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03-2021 深圳市无障碍设计标准.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SJG 103-2021 深圳市无障碍设计标准
4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4.1.4在地形险要地段的通行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4.1.5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II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上/落客区
应将通行方便、路线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供乘轮椅者直接进入人行道和 到达无障碍出入口。轮椅通道与其服务的停车位,不应存在高差;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存在高差处水利图纸、图集,应至 少设置1个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地面应平整、防滑,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地面应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标识设施,并应设置引导标识指引到达; 5 电动机动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不应影响无障碍通道的有效宽度, 4.1.6 无障碍小汽车上/落客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尺寸不应小于2.40m×7.00m; 2 与人行通道存在高差处,应至少设置1个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1缘石坡道 4.1.7 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面应平整、防滑; 2 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无高差; 距车行道上口边缘250mm~5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 应; 4顶端处应留有过渡空间,过渡空间沿坡口一边不应小于坡口宽度,另一边长度不应小于900mm:
5 上下坡处不应设置滤水算子;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900mm,宜为1.20m~1.50m。 4.1.8 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4.1.9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道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0m
4.1.10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使用功能可分为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2 纹路应凸出路面4mm高; 3 应避开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4 应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或材质形成差异,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5 型材表面应防滑。 4.1.11 行进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沿人行道走向连续铺设,宜顺直短捷、减少迁回; 2 宽度宜为250mm~500mm; 3 宜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250mm~500mm处设置; 4 宜在距树池边缘250mm~500mm处设置;无树池时,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时,其 距路缘石不应小于500mm;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250mm;盲道应避开非机动车 停放的位置; 的规定
表4.2.11 行进盲道的触感条规格
4.1.12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行进盲道时,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及有需要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当行进盲道的
小于300mm时,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2未设置行进盲道时,行进规律发生变化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宽度宜与规律变化范围的宽 度相同;
表4.2.12提示盲道的触感圆点规格
4.1.13无障碍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无障碍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不宜小于1.80m; 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 3 公共场所各类检票口、结算口应设轮椅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 4.1.14 无障碍通道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通道应连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并不宜设置厚地毯; 2 无障碍通道上存在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3 室外无障碍通道上有滤水算子时,孔洞宽度不宜大于13mm,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 自动扶梯、楼梯等下部空间可以进入时,应在净高度不大于2.00m处,设置安全阻挡措设施
5轮坡道设计成直线形、 坡面上不宜加设防滑条,坡面不宜设为开 16轮椅坡道的坡度、最大提升高度和水平 长度应符合表4.1.20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1.20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注:其他坡度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度不应大于1:10; 2 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750mm,否则应设置休息平台。 4.1.17轮椅坡道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2起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坡道的通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门扇 开启及物体不应占用此范围空间; 3 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4 设置扶手的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5 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应设置标识设施。 6
4.1.18无障碍出入口应为以下三种出入口之一: 1 地面坡度不大于1:20的平坡出入口;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宜只用于受场地限制无法改造坡道的工程。 4.1.19 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面应平整、防滑; 2 室外地面滤水算子的孔洞宽度不宜大于13mm; 3 除平坡出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 1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 4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沿通行方向设置两道门,则其同时开启后,门扇之间最小净 距离不应小于1.50m; 5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雨篷; 6 设置出入口闸机时,至少有1台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或者在紧邻处设置供乘轮 椅者出入的门或出入口
1.1.20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0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可以清晰辨认、轻松开关和安全通过; 不宜采用弹簧门或玻璃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 门扇内外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5 串联排列的两道门,其同时完全开启后,门扇之间的最小净距离不应小于1.50m; 不应设置挡块和门槛。门口存在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 应大于1:10; 7 双向开启的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50mm; 8 安装闭门器的门,从闭门器最大受控角度到完全关闭前10“的闭门时间不应小于3秒。 4.1.2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不宜小于900mm; 2 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400mm的墙面; 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门把手,门把手应满足单手握拳直握进行操作,操作面的顶端 矩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门把手宜安装盲文铭牌; 4 门扇自地面起350mm高度范围内宜安装护门板; 5 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4.1.22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自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场所应优先选用自动门; 2 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3 设置手动启闭装置时,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4.1.233 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2 两侧为玻璃隔断时,「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地区分开,且玻璃隔断应设置醒目的防撞提示 措施; IX无障碍电梯与升降平台 4.1.24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门前应设置轮椅回转空间,公共建筑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 2 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宜为0.85m~1.10m,距内转角处侧墙距离不应小于400mm,按钮应为盲文按 ;
4.1.24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5 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 6 电梯位置应设置标识设施。 4.1.25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门应为水平滑动式门,开启后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2 轿厢门完全开启时间应保持不少于3秒; 3 侧壁上应设置距地面高度0.85m~1.10m的选层按钮,按钮应为盲文按钮; 4 三面壁上应设置距地面高度850mm~900mm的扶手; 5 内部可设可折叠座椅,并宜与轿厢扶手结合设置; 6 内部应设置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 7 正面距地面高度900m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 8 最小规格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 4.1.26 升降平台应只适用于场地有限的改造工程。 4.1.27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传送装置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2 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必须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3 垂直升降平台的宽度不应小于900mm,深度不应小于1.20m,应设扶手、挡板和呼叫控制按钮; 4 斜向升降平台的宽度不应小于900mm,深度不应小于1.00m,应设扶手、挡板和呼叫控制按钮 X无障碍楼梯与台阶
4.1.28无障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直线形楼梯; 2 宜在两侧均设置扶手。儿童频繁通行的楼梯,可设置无障碍双层扶手; 3 栏杆式楼梯的栏杆底部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4 距踏步起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且宜与梯段等宽; 5 梯段第一阶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6 同一楼层中,同一部楼梯的踏步应具有统一的高度和深度; 7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8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宜有区分对比; 9 踏面应平整、防滑。
.29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且宜为无障碍双层扶手; 2 距踏步起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且宜与台阶等宽; 3 第一阶宜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 4 踏步应防滑。
4.1.29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0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0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底部和顶部距地面设备盖板边缘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2 底部和顶部应设置清晰表明上行、下行的标识; 3 梯级边缘应有足够的颜色亮度。 4.1.31 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首末两端距地面设备盖板边缘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首末两端应设置清晰表明向前移动的标识
4.1.32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障碍单层扶手距地面高度应为850mm~900mm;无障碍双层扶手的上层扶手距地面高度应为 850mm~900mm,下层扶手距地面高度应为650mm~700mm; 2 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的扶手起终点处应水平延伸不小于300mm的长度: 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100m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应为35mm~50mm,矩形扶手的截面尺寸应为35mm~ 50mm; 5 材质宜防滑、热惰性指标好。 4.1.33 扶手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 2 内侧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 3 应固定且安装坚固,能承受垂直或水平向1500N的外力; 4 应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 5 起终点处应安装盲文铭牌。
1无障碍单层扶于距地面高度应为850mm~900mm;无障 50mm~900mm,下层扶手距地面高度应为650mm~700mm; 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的扶手起终点处应水平延伸不小于 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100mm,栏杆式扶 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应为35mm~ 50mm; 5 材质宜防滑、热情性指标好。 4.1.33 扶手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 2 内侧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 3 应固定且安装坚固,能承受垂直或水平向1500N的外力; 4 应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 5 起终点处应安装盲文铭牌。
无障碍客房、无障碍住房/宿舍、轮椅席位、低位服务设施等 .2.2 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4.2.3 具有内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入口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内部应设置轮椅回转空间,轮椅需 要通行的区域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不宜小于900mm。 4.2.4 具有内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外面向外打开, 4.2.5 具有内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应在人员使用空间内设置易于识别和使用的求助呼叫按钮。 4.2.6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识别和使用,高度 应为0.85m~1.10m 4.2.7 具有内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其内安装的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牢固,安全抓杆、多功能台和固定座位应能承受水平或者垂直方向1500N的外力: 2 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mm~40mm,内侧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 3 多功能台长度不应小于700mm,宽度不应小于400mm; 4 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 4.2.8 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侧应设置安全抓杆。轮椅接近坐便器一侧应设置可垂直或水平90°旋转的悬臂可转动式水平抓 汗;另一侧应设置L型抓杆。水平抓杆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应为250mm~350mm,长度不应小于700mm。 型抓杆的水平部分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应为250mm~350mm,水平部分长度不应小于700mm,竖向部分应设 置在坐便器前端150mm~250mm,竖向部分顶部距地面应为1.40m~1.60m; 2 坐便器水箱控制装置应位于易于触及的位置,应可自动操作或单手操作,操作所需力度不应大于 25N; 取纸器应设置在坐便器的侧前方,高度距坐便器的上沿应为150mm~450mm; 4 在坐便器附近应设置求助呼叫按钮,并满足在坐便器上和跌倒在地面的人均能够使用。 4.2.9 无障碍小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00mm; 2 小便器两侧应在距墙面250mm处,设高度为1.20m的垂直安全抓杆,并在距墙面550mm处,设高 度为900mm水平安全抓杆,与垂直安全抓杆连接。 4.2.10无障碍洗手/面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天于800mm,水嘴中心距侧墙不应小于550mm,其下部应留出容膝容脚空间; 2 立式无障碍洗手盆两侧50mm处应设置距地面高度800mm、长500mm的水平安全抓杆; 3 应在洗手/面盆上方安装镜子; 4 出水龙头应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当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操作所需的力度不 大于25N。
3应在洗手/面盆上方安装镜子; 出水龙头应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当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操作所需的力度不 应大于25N。 4.2.11住 供儿童使用的服务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婴儿护理台面尺寸(长×宽)宜为900mm×600mm,台面距地面高度宜为850mm~950mm; 2 儿童安全座椅长度宜为280mm,宽度宜为260mm,距地面高度宜为400mm; 3 儿童洗手/面盆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500mm~550mm,宽度宜为400mm~450mm 4.2.12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内部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 2 淋浴间前应设便于乘轮椅者通行的净空间; 3 浴间坐台应安装牢固,高度应为400mm~450mm,深度应为400mm~500mm,宽度应为500mm~550mm 4应沿实体墙面设置L型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750mm,长度不应小于700mr 其垂直部分应设置在坐台前端,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1.40m~1.60m 5淋浴控制开关的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0m;应设置有1个可手持的花洒,其支架高度距地面高 度不应大于1.20m,淋浴软管长度不应小于1.50m。 4.2.13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浴缸侧面应设不小于1.50m×0.80m的净空间,和浴缸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浴缸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50mm,在浴盆一端应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 3 应沿浴盆长边和洗浴坐台旁设置安全抓杆。 4.2.14 无障碍卫生设施与背景饰面应有亮度或颜色对比。 4.2.15 无障碍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设施和电器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 操作台面距地面高度应易于操作,其下部应留出容膝容脚空间: 3水槽应与工作台底部隔开。
4.2.11供儿童使用的服务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3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6无障碍卫生间位置应靠近公共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4.00m,内部应设有轮椅回转空间。 17无障碍卫生间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4.2.18无障碍卫生间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面盆、多功能台、低位挂衣钩和求助呼叫 按钮。
4.2.20第三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有关规定。 4. 2. 21 第三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0第三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位置宜靠近公共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6.50m; 2宜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如采用外开的手动平开门,在关闭的门扇里侧宜设置 高0.85m~1.00m的关门拉手; 内部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4内部可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面盆、低位挂衣钩、求助呼叫按钮、婴儿护理台、儿童 安全座椅、儿童坐便器、儿童洗手/面盆; 5 婴儿护理台和儿童安全座椅应可折叠并设有安全带; 入口应设置标识设施。
4.2.22没有条件单独配置无障碍卫生间或第三卫生间的公共建筑,其每层男、女公共卫生间应至少分别 设置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
设置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
4.2.23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女卫生间应设置有无障碍厕位、无障碍洗手/面盆和儿童洗手/面盆;男卫生间应设置有无 位、无障碍小便器、无障碍洗手/面盆和儿童洗手/面盆; 2 内部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3 人流密集场所公共卫生间内女厕位数量应为男厕位(大、小便器之和)的2倍以上; 4 门应方便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5 地面应防滑。 4.2.24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不应小于1.80m×1.50m; 2 如采用向内开启的平开门,应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 栓; 3 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
4门上应设置标识设施。
4.2.25母婴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SJG54有关规
4.2.25母婴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SJG54有关规定。 4.2.26所有母婴经常逗留的公共场所,宜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6m的母婴室; 4.2.27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如必须与公共卫生间贴邻的,其出入口应错开布置且互不干扰: 2 内部哺乳区与护理区、休憩区之间,或哺乳单间之间,宜采用隔墙或拉帘(空间受限时)隔开 3 哺乳区入口宜安装封闭门;空间受限情况下,可采用拉帘,拉帘轨道设置应牢固,拉帘两边需 固定装置; 4 护理区应设置婴儿护理台; 5 大、中型母婴室护理区应设置成人洗手/面盆;大型母婴室应设置儿童洗手/面盆; 6 婴儿安全座椅不可设置在转角处,当设置在隔墙处时,需保证隔墙坚固稳定; 7 内部宜设置求助呼叫按钮; 8 距地面高度1.30m以下的内墙、窗台及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9 入口应设置标识设施。
4.2.28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浴室应符合下列
应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淋浴间(或无障碍盆浴间)和1个无障碍洗手/面盆; 2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1.50m,淋浴间前应设一块不小于1500mm×800mm的净空间, 和淋浴间入口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3 浴间入口应采用活动门帘。 .2.29 无障碍更衣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乘轮椅者使用的储物柜前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4.2.30无障碍客房应设于底层或无障碍电梯可达的楼层,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的位置,并以无 障碍通道连接。 1.2.31人员活动空间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1.2.32无障碍客房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搁物架和求助呼叫按钮; 3 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4.2.33 无障碍客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应符合本标准第4.1节中门的有关规定;门外宜设置盲文门牌;户门距地面高度1.00m~1.10m 处宜设置低位猫眼; 2 客房应设置闪光提示门铃; 3 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4 床边应设置距地面高度400mm~500mm的求助呼叫按钮; 5 乘轮椅者上下床用的床侧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床的使用高度宜为450mm; 6 窗户可开后扇的执手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否则应设置自动开团系统。手动开关窗户操 作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2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面盆、无障碍淋浴或盆浴间、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 搁物架和求助呼叫按钮; 3 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4.2.33 无障碍客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应符合本标准第4.1节中门的有关规定;门外宜设置盲文门牌;户门距地面高度1.00m~1.10m 处宜设置低位猫眼; 2 客房应设置闪光提示门铃; 3 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4 床边应设置距地面高度400mm~500mm的求助呼叫按钮; 乘轮椅者上下床用的床侧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床的使用高度宜为450mm; 6 窗户可开后扇的执手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否则应设置自动开团系统。手动开关窗户操 作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VIII无障碍住房/宿舍
4.2.34无障碍住房/宿舍应设于底层或无障碍电梯可达的楼层,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和进 送无障想痛道莲接
并以无障碍通道连接。
4.2.36无障碍住房/宿舍的厨房应为无障碍厨房
1单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7.00m,双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0.50m,兼起居室的卧室面积不应小于 6.00m,起居室面积不应小于14.00m,厨房面积不应小于6.00m; 2设坐便器、洗浴器(浴盆或淋浴)、洗面盆三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4.00m;设坐便器、 先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3.00m;设坐便器、洗面盆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 于2.50m;单设坐便器的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2.00m
4.2.38无障碍住房/宿舍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门应符合本标准第4.1.24条的有关规定,门外宜设置盲文门牌,户门距地面高度1.00m~1.10m 处宜设置低位猫眼; 2 门铃和门禁宜同时满足听觉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和言语障碍者使用;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台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至少在通道一侧
墙面设置扶手: 4 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5 主要人员活动空间及床边应设置求助呼叫按钮; 6 乘轮椅者上下床用的床侧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床的使用高度宜为450mm; 7窗户可开启扇的执手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00m,否则应设置自动开闭系统;手动开关窗户操 作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
4.2.39轮椅席位的观看视线不应受到遮挡,同时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1.2.40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口及通道的附近,不得设置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1.2.41轮椅席位区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与疏散出口、公共服务、卫生间、讲台等必要的功能空间和设 施连接。观众厅内通往轮椅席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4.2.40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口及通道的附近,不得设置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4.2.41轮椅席位区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与疏散出口、公共服务、卫生间、讲台等必要的功能空间和设 施连接。观众厅内通往轮椅席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4.2.42轮椅席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轮椅席位的净尺寸深度不宜小于1.30m,宽度不应小于800mm; 100座以上时,每增加200个座位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 3 在轮椅席位旁或在邻近的观众席处宜设置1:1的陪护席位; 在轮椅席位未被使用时,可安放活动座椅; 5 地面应平整、防滑,在边缘处宜安装栏杆或栏板; 6 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轮椅席位处地面上应设置标识设施。
4.2.42轮椅席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4.3无障碍信息设施
4.3.5 标识设施应设置在下列范围: 1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建筑中通行类、服务类无障碍设施附近; 2 公共场所的危险地段等。 4.3.6 标识设施可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常用标识设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 其他标识设施宜按实际需要拓展及设置 4.3.7 标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纳入城市环境或建筑内部的标识系统; 2 应依据流线或使用顺序,明晰、完整、连续、均衡设置; 3 对需要安全警示处,应同时提供标识和音响一体化设施; 4 其设置不得影响人流通行,严禁造成通行危险; 5 设施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4.3.8盲文设施可包括盲文地图、盲文站牌、盲文铭牌、盲文门牌、盲文按钮等,其设置宜符合下列规
盲文设施可包括盲文地图、盲文站牌、盲文铭牌、盲文门牌、盲文按钮等,其设置宜符合下
无障碍出人口、公共建筑楼层宜设置盲文地图: 2 公交、地铁车站宜设置盲文站牌; 无障碍设施扶手始末端应安装盲文铭牌; 4 具有内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门及门把手宜安装盲文门牌及盲文铭牌; 5 无障碍电梯按钮应设置为盲文按钮。 4.3.9 盲文设施应安装在便于视觉障碍者触摸的范围内。
1 无障碍出人口、公共建筑楼层宜设置盲文地图; 2 公交、地铁车站宜设置盲文站牌; 无障碍设施扶手始末端应安装盲文铭牌; 4 具有内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门及门把手宜安装盲文门牌及盲文铭牌; 5 无障碍电梯按钮应设置为盲文按钮。 4.3.9 盲文设施应安装在便于视觉障碍者触摸的范围内,
.10交互设备可包括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和人机
5.1.1 以下城市道路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城市各级道路; 2 步行街; 3 旅游景点、城市景观带的周边道路。 5.1.2 城市道路应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立体交通等。其人行系统无障碍设施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 并应与周边毗连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5.1.3 人行系统中无障碍设计主要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及地道、公交车站、自行车停放区 5.1.4 人行道、人行天桥、自行车停放区宜结合浓荫植物,设置遮阳蔽雨设施, 5.1.5 城市道路上无障碍通行设施和无障碍服务设施处应设置标识设施。 5.1.6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尚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有关规定。 17
5.2.1 人行道处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行道在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处与人行横道存在高差时,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2 人行道与人行横道交界处的缘石坡道坡口应与人行横道(含自行车横道)等宽; 3 交义口规模不大时,相邻人行横道之间的慢行区域宜做成整体式缘石坡道。 5.2.2 人行道处盲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 2 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应设置盲道; 3 行进规律发生变化处,应设置提示盲道,与道路盲道相衔接; 4 缘石坡道及交通安全岛距车行道250mm~5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且宜与人行横道等宽; 5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同标高设置时,盲道与非机动车道边界之间宜设置绿化分隔带,盲道距离绿 化带不应小于250mm;当无法设置绿化分隔带时,盲道与非机动车道边界距离不应小于500mm; 6 盲道应避开管并设施,无法避开时应采用表面铺设盲道的下凹型并盖,保持盲道连续、顺直; 可设置智能导盲系统。
人行道的高差应采用不大于1:12的轮椅坡道
5.3.1人行横道范围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横道宽度应满足轮椅通行需求; 2 人行横道安全岛宜与机动车道路面齐平,且应满足排水要求; 3 人行横道安全岛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900mm,宜为1.20m1.50m; 4 城市中心区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的人行横道,应配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行天桥及地道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深圳市现行地方标准《深圳市人行天桥和连廊设计标准》 深圳市人行地下通道设计标准》SJG68等有关规定
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应与人行道中的行进盲道相连接; 2 距每段台阶的起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与梯道等宽的提示盲道 5.4.3 无障碍电梯、自动扶梯、自行车推行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且应保证24小时开放使用; 2 在人流密集区应设置自动扶梯; 3 无障碍电梯、自动扶梯出入口与地面人行道连接处存在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4 宜设置自行车推行坡道,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4,宽度不宜小于600mm。 5. 4.4 扶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行天桥及地道出人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应与人行道中的行进盲道相连接 2 距每段台阶的起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与梯道等宽的提示盲道 5.4.3 无障碍电梯、自动扶梯、自行车推行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且应保证24小时开放使用; 2 在人流密集区应设置自动扶梯; 3 无障碍电梯、自动扶梯出入口与地面人行道连接处存在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4 宜设置自行车推行坡道,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4,宽度不宜小于600mm。 5.4.4 扶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行天桥楼梯、桥身和地道楼梯的两侧均应设置扶手,宜为双层。桥身两侧应有防攀爬坠落措施; ? 2 在栏杆扶手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 扶手起点水平段宜安装盲文铭牌。 .4.5 当人行天桥及地道无法满足轮椅通行需求时,宜考虑地面安全通行。 5.4.6 人行天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海绵城市标准规范范本,必须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 盲道及警示标识。
5.5.1公交车站处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站台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m; 2 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公交车站时,当站台与人行道之间存在高差,应在通往公交车站的人行 横道两端设置缘石坡道; 3 站台上方宜设置雨棚。 5.5.2 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距路缘石250mm~500mm处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公交车站的长度相对应; 2 当人行道中设有盲道系统时,应与公交车站的盲道相连接, 5.5.3 公交车站宜设置人机交互式盲文站牌。
5.6.1 自行车停放区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非机动车道一侧划定专门用地,不得占用消防、逃生等应急通道,不得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 施; 应与行人通道、车辆出入口保持安全距离; 3宜设置雨棚,并提供照明。
自行车停放区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在非机动车道一侧划定专门用地,不得占用消防、逃生等应急通道,不得占用盲道等无障
6.1.1 以下城市广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公共活动广场; 2 交通集散广场; 3 纪念性广场; 4 商业性广场。 6.1.2 城市广场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毗连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6.1.3 城市广场宜结合浓荫植物,设置绿化休憩一体化的遮阳蔽雨设施。 6.1.4 城市广场内无障碍通行设施和无障碍服务设施处应设置标识设施, 6.1.5 城市广场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尚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有关规定。 6.1.6 城市广场内同时建设有其他类型工程时,其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相应类型工程的有关规定
6.2.1城市广场附近设有公交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出租车停靠点时,应考虑乘轮椅 乖通
6.2.2 城市广场设有公共停车场时,其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停车场设置应遵循人车分流原则; 2 广场人员公共活动区域与公共停车场之间,应设置实体隔离; 3 应设置不小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比例不足1个停车位的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停 车位。 6.2.3 城市广场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平整、不积水水利常用表格,且不应采用光滑表面的铺装材料; 2 广场设计坡度宜为0.3%~3.0%。广场高差较大时,可建成阶梯式,且宜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 梯; 3 与广场相连接的道路纵坡宜为0.5%2.0%;高差较大时,纵坡不应大于7.0%; 4 出入口处应设置纵坡不大于2.0%的缓坡段。 6.2.4 城市广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有台阶或坡道时,距每段台阶与坡道的起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与台阶、坡道等宽的提 示盲道;
当人行道中设有盲道系统时,应与提示盲道相连接, 6.2.5 城市广场内有关设施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时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2 母婴经常逗留处,宜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6㎡的母婴室; 3 宜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或第三卫生间;没有条件设置的,可设置符合本标准第4.2节有关规定的公 共卫生间; 4 邻近休息座椅处宜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5 公共活动区域自地面起2.00m高度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应避免尖角、锐利边缘及过于粗糙的表 面; 6人员聚集的公共活动广场可设置智能显示屏 6.2.6 城市广场与道路衔接的出入口应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主要出入口处应结合盲文地图和广场平面 示意图,标注无障碍设施位置
....- 相关专题: 无障碍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