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95-2021 地下空间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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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JG 95-2021  地下空间设计标准

    3.0.1地下空间应包括地下建筑工程、地下道路工程、地下人行通道工程、地下 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地下变电站工程和地下水务工程。 3.0.2地下空间设计应符合前期规划,满足适用、安全、经济等基本要求,遵循 合理利用、复合高效、公共利益优先、地上地下相协调的原则,做到以人为本,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3.0.3地下空间设计应采取防火、防淹、防塌方、抗震等防灾安全措施,并坚持 预防为主与“防、抗、避、救”相结合的原则。 3.0.4地下空间应结合工程类别、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和施工方法等因素 进行防水设计。 3.0.5地下空间内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3.0.6地下空间内设备设施的选型及装设方式,应与地下空间环境特点相适应 3.0.7地下空间宜与地面和地上建设工程一体化设计。地下空间出地面附属设施 应与地面建筑、景观、环境相协调。 3.0.8相邻地下空间的公共部分,宜实现互联互通。 3.0.9地下空间所涉建筑、结构、道路、桥梁、交通、通风、给排水、电气、燃 气、景观、装饰、标识、岩土、电力、水利等专业,均应采取相应可行的设计措 施。 3.0.10地下空间设计,宜充分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4.1.1地下建筑工程选址,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充分考虑地形地貌特点和工 程水文地质条件,选择排水通畅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并远离或避开 地质灾害威胁、生态敏感区、地质矿产、易燃易爆及有污染的场所。 4.1.2地下建筑工程应有利于多空间的有机结合,宜互联互通。地下与地上建 筑宜一体化设计。 4.1.3地下建筑工程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工艺要求,实现功能分 区明确、交通流线便捷、保障疏散安全。 4.1.4地下建筑工程宜进行装修装饰和公共艺术设计,营造健康优美人文环境, 4.1.5地下空间室内环境设计应以人为本,满足人员生理及心理健康要求,保 障安全、卫生、舒适。 4.1.6地下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特别重要的建筑设计使用年 限为100年。不同功能的地下建筑工程合建时,设计使用年限应取其中最大值。 4.1.7地下建筑工程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使用要求,选择合理的结构形 式,满足安全性、使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4.1.8地下建筑工程设计应考虑大型设备的吊装及运输条件。 4.1.9地下建筑工程建设,不得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等安全 4.1.10地下建筑工程给排水、通风及防排烟、电气等系统设计,应做到安全可 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4.1.11地下建筑工程无障碍设施应连续、畅通、便捷。地下建筑工程导向标识 应齐全、明晰、连续。 4.1.12地下建筑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消防、人防、节能、 环保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4.2.1地下建筑工程总平面应结合建筑布局、道路交通、竖向及工程管线布置 等要求 钢管标准,合理确定地下建筑范围及出入口位置,

    理控制用地不透水面积,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土壤生态空间

    4.2.3地下建筑工程退线应符合下列规

    1地下建筑与邻近的储油罐、蓄水池等其他工程设施的间距,应满足相关 的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及施工条件; 2地下建筑不应影响既有建筑安全。与现状挡墙、边坡相邻时,其后退距 离及支护设计应满足挡墙、边坡的结构安全; 3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地下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化粪池等地下设施不 应逾越用地红线: 4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以及地下建筑出入口或出地 面设施的结构外缘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均不应小于3m。 4.2.4地下建筑工程机动车出入口,应满足地面人或车进出的安全性、便捷性 和可识别性的要求。对于敬开式出入口,其散开部分的围护结构上应设置安全防 护设施,并应满足其所在场所防护设施的耐冲击强度要求

    4.2.5地下建筑工程人行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上。出入口前应按建筑功能和疏散要求, 设真朱 散场地; 2出入口设计应简洁、轻巧、通透、可识别,并强化无障碍设计; 3宜结合建筑一体化设计,可结合下沉式广场、采光井等设置。主要人行 出入口宜设置电梯或自动扶梯: 4人行出入口与地下建筑连通道范围应保持通畅。在距出入口疏散门5m 范围内不得设置可燃物或影响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4.2.6地下建筑出地面附属设施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并减少对公共空间、人员 活动的影响。

    4.2.7下沉式广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兼作地下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式广场,应设置在方便地面人流进出地下建 筑的主要地段,并与城市道路或地面广场相连接: 2下沉式广场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3m 3下沉式广场宜设置自动扶梯,自动扶梯上下工作点前8m范围内不得设 置可燃物或影响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4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第 6.4.12条规定

    4.2.8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基地应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措施,满足防淹排涝要求; 2应结合地形及市政标高,充分考虑与相邻地块地面、地下的衔接与联系 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及余泥渣土排放; 3场地竖向高差较大时,宜采用错层、台阶或平坡方式进行设计。台阶高 度、结构坡度应满足使用功能、排水及景观设计要求。 4.2.9地下建筑工程出入口及洞口处标高,应满足防淹要求。当位于汇水区域 地势较低处时,应适当提高反坡或反坎高度。地下车库出入口和下沉式广场周边 应设置截水沟等防止雨水倒灌的设施

    4.2.10地下室顶板埋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应满足绿化种植、管线布置、路面结构及防水 构造等要求,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规定。 2地下室顶板位于市政道路下方且市政管线敷设要求难以确定时,其覆土 厚度不宜小于3m。

    4.2.11地下建筑工程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和地下室顶板室外部分宜进行绿化设计,绿化指标应满足规划、绿 化管理相关要求; 2应结合本市气候、种植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充分利用自然采光,确 定绿化植物种类的配置和布置方式; 3地下室顶板绿化宜采用局部开放式,开放边与地下室外部自然土层相接 当种植土高于周边地坪且未与自然土层相接时,应按种植屋面要求执行; 4应采取措施,防止植物根系对地下管线和地下建筑防水层的破坏。地下 建筑顶板种植设计、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GJ155等相关规定; 5绿化种植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相关标 推; 实体景观和植物生长的荷载要求

    4.2.12地下建筑工程顶板室外部分面积较大且未考虑找坡时,应分区设置水落 口、盲沟、渗排水管等内排水及雨水收集系统。当顶板采用反梁结构或坡度不足 时,应设置必要的渗排水管等。 4.2.13当城市道路或广场、市政管线等设于地下建筑上方时,应复核、评估地 下建筑结构,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4.3.1地下商业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3.4地下教育、科研建筑设计应符合下

    1教育、科研用房宜采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体育场馆、多功能厅、图书馆等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有日照需求的普通教室、宿舍等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 下室或半地下室 5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设有电梯、地下室的,应有避免学生单独进入的 安全措施; 6中小学校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应直接连通师生人流集中的道路。 4.3.5地下医疗卫生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核医疗等特殊病房外,医疗卫生建筑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 室; 2直线加速器及放疗辅助房间宜布置在地下空间内; 3 核医学及相关治疗房间宜有自然采光通风,并设置病人出入的独立路径; 4老年人照料设施中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可设置在半 也下室或地下一层。每间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 人; 5医疗空间应设置防潮、通风、防雨水倒灌措施 4.3.6地下机动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地下其它功能空间应分开设置: 2特大型地下停车库宜分区,每个分区应采用明显标志予以区分,停车数 不宜大于500辆; 3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 建筑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且当汽车库与托儿所、幼 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蔬散楼梯分别独 立设置时,汽车库可设置在这类建筑的地下部分; 4地下电动汽车停车库(位)设置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 5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宜设置无障碍车辆上落客区; 6应按相关技术标准标示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识; 7机动车交通流量较大的地下车库,宜结合车库人行交通系统、通车道、 电梯厅设置人行安全空间。人行安全空间与通车道地坪应以不同颜色区分,并设 置专用人行导视设施; 8大型地下商业、文化等设施,宜根据功能分区设置独立的物流通道及货 物出入口; 9设有若干独立分区的,其机动车出入口与地下公共车行通道连接处,应 没缓冲区。缓冲区不得影响公共车行通道的正常行车,且应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 10道闸设置于地下室时,宜设置在平坡段并预留不小于两辆机动车的排队 空间;道闸宜进行渠化设计,分隔车辆进出道闸行驶路径及空间;道闻周边区域 不宜设置停车位及电梯厅人行出入口:

    11多宗地共用地下机动车出入口时,出入口的数量、位置应统筹考虑,公 共车道应符合互联互通要求,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应齐备; 12导视系统应按人车分流的原则设计,统筹车行导视、交通标志标线,兼 颐车行通行效率和人车安全。导视标识应明晰、简洁、连续,

    4.3.7地下非机动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

    1应独立设置。且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其出入口不应与机动车库共用,当 确需共用时,应设有独立的分隔措施; 2停车当量数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出入口;500 辆以上的,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3出入口应设置推行斜坡。踏步式斜坡坡度不宜大于25%,单向宽度不应 小于0.35m;坡道式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 4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8m,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单 向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0.6m; 5净高不得低于2m。

    2停车当量数不天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出人口;500 辆以上的,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3出入口应设置推行斜坡。踏步式斜坡坡度不宜大于25%,单向宽度不应 小于0.35m;坡道式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 4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8m,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单 句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0.6m 5净高不得低于2m。 4.3.8地下出租车(场)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与社会机动车停车区及其它使用功能区分区设置; 2交通换乘空间的安全疏散应符合各自建筑功能的疏散要求,不得相互借 用; 3宜采用地面落客空载驶入模式,其人员候车区的疏散人员密度和蔬散距 离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当采用地下落客模式时,出租车泊车场的设计疏散人数 应根据车辆类型并按人员满载计算。

    4.3.8地下出租车(场)站设计应符合

    1宜与社会机动车停车区及其它使用功能区分区设置; 2交通换乘空间的安全疏散应符合各自建筑功能的疏散要求,不得相 用; 3宜采用地面落客空载驶入模式,其人员候车区的疏散人员密度和蔬 离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当采用地下落客模式时,出租车泊车场的设计疏散 应根据车辆类型并按人员满载计算。

    4.3.9地下新型产业建筑的卸货场地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应满足

    4.3.12地下建筑公共空间设计应符合下

    4.1地下建筑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方案设计,包括结构选型、传力途径和构件布置; 2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 3结构构件截面配筋计算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4结构及构件的构造、连接措施; 5耐久性要求; 6 满足特殊要求结构的专门性能设计; 基础及地基承载力计算、整体稳定性验算:

    S 地下水控制、防水设计、抗浮设计; 9 统筹本地下建筑结构与相临其他地下结构及基坑支护结构的关系: 10施工及监测技术要求; 11其他专项设计

    4.4.2地下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 定

    4.4.3地下建筑结构的荷载及作用,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

    GB50009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等标准确定。地震作用应根据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地下结构抗震设计标准》GB/T 51336等标准确定。钢筋混凝土构件设计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相关规定。

    4.4.4地下建筑结构体系应布置成双向抗侧力体系,地下一层顶板宜采用梁板

    4.4.4地下建筑结构体系应布置成双向抗侧力体系,地下一层顶板宜采用梁板 结构。

    构缝的位置和构造形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不利影响。 4.4.67度抗震设防的乙、丙类单建式地下建筑结构抗震等级不宜低于三级, 4.4.77度抗震设防的丙类单建式地下建筑结构,当场地土类别为I、Ⅱ类时 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应按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4.4.8除本标准第4.4.7条所述地下建筑结构外,单建式地下建筑结构及复建 式地下建筑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复建式地下结构宜与上部结构进行整体计 算。

    4.4.9地下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应考虑水土压力的影响。水土压力不平衡时,尚应考虑不平衡力的影响; 2应进行整体及局部抗浮验算; 3地震作用分析时,应考虑砂土液化的影响。 4.4.10地下建筑结构采用无梁楼盖时,宜设柱帽,应在柱上板带设置暗梁,并 在柱边设置箍筋加密区。 4.4.11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的地下建筑结构,宜进行性能化设计,应采用

    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并控制在罕遇地震作用下 的弹塑性变形。 4.4.12人民防空地下建筑结构除根据本标准按平时使用条件设计外,尚应根据 现行人民防空设计规范进行防护设计,并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相应设计依据。 4.4.13对于既有地下建筑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修复的,应对其进行评定、验 算、加固设计或重新设计

    4.5.1地下建筑工程应根据使用功能设置给水排水设施。

    4.5.5地下建筑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应遵循雨水与生活排水、生产废水分流排出的原则; 2生活排水应设置排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污水检查并。生活排 水集水池中排水泵应设备用泵;当设排水泵房时,泵房应建成单独构筑物,并应 有卫生防护隔离带; 3地下建筑出地面的开口(含出入口、通风竖井等)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 的措施,并具有将倒灌入室内的雨水及时排出的措施; 4地下建筑中开式出入口、散开式风井或洞口、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

    坡道入口的雨水量设计,应按不少于5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计算; 5雨水排水泵的流量应按排入集水池的设计雨水量确定;排水泵不应少于 2台,不宜大于8台,紧急情况下可同时使用;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 应;下沉式广场地面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30s的出水量; 散开式出入口、散开式风井或洞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的明沟排水集水池的有 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5min的出水量; 6变形缝附近宜设截水沟或集水井,

    4.5.6给水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 2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方; 3不应穿过变配电房、档案室、电梯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音像库房、 电气竖井等遇水会损坏设备或引发事故的房间或场所;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配 电柜上方通过; 4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造物的墙壁处、屋面板和有室外覆土层的地下 室顶板处,均应采取防水措施; 5不应敷设在结构层或结构柱内; 6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有腐蚀性区域时,应采取安 全防护措施; 7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部位 的上方,以及生活饮用水箱的正上方; 8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对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以及 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内; 9排水管道不应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 应技术措施。 4.5.7地下餐饮废水应优先选用成品隔油装置,经处理后通过排水泵提升排至 室外污水井。隔油装置应设在专用设备间内,设备间设有冲洗水嘴及地面排水措 施;隔油装置应设有通气管。

    4.5.8污水处理设施应设旁通管、超越管。处理设施主要设备必须配

    4.5.8污水处理设施应设旁通管、超越管。处理设施主要设备必须配置备用设 备。

    4.6.1地下建筑工程内部热湿环境保障,宜采用通风方式;当通风不能满足有 关规范要求时,应设置空调。 4.6.2地下汽车库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宜符合表4.6.2规定。

    表4.6.2地下车库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

    施热湿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6.3规 表4.6.3地下商业设施热湿环境设计参

    表4.6.3地下商业设施热湿环境设计参数

    表4.6.4地下旅馆、行政办公设施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

    4.6.5地下娱乐场所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6.5规定。

    1.6.5地下娱乐场所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6.5规定。

    .6.5地下娱乐场所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

    4.6.6地下建筑通风空调系统设计,应满足安全、卫生、节能和建筑物功能的 要求。

    6.9地下建筑工程的通风口应符合下列规

    1布局应避免发生气流的短路现象,且应采取防雨、防虫措施: 2进风口宜结合楼梯间等出地面构筑物设置; 3进风口宜迎向夏季主导风向,其下边缘距离室外地坪不应小于1m 4排风口宜设置于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且不宜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 动场所人员停留或通行地带;当无法满足时,其下边缘距离室外地坪高度不应小 于2m,并应做消声处理; 5当进、排风口垂直相邻布置时,进风口应布置在排风口的下方,且宜低 于排风口下缘3m以上。当进、排风口水平布置,且在同一高度时,其水平距离 不宜小于10m。进风口与柴油发电机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 6当侧面开设通风口时,其四周5m范围内不宜有阻挡通风气流的障碍物 当通风口设置于路边时,其下边缘距离室外地坪不应小于2m; 7当顶部开设通风口时,其四周宜设置不小于3m宽的绿禽。通风口下边缘 距离室外地坪高度应满足防淹要求,且不宜小于1m。通风口开口处应有安全防 护装置,风井底部应有排水设施; 8敲开式通风口出地面部分的四周应设置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 9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地点,不应邻近窗

    户、天窗、室门等设施位置。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与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进、排风口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必须高出进风口,竖向高差不 得小于6m; 10厨房应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其排风口的设置应符合环评相关要求。 4.6.10地下建筑燃气类餐饮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设置燃气管道和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燃气监控、紧急切断阀等。其通 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当燃烧所需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 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4.7.1地下建筑工程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控制室、 制冷机房控制室、弱电及智能化系统机房等重要电气设备房,其正上方不应设置 卫生间及水池等。当设于地下空间最底层时,其室内地面标高宜高于周边地面 200mm目附近区域应设置集水井和排水泵等设施

    4.7.2地下建筑工程消防

    1宜设在地下一层,且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2当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时,该消防控制室宜布置在地面首层;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 间附近: 5应采取防水淹措施,

    1地下单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或息建筑面积大于10000m的商业建筑、 文体娱乐建筑、教育科研建筑,其消防设施、残障人专用及兼用电梯、排雨水设 施和通风设施应按一级负荷供电,正常照明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2地下单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但不大于5000m的商业建筑、文体娱乐 建筑、教育科研建筑,其消防设施、残障人专用及兼用电梯、排雨水设施和通风 设施宜按一级负荷供电,正常照明宜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3地下的公交场站、出租车站和人行公共通道,其消防设施、充电设施、 通风设施、正常照明,宜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4汽车库、修车库的供电电源与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326等标准规定; 5其他建筑类别的负荷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 计标准》GB561348等标准规定; 6不同负荷分级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等标准规定。

    1地下建筑除考虑建筑业态本身所需照明、插座、空调用电负荷外,尚应 考虑通风、防排烟、排水等用电负荷计算; 2地下公交场站、地下出租车站、地下车库充电区域等,应考虑电动充电 庄的用电负荷计算; 3地下建筑应按不同业态设置用电变压器,充电站、充电桩用电宜单独设 置变压器; 4单台变压器安装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长期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70%。

    7.5高低压变配电所与柴油发电机房应符

    1宜设在地下建筑的最上层。当地下层多于一层时,变配电所和架油发电机 房不应设在最底层。其室内应采取防水、防渗及防潮的措施:当其质部为室外地 面或绿化带时,应采取防止顶部积水及渗漏的措施,其相关电缆沟应采取防水 排水措施; 2集中设置的变配电所,其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000m。当变电所建筑 面积不大于200m时,应至少设置一个直接开向疏散通道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当其建筑面积大于200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直接开向疏散通道或室外的安全 出口。安全出口至最近疏散门的通道长度不宜大于15m; 3变配电所内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的疏散 门;

    等处进入室内的措施; 5通向疏散通道、其他房间和相邻防火分区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6变配电所直接通向下沉式广场室外的门,应为不低于丙级防火门; 7有人值守的变电所宜设控制室或控制兼值班室; 8柴油发电机房宜有一侧靠外墙或下沉式广场,进风、排风及排烟井道必须 直通室外,排烟并道应不低于楼梯间屋面或管道并顶面,且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9柴油发电机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直接通向疏散通道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10发电机房内部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储油间的门以及与 变电所相通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1高压柴油发电机和低压柴油发电机应设置在不同机房内

    4.7.6地下建筑工程配电系统与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低压配电房、冷冻机房、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电梯机房、消防控 制室的用电设备应采用独立的供电回路,其中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 其配电线路应在最未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2普通风机房、通信接入间、网络机房、有线电视机房的用电设备,宜采 用独立的供电回路; 3动力用电设备与照明用电设备宜采用不同的供电回路,其配电分支干线 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4应采用干式、气体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当选用六氟化硫等有毒 气体的电气设备时,配电室应具备自然换气的条件或设置机械排风设备。 4.7.7地下建筑工程照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商业建筑、地下文体娱乐建筑、地下教育科研建筑的照度设计标准 宜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标准照度值提高一级; 2照明光源应采用高光效节能光源,灯具采用高效率的节能灯具。大面积 空间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3公共活动场所、较长的公共走道的照明宜采用双回路交叉供电。 4.7.8地下建筑工程配电及照明线缆应为无卤、低烟、阻燃型。其选型及敷设,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 标准》GB51348等标准规定

    4.7.9地下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4.7.11地下建筑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建筑工程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地下的商业建筑、文体娱乐建筑、 教育科研建筑、公交场站、出租车站等,尚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地下建筑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相对独立; 3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等标准规定

    7.12地下建筑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应符合

    4地下建筑内大型排水泵、通风机等设备应具有就地手动、自动和远程控 制功能,其设备运行状态信号应具有上传至区级或城市应急控制中心等监控平台 的功能; 5应设置移动通信室内覆盖系统。系统宜按多运营商集约化建设的方式设 计; 6大于50个车位的机动车车库应设车位引导及显示系统

    间通风采光、人员疏散等需求。 4.8.2消防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地下空间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布局消 防车道、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灭火救援出入口等。 4.8.3地下建筑工程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 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规定。内部装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标准规定。 4.8.4地下建筑工程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各功能场所的防 火设计应根据相应规范确定。优先考虑设置下沉式广场用于不同区域防火分隔和 人员疏散。 4.8.5应按灭火救援需求设置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救援设施。消防车道、消 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4.8.6消防救援设施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地面消防救援队伍的布置。对于远离消 防救援队伍的区域,应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 4.8.7应根据地下建筑工程规模、使用功能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 施。安全出口和蔬散门的位置、形式、数量和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蔬散的需求 4.8.8地下建筑工程的消防车道、消防操作场地布置应与疏散楼梯、下沉式厂 场等主要出入口、消防电梯等相结合,并应有两处与地面其他道路连通的接口。 4.8.9地下建筑工程的出入口、通风井、电梯口等出地面附属建筑,与相邻地 面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规定。地下建筑工程采光窗井与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4.8.9要求:

    4.8.4地下建筑工程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各功

    4.8.6消防救援设施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地面消防救援队伍的布置。对于远离消 防救援队伍的区域,应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 4.8.7应根据地下建筑工程规模、使用功能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 施。安全出口和蔬散门的位置、形式、数量和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蔬散的需求 4.8.8地下建筑工程的消防车道、消防操作场地布置应与疏散楼梯、下沉式厂 场等主要出入口、消防电梯等相结合,并应有两处与地面其他道路连通的接口。 4.8.9地下建筑工程的出入口、通风井、电梯口等出地面附属建筑,与相邻地 面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规定。地下建筑工程采光窗井与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4.8.9要求:

    表4.8.9地下建筑工程采光窗井与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

    注:1.防火间距按地下建筑有窗外墙或采光井边缘与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的地面建筑物15m范围的外墙为防火墙且 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当采光井周围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卷帘与地下建筑其他部位隔开时,其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注:1.防火间距按地下建筑有窗外墙或采光井边缘与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的地面建筑物15m范围的外墙为防火墙且 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当采光井周围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卷帘与地下建筑其他部位隔开时,其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表4.8.10地下建筑工程各功能房间人员密度表

    4.8.11地下建筑工程的疏散门、蔬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避难走道的 布置除应满足正常使用需要外,尚应满足人员事故疏散和救援的要求。地下建筑 应有路线清晰的疏散层,每个疏散层的主要出口应直通首层室外地面。地下建筑

    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等标准要求 4.8.12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及避难走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相关要求。 4.8.13地下建筑工程与周边其他建筑地下层或轨道交通车站等连通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下沉式广场、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防火隔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严禁采用中庭形式连通: 2连通口处的防火门应为常开式,且应在火灾时可自动关闭,并应与所连 接的地下建筑或周边建筑、轨道交通车站的消防控制中心联动控制; 3地下建筑与周边建筑地下层或轨道交通车站的疏散设施应相互独立,确 因功能需要合用出入口时,此出入口仅为一方的安全出口,另一方必须保证除此 口之外仍然满足人员的安全疏散需要; 4下沉式广场、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防火隔间等分隔措施两侧的防火分 区不得共用通风、排烟系统。 4.8.14地下建筑空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体与地下车行 道分隔。地下机动车库与地下车行道之间设置连通口时,应采用两道特级防火卷 帘进行防火分隔,并由地下机动车库和地下车行道分别控制。 4.8.15地下建筑空间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体与城市地下 人行通道分隔。与城市地下人行通道连通时,应根据地下建筑空间的防火分隔方 式确定城市地下人行通道防火设计。 4.8.16地下建筑空间内设置下沉式广场用于防火分隔及人员疏散安全出口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 4.8.17下列地下建筑工程当未无自然排烟设施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总建 筑面积大于200m的地下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0m,且经常有人员停留或可燃物 较多的房间;总长度大于20m的蔬散走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庭;重要 档案资料等库房、重要数据机房、浴室的更衣室、燃气厨房等。 4.8.18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

    4.9.1人民防空工程应坚持设计、施工、使用管理密切配合,坚持平时和战时 结合,坚持有备无惠、久备不懈的原则。 4.9.2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确定。 4.9.3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等标准规定。 4.9.4人民防空工程通向地面的孔口、洞口,应设置防地面水倒灌措施和防雨 水措施。

    4.9.2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确定。 4.9.3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等标准规定。 4.9.4人民防空工程通向地面的孔口、洞口,应设置防地面水倒灌措施和防雨 水措施。 4.9.5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 尚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 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 宜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 4.9.6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 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4.9.7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 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 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4.9.8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 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4.9.5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

    尚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 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 宜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

    4.9.6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险

    与邻近的城币地下建巩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4.9.7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 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 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4.9.8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 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4.9.9结构、给排水、电气、通风及防排烟等设计除满足本章要求外,尚应符 合相应专业技术标准。

    不锈钢标准5.1.1地下道路工程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城市道路路线 设计规范》CJJ193和《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221等标准规定; 2应对道路平面、纵断面、横断面进行综合设计,使其线形满足行车的视距 安全要求和乘客舒适度要求; 3横断面布置应充分考虑地下结构内各类设施布置的需求; 4应做好出入口位置、间距和形式的综合设计;安全并有效地组织出入口 交通,协调与地面交通的衔接,保证地下道路主线通畅、出入口交通有序、与周 边路网衔接顺畅; 5地下立交布置与选型,应进行交通运行安全专项评估。其匝道出入口间 距、分合流端、变速车道、交通安全设施除满足本标准外,尚应满足安全评估相 关要求; 6穿越(包括上跨、下穿和近接)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引蓄水工程、供 水工程、重要管线等地下建(构)筑物或者河湖海时,结构净距应满足相应的安 全保护距离规定,如不满足要求,应进行专项安全论证; 7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通风、照明等较高能 耗设备系统在满足安全、经济、可靠的原则下,应采取节能措施; 8交通设施应加强安全行车引导,引导设施应简洁、易识别、可视性好; 9应根据工程地质与周边环境,从技术、经济、工期、环境影响等方面综 合分析,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施工方法; 10应对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分别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进行计算; 11应进行景观设计。洞口、洞内装饰和通风亭等美化设计,应保证与场所 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12排水系统应充分考虑结构渗水和路面清洗污水的排放,并应结合地面排 水系统进行综合设计:

    13路面结构应满足耐久性和稳定性的要求。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应具 有阻燃性好、噪音低的性能

    5.1.2地下道路工程分类应符合下列规

    注:L为主线封闭段的长度(m)

    房屋建筑标准规范范本注:L为主线封闭段的长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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