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32-2017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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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32-2017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
.1.1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符合城市息体规划的要求,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息体规划一致,并 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根据城市规划和重要 地下管线规划的修改及时调整。 4.1.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道路交通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市政工程 管线专项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等相衔接。 .1.3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适度超前、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 筹建设的原则。 4.1.4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 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1.5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统筹兼顾城市新建区域和城市建成区。新建区域综合管廊工程规 划应与新建区域规划同步编制,建成区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旧 城综合整治、道路改造、河道改造、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 等编制。 4.1.6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应采用分层次规划的方式,分为市、区(含重点区域)两级层 次进行编制。 4.1.7全市综合管廊工程总体规划的重点内容应包含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规划目标和规模 建设区域、系统布局、管线入廊分析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4.1.8各区(含重点区域)应在全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指导下,结合现状条件和开发 建设时序等,编制各区综合管廊详细规划,重点对总体规划确定的路由方案进行复核,并对 管廊断面选型、三维控制线划定、重要节点控制、配套设施、附属设施、安全防灾、建设时 序和投资估算等内容进行深化
。 4.2.4综合管廊宜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管廊。 4.2.5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城市地下综合体、高压电力电缆隧道等建设工程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 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等;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工程管线的路段: 4重要的公共空间; 5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4.2.6为解决城市组团间市政干管敷设需求,采用综合管廊时别墅图纸,可采用穿山隧洞,或结合河 道、绿化隔离带及城市基本生态控制区等进行布置。 4.2.7全市综合管廊应采用分级监控的方式。应规划设置市级监控中心、区域级分中心和本 地级管理站。本地级管理站服务半径宜为5km。监控中心宜集约用地,宜与临近市政、交通 等监控管理中心、公共建筑或公园绿地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4.3.1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道路断面、地下空间限制、纳人管线的种类及规模、建设方 式、预留空间、经济安全等因素确定。明挖现浇施工可采用矩形断面,明挖预制施工可采用 距形断面或者圆形断面,暗挖施工可采用圆形或者马蹄形断面。 4.3.2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 .3.3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及周边用地功能确定 1.3.4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天然气舱室与其他舱室并排布置时,宜设置在最外 侧;上下布置时,宜设置在地下综合管廊的上层, 4.3.5压力等级小于等于1.60MPa的次高压及中压天然气管道可纳入综合管廊,次高压天然 气管道入廊应进行项目安全评价。 4.3.6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7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3.8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可同舱布置;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不 应与通讯电缆同侧布置。 4.3.9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道下方, 4.3.10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 管道方式。 4.3.11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
1.4.1综合管廊位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情况和地下空间利用情况等确定 4.4.2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或中央隔离带的下方 4.4.3在道路下布置的综合管廊,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控制规划、道路施工、行车
载、绿化种植、过路管及入廊管线等因素综合确
5.1.1综合管廊工程勘察等级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有关规 定,根据综合管廊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及地基复杂程度综合确定;应按可行性研 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开展工作,且根据施工阶段的实际需要进行施工勘察; 当场地或地基复杂程度简单时,可进行一次性勘察。 5.1.2勘察方案的编制除应符合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 地方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勘察施工前应根据不同勘察工作阶段的要求取得相关的技术资料:
1综合管廊总平面布置图、横断面图及纵断面图; 2综合管廊埋置深度、荷载、基础类型及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3综合管廊材料类别及可能采取的施工方法; 4综合管廊周边环境状况,包含但不限于既有建(构)筑物基础类型、埋置深度及其 与拟建综合管廊外边线的净距离,既有管线的类型、几何尺寸、理置深度。 5.1.4布置勘探孔时应考虑对工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和自然环境 的破坏,现场文明施工应满足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5.1.5综合管廊勘察可按设计要求进行专门勘察,也可结合道路工程、城市地下空间、轨道 交通工程勘察同步实施。 5.1.6各阶段钻孔应结合施工工法要求,对勘探点进行封填。勘探施工过程中,若钻孔中存 在遗留物未取出,应详细记录其埋藏深度、长度及大小
5.2可行性研究勘察
5.2可行性研究勘察
5.2.1搜集区域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和地震、矿产、气象、水文、沿线重要建构筑物、地下 管线等资料,以及当地工程经验等 5.2.2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 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5.2.3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 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为1:2000~1:5000,测绘范围宜为管 郎两侧各200~300m,勘探孔间距为500~1000m。在松散地层中,勘探孔深度应进入综合管 廊底标高下15m。在预定深度内遇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时,钻孔深度应深入中等风化或微风 化岩5~8m;遇到溶洞、土洞、暗河以及软弱土层等,应穿透并根据需要加深。 5.2.4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及适宜性; 2初步分析评价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分布范围和影响:
3在特殊性岩主分布区域,初步分析评价其工程特性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4对综合管廊工程周边环境,分析其与综合管廊的相互影响,提出规避、保护的初步 建议。对于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提出线路比选方案的建议,
5.3.1在初步勘察工作展开前,业主应委托相关单位完成1:500带状地形图测量,测量范围 宜为管廊两侧各100m。并委托相关单位完成其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探测工作。 5.3.2初步勘察应以钻探、并探、坑探及测试工作为主,辅以必要的地质调查和工程地质测 绘、物探等勘察方法,初步查明综合管廊沿线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 测绘比例尺宜为1:10001:2000。 5.3.3物探方法的选择和物探线的布置应根据管廊的地质条件、地形、地貌及周边环境条件 综合确定。 5.3.4初步勘察的勘探点宜沿综合管廊外侧交义布置,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5.3.4的规定 对地质条件复杂的大中型河流地段,应布置勘探点,
表5.3.4勘探点间距(m)
5.3.5勘探点深度应满足综合管廊基础设计、地下水控制、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要求;且不 宜小于综合管廊底标高下15m,满足变形及抗浮设计要求。在预定深度内遇风化或微风化岩 时,钻孔深度应深入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5~8m;遇到溶洞、土洞、暗河以及软弱土层等, 应穿透并根据需要加深,
1沿线应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总孔数的2/3; 2选取有代表性的钻孔进行波速测试; 3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试验。
1初步查明线地质、构造、地貌、地层、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地下有害气体情况; 2初步分析评价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分布范围和影响; 3在特殊性岩主分布区域,初步分析评价其工程特性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提出防 治措施的建议; 4初步确定沿线岩土工程分级、围岩分级;提出各岩土层物理力学参数; 5初步查明地表水、地下水条件,评价对综合管廊施工的影响; 6初步评价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初步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8评价场地稳定性及适宜性。
5.4.1详细勘察应以钻探、坑探、并探、测试工作为主,查明综合管廊沿线场地工程地质条 件、水文地质条件。
5.4.2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宜沿综合管廊外侧交叉布置; 2综合管廊走向转角处、节点处或暗挖施工的工作井处宜布置勘探点; 3综合管廊穿越河流时,河床及两岸均应布置勘探点;穿越铁路、公路时,铁路和公 路两侧应布置勘探点: 4在每个地貌单元及不同地貌单元的交界部位、微地貌及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宜适当 加密勘探点; 5当综合管廊拟采用桩基础或进行地基处理,且持力层起伏较大、地层分布复杂时应 适当加密勘探孔: 6综合管廊穿越暗理的河、湖、沟、坑地段和可能产生流砂(土)管涌及地震液化的 松软土层地段,宜加密勘探点; 7综合管廊通过人工填土及软土等特殊性岩土分布地段,或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时 宜加密勘探点; 8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布置横断面,横断面孔数为2~4个。 5.4.3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5.4.3的规定
表 5. 4. 3 勘探点间距 (m)
5.4.4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深度应满足综合管廊基础设计、地下水控制、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要求: 不宜小于综合管廊底标高下15m,满足变形及抗浮设计要求。 2当基底下存在松软土层、厚层填土和可液化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在预 定深度内遇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时,钻孔深度应深入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5~8m;遇到溶洞、 土洞、暗河以及软弱土层等,应穿透并根据需要加深
5.4.5综合管廊取土试样及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线应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总孔数的1/2;且取土试样 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总孔数的1/3
2取主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不宜天于2m,且每 地质单元每一主要受力土层的试样不应少于6件,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 3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者透镜体应根据其对地基和基坑开挖稳定性的影响确定 采取土试样的间距和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间距和次数: 4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适当增加取样数量或原位测试次数; 5当综合管廊通过可能产生流砂(土)、潜蚀、管涌或有强透水层地段且采用降低地 下水位疏干基坑时,应进行抽水试验; 6为判定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宜按地貌及水文地质单元采取地下水试样 每层地下水不少于2件;地下水位以上土层采取土试样进行腐蚀性分析试验,每层土试样不 少于2件。
5.4.6详细勘察的勘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沿线地质、构造、地貌、地层、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地下有害气体情况;提出 各岩土层物理力学参数;岩土工程分级、围岩分级; 2分析评价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对综合管廊施工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3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设计、施工的影响,提供地下水控制所需地层参数,评价地 下水控制方案对工程周边环境的影响; 4分析评价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对明挖施工方案,应提出基坑边坡稳定性计算参数及基坑支护设计参数;土体抗剪 强度指标采用固结不排水剪、不固结不排水剪; 6对采用暗挖法施工方案,应提供相应工法设计、施工所需参数:土层除提供常规物 理力学性质指标外,还需提供静止侧压力系数、基床系数等指标;岩层需提供天然(或饱和) 单轴抗压强度、抗剪强度、弹性模量、泊松比等指标; 7分析评价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 8分析评价既有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及其它建构筑物基础对综合管廊施工的 影响及程度,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9综合管廊穿越河岸时,应分析评价岸堤稳定性和堤岸变形对综合管廊的影响,并提 相建衫
6.1.1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走向一致的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 6.1.2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 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 6.1.3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拟定的施工方法及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分支等 综合确定。 6.1.4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预留数量、管线进出、安装敷设作业的要求。相应的分支 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 6.1.5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合建。 6.1.6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相关规定。 6.1.7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且阀门井应与综合管廊主体 结构同步实施。 6.1.8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排泥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 护作业所需的空间。 6.1.9管道的三通、弯头等部位应设置支撑或预理件。 6.1.10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应 采用HPB235钢制作且应采取防腐措施,相邻间距不宜大于10m。 6.1.11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宜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6.2.1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特性、河道 整治及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不得小于1.0m,并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及深圳市现 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2.2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 质确定,目不得小于表 6.2.2的规定。
表6.2.2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6.2.3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以及管线检测的要求。 6.2.4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 检修通行的要求。
6.3.7综合管廊参考断面见附录A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参考断面尺寸选用表见附录1
6.4.1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 支口等。 6.4.2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采 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6.4.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且不应少于2个。 6.4.4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2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3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天于400m。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 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4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0m×1.0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1.0m。 6.4.5综合管廊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吊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 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 6.4.6综合管廊进、排风口的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尺寸要求, 6.4.7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 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6.4.8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开后,且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 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
6.5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
6.5.1与城市轨道交通同路由的综合管廊工程,宜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时机同步建设 6.5.2毗邻规划或在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其部分附属设施可协调与车 站出入口通道等进行共建。
6.6结合城市排水防涝设计
6.6.1综合管廊防洪、防潮标准按200年一遇设防,防涝标准按50年一遇设防。 6.6.2综合管廊所有露出地面的建(构)筑物孔口应采取防止地面水侵入措施,露出孔口最 下沿标高应满足防洪要求,孔口最下沿在静水位以上的超高应按下式确定:
表6.6.2安全加高A值(m
6.6.3综合管廊沿河布置的河流弯道处,孔口最下沿在静水位以上的超高还应考虑弯道水流 流态的加高值,此加高值按下式确定:
式中:△h,一一弯道外侧水面与中心线水面的高差(m); b一一弯道宽度(m); ?。一一弯道中心线曲率半径(m); V一一河道弯道断面平均流速(m/s)。 6.6.4重力流雨水管道入廊时,雨水管道的收集支管在出入管廊外墙时,宜采用柔性穿墙管。 6.6.5综合管廊廊内积水排放设计,宜综合考虑所在区域地形条件及下游水位标高等因素, 优先采用重力流排放方式,必要时采用抽排方式,并与城市排水防涝设计结合,
6.7结合海绵城市设计
6.7.1综合管廊设计时宜考虑所在区域内海绵城市的雨水下渗通道。 6.7.2综合管廊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海绵城市的雨水收集池及调蓄设施共同设计、共同建设 6.7.3与雨水收集池及调蓄池共建的综合管廊设计,应考虑雨水收集池及调蓄池的排污和超 标雨水排放。 6.7.4综合管廊内的渗水可排入雨水调蓄池;调蓄池蓄水可作为综合管廊消防用水、清洁用 水及其他回用水;雨水收集池及调蓄池的排污应避峰排至污水系统,超标雨水应排放至市政 雨水系统。
7.1.1管线设计应以城市工程管线规划及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管线容量设计应满足规 划要求并适当留有余地。 7.1.2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设置与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联通 的信号传输接口。 7.1.3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 7.1.4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采用防水套管、密封件或其它防水措施, 7.1.5综合管廊内用于支承管道的支(吊)架、桥架及支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道类型、管道参数及工作条件等,经计算分析后确定;应具有足够的刚度 和强度; 2应进行防锈防腐设计或采用耐腐蚀材质制作; 3有压管线的弯头、分支节点等部位宜设置固定的支(吊)架或支墩,其余部位可设 置为滑移支座; 4其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应确保管线在遭遇本区域设防烈度地震影响 后能迅速恢复运转。 7.1.6介质输送管道接口宜采用防渗漏的刚性连接,不得采用承插连接, 7.1.7综合管廊内管线布置应满足运输、安装、检修及吊装等要求。 7.1.8综合管廊内管道与外部管道连接处,应采取密封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 7.1.9管道预留分支口应根据管线规划并适当考虑周边地块需求设置。
7.1.1管线设计应以城市工程管线规划及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管线容量设计应满足规 划要求并适当留有余地。 7.1.2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设置与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联通 的信号传输接口。 7.1.3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 7.1.4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采用防水套管、密封件或其它防水措施 7.1.5综合管廊内用于支承管道的支(吊)架、桥架及支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道类型、管道参数及工作条件等,经计算分析后确定;应具有足够的刚度 和强度; 2应进行防锈防腐设计或采用耐腐蚀材质制作; 3有压管线的弯头、分支节点等部位宜设置固定的支(吊)架或支墩,其余部位可设 置为滑移支座; 4其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应确保管线在遭遇本区域设防烈度地震影响 后能迅速恢复运转。 7.1.6介质输送管道接口宜采用防渗漏的刚性连接,不得采用承插连接, 7.1.7综合管廊内管线布置应满足运输、安装、检修及吊装等要求。 7.1.8综合管廊内管道与外部管道连接处,应采取密封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 7.1.9管道预留分支口应本 管线规划并适当考虑周边地块需求设置
7.2给水、再生水管道
7.2给水、再生水管道
7.2.1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污 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有关规定。 7.2.2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钢管 可采用沟槽式连接;给水及再生水管道应根据管材、固定支墩的设置、温差变化等条件合理 考虑是否设置伸缩补偿接头。 7.2.3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 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有关规定。 7.2.4综合管廊内的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流量控制阀门应具有远程开闭功能;并应设置压力 渗漏监测系统。 7.2.5给水、再生水管道宜在综合管廊集水坑附近布置泄压泄水装置 7.2.6管道应在隆起点设置排气阀,管线竖向布置平缓时,宜分段设置排气阀;排气阀可设 置在管廊内
.3.1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 关规定。 7.3.2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 量校核流速。 7.3.3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7.3.4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钢 管可采用沟槽式接口;雨水、污水管道应根据管材、固定支墩的设置、温差变化等条件合理 考虑是否设置伸缩补偿接头。 7.3.5综合管廊内污水、雨水管道竖向布置应根据规划管道标高、管廊竖向设计确定 7.3.6雨水、污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有关规定。 7.3.7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7.3.8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 调。 7.3.9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 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7.3.10综合管廊内污水、雨水管道宜每隔不大于120m设置预留分支口,并应设置升顶井, 井筒直径不小于1.0m。 7.3.11压力污水管道的排气阀、排泥节点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外。 7.3.12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 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7.4.1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7.4.2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表7.4.3焊缝检测要求
射线位测》NB/T47013.2规定的H级(AE 级)为合格。 2超声波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NB/T47013.3规定的I级
射线位测》NB/T47013.2规定的1级(AE 级)为合格。 2超声波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NB/T47013.3规定的I级
为合格。 7.4.4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且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 等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7.4.5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设计。 7.4.6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7.4.7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段阀设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 远程关闭功能。 7.4.8大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团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7.4.9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 接地的要求。 7.4.10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内外管道之间设置绝缘装置。 7.4.11综合管廊内的天然气管道防腐宜采用挤压聚乙烯(三层PE)方式。 7.4.12大然气阀「门两侧应设置放散管,管廊内的放散管应引至廊外。 .4.13管廊内敷设的天然气管道应计算热补偿量及管廊沉降造成的管道变形量,并根据实 际情况考虑相应技术措施,优先采用自然补偿的方式。
7.5.1热力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及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预制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29047和现 行行业标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29的有关 规定。 7.5.2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 7.5.3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
行行业标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29的有关 规定。 7.5.2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 7.5.3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 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和《工业设备 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 7.5.4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有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温度限制要求时,应按舱内温度限定条件 校核保温层厚度。 7.5.5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 相协调。 7.5.6热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和《城镇供热 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105的有关规定。 7.5.7热力管道及配件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7.5.2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
7.6.1电力电缆不应采用非阻燃电缆。
7.6.2额定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宜设置电缆接头集中区 7.6.3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支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 范》GB5021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 7.6.4电力电缆应采用可调节层间距的支架。 7.6.5电缆支架的层间垂直距离应满足敷设电力电缆及固定、安置接头的要求,同时应满足 电力电缆纵向蛇形敷设幅宽及温度开高所产生的变形量要求。止常敷设电力电缆时,电缆支 架间的最小净距宜符合表7.6.5的规定。
表7.6.5电缆支架的层间最小净距
表示槽盒外壳高度,d表示
7.6.6电缆支架离顶板或梁底的最小净距,当最上层支架放置电缆时,不宜小于表7.6.5 所得值再加上150mm的和值;当最上层支架放置其他管线时,不宜小于300mm。最下层支架 距底部净距不小于100mm。 7.6.7电缆支架的长度除应满足敷设电力电缆及其固定装置的要求外,宜在满足电力电缆弯 曲、水平蛇形和温度升高所产生的变形量的基础上,增加50mm~100mm。 7.6.8直接支持电缆的普通支架(臂式支架)的允许跨距,宜符合表7.6.8所列值
表7.6.8普通支架(暨式支架)的允许跨距(mm)
7.6.9电缆支架机械强度应能满足电缆及其附件荷重、施工作业时附加荷载、运行中的动荷 载等的要求。 7.6.10电缆支架支持工作电流大于1500A的交流系统单芯电缆时,宜选用非铁磁材料。
7.7.1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 7.7.2电力电缆、通信线缆敷设于同一舱室时,通信线缆宜采用具有防电磁干扰特性的缆线 7.7.3通信线缆敷设安装应按桥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 计规范》GB50311和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设计规范》YD/T5151的有关规定。
表8.1.1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
8.1.2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等级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 定。 8.1.3综合管廊内管道材质、保温保冷材料、支(吊)架、缆线等应采用阻燃、不燃材料或 难燃B1级材料。 8.1.4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 采用耐火电缆或防火电缆。 8.1.5综合管廊主结构体、装修材料(除嵌缝外)的耐火极限及材料选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相关规定。 8.1.6综合管廊及出入口、通风亭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1.7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 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 8.1.8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2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 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其他舱室应每隔400m采用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 防火分隔。 8.1.9防火分隔包括设置防火门、防火墙、耐火隔板与封闭式耐火槽盒。防火门、防火墙用 于综合管廊通道沿线、分支处或出入口;耐火隔板用于电缆竖井和电缆层电缆分隔。 1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其申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相关规定,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的相关规定。 2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并应达到防火 分隔物的耐火极限。当管道为难燃或者可燃材质,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161的有关规定: 3封闭式耐火槽盒的接缝处和两端,应用阻火包带或防火堵料密封。耐火槽盒及耐火
隔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的有关规定。 3.1.10综合管廊属于构筑物,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等级及火灾种类分 类应符合表8.1.10的规定。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 火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天于50m,火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火火器配置设 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1.10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等级及火灾种类分类
8.1.11应对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且在容纳电力电缆的重点防护区域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系统),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其他相关要求。 8.1.12应对综合管廊内的天然气管道设置可燃气体火灾监控系统;在容纳天然气管道舱室 的重点防护区域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其他相关要求。 8.1.13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够自 动关闭。 8.1.14设置在综合管廊内、外供巡检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 明显标志。 8.1.15综合管廊逃生口
3.2.3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天于5m/s。直接朝向人行道的排风口出风风速不 宜超过3m/s;进风口宜设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方 8.2.4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 10mm 8.2.5综合管廊的通风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天然气管道舱应采用防爆风机。 8.2.6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40℃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应开启排风机,并应满足综 合管廊内环境控制的要求。 8.2.7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够自动 关闭。 8.2.8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风设施,系统中的防火阀应设置在风机房内
8.3.4管廊内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 应低于IP54; 2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低洼、可能受积水浸入的地 方; 3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综合管廊进出口处:
GB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防爆规定。 8.3.5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交流220V/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插座,插座沿线间 距不宜大于60m。检修插座容量不宜小于15kW,安装高度不宜小于0.5m。天然气管道舱内 的检修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且应在检修环境安全的状态下送电。 8.3.6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 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大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3.3.7综合管廊每个分区的人员进出口处宜设置本分区通风、照明的控制开关。
城市道路标准规范范本8.3.8综合管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2: 2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采用热镀锌扁钢,且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0mm×5mm。接地网应 采用焊接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 3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套、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 电部分均应与接地网连通: 4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接地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3.3.9综合管廊地上建(构)筑物部分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B50057的有关规定;地下部分可不设置直击雷防护措施,但应在配电系统中设置防雷电 感应过电压的保护装置,并应在综合管廊内设置等电位联接
8.4.1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际合首部内股正带微明和应芯限明,开应合规定 1综合管廊内人行通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151x,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51x;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为1001x;监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低于3001x; 2综合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1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Somin; 3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 4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 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 5从着火区域两端相邻防火分区进入着火区域的防火门上方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具 有自动关闭功能。 3.4.2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符合下
1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1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 (PE)线可靠连接:
2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管件标准,防护等级不宜低于1P54,并应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 措施; 3灯具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应能快速启动点亮; 4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当采用220V电压供电时,应采取防正触电的安全 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5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室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8.4.3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硬铜导线,最末端支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线路明敷设时 宜采用保护管或线槽盒穿线方式布线。天然气管道舱室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 镀锌焊接钢管明配线,并应进行隔离密封防爆处理。 8.4.4所有照明配电线路均应进行短路灵敏度校验
8.5.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宜分为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预 警与报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智慧管理平台等。 3.5.2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纳人管线 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模式等确定。 83.5.3监控、报警以及联动反馈信号应送至综合管廊监控中心。 8.5.4综合管廊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对综合管廊内环境参数进行监测与报警。环境参数检测内容应符合表8.5.4 的规定,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的舱室,应按较高要求的管线设置。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现 宁行业标准《密团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 规范》GBZ/T20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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