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22年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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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22年1月)

    ......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工作,体现“预防为主、防
    治结合”原则,及时掌握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隐患分布,提高排查工作的效
    率和精准度,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
    1.0.3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应采用资料调查、现场探测、验证探查等
    系统方法,获取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点的类型、位置、空间信息、状态信息等,
    对隐患点进行风险等级评定,重视成果验证,并对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综合评
    估,同步建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数据库。
    1.0.4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风险评估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
    为满足生产和生活等需求,在地表以下开发、建设和利用的地下管线、综合
    管廊、地下通道、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等地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1.2 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
    各种敷设于地下的不同用途的金属、非金属管道和线缆的总称,主要包括给
    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管线,以及铁路、民航系统等的专
    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综合管廊等。
    2.1.3 综合管廊
    建于地下用于集中敷设两类及以上管线的专用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可分为干
    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综合管廊等。
    2.1.4 地下交通设施
    不占据城市地上空间,位于地下的交通设施,包括地下通道、地下停车场等。
    2.1.5 地下通道
    建于地下用于行人、车辆通行的地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包括
    地下人行通道、地下车行通道等。
    2.1.6 地下停车场
    建于地下用于车辆停放的地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1.7 地下公共停车场
    独立占地的或由建筑物代建不独立占地的、面向不特定公众服务的地下停车
    场。
    2.1.8 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主要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
    疗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

    ......

    2.1.17 风险评估

    根据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类型、埋深、规模,综合其相互影响以及地质条 件、周边环境、施工干扰等因素,评价设施受损、破坏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 果,判定其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建议。

    .1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排查应符合下死

    1充分利用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普查成果、既有设施隐患排查资料,结合 水文与工程地质条件,编制隐患排查方案; 2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查明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点的类 型、位置、空间信息和状态信息等属性特征; 3根据隐患点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和后果,评判隐患点的风险等级; 4基于隐患点的分布、密度、风险等级等,评估各类设施的使用状态; 5综合各类设施的评估结果,结合周边建设工程、交通荷载等外部影响因 素,综合评估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状态,提出处置建议。 3.1.2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前,应着重收集位于其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已建 和在建地下工程信息,包括结构类型、空间信息、工程建设起止时间、设计资料、 施工资料、监测资料等。 3.1.3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状态受道路运行、周边建设工程以及洪涝等影响, 其隐患排查应动态实施,分为周期性和非周期性两类 3.1.4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下列区段,应进行周期性隐患排查: 1经普查发现的重点排查区段或未整治的隐惠风险区段; 2年代久远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 3城市主干道路、重型车辆行驶集中区域和重点管线密集区域: 4学校、医院、广场、商业区等人口密集的区域。 3.1.5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快递标准,应对影响范围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排查: 1地面发生严重变形或塌陷事故: 2在建工程施工前和竣工后; 3其它存在安全风险的区段。 216左建插下工提

    表3.1.6在建地下工程影响范围

    3.1.7城市重大社会活动举办前,应对涉及的道路、广场等区域的地下市政基础 设施进行排查。 3.1.8汛期前后,宜对排水管涵周边、河道周边开展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 与风险评估工作。 3.1.9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主管部门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建立排 查质量管理监督机制,组织排查成果的验收。同时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的主 管部门做好普查成果的移交和验证等衔接工作。 3.1.10当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具有日常运维管理单位时,运维单位可承担隐患排查 工作。 3.1.11隐患排查单位应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对隐患成果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负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查人员需参加专业培训,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2排查人员应携带相关资料、专业设备、防护用品,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记 录、分析、汇总; 3排查工作中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4排查中获得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用于 非香时外的耳的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惠排查工作包括

    表3.2.2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惠

    3.2.3废弃工程应在普查获得的类型、管理信息、技术信息、空间信息的基础上, 进一步查明填充物、填充状态以及获得结构变形、破损等病害信息。

    3.3.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可分为初步排查、详细排查、验证性排查三个 价段,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初步排查阶段:充分利用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成果,根据 其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和空间信息,结合既有隐患排查和道路脱空资料、周边地 下工程信息,通过现场巡查,初步研判隐惠风险区段; 2详细排查阶段:针对隐患风险区段,采用适宜的探测手段,获取隐惠点 的类型、位置、空间信息和状态信息等属性特征,并评估其风险等级; 3验证性排查阶段:选取一定比例的隐患点进行验证,可采取钻探、开挖

    钎探等方法进行验证排查,获取其精准的属性特征。 3.3.2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的工作流程包括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初步评 价、隐患排查、风险评定、验证排查、复核确认、综合风险评估、成果编绘和数 据建库、成果提交等(图3.3.2),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图3.3.2 隐患排查工作流程图

    1调阅既有成果资料,包括: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成果和既有隐患排查 资料、道路脱空历史数据、区域地质资料等,同步收集周边地下工程的施工图 施工方案、施工期事故报告、监测报告以及竣工图等资料; 2结合现场踏勘,根据既有成果资料,通过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与道路、周 边地下工程相互间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的分析,初步评价地下市政基础设施 研判隐患风险区段; 3开展隐患风险区段排查工作,获取隐患点的属性特征,评判隐患点的风 险等级; 4开展隐患点验证排查工作,确认隐患点的属性特征和风险等级: 5根据隐患点的属性特征、风险等级和空间分布特性,评估各类设施的使

    用状态; 6综合各类设施的使用现状以及外部因素,评估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 使用状态; 7编制隐患排查成果报告,建立成果数据库。 3.3.3隐患风险等级分为四级,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隐患的风险等级

    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的管理流程应符

    1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和普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衔接,落实普查 成果的收集、移交工作; 2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编制隐患排查实施方案,明确隐患排查 范围、各类设施责任单位,由各行业管理部门督促设施权属(管理)单位按照“谁 权属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隐患排查: 3各行业管理部门编制各类设施隐惠排查计划,分类建立风险源清单,划 片区形成管理清单,并限期完成隐患排查; 4权属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工作,由行业 管理部门对权属(管理)单位隐患排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对隐患排查结果负责; 5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权属单位应将隐患排查结果及时录入城市地下市政基 础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督促实施: 6由牵头部门对系统内的隐患点进行抽查复核,抽查不合格的退回处理 3.3.5排查得到的隐患点,应根据其风险等级按表3.3.5采取对应的处置措施

    表3.3.5隐患风险处置原则和措施

    3.4.4隐患排查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应符合《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规 程》的规定,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 基准; 2隐患点的平面范围、埋深、净高精度等不大于500mm 3高风险以及需整治的隐患点,其平面、竖向分布范围需精准。平面范围 误差不大于0.05h(隐惠点埋深); 4工作底图等参照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成果。 3.4.5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及隐患点的风险等级应按表3.3.3以罗马数字I、II、IⅢI、

    V进行编码,分别对应四级风险等级。 3.4.6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完成后,应编制成果报告,排查成果宜纳入地 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成果报告编制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果报告宜包括文字报告和成果图件; 2文字报告应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立论有据、结构严谨、文字简练、结 论明确、图表齐全; 3成果图件应清晰直观,层次清楚,图式、图例、注记等说明性信息齐全。 3.4.7成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探测目的、内容和范围,探测实施时间,完成的工作量等; 2技术依据: 3排查对象及其周边环境的资料收集、利用情况 4工作方案及执行情况,包括排查方法、仪器设备和数据采集、处理与解 释等; 5主要成果分析及隐惠点风险评估: 6成果验证:验证方法、验证点数量和分布、验证结果等; 7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风险评估; 8结论和整治建议; 9成果资料和图件。 3.4.8成果资料和图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工作量汇总表、工作布置图(标明测线、测点、验证点、剖面起点等的 平面位置、编号); 2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分布图: 3在建工程分布图及信息汇总表; 4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惠点分布图; 5雷达等特征反应图谱、结果汇总表。 3.4.9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成果应及时录入数据库,数据库应进行动态管

    3.4.7成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4.8成果资料和图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工作量汇总表、工作布置图(标明测线、测点、验证点、剖面起点等的 平面位置、编号): 2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分布图: 3在建工程分布图及信息汇总表; 4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点分布图; 5雷达等特征反应图谱、结果汇总表。 3.4.9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成果应及时录入数据库,数据库应进行动态管 理,及时更新隐患信息以及整治信息,且宜保留历史数据

    4.1.1地下管线隐惠排查包括给水管线、排水管线、燃气管线、电力管线、通信 管线等。燃气管线、给水管线、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等可结合运营单位或权属单 立日常运维管理中掌握的地下管线基本运行状况,开展排查工作。 4.1.2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时,除调查自身隐患类别、属性特征外,还需调查沿线 危及线路设备安全的建(构)筑物、设施交叉跨越的变动情况、可能存在外力破 不的情况、在建工程施工情况及管线周边病害体等。 4.1.3根据排查隐患点类型、规模、风险等级等进行地下管线风险评估。

    4.2.1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给水管线以及检查井、加压(调蓄)泵站等附 属设施,给水管线的隐患排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性隐患排查周期宜为5年~10年,功能性隐患排查周期宜为2年~ 3年; 2管龄30年以上的管道、重要管道、有特殊要求的管道,其排查周期可相 应缩短,结构性隐患可与功能性隐患排查同期进行。 4.2.2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宜符合下列规定: 1出厂给水总管及其附属设施边缘水平方向两侧各3m以内、垂直方向上 下各1m以内的区域; 2除原水管及出厂给水总管外,直径不小于300mm的给水管及其附属设施 外边缘水平方向两侧各3m以内、垂直方向上下各0.15m以内的区域: 3给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4.2.3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隐患由自身和外部因素产生,可按附录A表A.1 进行隐患分类。 4.2.4给水管线隐惠排查宜采用无损伤的方法,在排查过程中应采用安全保护措 施,不应对管道产生污染,并尽量减少对用户正常用水及道路交通的影响。 4.2.5给水管道隐患排查应采用人工排查与设备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可采用电磁 检测、试压检测、目测、取样检测和电视检测(CCTV)等方法,也可采用供水 管网漏水探测的相关技术,如流量法、噪声法、听音法、探地雷达(GPR)法等 4.2.6根据附录A表A.2《给水管线隐患风险评定表》判定给水管线隐患的风险 等级,并按附录A表A.3记录形成《给水管线隐患排查信息表》。 4.2.7再生水管线的隐患排查可参照给水管线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再生水管线与 饮用水管线、自备水源供水管线的错接排查。再生水管线的组件和附属设施应在 显著位置配置“再生水”“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标识

    4.3.1排水管线分为雨水管线和污水管线,雨水管线包括雨水管渠及检查井、泵 站、调蓄设施等附属设施;污水管线包括污水管线及检查井、泵站等附属设施, 排水管线的隐患排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结构性状况为目的的排查周期宜为5年~10年,以功能性状况为目的 的排查周期宜为1年~2年; 2流砂易发等特殊地区的管道、管龄30年以上的管道、重要管道、有特殊 要求管道排查周期可相应缩短,结构性隐患可与功能性隐患排查同期进行。 4.3.2排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径不小于600mm的排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边缘水平方向两侧各5m内 的区域; 2直径小于600mm的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边缘水平方向两侧各2.5m内 的区域; 3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边缘垂直方向上下各0.15m以内的区域: 4排水渠护坡边缘方向两侧各3m内的区域: 5排水泵站、雨水调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4.3.3排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隐患由自身和外部因素产生,可按附录B表B.1、 表B.2进行隐惠分类。 4.3.4排水管线隐患排查主要方法包括电视检测(CCTV)、声呐检测、管道潜望 镜检测(QV)及传统方法(目视排查、简易工具排查和潜水排查),通过排查掌 握管道缺陷状况,并作为管道修复和养护的主要依据。 4.3.5排查过程中发现因管道缺陷造成管道内外水土相互流通时,可采用探地雷 达法等,按《城市地下病害体综合探测与风险评估技术标准》JGJ/T437规定对 管周的地下病害体做进一步排查,掌握管周的空洞等病害情况。 4.3.6排水管线隐患排查方法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排查设备的适应性进行选 择。当单一排查方法不能全面反映管道状况时,可采用多种方法联合排查 4.3.7管线排查过程中不应对管道结构造成损伤,并应尽量减少对管网和道路交 通的影响。 4.3.8根据附录B表B.3、表B.4判定排水管线隐患的风险等级,并按附录B表 B.5记录形成排水管线隐惠排查信息表。 4.3.9排水管道隐患排查时的现场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排水管道维护安全 技术规程》CJJ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的 有关规定。现场使用的排查设备,其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 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的有关规定。现场排查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2人。

    4.4.5燃气管线的输配管线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厂

    1常规巡视:运维人员巡查并重点检查管线的破损、异常状态; 2专业巡视:专业运检人员利用燃气泄漏检测仪等专业设备,开展燃气系 统运行状态诊断,并对设施运行健康水平进行诊断。 4.4.8燃气管线隐惠排查使用的设备包括:U型压力计(U型管负压计)、检测压

    4.5.4地下电力设施隐患可按附录D表D.1进行隐患分类,分为通道,电缆线路 及其附属电气设备,电缆分支箱,开关站、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城市地下空间 电力设施共5类。 4.5.5设施隐患按其对人身、电网等的影响程度,分为下列等级: 1一般隐患:对应风险等级IV级,设施隐患不威胁设备的安全运行,可列 入年、季检修计划或日常维护工作中加以处置; 2严重隐患:对应风险等级Ⅱ、IⅡI级,设施异常,可能发展为事故,但仍 可在一定时间内继续运行,须加强监视并进行检修处理的隐患: 3危急隐患:对应风险等级I级,严重威胁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及时处理 随时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尽快消除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的 隐惠。 4.5.6根据附录D表D.2《电力管线及城市地下空间电力设施隐惠风险评定表》 判定电力管线隐患的风险等级,并按附录D表D.3~表D.5记录形成《电力管线 急惠排查信息表》

    4.7.1地下综合管廊应包括管廊本体、入廊管线和附属设施等。地下综合管廊隐 患排查对象具体包括主体结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 支口、支吊架、排防水设施、检修通道和风道等: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

    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给水排水系统和标识系统等;安全控制区和安 全保护范围内。其中入廊管线排查应根据本导则第4.2~4.6节的要求进行。 4.7.2隐患排查周期不宜大于1年。 4.7.3地下综合管廊隐患排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 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执行。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廊主体结构外边线15m内; 2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外边线50m内; 3当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船舶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制管理值应大于 100m; 4当进行河道清淤疏浚作业时,综合管廊结构上方覆土不应小于设计厚度 4.7.4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建设施工等活动时,对综合 管廊的影响应满足安全控制指标要求。 4.7.5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 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施工行为前,应进行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评估。施工 过程中应对综合管廊及相关管线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4.7.6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隐患可基于设施基础信息、技术状况和运行 环境等因素按附录F表F.1~表F.3进行隐患分类。 4.7.7隐患排查可采用人工、信息化技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专业检测设备包 括卷尺、裂缝观测仪、全站仪、回弹仪、地质雷达和感应式水位计等仪器。 4.7.8地下综合管廊隐患评定等级应按附录F表F.4分为四级,根据附录F表F.5 判定地下综合管廊隐患的风险等级,并按附录F表F.6记录形成地下综合管廊隐 惠排查信息表

    5.0.1地下交通设施隐患排查包括下列对

    5地下交通设施隐患排查

    1结构设施,包括结构顶板、墙体、洞身、洞门、衬砌、道路、变形缝等; 2附属设施,包括无障碍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 施(监控摄像头)、防涝防汛设施等; 3其他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轮廓标、凸面镜等视线诱导设施 隔离设施、防撞保护等防护设施,车道指示器、可变信息标志等交通控制设施 安全疏散、救援等应急逃生设施。 5.0.2地下交通设施排查周期应根据使用状态确定,宜为1年,其中结构设施不 宜超过3年。 5.0.3地下交通设施遭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时应进行应急 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惠。 5.0.4地下交通设施隐患风险等级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地下交通设施隐患风险等级

    5.0.5地下交通设施可根据设施类别按附录G表G.1进行隐患分类。 5.0.6地下交通设施隐患排查包括人工巡查和设备排查。表层隐患可采用卷尺、 放大镜、目测灯、水准仪等;深层隐患可采用激光断面仪、裂缝测宽深仪、超声 波仪等。 5.0.7根据附录G表G.2~表G.4《地下交通设施隐患风险评定表》判定地下交通设 施隐患点的风险等级,并按附录G表G.5记录形成《地下交通设施隐患排查信息 表》,

    5.0.1人防工程由主体结构、口部结构与孔口防护设备设施、通风系统与设备、 给排水及供油系统与设备、电气系统与设备及附属设施组成。其隐患排查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以结构、设备设施安全为目的排查周期宜为3个月,以功能性运维正常 为目的的排查周期宜为6个月: 2早期坑道地道式人防工程排查周期视实际情况定。 5.0.2人防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宜符合下列规定: 150m范围内不应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 2100m范围内不应有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 5.0.3人防工程应重点排查影响主体及口部安全、平时正常使用以及战时防护安 全的相关设备设施。 5.0.4人防工程可按附录H表H.1进行隐患分类。隐患排查对象包括已峻工备案的 各类人防工程,含单建式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以及卓期坑道地道式人防工程, 5.0.5人防工程隐患排查方式分为日常巡查及专业检测。日常巡查为人防工程维 护管理操作人员开展的人防工程定期巡查,重点检查主体结构有无明显隐惠、有 无严重渗漏水、有无设备设施损坏或处于异常状态。专业检测为相关专业技术人 员利用专业检测设备对人防工程防护设施设备进行状态诊断,并对设施运行健康 水平进行诊断。 5.0.6根据附录H表H.2判定人防工程隐惠的风险等级,并按附录H表H.3记录形成 人防工程隐惠排查信息表。 5.0.7人防工程隐患排查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确保排查人员和 设备的安全。 5.0.8单建式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隐患排查具体内容应满足《浙江省防空地下 室维护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要求。 5.0.9早期坑道地道式人防工程隐患判别应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早期坑道 地道式人防工程结构安全性评估规程》DB33/T1172规定执行。

    7.0.1采用探测手段获得隐患点需进一步验证,确定其位置、空间信息和状态信 息等属性特征。 7.0.2隐患点验证排查数量宜根据隐患类型、场地条件、风险等级等因素综合确 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险等级为一级的隐患点,应全部验证,如空洞等病害体; 2风险等级为二级的隐患点,验证数量不少于10%; 3风险等级为三级、四级的隐患点,验证数量不少于5%,且每排查单元不 宜少于3处。

    7.0.3验证排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管线等的隐患点宜选用不同方法加以验证,必要时可挖探验证; 2地下管线周边病害体宜选用钻探、针探、挖探等,验证位置宜布设在隐 患点的物探异常反应最强部位或中心部位。不具备钻探、针探、挖探等作业条件 时,可选用其他物探方法进行验证; 3需验证隐患点边界时,可在隐患边缘增设探测或勘探点。 7.0.4验证排查前应进行公共交通安全和场地危险源辨识与评价,作业过程中应 避开地下管线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 7.0.5采用钻探法验证排查时,现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探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 JGJ/T87规定; 2每回次钻孔进尺宜控制在1.0m内,宜采取减压、慢速钻进或干钻等适宜 的方法和工艺; 3必要时可采用内窥设备记录隐患影像。 7.0.6采用钻探、针探方法验证排查时,地下管线周边病害体的属性特征判定宜 符合下列要求: 1钻探、针探过程中发生掉钻时,可判定为空洞; 2钻探过程中钻进速率加快、标贯贯入或动力触探击数降低、挖探揭露的 土体不密实时,宜判定为疏松体:

    8.1.1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风险评估应以隐患排查为基础,结合风险影响因素调查, 确定其风险等级,提出风险控制对策。 8.1.2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风险评估包含隐患点风险评判、各类设施风险评估以及 综合风险评估。隐患点风险评判、各类设施风险评估应符合第四章、第五章、第 六章的规定。 8.1.3综合风险评估应结合周边环境影响因素,考虑各类设施的风险系数以及风 险权重后综合评定。 8.1.4风险评估范围宜根据设施类型、位置、敷设方式、理埋置深度、结构形式 施工方法、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等合理确定。 8.1.5风险评估宜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可根据工程实际分别或综合采 用工程类比、专家评分、数值分析等方法。 8.1.6风险评估范围内隐患密集、设施集中、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地下市政基础 设施可结合二维、三维数值分析手段进行综合风险评估

    .2.1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应进行安全范围内的风险影响因素调查,风险影响因案 周查包含下列内容: 1既有市政基础设施隐患处置方式及效果等; 2安全影响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隐患属性特征、风险等级等; 3安全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测资料等; 4设施周边病害体以及环境地质资料。 2.2在建地下空间工程的影响区位于安全范围内时,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风险 平估应考虑在建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影响。 2.3在建地下空间工程风险影响因素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1平面布置、开挖深度以及位置关系; 2围护设计资料、基础形式、施工方案:

    2.1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应进行安全范围内的风险影响因素调查,风险影响因 查包含下列内容: 1既有市政基础设施隐惠处置方式及效果等: 2安全影响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隐患属性特征、风险等级等: 3安全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测资料等; 4设施周边病害体以及环境地质资料

    8.2.2在建地下空间工程的影响区位于安全范围内时,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 评估应考虑在建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影响。 823在建地下空间工程风险影响因素讠 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3.3.1地下管线的风险评估可根据相关标准确定,也可综合考虑管线隐患、服役 年限和周边病害体,各类地下管线风险系数可按式8.3.1确定。其中服役年限和周 边病害体风险系数可按表8.3.1取值

    R=0.5RA+0.4RB+0.1Rc Wa+W+Wc=1

    表8.3.1地下管线相关风险系数取值

    注:I管为病害体边界与管线边界的最小水平距离。

    注:[管为病害体边界与管线边界的最小水平距离。

    8.3.2风险系数可对应风险等级按表8.3.2

    表8.3.2风险等级和风险系数

    8.3.3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综合风险系数应由相邻地下管线风险系数、环境影 响风险系数和周边在建工程风险系数评定。 8.3.4环境影响因素包括周边地下工程、废弃工程、地表荷载、水环境条件等。 环境影响风险系数R可按式8.3.4确定。其中地表荷载和水环境条件影响风险系数 可按表8.3.4取值

    RH=WHiRH1+WH2RH2+WH3RH3+WH4RH4 WH1+ WH2+WH3+ WH4=1

    表8.3.4环境影响风险系数

    8.3.5相邻地下管线风险系数需综合考虑安全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类别、数量、隐 患属性特征等竣工资料,可按式8.3.5确定

    Rs=ZWR i=l

    Zw=1 =1 Rs≥Ri

    3.5地下管线风险评

    8.3.6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风险系数Rz可按式8.3.6确定螺钉标准,并随排查数据的积 累逐步优化。其风险等级可对应风险系数确定,

    Rz= WsRs+ WRH+ WpRp Ws+ W+ Wp=1 Rz≥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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