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JJ 134-2021 城市病治理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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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JJ 134-2021  城市病治理技术标准

    4.1.5汽车尾气“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加强燃油监督管理。自治区各城市应严格执行国家质 术标准与要求,对汽车尾气燃油不合格的不准出售与使用,

    民用航空标准4.1.6餐饮业油烟“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全面实现“进店烤、进店吃、进店排二进要求。王要 道路所有沿街门头的烧烤和餐饮业商户,炉具一律进店操作,室 内排烟安装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中规定的浓度,禁止违规向环 境敏感目标排放油烟或将排气筒与下水道等直排环境的通道 联接。 2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社区及社区周边禁止设置露天烧烤 经营点,取缔无固定经营场所,随意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露天 烧烤。

    供水系统“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保护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保护。

    全检查,定期对水池(箱)清洗消毒,频率为每半年不得少于 次。每年定期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和水池清理人员进行健 秉检查。专业清理队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要对水质进行 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CB5749的规定。 4)定期对水池(箱)进行卫生检查和水质检测,符合国家 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如水质出现异 常,及时检查原因,防止污染扩散。

    4.2.2污水污泥“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4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区污水排放企业必须 衣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 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改。排出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 示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治金、电 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 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 维以生化降解的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 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加强污泥处理和管理。对污泥临时堆放点及处置场地进 宁排香和整治,切实防范污泥二次污染。过渡期处置场地选址应 元离人群聚集区、农业种植区和环境敏感区等区域,防污泥外溢 当墙、石灰覆盖、沙土覆盖、薄膜覆盖、臭味和苍蝇控制等措施 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要求。污泥 云输、处理处置单位管理操作应严格规范。对污泥产量、去 可、用途、用量等进行全面监督检香查,对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 亏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杜绝擅自倾倒、堆 放、去弃、遗撒污泥等问题,污泥运输、中转、储存设施应密 才。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进行稳定化处理,并达到国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 污泥泥质》GB24188等标准要求。定期对污泥泥质进行检测 并按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泥质信息。城 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应不低于95%,县城不低于90%

    4.2.3工业废水“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严格监管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进入污水处理) 县市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

    工业企业要组织进行排香,污水处理厂在接受污水进水中有毒重 金属的充许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 质标准》GB/T31962的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排污企业改进生 立工艺减少污水排放,并在厂内进行污水预处理,生产废水达到 相应的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鼓励工业企业对生产工 艺的节水和清洁生产技术的改造,从源头减少工业发水排放量。 2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对已经污染的水域开展整治工作 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污染企业(单位)的处罚 力度,处罚资金全部用于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实现谁污染谁治理的目标。 3完善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和系统。提高 城市工业污水管网的覆盖率和污水收集能力。提高城市工业污水 处理能力,通过不断技术创新,采取适合本地情况的污水处理技 术和工艺,使城市对工业污水处理更加高效。加强城市中水处理 没施和回用系统建设,提高工业中水回用率。 4加强对不达标污水处理厂的整改。经评估认定,污染物 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 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 攻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 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 有效规避污水处理不当导致的污染。 5定期监控企业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定期对工业企业生 产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淘汰落后的设备,提高企业对 废水的处理效率。

    3利用大然水体改造城市水景,宜体现水体原生环境,避 免修建人工硬质河底和河岸、盲自拓宽水面和修建超尺度景观大 水面等工程,对水体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4引导采用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透水铺装等生态设施 减轻城市地表雨水径流排放压力,改善城市环境温湿度

    污染,达到国家相应噪声排放标准。对噪声超标的企业,应编制 环境隐惠治理方案,采取措施进行隐惠治理。 5采取隔音降噪技术措施。对主要噪声源安装消音装置, 增大消音材料面积,吸收辐射和反射的声能,使噪声强度降低 在机器或振动体的基础与地面、墙壁联接处设隔振或减振装置, 防止通过固体传的噪声

    4.3.2建筑施工噪声“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立健全噪声防治标准措施。根据本地项目建设的实际 请况,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指导下,制定适合本地的实施办 法、细则,并严格实施。土石方施工阶段,白大施工噪声不充许 超过75dB,夜间施工噪声不充许超过55dB;打桩施工阶段,白 天施工噪声不允许超过85dB,夜间禁止施工;结构施工阶段 白大施工噪声不充许超过70dB,夜间施工噪声不充许超过55dB 装修施工阶段,白大施工噪声不充许超过65dB,夜间施工噪声 不允许超过55dB。 2加强噪声监测和建筑施工管理。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机 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 放标准的,应当在工程升工15目前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 门提出申报,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及 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3严格控制施工作业时间。对于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国 家环境噪声施工场界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施工项目,应报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限制其作业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新疆的施工作业时间应为目间上午

    9: 00 至晚上 22: 00。 4严格控制夜间施工。禁止夜间(晚22:00至凌晨6:00 之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 床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生产工艺上必须 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作业前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5确实无法除噪的施工作业采取尽量控制。向周围生活环 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 的,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治理噪声源消除环境噪声污 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与受 其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经当地人民政府付 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3飞机场周边区域降噪。飞机场内部噪声源,除起飞、降 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 空,尽量使跑道起飞一端远离噪声敏感地区,同时避免起飞航线 穿越城市上空,尽量不在城市噪声敏感区上空或禁飞区飞行。在 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在机场 跑道两侧1km、两端5km范围内,避免建设居民集中点、学校和 失院,必须建设时应作好相应的建筑物隔音措施。已建机场噪音 大于85dB的居民住宅可拆迁,大于80dB以上的学校、医院可 搬迁。 4火车动车降噪。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设置 声屏障、种植绿化林带等,在学校、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点 在应采取声屏障、隔声窗等措施。在车站、铁路编组站等地指挥 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时,应当控制音量

    4.3.4社会生活噪声“城市病”的治理应

    1合理进行建筑物功能分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应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加强对生活噪声污染的治理与防护,建 筑楼宇设置双层隔音窗,使生活中的环境噪声达到功能区标准。 2禁止在指定场所使用大噪音设备。在街道、广场、公园等 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禁止在商业活动中采 用高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 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社区可制定噪声反映 举报制度,对产生噪声过大影响他人正常作息的住户给予警告

    4.1建筑物光污染“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加强城市玻璃幕墙的规划控制管理。从环境、气候、功 能和规划要求出发,对目标建筑物是否采用玻璃幕墙做充分认 证,实施总量控制和管理。优化玻璃幕墙的构造设计,不宜在凹 形、斜面建筑物使用玻璃幕墙。对现有玻璃幕墙进行加工处理, 减少定向反射光。 2合理规划城市色彩,在装饰高楼大厦的外墙面、室内环 境时,用米黄、浅蓝代替刺眼的颜色,减轻光污染对人眼的 伤害。

    道路照明宜采用截光型灯具和密闭式固定光,减

    角度的光散射。 2加强城市绿地景观规划设计,通过立体绿化减少城市区 域光污染。

    4.4.2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病”的治

    1加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管理。一般 固体废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

    环经济发展。 4.4.3危险固体废弃物“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应根据其成分,使用符合 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装运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容器应根 据危险固体废弃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老化 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容器必须贴有 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名称、重量、成分 持性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产 生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固体

    建筑保温工程在施工环节,从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施工 过程质量控制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确保建筑工程达到节能效果。 1在建筑外保温墙的施工前应保证: 1)外墙墙体工程平整度达到要求,外门窗已安装完毕并经 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门窗边框与墙体连接应预留出外保温层的厚度,将缝隙 分层填塞严密,做好门窗表面保护。 3)外墙面上的雨水管卡、预理铁件、设备穿墙管道等已提 前安装完毕,并预留出外保温层的厚度。 4)施工用吊篮或专用外脚手架搭设牢固,已安全检验合格 5)作业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风力应不大于5级,风 速不宜大于10m/s。严禁雨大施工 6)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的施 工应在基层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7)墙面应清理干净无油渍、浮尘等,旧墙面松动、风化部 分应剔凿清除干净。墙表面凸起物超过10mm(包含10mm)应 铲平。 2在建筑外保温施工过程中应保证: 1)保温板施工严禁点粘,保温板粘接面积应符合设计及租 关规范要求。 2)针对易发生“热桥”现象的窗侧保温、飘窗板保温、变 形缝处保温、女儿墙保温、外立面造型等处,严禁保温板漏粘或

    1合理安排教育发展用地,科学预留后备教育发展空间, 建设用地规划应与教育发展布局紧密衔接,采用多种供地方式保 障教育用地,有效解决幼儿园和中小学用地紧张等问题, 2完善基础教育设施布局。根据城市服务人口进行布局 满足社区居民步行800~1000m可达的中小学教育设施需求。新 建居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基础教育设施,实现1000m步行口 达,老城区和老旧小区按照标准补充各类学龄儿童的基础教育设 施,以解决生均教育用地不足问题。 3有条件的新建城区宜将成人教育、老年教育用地纳入城 市用地规划,预留教育用地;已建城区通过需求挖潜,改造、补 充建设各类教育设施,满足不同人群受教育的需求。可通过挖掘 街道和社区的成人教育、老年教育能力,促进社区教育能力的提 升,实现居民“就近入学”。 4充分利用各类学校的资源与空间,在学校空闲时间开展 成人教育及老年教育,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及整合。

    5.0.2养老设施建设领域“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

    1规划预留养老设施用地。根据各县市人口老龄化和养老 环境,按照规定配置机构养老设施并预留一定用地,且纳入建设 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 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 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

    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自用地涉及新增 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应当在用地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2完善城市养老结构。城市机构养老设施主要为敬老院 (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和老年养护院,机构养老设施总床 立数应按照每干名老人不少于40床进行配置,其中护理型床位 比例不得低于30%,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应为0.33~0.65m 容积率不应大于2.0,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绿地率不宜低于 40%。城市中心区机构养老设施的建设应尽量保留或扩建现有的 机构养老设施,增加小规模的“嵌人式”养老机构。 3健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社区养老设施主要包括老年人 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已建社区可以利用 有建筑进行增补、更新或改造,以增加老年设施,满足老年人 15分钟步行可达的要求,实现老人居家养老的需求。 4合理统筹社区养老配套设施。养老设施建设选址应综合 考虑老年人对环境安全、便捷出行、医疗救助、社会服务的需 求,选址布局除了考虑自然环境良好、靠近大型社区的地段,满 足老年人500m步行可达范围,宜布置在距离公园、广场、社区 医院、门诊、公交站台等1000m范围之内,与大中型医疗设施 的距离不超过1000~3000m。养老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厂 场、公共交通站点等的距离需要在步行可达范围之内。 5结合老年人特点,养老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 关要求。 6加快推动“互联网+居家养老”新模式。积极尝试机构 养老和社区养老向“互联网十居家养老”新模式的延伸,为老 年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助洁、助餐、助医、助行、助购等居家

    1明确各级医疗服务设施规模。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 年龄结构、健康状况、经济发达程度、人均收入、卫生服务能力 等因素,在合理确定医院床位总量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各类医院 功能和床位规模,既要满足患者床位需求,也要合理控制医院床 立规模和建设标准,防正无序扩张。 2补充完善基层医疗设施。在综合医院周边通过布置规模 相对小的医疗设施进行填补和调节,根据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增 加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数量,并通过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家庭医生上服务等形 式,不断扩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厂度和深度,使其能为居民提供基 本的医疗服务和优质的医疗资源,并满足1000m步行可达要求, 缓解医院就医难问题

    1图书阅览设施、博物展览与表演艺术设施应按照国家标 准《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GB50442建设,如要求不达标应 并行改扩建,如无各类设施应按照标准进行补充建设。 2推动群众文化活动设施800~1000m步行可达。新建居住 区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等标准,配套建设文化设施,并 实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已建居住区可利用居住区 首路或闲置空地进行改造,完善文化设施,提升活动圈的文化娱 乐活动品质,通过多样化的设施配置,提升整体社区居民生活 面貌。 3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向市民免费开放基层公共

    文化设施,逐步扩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 馆、纪念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免费开放范围。 公共空间设施和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 月,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 的公共文化场馆全面向市民开放

    5.0.5体育设施建设领域“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

    6.1.1排水管网“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完善管网维护管理制度。严格依据行业标准《城镇排水 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建立完善的、经 济可行的管网维护管理机制。县级以上城市老旧管网改造比例不 小于50%。有条件、有需求的区域可以结合其他市政管网建设 综合管廊。 2排水管道连接、管道与检查并接宜采用柔性连接方式。 3加强源头排水监测、检查和执法,严禁超过国家标准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要求的污水进入市 政污水管道。 4县级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地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城镇新建 区域排水系统严格采用雨污分流制,已建城区采用不完全分流制 或合流制的排水管道,老城区可结合改造逐步调整成分流制。暂 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地区,应提高截流倍数,采取截流、调 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减少合流污水和降雨初期的污染 612供水管网“城市病”的治理放签合以下航宗

    6.1.2供水管网“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积极开展城市应急水源和应急净水设施的建设,基本形 戎全疆城市和县城“双水源”供水格局,确保关键时刻应急水 源开得动,能管用。健全应急供水响应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 升供水应急处理设施水平和储备应急供水专项物资,加强应急抢

    险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应急供水保障能力。 2加强水厂处理工艺等规范化运行管理和监管。健全和完 善水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对水生产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 时进行整改,及时发现供水安全隐患并予以规避。 3推进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城市地下管 线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城市供水系统各个节点的数据采集,提 高其分析、反馈和智能控制水平,以及供水系统管理的精细化 程度。 4供水管网定期检修。建立管网漏点检测管理制度,确定 检漏方式、检测周期和考核机制,检测周期不应超过12个月, 按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 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网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隐患并提前处理,减 少管道破损事故的发生。建立管网信息系统,使爆管、渗漏和污 染等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理,确保管网安全运行。 5积极推进城市再生水管网的建设,提高城市再生水的利 用率,城市杂用水的水源逐步从城市自来水过渡到再生水,提高 城市整体水资源的供给能力。 6加强城市已建城区老旧供水管网的改造力度。按运行安 全、耐久、减少漏损、施工和维护方便、经济合理以及清水管道 防止二次污染的原则选用管材。 7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和卫生 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应有建设、水务、卫生等行 政主管部门参加。蓄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 圾等污染源,入孔位置应高于地面20mm,并有防止雨雪渗漏的

    洗,纳入城市供水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完善消毒设施和管理、监 测、监督等机制。 6.1.3供热管网“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加大老旧供热系统改造力度。城市集中供热区域参考 《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进行合理改造,加 强对供热一次网系统中存在事故隐惠的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更换 和升级改造,同时对供热二次网系统和用户系统中使用年限超过 15年、材质落后并存在漏损隐患的管网与设施进行改造。定期 对城市供热管网尤其是老城区与工业区供热管网进行检修。 2合理布局新建供热管网。主干线力求取直,主干线尽量 走热负荷集中区;线路应走过地势平坦,土质好,水位低的地 文,尽量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滑坡危险地带以及地 下水位高等不利地段:管线应少穿主要交通线,一般平行于道路 中心线并尽量铺设在车行道以外的地方,通常情况下管线应只沼 街道的一侧铺设。地上铺设的管道,不影响城市环境美观,不 得交通:供热管道与各种管道构筑物应协调安排,相互之间的距 离应能保证运行安全,施工及检修方便。 3实施燃煤锅炉节能改造。取消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 分散采暖燃煤小锅炉,将其供热面积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对 集中供热管网暂未覆盖的分散采暖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采用电 能、浅层地能及其他清洁能源供热方式进行热源替代。 4在建筑物建造过程中,严格检香查建筑物墙体保温工作 在外墙安装质量过关的保温材料,减小散热、降低建筑物的热能

    损耗,提高供热入户温度。 5 鼓励采用其他先进的供热、采暖方式。 6.1.4 燃气管网“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加强室内燃气管网施工安全。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 玉力和用气设备的燃气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室内燃气设施采用 的管道、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 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在安装前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 用。室内燃气设施安装前应对管道、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等进 行除锈,按规范要求做好防腐:内部进行清扫,保证其内部清 洁。燃气管道安装前的上建工程,应能满足管道施工安装的要 求。室内燃气设施建设中应将燃气泄漏报警设施一并安装完成。 2健全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 常规检查,建立隐惠排香清单,落实重要场所人防、物防和技防 措施,定期开展燃气设施检验检测,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 援队伍。 3优化燃气管网铺设布局。城市燃气管道通常是沿着城市 道路、人行便道、绿化带等设施下方铺设的,需要考虑燃气管道 的压力、其他地下管道的布置、道路结构与交通量、管道坡度 燃气用户数量、地下障碍物、土质情况、故障检修等要求。对于 不同等级的管网,还需按各自的特点、功能、设施、防火的要求 进行合理布置。管道的纵断面布置应考虑管道覆土深度、士壤冰 冻线、管道坡度最小净距、防护措施等,如受地形限制时需要与 有关部门协商,保证燃气管道的安全。

    损耗,提高供热入户温度。

    6.1.5电力管网“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

    1城市主、次干道均应留有电缆铺设的位置,有些干道还 应留有电缆隧道位置。 2规划新建的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宜采 用地下电缆线路: 1)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人口密集 区、繁华街道等。 2)重要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和对架空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 地区; 3)走廊狭窄,架空线路难以通过的地区。 4)电网结构或运行安全的特殊需要线路。 3城区中、低压配电线路应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统筹规划 其空间位置和走向应满足配电网需求。 4城市地下电缆线路路径和铺设方式的选择,除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外, 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保证地下电缆线路 与城市其他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的安全距离,同时电缆通道的宽 度和深度应满足电网发展需求。 6.1.6通讯管网“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类通信线路须统一铺设在通信管道内。通信管道规划 应充分考虑各种不同信息业务的传输要求。管孔计算必须考虑电 览平均线对数不断增加的因素,特别是光纤的采用,避免不必要 的浪费。 2通信管道的体系应结合通信局站、城市道路、土地利用 规划,同时兼顾管道的重要性和管道容量来综合确定。 3城市通信管道与其他市政管线及建筑物的最小净距应符

    合工程管线综合规范的基本要求

    合工程管线综合规范的基本要求。

    合理布局城市公厕。新建城区按标准配建,已建

    3加强城市公厕设计。公共厕所的设计、建造具体工作应 该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14的有关要 求进行。 4厕所的入口和通道应符合无障碍厕所设计,通行净宽度

    碍标志。 5加强城市公厕管理。增加保洁频次、延长作业时间,保 持十净卫生。公厕保洁员每目严格按照“八净”标准,对公厕 进行全面保洁,同时对繁华地段、广场等夏李夜间人流量较大区 域延长保洁时。 6.2.3市容市貌“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城市建成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 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离、花坛 池)、草坪等作为分界。临街树木、绿离、花坛(池)、草坪等 应当保持整洁、美观。裁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 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2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应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 漏、遗撒。 4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 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拦。停工场地应 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5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在城市

    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 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 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

    7.1.1机动车道“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完善城市快速路网体系。城市内部路网体系连接城市生 活道路体系,形成交互衔接的道路系统,完善主铺路结构、消除 平交口、完善交通指弓牌。 2提高微循环的道路系统。转变现有的大尺度、宽马路 低密度路网的建设模式,提倡小尺度、适宜的马路宽度、高密度 的路网形式,提高路网密度。街区内道路间距宜小于200m,根 据实际需求和建设条件合理确定支路的红线宽度,宜为9~24m。 加强占路市场与占路停车治理,增强道路通达性。 3生活性道路注重慢行空间建设。设置必要的人行指示标 志,设置行人过街保护区,优化行人过街横道位置。 4根据车流和人流强度与方向,合理设施景观绿化带宽度 避免以超宽尺度景观绿化带对建筑商业界面和基地出入口进行不 合理的隔离问题。 7.1.2人行道和非机动道“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优化交通标志标识。限速、禁止通行、禁转等各种交通 信息通过设置形象的交通标志来传达,特别是在居住区入口或者 道路交叉口。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交叉口设置相应 红绿灯,标识标线。 2加强道版视受沿注用不高的材质和颜对道版进得

    7.1.2人行道和非机动道“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知

    1优化交通标志标识。限速、禁止通行、禁转等各种交通 言息通过设置形象的交通标志来传达,特别是在居住区入口或者 首路交叉口。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交叉口设置相应 红绿灯,标识标线。 2加强道路视觉设计。采用不同的材质和颜色对道路进行

    铺设,在视觉上形成鲜明对比,提高生活道路的美观性,提醒驾 驶员减速慢行。 3建设道路绿化隔离带。通过在道路的边缘左右或中间交 错种植树木来产生不易进入的氛围,从而达到或减少不必要的车 辆进人。 4设置道路渠化设施。在交叉路口进行渠化分流设计来限 制车辆的前行与转弯。在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使用绿化带或防撞 栏分隔,并设置相应标志标识,避免行人在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 混行。 5加宽未达标人行道。对不符合宽度标准的人行道进行人 行道加宽设计,人行道宽度由人行通道和设施带(包括公共设施 带和道路绿化设施带)组成。公共设施带及道路绿化带宽度按照 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要求执行。对于新建 和改建人行道工程,其最小人行通道宽度应按照行业标准《城市 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37要求确定。对于旧路改建工程,其宽 度可适当调整,但不得小于原有人行道宽度。 6完善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参照国家标准《无障碍 设计规范》GB50763,人行道、过街大桥与过街地道、桥梁、隧 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人行道口等应设缘石坡道,坡面平整 防滑,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坡度不应天于1:20 城市中心区、政府机关地段、商业街及交通建筑等重点地段应设 盲道,公交候车站地段应设提示盲道,避开树木、电线杆等障碍 物,型材表面应防滑,颜色应与相人行道铺面颜色形成对比 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及主要公共 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置符合轮椅通行的轮椅坡道

    或电梯,坡道和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上口和下口及桥下防护区 应设提示盲道。 7根据各地州县市的气候条件、地形条件和居民生活习惯 确定非机动车道密度和布局。有条件的区域,无其是南疆县市 可尽量保留非机动车辆专用道,形成一定的连续性,倡导绿色出 行方式。

    7.2.1公交出行“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7.2.2私家车出行“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整治私家车乱停乱放。严格执行《关于严禁占用城市道 路乱停乱放车辆的通告》,对城市车辆到处摆放的现象进行专项 整治,形成长效机制。 2加强城市交通疏导。对拥堵严重的路段进行交通疏导, 疏散交通流缓解拥堵。及时清理交通事故现场,避免其占道停 滞,影响后来车辆通行。

    7.2.3交通换乘“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加强火车站、机场与市区父通的衔接。在公共中心型、 交通枢型和一般型换乘枢纽交通站点,必须设置步行接驳设 施、公交车站台、公共自行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换乘设施 距离和公交站点出入口步行距离宜布置在200m以内,最远不超 过300m。 2加强公交换乘的规划设计。公交线路设计应与主要客流 方向一致,保持交通线路长度适中,主干线在保证运输效率的同 时,减少换乘次数。次干线路要做好与主干线的衔接,要为支线 提供更多的换乘,

    电梯标准规范范本7.3.1停车位“城市病”白

    3.1停车位“城市病”白 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改扩建停车设施。在老旧城区更新改造、建筑物新建和 扩建工程中,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增加公共停车泊 立。积极推行建设机械停车场、立体停车场等先进停车设施 2合理配备公共停车设施。在人流密集商业区和步行街际 近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库等公共停车设施,其他 地段按照人流量配备公共停车设施。 3居住区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 碍机动车位,地面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4完善停车管理。鼓励单位及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实现开放 共享,有条件的城市可运用“互联网+”技术共享车位。适当 利用道路两侧建设免费停车场地,充分利用公共资源。 5建立高效、协调的停车管理体制。应根据停车区域、停 车类型和停车时段实现差别化收费制度。核心商业圈、大型医院 等区域停车可按照不同时段实行限时收费,加快停车位的周转 提升泊位的利用率

    7.3.2新能源车辆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理布局公共充电设施。公共充电桩建设应从城市中心 可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优先在大型 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 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 生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 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2优先配建公共交通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对于公交、环卫 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 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

    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 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 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 互补。 3推进居住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把充电建设作为一个城 市的建设内容,新建小区在建设停车场时要把配备充电桩作为必 备的建设。

    8.0.2交通安全领域“城市病”的治理应符合以下规

    类空间的负压,增加开向天井和中庭的窗户,或设置排风装置水利施工组织设计 , 将空气中传染病毒的浓度降到安全浓度以下。 6建筑规划布局满足建筑日照的基本要求外,鼓励建筑充 分利用大然光,达到日光紫外线消毒的自的。公共建筑至少 75%的主要功能空间天然光照度不低于3001x,时数平均不少于 4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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