定位偏差不应天于土0.5m; 2复合型图像火灾探测器,报警响应时间,感火焰不应大于 30s,感烟不应大于60s;纵向定位精度不应大于土1.5m,横向定位 精度不应大于±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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