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沈阳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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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沈阳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3月)

    4.3.1既有建筑改造范围内消防救援窗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4.3.2既有建筑改造因改变建筑功能变为一类高层时,应按照现行标准要求设置 消防电梯;在既有建筑5层及以上楼层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时按照现行标准要求设 置消防电梯。 4.3.3既有建筑改造时,原消防电梯未能到达地下室的可以按原有标准执行。 4.3.4建筑局部改造时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满足“不应小于2.4m”要求,且不 具备改造条件时可执行原有标准,前室面积宜适当加大

    4.4.1既有建筑改造时,对改造部位的结构构件需要判定其防火性能,未达到现行 标准要求的需要进行防火处理。当钢筋或钢构件的保护层厚度不满足防火要求时 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建筑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满足防火要求。 4.4.2对既有建筑的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或改造时,应按现行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 和耐火极限要求进行下列防火保护设计: 1当采用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对预应力拉杆、锚具、 垫板、撑杆、缀板及各种紧固件的外露表面进行防火保护设计; 2当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料加固法或采用绕丝加固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 时,应对纤维复合材料或钢丝进行防火保护设计; 3加固或改造时,各种新增的钢构件、外包的型钢、粘贴的钢板、螺栓、锚 栓的外露表面应进行耐火保护

    4.5.1无外墙保温层的既有建筑改造,如需增设外墙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 应执行现行标准。 4.5.2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局部改造,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 能等级可适用原有标准。 4.5.3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 标准。 4.5.3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部位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 执行现行标准。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儿童活动场所外不满 足现行标准要求且存在改造困难时应在外墙开口部位增设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窗。

    4.5.1无外墙保温层的既有建筑改造,如需增设外墙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 应执行现行标准。 4.5.2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局部改造,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 能等级可适用原有标准。 4.5.3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 标准。 1.5.3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部位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 执行现行标准。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儿童活动场所外不满 足现行标准要求且存在改造困难时应在外墙开口部位增设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O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窗。

    二建标准规范范本5.1.1既有建筑各类改造中给水排水专业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当整体改造功能未发生变化时,消防水池、 水泵房位置、水池有效容积计算方式可不变,但应保证火灾时消防水泵房便于进 入); 2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执行5.2节5.5节具体内容; 3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及建筑内部装修可执行原有标准。 5.1.2既有建筑各类改造消防给水详见表5.1.2的规定

    表5.1.2既有建筑改造消防给水一览表

    注:消防设施设置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整体功能情况按国家现 5.1.3既有建筑改造灭火器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5.2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5.2.1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当消防 水池容量增加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下列解决措施: 1提供既有建筑周边符合可利用条件的室外消火栓,折减室外消防用水量, 最多折减15L/s; 2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及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继续使 用原有的消防水池,水池容积计算方式和要求可适用原标准规定; 3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与改造建筑间可通行距离小于150m,且两个产权 单位或两个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有授权使用协议的,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可作为备用 消防水源,改造建筑消防水池储存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根据相邻消防水池的供水 能力、取水条件等因素适当折减。 5.2.2既有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新增消火栓或自动喷水系统时,原有建筑无消防水 也泵房,但必须增加时,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 能满足消防水量要求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经计算,不应小于100m,当仅有消 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

    行现行标准; 5.3.4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或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原消防水泵房设 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改造确有困难时,消防水池和泵房位置可不改变。 5.3.5按现行标准要求消防水池需设置消防车取水口,当设置确有困难时,应增 设消防专用取水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专用取水泵应设在消防泵房内,并应设置备用泵,取水口应设置在建 筑外墙上或地下,并应有明显的标识和直接启泵按钮: 2专用水泵吸水管宜独立从消防水池引出,不宜在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引出管 线进行吸水;当消防水泵有两条吸水管线时,可以在吸水干管上连接专用水泵吸 水管线。不得用室外消火栓泵代替专用水泵; 3取水口应同时设有DN65、DN100两种口径,设置位置应满足消防车停靠要 求; 4消防控制室的手动控制盘应能直接启动消防专用取水泵并接收其反馈信 号。 5消防专用取水泵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内,当原消防水泵房条件受限不能增 设时,应尽量靠近原泵房设置专用取水泵的泵房; 5.3.6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高位消防水箱容积不超过36m的按现 行标准执行,超过36m且结构加固确有困难时,改造后允许按36m设计。 5.3.7既有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新增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时,若原多层建筑 无消防水箱,当层数不超过2层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m的公共建筑和其他 重要建筑以及其他多层建筑,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需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 形式,应设稳压泵和气压罐,确保火灾时系统动作。

    5.4.1建筑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增加消火栓系统的范围:在“不超过5层或体 积大于5000m、不超过10000m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 民用建筑”中增设“展览、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大中型幼儿园 和图书馆、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等用房”功能时,要求增设 消火栓系统。当建筑体积不满足设置消火栓的条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5.4.2既有建筑改造按现行标准要求需在改造区域设有消火栓系统时,消火栓设

    5.4.2既有建筑改造按现行标准要求需在改造区域设有消火栓系统时,消火栓设

    置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当局部改造无法改造其他使用楼层或区域,允许仅在改 造层或改造区域内增设消火栓灭火系统

    5.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局部应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

    1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 2保护区域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 3设置场所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I级

    6.1.1既有建筑改造供热、通风、空调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1.2改造部分继续使用的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原机械排烟系统,设置的加压 送风机、排烟风机均应考虑安全可靠措施。 6.1.3加压送风机、机械排烟系统的补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 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 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 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2.1既有建筑改造新增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2.2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防烟系统可如下设置: 1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防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2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3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防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4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防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5建筑内部装修,防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6.3.1既有建筑改造新增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3.2改造后的机械排烟系统不宜接入原排烟系统。 6.3.3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排烟系统可如下设置: 1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符合现行 标准的的机械排烟量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2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3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4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符合现行标

    准的的机械排烟量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5建筑内部装修的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7.1.1既有建筑改造的电气消防设计应在第3.2节通用要求的指导下进行。 7.1.2既有建筑改造电气消防设计原则上应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现行标准 确有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参照表7.1.2执行,并不得降低建成时的 消防安全标准

    表7.1.2既有建筑改造电气消防设计执行标准

    7.1.3建筑整体改造的电气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7.1.4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的电气消防设计所用材料应执行现行 标准。 7.1.5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参照表7.1.5及本指南第7.3、7.5节的相关条文执行。

    .5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可执行原标准的情

    供配电系统型式和控制方式

    7.1.6建筑内部装修电气消防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50222 7.1.7当改造项目受条件限制,设置有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无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2.1改造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应依据改造后的消防设施按现行标准确定, 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 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 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 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7.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系统,当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根据 需要设独立系统。独立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改造区域内的适当位置, 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班场所,值班场所内设置声光警报器: 2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可设置在值班室内(24h 值班)。 7.2.3既有建筑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 评估,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 7.2.4对于已淘汰产品或不支持扩展的产品,应在原系统处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有 联动控制要求时,区域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 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7.2.5按现行标准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建筑物,可仅在改造区域设置消防设 备电源监控点,消防电源监控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本要点第7.2.1条第2款中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主机所在的值班室内

    7.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7.3.1消火栓按钮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的功能,局部改造时可予以保留。 7.3.2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消 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 警阀压力开关作为触发信号直接启动消火栓泵。 7.3.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湿式或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 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的影响;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 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 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3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 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7.3.4改造区域设有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时,优先 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采用自带火灾探测器 接口的控制箱直接进行联动控制。 7.3.5因建筑改造新增及变更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设备的消防联 动控制,应执行现行标准

    7.4.1原建筑物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改造部分的电气火灾探测器可接入原系统。 7.4.2原建筑物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可仅针对改造区域的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器可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本指南7.2.1条第2款火 灾报警系统主机所在的值班室内。 7.4.3当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时,可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 用编码模块接入方式,并应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有所区别

    7.5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7.5.1原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末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可仅在改造 区域和本层与改造区域相关联的疏散走道、楼梯按现行标准改造(含更换)消防应 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装置。 7.5.2原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可仅在改造区域 及相关疏散通道执行现行标准。 7.5.3消防照明灯具的点亮应由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 7.5.4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 疏散口的内侧上方,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O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在 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O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设置,采用顶装方式时,底边 距地宜为2.0m~2.5m

    7.6.1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整体功能情况按现行标准确定,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 7.6.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手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线线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蓄电池组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7.6.3因建筑改造新增及变更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设备的配电, 应执行现行标准

    7.7.1改造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现行标准火灾时连 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要求。 7.7.2消防配电线路选择与敷设,应满足现行标准对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 的要求。 7.7.3改造区域的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选择应满足现行标准中的相应燃烧性 能等级的要求。 7.7.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 属封闭线槽保护;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 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7.7.5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 敷设时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 护措施。

    附录 A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表A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9消防电梯(包括停靠首层或到达地下室各层)10 独立安全出口11避难层12 消防控制室13防火门14防火卷帘15消防救援窗16楼梯间顶部固定窗、开窗面积17结构安全性(包括钢构件的防火涂料、木构件的防火处理及混凝土构件保护层)18消火栓系统1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其他灭火系统20消防用水量21消防水泵房、高位消防水箱22防烟系统23排烟系统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5消防联动控制系统2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27消防应急照明系统28消防电源29消防相关线缆依据《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该改造项目消防安全评估结论为:口可行口不可行建设单位(盖章):消防评估单位(公章):评估结论年月日年月日20

    注:1建筑高度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条文规定的建筑高度;: 2图纸、批件、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注:1建筑高度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条文规定的建筑高度; 2图纸、批件、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1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南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人孔标准,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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