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政发[2020]12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6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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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政发[2020]12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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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 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 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简称被 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 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 市、县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每年编制下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计划,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 (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县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 (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 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 关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 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 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通讯、供电、供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产权单位,应积极 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 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 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 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 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 性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 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 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 共利益 的 需 要,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确 需 征 收 房 屋 的,由 市、县 (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 公共事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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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经 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 平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前需要预评估的,房屋征收部门应 当从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通过公升抽签、摇号 等随机方式选定预评估机构。 第三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 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 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学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 选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 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 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 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 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 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四十三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 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义 需的情况和资料。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户实地查勘、拍摄 影像资料,评估机构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资料、可确权书 正、房屋普查、航拍资料或者外围勘测等进行评估,外围勘测时 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 句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 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 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 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四十五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 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书面审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十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 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 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 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从注册房 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 专家中选定组成,并子以公示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水利软件、计算,依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各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可以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6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1月15日。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 公告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各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可以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6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1月15日。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 公告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 察院,菏泽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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