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宁建消防字[2021]92号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3月22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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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宁建消防字[2021]92号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3月22日)
2.5.1建筑功能未改变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消防车道、救援场地; 3疏散楼梯总净宽度; 4消防水泵房位置; 5消防电梯停靠楼层;
电气标准规范范本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
6建筑原防烟系统,改造后继续使用的原排烟竖井。 2.5.2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的,应在防火 间距不足的改造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窗等防火加强措 施。
2.5.3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执行现行标
2.6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2.6.1建筑局部改造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 2.6.2改造区域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所用材料、供电电源及消防 线路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2.7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表2.7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可执行原标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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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造与灭火救援设施改造可行收
3.1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有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影剧院、礼堂。增加这些功能时,应通过可 行性研究分析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条件和可能性,不具备条件 的不得增设上述功能
3.2.1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32m的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在24m以上 部分任一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楼层设置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 金融功能时变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要求增设消防电梯;在5层及以上建 筑内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求增设消防电梯, 3.2.2现行标准要求消防电梯到达建筑全部楼层(含地下),原消防电梯 改造时可适用原标准。局部改造时增加消防电梯难以实现,宜对建筑进行 整体改造。
不同功能建筑的疏散距离要求不同,将疏散距离要求低的功能改为疏 散距离要求高的功能(如办公改教学、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时,平 面布置应注意疏散距离能否满足要求。
防火分区的划分、布置涉及建筑耐火等级、疏散楼梯、疏散距离、灭 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和排烟系统。整体改造时应根据建筑耐 火等级、改造后的功能,按现行标准划分:局部改造时不宜改变原防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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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需要改变原防火分区的,防火分区的划分和其他配套设施应执行现行 标准。
3.5.1疏散楼梯间形式有散开式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一类 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都设有防烟楼梯间,功能变 化不会导致楼梯间形式发生变化
3.5.2建筑高度超过24m、不超过32m的原有建筑一般设有封闭楼梯间。 在其中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等,需要将封闭楼梯间改为防烟楼梯间并 增设防烟前室。局部改造时,需要考虑原封闭楼梯间是否符合防烟楼梯间 相关要求、改造层是否具备增设防烟前室条件。 3.5.3设开式楼梯间的建筑增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 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商店、图书馆、展览、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 能”时要求将散开式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要求各层封闭, 仅进行局部改造难以实现。
3.5.4除疏散楼梯间形式外,部分功能变化还会导致总疏散净宽度不能满 足要求。按现行标准使用人数面积指标统计,人员密度从低到高基本为办 公、旅馆客房、宿舍、老年人照料设施、教育培训、餐饮、歌舞娱乐游艺 商店。原建筑总疏散净宽度能否满足改建后的功能变化要求,建议通过计 算确定。
3.5.5现行标准对二、三层“每百人疏散楼梯宽度”要求变化较大,对于 功能未发生变化的改造,楼梯宽度计算可适用原标准,其他改造应执行现 行标准。
3.6消防救援窗和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
3.6.1消防救援窗是现行标准新增要求,它对火灾救援有重要作
3.6.1消防救援窗是现行标准新增要求,它对火灾救援有重要作用,改造
范围内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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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应执行现行标准。 3.6.2属于功能发生变化的整体改造,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应执行现行 标准,其他类型改造可适用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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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在“不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5000m、不超过10000m的办公楼、教 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中增设“展览、商店、旅馆、 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功能时,要求增设消火栓系统。 4.1.2标准要求设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所有场所(不能用水扑救的除外)都 要设消火栓保护。考虑局部改造无权改造其他使用楼层(非改造部分)的 实际情况,允许仅在改造层增设,
4.2新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1多层建筑增设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医疗设施、幼儿园、老年 人照料设施,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增设商店,新增回风道(管) 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需要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2考虑建筑局部改造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难度,推荐使用自动喷 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 设计流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设 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不能满足时,应按《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 (GB50084)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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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新增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包括原消火栓系统用水量 满足要求的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增加消防水量都要求增加消防 水池储水量。
4.4.1由于标准要求变化,现行标准规定“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 地下楼层”,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改造难以实现, 可适用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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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准防烟系统机械送风竖井的材质要求和风量都发生了较大变 化,改造难度大,故防烟系统可适用原标准,
现行标准对排烟竖并的材质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排烟竖并的改造难 度大,可采用下列措施 1原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局部改造或功能未改变的整体 改造排烟可接入原排烟竖井,原排烟竖井可适用原标准。 2原竖向排烟系统排烟量不能满足改造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采用其 他排烟方式。
1.1电源及消防线路改造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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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受功能变化影响,部分多层建筑需要将三级负荷改为二级负荷,部 分高层建筑需要将二级负荷改为一级负荷。 5.1.3申请备用市政电源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 组、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源,
5.1.3申请备用市政电源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 组、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源,
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系统,当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时,应设独立系统。独立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改造区域内合适 位置,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班场所,值班场所内设置声光报警器; 2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在值班室 内(24h值班)。 5.2.2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禾 评估,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对于已淘汰产品或不支持扩展的产品, 应在原系统处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区域报警控制器 应选用联动控制型),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 通讯。
评估,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对于已淘汰产品或不支持扩展的产品, 应在原系统处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区域报警控制器 应选用联动控制型),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 通讯。
5.2.3当执行原标准时,如原建筑无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设
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相关要求时,上述系统可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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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由于原消防箱内的报警按钮有启动消防泵和火灾报警两项功能,局 部改造应予以保留。 5.3.2、改造区域设有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 时,优先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海洋标准,不具备条件时可在相关联的部位设置 火灾联动装置进行联动控制。
5.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原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集中控制系统的应执行现行标 准;原建筑不是采用集中控制系统的,可仅改造区域和本层与改造区域相 关联的疏散走道、楼梯按现行标准改造(含更换)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装置。
现行标准供、配电电缆阻燃要求变化较大,改造难度不大,应执行现 行标准,
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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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筑设计或最后一次改造设计审查(设计备案)时执行的国家工程 建设技术标准;施工图审查制度执行前设计的或施工图审查制度执行后不 需要经过施工图审查的评定标准,指原设计文件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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