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1889-2021 站城一体化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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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11/1889-2021  站城一体化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4.1.2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及主变电站、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设施,不宜与城市民 航值机厅、候车厅、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厅或站台、商店营业厅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贴临或上下布置, 确有困难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4.1.3轨道交通车站的地下站台区内不应布置商业设施。在交通设施的其他公共区、换乘厅或共用站厅、 城市通廊等内不宜布置商业设施;确需布置时,共用站厅内商业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的规 定,换乘厅、城市通廊和交通设施的其他公共区内商业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规定。 4.1.4在交通设施的公共区、换乘厅或共用站厅、城市通廊内的防火分隔宜采用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当 防火分隔处一侧6m范围内设置中庭或仅用于人员通行的区域,并采用防火玻璃墙或防火卷帘替代防火 墙或防火隔墙时,防火玻璃墙和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替代部位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 且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防火玻璃墙和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第 4.2.2条和第4.3.1条的规定。 4.1.5在城市民航值机厅公共区、车站候车厅内的乘客等候区和出站厅、换乘厅或共用站厅等公共区内 宜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其中确难以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的区域,可采用防火隔离带等分 隔成多个区域。防火隔离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火隔离带任一侧的设计火灾规模不大于5MW时,隔离带的宽度不应小于6m;当防火隔离 带任一侧的设计火灾规模大于5MW时,隔离带的宽度不应小于9m; 2对于净空高度不大于9m的场所,应在防火隔离带上方设置挡烟垂壁,挡垂壁的深度不宜小于 该区域室内净空高度的0.3倍;对于净空高度大于9m的场所,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3防火隔离带的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标志,隔离带内不应布置任何物体。

    4.2不同功能设施的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4.2.1站城一体化工程中不同功能设施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隔间、走道或通道、连廊、下沉广场等 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楼板分隔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 2当上、下楼层间采用中庭等开口连通时饲养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的规定; 3当采用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时,应沿分隔界面设置两道分别由不同功能设施控制的防火卷帘,防 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在防火卷帘附近应增设净宽度不小于0.90m的逃生门,门应采用甲级 防火门。城市通廊和集中商业与车站或城市民航值机厅之间,同一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帘设置总宽度 不应大于20m;车站的公共区之间、车站与换乘通道或换乘厅之间,同一防火分隔部位防火卷帘的设置 总宽度不宜大干20m

    4.2.6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开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4.2.7不同功能设施间设置连廊时,应在连廊与相邻设施的连通口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用于交通设施 中人员疏散的连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廊内的火灾荷载密度应小于或等于20MJ/m; 2连廊的开放时间应至少与所连接交通设施的运营时间同步; 3在连廊通向交通设施的出入口处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防 火卷帘旁应设置净宽度等于或大于0.90m的甲级防火门,且不应小于设计疏散宽度: 4连廊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应小于或等于50m。 4.2.8地铁车站的换乘厅或共用站厅、地铁车站站厅与公交或出租候车厅等的共用站厅之间,宜采用防 火墙进行分隔;当未按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乘厅或共用站厅用作地铁站台的疏散安全区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及现行国家标准《地 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有关站台通过站厅疏散时对站厅的规定; 2换乘厅或共用站厅不用作地铁站台的疏散安全区,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或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等与地铁站台分隔时,换乘厅内如设置商业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的 规定; 3换乘厅或共用站厅内的人员疏散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0.11条的规定。 4.2.9车站利用开向换乘通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该换乘通道不符合自然排烟要求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换乘通道应设置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2换乘通道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3换乘通道内任一点直通室外的疏散距离应小于或等于50m; 4换乘通道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车站其他区域分隔。 4.2.10地铁车站的出入口通道不宜与集中商业等城市其他功能设施直接连通;确需连通处,应设置防火 隔间或下沉广场。 4.2.11汽车库与其他功能及城市通廊、换乘通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在汽车库内设置出租车、公 交车、长途车等的候车区、到达区时,候车区或到达区与乘客上下客区、机动车停车区或蓄车区之间应 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宜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当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防火分隔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采用防火玻璃墙时,防火玻璃墙的耐火极限应等于或大于3.00h。防火玻璃隔墙宜采用A类防火 玻璃;当采用C类防火玻璃时,宜采用夹胶防火玻璃,并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进行保护 2采用防火卷帘时,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大于等或等于3.00h,设置宽度不应大于20m。 4.2.12在汽车库内或汽车库与其他功能设施之间设置贯通多个楼层的通风采光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他功能区域与通风采光井之间应采取防烟分隔措施; 2当通风采光井的开口最小宽度小于10m时,通风采光井与其他楼层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通风采光井可作为汽车库的自然排烟口。

    4.3同一功能设施内的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4.3.1除在地铁车站公共区内设置的商业设施外,在换乘通道、换乘厅、候车厅和城市通廊内设置商业 没施时,每间餐饮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小于或等于200m,每间其他经营业态商业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小于 或等于100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营业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 2每间建筑面积大于10m?的商业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 于1.00h的顶板与相邻区域或设施分隔;相邻商业设施之间的分隔处应在面向公共区一侧设置宽度不小 于1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业设施面向公共区一侧的部位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玻 璃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设置防火卷帘时,防火卷帘的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3.00h;防火玻璃隔墙宜采用A类防火玻璃;防火玻璃隔墙采用C类防火玻璃时,宜采用 夹胶防火玻璃,并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进行保护 3每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m的商业设施宜设置围护结构,且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当不设置耐火性围护结构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不符合要求时,相邻商业设施之间应间隔等于或 大于8m; 4换乘通道内商业设施连续布置的总建筑面积宜小于或等于300m,其他区域内商业设施连续布置 的总建筑面积宜小于或等于500m;当大于300m或500m时,应在相邻一侧设置防火墙和宽度等于或 大于8m的间隔 5城市通廊内人行通道的宽度应等于或大于9.0m,商业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应小于城市通廊地面面 积的30%;换乘通道内人行通道的宽度应等于或大于设计通行宽度且应等于或大于6.0m,商业设施的总 建筑面积应小于换乘通道地面面积的10%; 6每间具有封闭围护结构的商业设施内,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2地铁出入口通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地铁车站中用作人员疏散安全区的站厅公共区内不宜设置 商业设施,确需在站厅公共区内设置商业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非付费区内的人员疏散区域外; 2每间商业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小于或等于30m,站厅内设置的商业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应小于或 等于200m,且不宜连续布置;当连续布置时,连续布置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m,且相商业设施 之间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第2款的规定:

    3每间建筑面积大于10m?的商业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 和顶板与公共区及其他区域分隔,商业设施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或宽度不小于 8m的间隔: 4具有围护结构的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每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m的商业设施宜设置围护结构,且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当不设置耐火性围护结构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不符合要求时,相邻商业设施之间应间隔等于或 大于8m; 6人行通道的宽度应等于或大于设计通行宽度且应等于或大于6.0m 4.3.3轨道交通车站在站台与站厅之间设置楼梯、扶梯、申庭等上下楼层的连通口时,火灾时在该连通口 处宜形成逆人员疏散方向且风速等于或大于1.5m/s的气流。当不满足此要求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站厅和站台的疏散设施能使高峰小时一列车的人员及站台上的候车人员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室 内或室外疏散安全区; 2站厅和站台的防烟或排烟系统能使站厅和站台区域内的烟气层在人员的整个疏散过程中维持在 设计清晰层高度以上; 3当站台设置中庭与站厅及其他楼层连通时,申庭与其他楼层之间的连通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 施; 4在站厅层中庭洞口周围的楼地面上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封闭围挡: 5中庭内不应布置任何商业设施或可燃性展示物品; 6轨道交通车站在站台与站厅之间设置的电梯周围应设置不燃性材料围护结构,且竖向电梯的洞口 周围应设置挡烟设施, 4.3.4在站台与站厅之间设置中庭的地下中庭式轨道交通车站,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当轨行区上部与站厅之间有连通的开口并在轨行区的上部设置罩盖时,站台宜设置防烟屏蔽门, 罩盖宜为封闭式结构。罩盖和防烟屏蔽门的耐火完整性均不应低于1.00h; 2防烟屏蔽门的滑动门、固定门、应急门、端门玻璃应采用防火玻璃,且防烟屏蔽门所用电缆的燃 尧性能不应低于B1级,玻璃间及玻璃与框架结构间的密封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膨胀密封件》 GB16807有关防火密封材料的要求: 3当轨行区上部与站厅之间无连通的开口时,站台宜设置屏蔽门。当设置屏蔽门确有困难时,轨行 区应划分防烟分区并设置独立的排烟系统,在站厅与中庭连通的区域应采取防止火灾与烟气蔓延的措施; 4当罩盖和站台屏蔽门的耐火性能或封闭性能不符合要求或不设置不燃性封闭罩盖时,应在站厅与 中庭连通的区域采取防止火灾与烟气蔓延的措施, 4.3.5公交场站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宜集中布置,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隔区域 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宜结合柱网设置,且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内的公交停车位不宜大于3个,除面向车道 则外,防火分隔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防火隔墙应隔断至楼板底或高 出公交车顶棚不小王500mm

    4.3.6交通设施公共区内的办公、后勤和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集中布置且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办公、 后勤和设备用房,宜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4.3.7民航值机区中的行李处理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机场航站楼设 计防火规范》GB51236的规定。

    5.0.1站城一体化工程内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和疏散门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安全出口全部独立设置的地铁车站站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 的规定; 2对于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和《铁路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TB10063等标准的规定; 3除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地下站台和站厅外的其他地下公共区域,应根据疏散人数按不小于 1.00m/百人计算确定; 4对于地下其他区域和地上区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 规定。 5.0.2交通设施中不同使用用途区域内的设计疏散人数,宜按下述方法确定: 1对于具有明确使用用途的车站站厅,其疏散人数计算可不叠加计算商业设施的疏散人数: 2对于混合使用用途区域内的商业设施,其疏散人数应根据国家相应标准规定的人员密度按该区 域的建筑面积计算; 3轨道交通车站进、出站厅的疏散人数可按人流量法确定。其中,地铁车站站台和站厅的疏散人 数应符合本标准第5.0.5条的规定,其他轨道交通车站的高峰流量系数不应小于1.2或其疏散人数按最高聚 集人数确定: 4城市民航值机厅的疏散人数可按人流量法确定。其中,旅客的停留时间宜按30min的值机办理 时间确定; 5车站公共区中配套餐饮设施的疏散人数,宜根据餐饮设施的建筑面积按就餐区0.91人/m,厨房 0.1人/m计算确定;其他配套商业设施的疏散人数,宜根据商业设施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确定; 6汽车客运车站的候车厅的疏散人数,有设计集散人数时,应按设计集散人数确定;无设计集散 人数时,可按照人流量法计算确定。乘客的停留时间可取候车时间; 7疏散人数按照人流量法确定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一一疏散人数,人; k一人员的高峰流量系数; F一人流量,人/min; t一人员的通行和停留时间,min。 0.3城市民航值机厅、车站候车厅、车站的站厅和站台、换乘厅或共用站厅、城市通廊的公共区的安 出口数量均不应少于2个,公共区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小于或等于表5.0.3的规定

    表5.0.3交通设施公共区内的最大疏散距离

    表5.0.3交通设施公共区内的最大疏散距

    5.0.4轨道交通车站的地下站台应设置楼梯或疏散通道,并应能在6min内将一列车的所有乘客及站台上 的候车乘客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疏散安全区。地下站台与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且未采取防火分 隔措施时,站台和站厅内任一点至集散厅、候车厅安全出口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时间不应大于6min 5.0.5轨道交通车站中换乘厅或共用站厅、站厅直接通往室外的出口和通道的疏散能力,应等于或大于 全部站台通往该换乘厅或共用站厅、站厅的乘客及换乘厅或站厅内的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单线地铁车站站台和站厅的疏散人数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 的规定; 2多线地铁车站共用站台或共用站厅时,共用站台的疏散人数应按所有站台上的候车人数和具中 琉散人数最多的一列车的人数之和计算,共用站厅的疏散人数应按本标准第5.0.11条的规定确定 3与其他非轨道交通功能区域共用的车站出入口通道,其疏散宽度应增加其他非轨道交通功能区 域通向该出入口通道的疏散宽度。 5.0.6城市民航值机厅和交通车站及其配套设施、换乘厅、城市通廊等,宜分别独立设置疏散楼梯或安 全出口;集中商业及城市其他功能设施等应分别独立设置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受条件限制确需借用通 同相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该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向疏散方向手动开启,但城市民 航值机厅或交通车站的公共区不应经设备区疏散。独立设置疏散楼梯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相邻两个 防火分区共用一部疏散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面积小于1000m?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积等于大于 1000m?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通向该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且 前室的防烟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每个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且每个楼层的前室使用面积宜 根据各楼层上疏散人数核算,每个楼梯间前室各层的使用面积宜根据该楼梯间本层的设计疏散人数的1/4 按照0.2m/人核算; 3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等于或天于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通向该疏散楼梯间的设计疏散净宽度之和 5.0.7中庭式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公共区内乘客的疏散路径均应位于公共区内。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可 利用直通室外地面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疏散门。当站台层的人员需经站厅层疏散,且站厅层上方为 集中商业等城市其他功能设施时,车站内的人员应能在站厅层全部疏散至疏散安全区。 5.0.8除铁路车站、地铁地下车站、地下室内疏散安全区、用于人员疏散的下沉广场从下一层至上一层 或至地面顺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地铁高架车站中顺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可用作安全疏散设施外,建筑 中的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和消防专用通道均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地铁车站中用于人员疏散的 自动扶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其他用作安全疏散设施的自动扶

    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顺疏散方向下行下降高度大于10m的自动扶梯、地下站台上火灾时逆人员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 和处于下行运行状态的自动扶梯,不应作为人员的疏散设施。其他顺人员疏散方向下行运行并计作疏散 设施的自动扶梯,应能在火灾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停止运行; 2疏散时处于运行状态的自动扶梯,应按照其实际通过能力折算疏散宽度;疏散时处于静止状态 的自动扶梯,应按照其实际宽度0.9倍折算疏散宽度。自动扶梯的实际通过能力应依据现行地方标准《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DB11/995第9.3.5条的规定确定; 3利用自动扶梯疏散的区域应设置人行步梯,自动扶梯的计入疏散能力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 总疏散能力的50%; 4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挡烟垂壁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突出顶棚或封闭吊顶不应小于500mm,挡烟垂壁的下缘至地面或自动扶梯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 小于2.3m; 5自动扶梯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供电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 能分级》GB31247规定的B1级,供电电线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 6当自动扶梯临空高度大于5m时,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板(杆); 7自动扶梯的梯级宽度应等于或大于1.0m。 5.0.9交通设施中用于人员疏散的进出站楼梯或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出站楼梯或通道应直接通往疏散安全区或室外地面; 2距离进出站楼梯或通道5m范围内不宜设置商业设施;如需设置商业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与进出站楼梯或通道分隔,商业设施在该5m范围内不应开口; 3进出站楼梯或通道与候车厅、换乘厅之间应采取防烟或挡烟措施 5.0.10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宜改变。疏散楼梯间受条件限制确需在其他楼层改变其平面位置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在转换层无安全出口时,应通过专用走道转换,并应设置清晰的指示标志。转换用的专 用走道上不应设置具他出人口; 2楼梯间在转换层有安全出口时,可通过扩大前室或专用走道转换。前室的地面应沿转换路线设 置具有视觉连续性的疏散导流标志; 3转换后的疏散楼梯净宽度和转换走道的净宽度,均应等于或大于转换前的疏散楼梯净宽度: 4同一个防火分区的两个独立安全出口不能转换至同一部疏散楼梯。 5.0.11共用站厅或换乘厅内的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共用站厅或换乘厅的安全出口应等于或大于2个,安全出口可利用车站的进出站口、出地面的防 烟楼梯间和其他通往疏散安全区的出口; 2共用站厅的疏散设计应能使任一站台上高峰小时一列车的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人员在6min内全 部疏散至疏散安全区;

    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顺疏散方向下行下降高度大于10m的自动扶梯、地下站台上火灾时逆人员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 和处于下行运行状态的自动扶梯,不应作为人员的疏散设施。其他顺人员疏散方向下行运行并计作疏散 设施的自动扶梯,应能在火灾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停止运行; 2疏散时处于运行状态的自动扶梯,应按照其实际通过能力折算疏散宽度;疏散时处于静止状态 的自动扶梯,应按照其实际宽度0.9倍折算疏散宽度。自动扶梯的实际通过能力应依据现行地方标准《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DB11/995第9.3.5条的规定确定; 3利用自动扶梯疏散的区域应设置人行步梯,自动扶梯的计入疏散能力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 总疏散能力的50%; 4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挡烟垂壁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突出棚或封团吊顶不应小于500mm,挡烟垂壁的下缘至地面或自动扶梯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 小于2.3m; 5自动扶梯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供电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 能分级》GB31247规定的B1级,供电电线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 6当自动扶梯临空高度大于5m时,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板(杆); 7自动扶梯的梯级宽度应等于或大于1.0m。 5.0.9交通设施中用于人员疏散的进出站楼梯或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出站楼梯或通道应直接通往疏散安全区或室外地面; 2距离进出站楼梯或通道5m范围内不宜设置商业设施;如需设置商业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与进出站楼梯或通道分隔,商业设施在该5m范围内不应开口; 3进出站楼梯或通道与候车厅、换乘厅之间应采取防烟或挡烟措施 5.0.10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宜改变。疏散楼梯间受条件限制确需在其他楼层改变其平面位置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在转换层无安全出口时,应通过专用走道转换,并应设置清晰的指示标志。转换用的专 用走道上不应设置其他出入口; 2楼梯间在转换层有安全出口时,可通过扩大前室或专用走道转换。前室的地面应沿转换路线设 置具有视觉连续性的疏散导流标志; 3转换后的疏散楼梯净宽度和转换走道的净宽度,均应等于或大于转换前的疏散楼梯净宽度: 4同一个防火分区的两个独立安全出口不能转换至同一部疏散楼梯。 5.0.11共用站厅或换乘厅内的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共用站厅或换乘厅的安全出口应等于或大于2个,安全出口可利用车站的进出站口、出地面的防 烟楼梯间和其他通往疏散安全区的出口; 2共用站厅的疏散设计应能使任一站台上高峰小时一列车的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人员在6min内全 部疏散至疏散安全区:

    3共用站厅的疏散人数应为各功能区进入该站厅的人数总和,包括轨道交通车站的进出站、换乘、 民航值机、出租车候车、城市公交和大巴候车等的人数,可不单独计算该站厅中商业设施内的使用人数。 多线地铁共用站厅的疏散人数,应为远期或客流控制期超高峰小时换乘线路中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数 量的最大值与换乘站各站台上的候车乘客数量之和;出租车候车、城市公交和大巴的候车人数,宜根据 候车区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确定; 4换乘厅的疏散人数应按人流量法计算确定,可不单独计算其中商业设施内的使用人数 5.0.12城市通廊内的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通廊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宜直通室外; 2城市通廊不宜经相轨道交通车站及其他功能设施疏散: 3城市通廊的疏散人数应按人流量法计算确定,可不单独计算其中商业设施内的使用人数。 5.0.13室内疏散安全区和兼作室内疏散安全区的共用站厅或换乘厅、城市通廊等,其疏散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安全出口应直接通至室外安全地点; 2疏散门的布置和宽度应满足人员在安全时间内全部疏散至室外安全地点的要求; 3疏散安全区内的最小净面积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与停留的要求,并应根据在疏散时间内可能在该 区域停留的人数和人均占用面积计算确定,人均占用面积不应小于0.5m/人; 4疏散人数应按火灾时本区域和其他区域中可能进入该安全区的最大人数计算, 5.0.14交通设施的公共区与集中商业等城市其他功能设施之间的连通门或连接通道不宜用于相互间的 安全出口,确需用于相互间的安全出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连通处不应设置防火卷帘; 2应在连通口部设置甲级防火门,并应具有不同开启方向的门扇: 3开向任一方向的疏散门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0m且不应小于设计疏散宽度。 5.0.15站台位于站厅上方的地下车站,其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至站厅的楼扶梯应在站厅层楼扶梯的开口部位四周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在站台层楼扶梯的开口部位四周应设置防正烟气进入上一层的挡烟设施 3疏散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 4站台公共区直通室外地面的疏散楼梯间可计入站台的疏散设施 5.0.16站城一体化工程中联系不同功能设施或区域并用作疏散路径的竖向交通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允许用于人员通行,内部不应布置可燃物 2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中庭的防火分隔要求与相邻区域分隔; 3人员应能经竖向交通设施直接疏散至室外安全地点。 5.0.17除地铁外,其他轨道交通车站的疏散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疏散要求,且公共区内所有旅客疏散楼梯梯段的净宽度 均应等于或大于1.6m:其他轨道交通站台设备管理区可利用站台公共区疏散,但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

    3共用站厅的疏散人数应为各功能区进入该站厅的人数总和,包括轨道交通车站的进出站、换乘、 民航值机、出租车候车、城市公交和大巴候车等的人数,可不单独计算该站厅中商业设施内的使用人数 多线地铁共用站厅的疏散人数,应为远期或客流控制期超高峰小时换乘线路中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数 量的最大值与换乘站各站台上的候车乘客数量之和;出租车候车、城市公交和大巴的候车人数,宜根据 医车区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确定; 4换乘厅的疏散人数应按人流量法计算确定,可不单独计算其中商业设施内的使用人数 5.0.12城市通廊内的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通廊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宜直通室外; 2城市通廊不宜经相轨道交通车站及其他功能设施疏散: 3城市通廊的疏散人数应按人流量法计算确定,可不单独计算其中商业设施内的使用人数。 5.0.13室内疏散安全区和兼作室内疏散安全区的共用站厅或换乘厅、城市通廊等,其疏散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安全出口应直接通至室外安全地点; 2疏散门的布置和宽度应满足人员在安全时间内全部疏散至室外安全地点的要求; 3疏散安全区内的最小净面积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与停留的要求,并应根据在疏散时间内可能在该 区域停留的人数和人均占用面积计算确定,人均占用面积不应小于0.5m/人; 4疏散人数应按火灾时本区域和其他区域中可能进入该安全区的最大人数计算 5.0.14交通设施的公共区与集中商业等城市其他功能设施之间的连通门或连接通道不宜用于相互间的 安全出口,确需用于相互间的安全出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连通处不应设置防火卷帘; 2应在连通口部设置甲级防火门,并应具有不同开启方向的门扇: 3开向任一方向的疏散门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0m且不应小于设计疏散宽度, 5.0.15站台位于站厅上方的地下车站,其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至站厅的楼扶梯应在站厅层楼扶梯的开口部位四周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在站台层楼扶梯的开口部位四周应设置防正烟气进入上一层的挡烟设施 3疏散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 4站台公共区直通室外地面的疏散楼梯间可计入站台的疏散设施 5.0.16站城一体化工程中联系不同功能设施或区域并用作疏散路径的竖向交通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允许用于人员通行,内部不应布置可燃物 2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中庭的防火分隔要求与相邻区域分隔; 3人员应能经竖向交通设施直接疏散至室外安全地点。 5.0.17除地铁外,其他轨道交通车站的疏散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疏散要求,且公共区内所有旅客疏散楼梯梯段的净宽度 均应等于或大于1.6m:其他轨道交通站台设备管理区可利用站台公共区疏散,但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

    以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5.0.18地下站台利用站台之间的过轨地道作为安全疏散通道时,应在上、下行轨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 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并应在隔墙底部设置洞口,洞口顶板距离轨面宜大于1.8m,不应大于2.1m。 5.0.19地上候车厅可利用通向高架桥的出口门作为安全出口,地上车站的其他疏散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0.20民航值机区域的疏散宽度应根据值机区内的疏散人数按本标准的规定计算确定。 5.0.21城市公交的行车区和候车厅应考虑火灾时同时组织疏散,行车区的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等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5.0.22用于人员疏散的下沉广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开向下沉广场的排烟口、兼作排烟的活塞风口,与下沉广场内的疏散楼梯、进入下沉广场 的安全出口的水平距离均应等于或大于10m,且排烟口或兼作排烟的活塞风口不应位于疏散楼梯或安全 出口的上方或下方; 2排烟口和新风口(补风口)不宜同时开向下沉广场,当排烟口和新风口(补风口)同时布置在 下沉广场内时,排烟口与新风口(补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排烟口应设置在上方,且两者 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 3地下区域每层与下沉广场直接连通的室外廊道用作人员疏散安全区时,廊道的顶棚宽度宜小于或 等于该层的净高,且廊道应仅用于人员通行; 4当下沉广场周围封闭顶板的净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其封闭顶板的出挑深度宜小于或等于6m 当大于6m且小于10m时,宜小于或等于盖板下净高的1.5倍;当等于或大于10m时,宜小于或等于15m 5当下沉广场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 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 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6下沉广场内的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地坪或其他室外疏散安全区; 7下沉广场的最小净面积应根据在疏散时该下沉广场内的可能停留人数经计算确定,人均所需面积 应按不小于0.5m/人确定: 8下沉广场通往室外地坪的最小疏散总净宽度应根据该下沉广场中可供人员停留的净面积、相邻区 域通向该下沉广场的疏散总净宽度和总疏散人数经计算确定。 5.0.23站城一体化工程内的避难间可与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消防救援楼梯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并设置, 避难间的净面积应等于或大于12m,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 足 5.0.24站城一体化工程内的避难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疏散总净宽度; 2避难走道的净面积和最小净宽度,应根据可能在疏散过程中聚集在避难走道内的人数按不大于 2人/m?经计算确定:

    3避难走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地面应防滑; 4除通往室外地面的疏散楼梯外,避难走道内不应设置台阶; 5避难走道内不应有减小疏散宽度或影响正常疏散的凸出物 6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最近通往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60m,当该距离大于60m时,避难走 直内地面的疏散照明照度值应等于或大于10.0lx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分隔;避难走道内应每隔20m增设 示距标志; 7当一个防火分区仅设置2个安全出口且均通往避难走道时,该避难走道的两端均应具有直通室 外地面的出口: 8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1消防给水及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给水系统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分开设置。 6.1.2站城一体化工程宜统一考虑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的设置;工程中共同实施运 营和消防安全管理的区域和功能设施,宜共用室内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 5.1.3消防用水采用市政再生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的规定和消防给水管网的使用要求,并应采取防倒流和水质保证措施。引入市政再生水系经 作为消防水源时,应保证消防供水的可靠性。 6.1.4站城一体化工程内不同功能设施所设置的室内、室外消防水源应具备相互共享的条件。消防给水 系统按同一时间同时发生2次火灾考虑并设置集中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工程内同一时间交通设施发 生1次火灾和其他功能设施发生1次火灾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各功能设施 发生1次火灾时需同时开启的水消防设施的用水量之和计算。站城一体化工程内各功能设施的消防给水 系统设计和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等 准的规定。 6.15站城一体化工程应统

    1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等于或大于工程内各功能设施所需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最大值,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2消防给水系统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并应从两条不同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 发生故障时,另一条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形式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 50974的规定; 4室外消火栓附近应设置防止机动车辆占用道路的警示标志, 6.1.6站城一体化工程内各功能设施、城市通廊和设置商业设施的换乘通道、室内疏散安全区内均应设 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铁车站变电站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 定,其他功能设施内变电站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 标准》GB50229的规定: 2地下车行联络道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等于或大于10L/s; 3其他功能设施或场所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技术规范》GB50974等标准的规定,换乘厅、换乘通道或城市通郎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布置可根据 接口划分的所属功能区确定

    1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等于或大于工程内各功能设施所需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最大值,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2消防给水系统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并应从两条不同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 发生故障时,另一条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形式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 50974的规定; 4室外消火栓附近应设置防止机动车辆占用道路的警示标志, 6.1.6站城一体化工程内各功能设施、城市通廊和设置商业设施的换乘通道、室内疏散安全区内均应设 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铁车站变电站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 定,其他功能设施内变电站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 标准》GB50229的规定: 2地下车行联络道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等于或大于10L/s; 3其他功能设施或场所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纷 技术规范》GB50974等标准的规定,换乘厅、换乘通道或城市通廊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布置可根据 接口划分的所属功能区确定:

    4各功能设施内的消火栓给水管道应各自连成环状,且不同功能设施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相 互连接。同站台且同站厅的多线地铁车站应共用一套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 5在出入口等在寒冷季节可能发生冻结位置的消防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6对于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在相应功能设施内设置消火栓按钮 6.1.7站城一体化工程的水基自动灭火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并宜结合消 防救援入口、靠近所需供水区域的室外便于消防车安全连接处就近设置,宜设置在建筑的红线内。水自 动灭火系统的室内供水管网应与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 6.1.8站城一体化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及增压装置,并宜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方便消防救 援人员进出的位置。消防水泵均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水泵的要 求。当室外消防给水管网与室内消防给水管网连通,且室外市政管网的供水压力和流量能满足初期室内 消防用水需求时,可不设置高位水箱。 6.1.9不同期开通或不同期建设的功能设施,其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宜分设。 6.1.10站城一体化工程室内外设置的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6.2.1灭火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站城一体化工程内不同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防止火灾蔓延的方 法、安全疏散条件、环境条件和空间特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标准未规定场所或部位的灭火设施设置要 求,应根据各功能设施的类别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3.2.2站城一体化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其中,集中商业、具备分类收集及预处理功能的综合型转运站、可回收物储存间等存放 易燃物品的场所应按中危险级配置,其他区域均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 3.2.3除地铁车站的站厅和轨道交通的站台公共区外,集中商业、城市通廊和人行通道、室内疏散安全 区、换乘厅、候车厅、城市民航值机厅的公共区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室内净高不满足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时,应采用适用于大空间的自动灭火系统。 3.2.4中庭式轨道交通车站的中庭内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中,室内净高不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置要求并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区域,应采用适用于大空间的自动灭火系统。 6.2.5工程内的重要电气设备间和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室、电抗器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应设置自动灭 火系统。

    5.3.1站城一体化工程中防烟、排烟及其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结合不同区域的空间特性和火灾烟气发展 现律等因素,统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火灾烟气对人员疏散与灭火救援的不利影响 6.3.2站城一体化工程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 2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间); 4进入建筑的专用消防救援通道。 6.3.3站城一体化工程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地铁车站的站厅公共区和站台公共区、站台轨行区,其他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台公共区; 2换乘厅或共用站厅、城市民航值机厅的公共区和行李处理区、车站候车厅的公共区和进出站厅 的公共区; 3中庭、室内疏散安全区; 4交通车站和城市民航值机厅内建筑面积大于50m的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大于100m且经常有人 停留的地上具有外窗的房间,其他建筑面积大于300m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具有外窗的房间 5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 燃物较多的地下房间或地上无窗房间: 6长度大于20m的疏散内走道,长度大于60m的换乘通道、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通廊(包括其中建 筑面积大于50m?的商业设施)。 6.3.4站城一体化工程内不同场所或部位的排烟量宜根据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火灾热释放速率计算确定 室内净高大于6m的场所中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宜根据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计算确定。 6.3.5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机械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应小于或等于30m。 6.3.6中庭式轨道交通车站的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中庭与各层周围空间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烟分区,挡烟垂壁的高度应根据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计 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m 3当站台设置封团式屏蔽门时,站台轨行区与站台公共区、申庭之间的防烟分隔应符合本标准第4 章的规定; 4中庭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宜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计算确定; 5对于地铁车站,站台轨行区的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 的规定,当轨行区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排烟时,每侧站台轨行区排烟风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 6.3.7换乘通道、出入口通道、城市通廊中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应小于或等于2000m,长边长度应小于 或等于60m。 6.3.8当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且每个排烟系统 负担的建筑面积宜小于4000m?。 5.3.9防烟、排烟系统在火灾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 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 6.3.10站城一体化工程中机械排烟管道难以采用金属管道的部位可采用土建风道,但风道的内壁应光滑 漏风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6.4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供配电

    6.4.1站城一体化工程应根据不同功能设施的火灾特性、空间特性和环境条件设置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消防负荷供配电系统,并应合理确定电气设备配电线缆和通 信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

    6.4.1站城一体化工程应根据不同功能设施的火灾特性、空间特性和环境条件设置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消防负荷供配电系统,并应合理确定电气设备配电线缆和通 信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 6.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根据不同功能设施的建筑面积和物业管理模式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 警系统。当站城一体化工程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10m2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网络应采用环形结构 6.4.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息安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 求》GB/T22239规定的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第二级的要求。 6.4.4站城一体化工程内的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整个工程内的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6.4.5室内净高大于12m的场所应划分为独立的火灾探测区域,并应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 探测器,宜采用吸气式空气采样探测器、红外光束策感烟火灾探测器、可视图像探测器等火灾探测器的组 合。中庭的顶部应设置火灾探测器,中庭洞口周围宜增设火灾探测器。 6.4.6变电站电抗器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及其他变配电室应设置火灾探测装置,并宜选用极早期吸气式 感烟探测器;含油的电气设备室应设置感温火灾探测器。 5.4.7非消防负荷和平时为非消防负荷、火灾时为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 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配电系统正常工作,不应自动切断被监控线路电源。室内净高大于12m的 场所,其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6.4.8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数据通信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网,在火 灾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可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并自动将火警现场图像传送至相应消防控制室。 6.4.9地下车行联络道、地下物流通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10站城一体化工程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可以接入城市智慧消防系统的要求。 6.4.11站城一体化工程内的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6.4.12当站城一体化工程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10°m时,集中设置的消防负荷的主用电源和备用电源 均应能满足同一时间发生2次火灾时该工程内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需求。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容量应按 交通功能设施中消防用电设备所需电源容量的最大值与其他非交通功能设施中消防用电设备所需电源容 量的最大值之和确定。

    6.4.13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4.13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用电的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站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 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 2主用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变配电站宜设置在不同房间内;当低压配电室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时,不 司电力变压器的低压配电装置应设置在不同房间内; 3低压配电系统在变电站应采用消防用电与非消防用电分组设计:

    4应急照明应由应急电源引出专用回路供电,并应按不同功能设施及车站的公共区与设备管理区采 用不同回路供电。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应由不同分支回路供电。 6.4.14为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电线、电缆选择和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7.0.1站城一体化工程的消防车道应结合消防救援入口的位置设置,并应保证从地面至站城一体化工程 中任何消防救援入口均至少有2条路径可供消防车到达。长度天于40m的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消防 车回车场地。 7.0.2利用下沉式道路或具有盖板的车道等作为消防车道时,道路不应完全封闭,其顶部的开口面积应 大于车道地面面积的25%,或侧面外墙上的开口面积应大于开口所在外墙面积的50%。车道顶部或侧面 外墙上的开口宜均匀布置。 7.0.4站城一体化工程内理深大于10m的地下区域应设置竖向消防救援入口和专用消防救援通道。消防 效援入口宜均匀布置,相邻两个消防救援入口的水平距离宜小于150m。在地下区域设置的消防救援通道, 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通向消防救援通道的应 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救援通道应防止火灾烟气进入和在通道内积聚。 7.0.5消防救援通道的地面出入口处附近应设置可供消防车停靠的场地。供消防车停靠的场地宽度应等 于或大于7m 7.0.6消防救援专用楼梯和消防电梯宜设置在消防救援入口处附近。消防救援专用楼梯间内的楼层出入 口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及明显的楼层位置标识。 7.0.7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设施应结合消防救援入口设置,且消防救援入 口附近6m~30m范围内应设置至少2个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 7.0.8除地铁车站外,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32m的建筑和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区域应设置消防电梯。消 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台; 2每台消防电梯服务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宜大于2个 3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的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前室或通过消防救援通道、避难走道等安全区域连 通邻近防火分区; 4当下沉广场内设置消防电梯时,直接毗邻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5消防电梯的地面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天于30m的走道通至室外;受地面条件限制无法 直接出地面的消防电梯,可通至下沉广场及其邻近区域,或直接设置在兼做消防救援操作场地的下沉厂 场内。 7.0.9站城一体化工程应设置公专融合、有线无线结合的消防应急通信系统,且应建设备份系统;当工程 为有2家公网运营商可满足消防应急通信需求时,可视为互为备份,但其线路布设、电源配置等宜独立 设置或提高相应的保护措施。消防应急通信系统应满足该工程内所有区域的消防救援通信和指挥调度的 要求。 7.0.10站城一体化工程的主消防控制室应预留向上级消防监控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当与当地消防救援 机构等部门共建应急指挥中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指挥中心应设置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该系统应能实时采集和上传监控现场的各类火警或报

    警信号、故障信号、图像信息以及消防设施运行状态: 2消防信息集中监测平台的主干线路应采用双路由敷设,并具有扩展余度; 3消防信息集中监测平台应具有信息安全技术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 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26875的规定。 7.0.11站城一体化工程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并宜结合消防控制室设置。微型消防站应配备相应的器材、 装备和人员。站城一体化工程应结合市地方标准《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DB11/T1483的要求设置小型 消防站。

    8.1地下联系隧道和地下车库连通车道

    8.1.1地下联系隧道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00m且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宜设置至少1个直通室外的安 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可利用开向相邻防火分区或地下联系隧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8.1.2地下联系隧道的双层地下车行道路上下层之间,或人行疏散通道与车行道不在同层的单层地下车 行道路之间,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和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均应等于或大于1.1m。 8.1.3地下车库连通车道应在进出汽车库的入口、与相邻连通车道的连接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 防火卷帘等分隔,并应在此防火分隔处附近设置人员逃生口,逃生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连通车 道宜设置直通室外地面的人员安全出口,受条件限制时,可利用通向地下车库、相邻连通车道的甲级防 火门作为安全出口;连通车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小于或等于60m。 8.1.4地下车库连通车道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1.5地下车库连通车道宜按长度不大于200m划分排烟分区。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每个排烟分区的排 烟量应根据附录A规定的热释放速率计算确定。 8.1.6地下联系隧道的其他消防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地下联系隧道消防设计规范》 DB11/T1246的规定;地下车库连通车道的其他消防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8.2.1地下变电站宜布置在站城一体化工程中对周围火灾危害较小的部位,且其电压等级应小于或等于 220kV。 8.2.2地下变电站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地面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墙布置。 8.2.3主变压器室附近的地面应设置应急救援入口。 8.2.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无开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爆墙分隔。变电站 内不得设置与变配电无关的其他用途的场所。 8.2.5地下变电站中电缆隧道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头连接处、二次设备室与电缆夹层 之间,均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220kV。 8.2.2地下变电站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地面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墙布置。 8.2.3主变压器室附近的地面应设置应急救援入口。 8.2.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无开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爆墙分隔。变电站 内不得设置与变配电无关的其他用途的场所。 8.2.5地下变电站中电缆隧道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头连接处、二次设备室与电缆夹层 之间,均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8.3.1地下能源站的防火分区和疏散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 定,其中,蓄冰池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8.3.2地下能源站内变配电室、锅炉房、制冷机房等房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8.3.3冷却塔的填料应为遇热不熔融的难燃性材料,冷却塔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8.4.1地下物流通道应仪允许通行申小型非危险化学品货车, 8.4.2通行有人驾驶车辆的地下物流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城 市交通隧道和本标准第8.1节的规定。 8.4.3通行无人驾驶车辆的地下物流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通 行车辆的开口处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人行疏散出口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联络通 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内部的设备用房等用房分隔,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4.4通行无人驾驶车辆的地下物流通道应设置事故后排风系统。

    8.4.1地下物流通道应仪允许通行申小型非危险化学品货车, 3.4.2通行有人驾驶车辆的地下物流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城 市交通隧道和本标准第8.1节的规定。 8.4.3通行无人驾驶车辆的地下物流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通 宁车辆的开口处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人行疏散出口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联络通 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内部的设备用房等用房分隔,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4.4通行无人驾驶车辆的地下物流通道应设置事故后排风系统。

    9.0.1站城一体化工程的峻工存档文件应包 9.0.2站城一体化工程中的各功能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具有清晰的保护范围和界限,不应出现空白或 重叠区域。 9.0.3站城一体化工程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当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时,应采用管 道供气。 9.0.4集中商业、城市通廊和设置商业设施的换乘通道应设置可以在使用期间自动监测使用人数的技术手 段。 9.0.5站城一体化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池水位监测、电气火灾监控、消防电源监控、防火门监控等辅助监 控和消防安全管理系统,系统应兼容、互通。 9.0.6站城一体化工程中扫地机器人、集中充电宝等电气设施应存放在相对开阔的区域,与可燃物的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5.0m。充电电源应具备充满、充电异常、电池故障等自动断电功能,过载、短路、剩余电 流等保护功能和充电故障报警、功率检测、高温报警灯功能。当扫地机器人、集中充电宝等电气设施设 置在封闭空间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房间内应 设置事故通风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4次/h

    附录A常见场所火灾的热释放速率

    1常见场所内典型可燃物火灾达到稳态时的热释放速

    注:室内净高大于8m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其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无自动灭火系统场 所确定。 A.0.2开散的商铺、办公等场所的火灾最大热释放速率,可按照燃料控制型火灾模型经计算确定。燃料 控制型火灾模型的最大热释放速率可按下式计算

    Q 火灾的热释放速率(MW) A一 一场所的地面面积(m2): 场所内单位地面面积的热释放速率(MW/m),可按表A.0.2取值。

    Q=Aq (A.0.2)

    表A.0.2常见场所内单位地面面积的热释放速率

    Q=αt(A.0.3)

    式中:Q一一火灾的热释放速率(kW); α一一火灾增长系数(kW/s2); t一火灾的发展时间(s)。 ?火灾按其火灾增长系数可以分为慢速火、中速火、快速火和超快速火四种类型的火灾。不同类型t 火灾的火灾增长系数,见表A.0.3。

    表A.0.3不同类型t火灾的火灾增长系数

    附录B高大空间场所的排烟量计算

    B.0.1本附录的排烟量计算方法,适用于室内净高大于6m的单层高大空间、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高大 空间和通过开口与上述高大空间连通的空间。 B.0.2本附录的烟气计算公式是基于轴对称烟羽流模型,设计火灾为热释放速率恒定的稳态火,空间的横 截面积不随空间的室内高度变化,且0.9≤A/H2≤14,z/H>0.2。式中,A为空间的横截面积(m),H 为火源面以上的空间净高(m),z为火源面至烟气层底面的高度(m)。 当烟羽流模型为窗口溢出型或阳台型羽流时,相关烟气分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 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 当空间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应采用比例模型或CFD模型分析确定其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的面积。当 采用CFD模型分析时,设计火灾可采用稳态火或非稳态火, B.0.3当设计火灾为稳态火时,空间内的火灾达到稳态时的最大热释放速率应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当设 计火灾为非稳态火时,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标准附录A有关火灾模型计算确定。 B.0.4设计烟气层界面应高于该空间内最不利人员安全疏散所需最小清晰高度,最不利人员安全疏散所需 最小清晰高度不应低于按下式计算所得值

    Hg=1.6+0.1·H*(B.0.4)

    式中:H一空间内最不利疏散人员安全疏散所需最小清晰高度(m); H一一最不利疏散人员所在位置以上空间的净高。对于单层空间,取该空间的室内净高(m) 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有人楼层的室内/净高(m)。对于平屋顶和锯齿形顶棚,H取顶棚 下沿至最不利疏散人员所在楼(地)面的距离;对于斜坡式的棚,H取排烟开口中心至 最不利疏散人员所在楼(地)面的距离;对于无吊顶或吊顶镂空率不小于25%的场所,其 空间净高应从楼地面算至上层楼板的板底;其他场所,其空间净高应从楼地面算至吊底 面。 B.0.5最小设计烟气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或根据工程分析结果确定。 B.06在烟羽流自然蓄烟过程中 度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z 一一火源面至烟气层底面的高度(m); H一一火源面以上的室内空间净高(m); Q一火灾的热释放速率(kW); 1一火灾增长时间(s); A一一空间的横截面面积(m)。 B.0.7烟羽流的直径应按下式计算确定。当烟羽流的直径扩展到建筑空间的短边长度时,烟羽流与建筑 壁面的接触点所在位置即为烟气层界面所在高度位置。

    d, = Ka z (B.0.7)

    式中:dp一烟羽流的直径(m); K—直径常数,可取0.25~0.5,当烟羽流与壁面接触时,Kd=0.5,当空间考虑采用线型光束感 烟探测时,Kd=0.25; z一火源面至烟气层底面的高度(m)。 B.0.8火源火焰的极限高度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Q。火灾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kW), 一般取0.7Q; Zt——火焰的极限高度(m)。 B.0.9烟羽流的质量流量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火灾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kW z—火源面至烟气层底面的高度(m); zi——火焰的极限高度(m); Mp—烟羽流的质量流量(kg/s)。 B.0.10储烟仓的烟气平均温度应按下式计算:

    Z) = 0.166 · Q.2/5 (B.0.8

    式中:T 一烟气层的平均温度(绝对温度建筑技术交底,K) To——环境温度(绝对温度,K);

    Mp一一烟羽流的质量流量(kg/s); Vmar一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m/s); —排烟位置系数。当排烟口中心点与最近墙体的水平距离等于或大于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街 时,}=1.0;当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水平距离小于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0.5; 当排烟口位于墙体上时,=0.5; d一一排烟口最低点以下的烟气层厚度(m)。 3自然排烟方式所需排烟口的总面积宜按下式经试算确定,公式中AvCv在计算时应采用试算法。

    Mp一烟羽流的质量流量(kg/s); Vma一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m/s); 排烟位置系数。当排烟口中心点与最近墙体的水平距离等于或大于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 时,}=1.0;当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水平距离小于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0.5; 当排烟口位于墙体上时,=0.5; db一一排烟口最低点以下的烟气层厚度(m)。 自然排烟方式所需排烟口的总面积宜按下式经试算确定,公式中AvCv在计算时应采用试算法。

    式中:A 自然排烟窗(口)的总面积(m); 一 所有补风口的总面积(m); C一自然排烟窗(口)的流量系数,一般取0.5~0.7; C—补风口的流量系数,一般取0.6; d烟气层厚度(m); g—重力加速度(m/s); Mv——通过自然排烟口排出的烟气质量流量(kg/s); T一—烟气层的平均温度(绝对温度,K); T。—环境温度,(绝对温度,K); Po 环境温度下空气的密度(kg/m)

    寸录C站城一体化工程中配套商业设施的允许经营业态

    程中的车站候车厅、城市民航值机厅、站厅等车站 其经营业态应符合表C

    表站城一体化工程中配套商业设施的允许经营业态

    装修施工组织设计 成一体化工程中配套商业设施的允许经营业态(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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