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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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1根据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要求和建设单位特殊需要,工程监理单位为满 足规章要求和特殊需要而增加的施工阶段工程监理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并另取相 关费用,以确保工程监理实际工作满足有关需要。 5.3.2本标准已考虑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信息化管理,提升监理工作方 去和手段,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BIM技术等,建立工程监理单位技术后台 支撑和多方协同信息化系统,发挥信息管理系统的调配功能,提升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 源服务效率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2.0.1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或经 齐组织。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更不 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应该成为客观公平的第三方。 2.0.2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 建设单位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均属于相关服务。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中一项、多项或全部服 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0.3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具有技术、经济、法务和行政管理特征。本标准确定,对于 有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经过行业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一级注册人 员,也可担任本专业(注册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过行业组织的监理 业务培训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二级注册人员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 可担任本专业三级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一、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 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台 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监理员岗位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3.0.4工程监理单位更换、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并做好交接 工作,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0.5本标准中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是基于正常合理施工工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 施工高峰期的状况而规定。对于非正常合理施工工期、非施工高峰期的,可由工程监理 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或通过协商议定,调整本标准人员配置数量。 3.0.6项目监理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是一种法定附随义务,本标准配置人员数量时 已经考虑到安全管理是项目监理机构每位人员的应尽义务。若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 需要增加配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专职工作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可与建设单位协商议 定增加相关工作报酬。其服务酬金可在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由工程监理单位与建 设单位协商议定。 3.0.7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类别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由各行业专 业协会结合各类工程性质、特点和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发布本专业团体标准,也可参照本 标准的相近专业使用。 3.0.8项目前期阶段、工程准备阶段及项目运营阶段工作内容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前期阶段包含投资机会研究、项目策划、规划咨询、可行性研究等内容;准备阶段包含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设手续办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跟踪审计等内容;运营阶 段包含物业培训、运维技术咨询、项目后评价等内容

    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4.1.1本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涉及种类较多,建筑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存 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性也会带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不同,工程监理单位应 在保证全面履行监理规范规定职责前提下,可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房屋建筑工程特点, 施工单位自身实力、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状况等进行调整配置

    4.2.1本标准是按照一次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而制定的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配置标准,综合考虑了不同基础、主体结构形式,不同施工阶段(基础阶段、主体结 构阶段、装饰装修阶段)等人员数量和专业岗位上配置的差异性,若分期开发建设的住 宅小区,人员配置可按分期开发面积采用本标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各地可根据工 程项目具体情况和地方有关建设行政部门规定进行调整。 本标准中住宅工程是指:住宅小区建筑面积6万m以下、单项工程14层以下;住 宅小区6万m以上12万m以下、单项工程14层以上28层以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 12万m以上、单项工程28层以上的住宅类建设工程

    4.3.1本标准中一般公共建筑(1)是指建筑层数14层以下、单栋建筑面积1方m以下; 建筑层数14层以上28层以下、单栋建筑面积1万m以上3万m以下;建筑层数28层以上、 单栋建筑面积3万m?以上的如办公楼、写字楼、宾馆、酒店、教学实验楼、文化体育场馆、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艺术馆、会展中心、医疗建筑及大中型商业综合体等。

    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II)

    钢管标准4.4.1一般公共建筑(Il)是指跨度小于24m;24m到36m;36m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 多层工业建筑和仓储类建筑工程。不包含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处于恶劣环境下(如 多尘、潮湿、高温或有蒸汽、震动、烟雾、酸碱腐蚀性气体、有辐射性物质)生产厂房等。

    5.1.1项目监理机构是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 织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代表工程监理单位全面 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符合本标准规 定的其他工程类人员。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项 目总监理工程师责任的落实不免除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 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 5.1.2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层面系列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成立技术支持 资源保障、管理服务等职能部门,配备必要的各类管理人员,构建工程监理信息化管理 系统,为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履职尽责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企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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