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协议示范文本(试行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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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协议示范文本(试行word版)
城市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协议示范文本(试行)
甲 方:×××公司(管廊运营单位)
乙 方:×××公司(入廊管线权属单位)
丙 方:×××公司(管廊收费单位)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合乎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秉持公平、公正、诚信之原则,就城市综合管廊管线入廊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以兹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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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下述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管廊运营单位”是城市综合管廊运营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本协议向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提供城市综合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配合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做好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
“入廊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按照本协议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运营和维护工作。
“管廊收费单位”是由政府或管廊运营单位指定的代为收取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第三方。
1.2 “综合管廊”是指由甲方负责运营和维护管理的×××城市综合管廊(详见附件1)及其附属设施。
1.3 “入廊管线”是由乙方在×××城市综合管廊内敷设的×××管道或×××缆线(详见附件2)及其附属设施。
1.4 “管廊管位”是指×××城市综合管廊内用于敷设入廊管线的空间位置(详见附件2)。
1.5 “使用期”是指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对管廊管位依法享有使用权的期限。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协议对使用期的续展或提前终止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管廊管位的交付使用与费用支付
2.1 甲方应当在使用期起始之日的××日前,向乙方提供建设完成、调试完毕、验收合格、维护完好的管廊管位,并由双方在现场指认后,通过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2.2在整个使用期和续展期内,甲方应当保证管廊管位具备国家或重庆市相关标准规定的入廊管线安装、运行、维护、巡检的基本条件,以满足乙方使用需求。
干线、支线管廊管位基本条件包括:
(1)支座、支墩、吊钩、拉环、支吊架、穿线套管等承载设施;
(2)检修通道、安装净距、吊装口、人员出入口、管线分支口等操作空间和进出条件;
(3)消防、通风、照明、排水、标识、监控与报警等附属设施;
(4)温度、湿度、照明、氧气浓度、硫化氢浓度、甲烷浓度等环境要求;
(5)安装、维护、巡检等作业的用电、用水;
(6)燃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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