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指南(试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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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指南(试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

    ......

    1 总 则
    1.0.1 为了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破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存在的新老消防技术标准适用难题,规范和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
    造中的消防设计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
    全,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纳入了各地专项改造规
    划或年度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消防设计及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工作。
    1.0.3 本指南不适用于木结构居住建筑、历史建筑、临时性建筑,
    以及村民自建住宅等消防改造。
    1.0.4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不得降低原有消防安全水平,鼓励按照
    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在技术和经济可行基础上,实现消
    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
    1.0.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的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
    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应从其规定。
    1.0.6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利用对于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
    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
    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1.0.7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消防设计内容可按本指南执行,其他
    内容尚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不得改变住宅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
    能。确需改变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的,应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应
    严格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2.0.2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的公共活动用房、托儿所及幼儿园
    的儿童用房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场所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规定。
    ......

    具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可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直灌式正 压送凤系统: 1)同一楼梯间采用两个送风口送风,送风口之间竖向距离 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送风机安装在室外时, 确有困难无法设置专用机房的,可设置于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且通风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护箱体内; 3)送凤口不应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4)送风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 准》 GB 51251 的相关规定

    具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可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直灌式止 压送凤系统: 1)同一楼梯间采用两个送风口送风,送风口之间竖向距离 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送凤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送风机安装在室外时, 确有困难无法设置专用机房的,可设置于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且通风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护箱体内; 3)送凤口不应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4)送风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 准》GB51251的相关规定。 4.2.5疏散楼梯间需由封闭楼梯间改造为防烟楼梯间时,前室和 楼梯间的防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 标准》GB51251的相关规定。 4.2.6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应分另 独立设置。确因现场条件限制,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在竖向共用疏 散楼梯间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非住宅部分应通过前室进入共用疏散楼梯间,前室的使用 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 定; 2住宅部分的户1应采用乙级防火1。 4.2.7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

    4.2.5疏散楼梯间需由封闭楼梯间改造为防烟楼梯间时山东标准规范范本,前室禾

    4.2.6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应分别 独立设置。确因现场条件限制,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在竖向共用疏 散楼梯间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非住宅部分应通过前室进入共用疏散楼梯间,前室的使用 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 定; 2住宅部分的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7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衡 手开启。

    5.1.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统筹规划小区内部及周边道路系统、 停车位和公共绿化空间等,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 5.1.2高层住宅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 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5.1.3有封闭内院或天并的住宅建筑,当内院或天并的

    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沼 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其间 距不宜大于80m。

    .1.4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2转弯平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 空管线等障碍物。

    5.1.5城镇老旧小区的消防车道不能满足第5.1.4条要求时,可

    按照建设时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改造;有条件的可通过拆除周迈

    违章建(构)筑物、借用相邻城市道路或相邻地块等方式解决。 消防改造不得降低现有消防救援条件。 5.1.6消防车道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 通行和作业的障碍物。

    5.2.1城镇老旧小区应结合社区服务中心设置居民社区微型消 防站。居民社区微型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 准相关规定。 5.2.2城镇老1日小区确无法按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所在社区宜 联合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在社区微型消防站配置消 防车辆:

    5.2.2城镇老旧小区确无法按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所在社区宜 联合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在社区微型消防站配置滑 防车辆:

    5.2.2城镇老旧小区确无法按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所在

    6.1 消防给水设施和消火栓系统

    6.1.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多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给水宜采用市 政消防给水。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给水宜按现行标准《消防给水 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城镇老旧小区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宜小于

    6.1.4城镇老旧小区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4城镇老旧日小区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住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6.2.1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建筑应在每层公共部位设置不 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6.2.1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建筑应在每层公共部位设置不少于2 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6.2.2灭火器应设置在走道、楼梯间等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 点(部位),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 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

    点(部位),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销 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

    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 0.08m。灭火器箱不应上锁。

    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m。灭火器箱不应上锁。 6.2.3灭火器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南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相关规定。

    6.3.1设置在城镇老旧小区内的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 所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6.3.2设置在城镇老旧小区内的小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 以及商业服务网点等非居住场所内,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不用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 6.3.3距离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建筑外墙30m范围内无消防车道 时,该栋建筑的户内应设置家用火灾安全系统或独立式感烟探测

    6.3.1设置在城镇老旧小区内的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 所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6.3.2设置在城镇老旧小区内的小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

    6.3.3距离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建筑外墙30m范围内无消防车道 时,该栋建筑的户内应设置家用火灾安全系统或独立式感烟探测 报警器。

    6.3.4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建筑内的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

    6.3.4城镇老日小区住宅建筑内的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 置。

    7.1.1城镇老旧小区的室外架空线路改造应同步实施,有条件实 现全缆化小区可结合道路同步改造,实现电力、通信线路理地敷 设;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可采用耐腐蚀的桥架或刚性塑料导 管将线路集中敷设,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 标准》GB21348的有关规定。 7.1.2采用直敷布线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阻燃护套 绝缘电线。当采用电线导管明敷布线时,塑料导管、槽盒、接线 盒、分线盒等部件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7.1.3低压电缆需要更换时,应选用阻燃绝缘电缆,涉及到消防 系统改造应采用阻燃耐火绝缘电缆。 7.1.4每户应独立设置与用电负荷相匹配的带漏电保护的空气 开关。

    7.1.4每户应独立设置与用电负荷相匹配的带漏电保护的空盒

    7.1.5住户末端配电箱内宜安装具有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

    7.2.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7m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

    7.2.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7m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及院 烟楼梯间前室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烟楼梯间前室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7.2.2疏散楼梯间的应急照明灯具配电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7.2.2疏散楼梯间的应急照明灯其配电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 回路; 2散开楼梯间内,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 供电; 3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7.2.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单元式住宅和建筑高度大于33m的 内廊或封闭式外廊住宅,应在安全出口正上方、疏散走道及其转 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 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 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7.2.4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要 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

    定: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 回路; 2散开楼梯间内,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 供电; 3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8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8.1.1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应按照小区电动自行车的保有 量、建筑分布、小区道路等实际情况规划建设。 8.1.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选址,选取便于消防救援 力量扑救的位置。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 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8.1.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集中布置,并设置在室外。确 需设置在室内时,应设置在独立区域,与其他区域应进行防火分 隔。

    8.2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8.2.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相邻多层建筑距离不应小于 9.0m,与高层建筑距离不应小于13.0m。确需与住宅建筑贴邻时, 住宅建筑与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贴邻的外墙应为防火 墙,且不应开设有门、窗、洞口。 8.2.2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 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 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实体墙、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 能均不应低于建筑外墙。

    8.2.3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防风雨棚时

    8.2.3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防风雨棚时,防风雨棚 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面积应大于四周 总面积的50%,开口区域长度不应小于周长的50%。当防风雨 朋四周开口面积不满足要求时,其消防设计应按室内电动自行车 停放充电场所要求执行。

    8.3.1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出口应采用向疏散 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当设 置门禁系统时,应确保断电后疏散门处于可开启状态,或设置紧 急开门装置。 8.3.2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

    8.3.2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

    8.4.2有防风雨棚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

    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

    中危险I级确定。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可安装简易自动喷水 火火系统或其他自动火火设施。 8.4.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配置 灭火器,并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每100m2应配置不少于 2具5kg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 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8.4.4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

    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统 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 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8.4.5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标准》GB 51251等标准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8.4.5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8.4.5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现行国家

    8.4.5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标准》GB 51251等标准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8.5.1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应具备限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 报警、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8.5.2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应设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应设总升 关电器,设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应采用防火安全型插座,每个 插座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宜超过10个。

    8.5.3配电箱、充电线路及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

    配电线路不应直敷布线,可穿金属导管(槽)、B1级刚性塑料

    套管(槽)敷设,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8.5.4室内和有防风雨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消 防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且不被遮挡。

    套管(槽)敷设,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槽)敷设,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室内和有防风雨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消 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石油天然气标准规范范本,且不被遮挡。

    8.5.4室内和有防风雨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防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且不被遮挡。

    1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南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止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有关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南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止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有关规定”或“应按执行”。

    污水处理标准规范范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自动喷水火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GB205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建筑火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 《四川省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工程技术标准》DBJ51/T03 《简易自动喷水火火系统设计规范》DB51/T537 《轻便消防水龙》XF180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公消(201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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